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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发布“3·15”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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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刚刚闭幕的全国两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人民幸福安康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最终目的”。近年来,陕西省检察机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重要指示要求,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持续深入开展“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等专项监督活动,努力把以人民为中心落实到每一起公益诉讼案件中。


第41个“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发布5件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其中行政公益诉讼案件3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件,涉及二次供水安全、“消”字号产品经营、医疗美容服务、有毒有害减肥产品、个人信息保护等与民生紧密相关问题,通过以案释法警示潜在违法者守法经营,助力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紧盯新形势下民生热点,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美好生活新需求。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聚焦非法开展医疗美容服务、使用假肉毒素等医美行业乱象,督促行政机关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行为,守护人民群众对美的期待。旬阳市人民检察院贯彻落实《个人信息保护法》,针对非法使用电信服务客户身份信息注册手机卡并倒卖的行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二是灵活运用多种办案方式,最大限度实现维护公益目的。检察机关综合运用磋商、提出检察建议、召开听证会、召开圆桌会议、提起诉讼、跟进监督“回头”看等多种方式,支持、督促行政机关严格依法行政,要求生产销售有毒有害减肥产品、侵犯通信客户个人信息违法者承担支付赔偿金等民事责任,推动公益损害问题得到切实解决。


三是积极探索适用惩罚性赔偿,让违法者“痛到不敢再犯”。贯彻落实党中央探索食药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改革要求,府谷县人民检察院在左某某、胥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中,请求判令左某某、胥某支付销售金额十倍惩罚性赔偿金2180350元,法院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办案中该二人赔偿到位。通过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让以身试法者承担重罚,震慑潜在违法犯罪。


四是以溯源治理为抓手,助力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二次供水安全隐患案件中,发现普遍性问题和治理疏漏,由渭南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完善地方立法建议,推动增加检察公益诉讼条款,将检察履职自觉融入社会治理。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检察院针对药店违法经营“消”字号抗(抑)菌制剂的行为,督促行政机关开展专项整治。旬阳市人民检察院针对办案中发现的监管漏洞,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加强电信服务行业个人信息保护。


下一步,陕西省检察机关坚决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两会期间重要讲话精神和全国两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扎实推进全省“三个年”活动,持续深化“三有”争创,努力践行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的神圣使命,为奋进中国式现代化新征程、谱写陕西高质量发展新篇章贡献检察力量。


陕西省检察机关“3·15”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目录


1.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二次供水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

2.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消”字号抗(抑)菌制剂违法经营行政公益诉讼案
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非法开展医疗美容服务行政公益诉讼案
4.府谷县人民检察院诉左某某、胥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5.旬阳市人民检察院诉鲁某、王某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例一: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二次供水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饮用水安全  二次供水  地方立法


【基本案情】


二次供水是指为了补偿市政供水管线压力缺乏或者高层建筑用水需求,将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提供的生活用水在入户之前,经再度储存、加压和消毒后,通过管道或容器输送给用户的供水方式。渭南市临渭区新洲城上城、上上国风等居民小区采用二次供水设施为居民供水,但二次供水单位未对供水水质进行定期检验,未按要求对供水设施进行消毒、清洗,供水管理人员未取得健康证,供水设施周围乱堆垃圾,存在供水公共安全隐患。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1年6月,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临渭区检察院)在开展二次供水安全专项监督活动中发现本案线索,于6月18日立案。通过实地走访二次供水单位、查阅相关资料、询问相关人员、现场勘查二次供水设施卫生及周边环境等方式,查明了案件事实。


6月28日,临渭区检察院向某卫生健康部门提出检察建议,建议其对二次供水单位存在的经营不规范问题依法处理,加强对二次供水的监督管理,消除居民生活饮用水公共安全隐患。


收到检察建议后,某卫生健康部门对涉案二次供水单位进行全面检查,督促改正违规经营行为,并在辖区开展二次供水管理专项治理活动。全面检查了辖区87家二次供水单位,制作现场笔录和卫生监督意见书160余份,抽样检验了60个小区的水质,检验结果均合格。对2家未取得供水卫生许可证开展二次供水单位处以罚款。加强常态化监管,督促二次供水单位规范经营,按照相关规定对水箱进行定期清洗消毒,配备饮用水水质余氟检测设施或者试纸,开展水质余氟检测工作。


临渭区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渭南市二次供水经营不规范问题普遍存在,遂将有关情况向渭南市人民检察院报告。渭南市人民检察院开展了二次供水专项调研,实地走访了渭南市新建、老旧、经济适用房等11个小区,与卫生健康、住房建设、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开展座谈。调研发现二次供水管理存在行政监管底数不清、监管职责交叉、协作机制不健全等问题。


渭南市人民检察院调研后,参加了渭南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渭南市城镇居民二次供水条例(草案)》立法座谈会,汇报了调研情况,提出了厘清监管职责、强化行政监管联动等建议。参加了《条例》立法相关工作,完善条文内容。向渭南市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关于对〈渭南市城镇居民二次供水条例(草案)〉有关条款完善建议的报告》,建议增加检察公益诉讼条款。渭南市人大常委会采纳建议,在《条例》中明确“在二次供水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人民检察院、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条例》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典型意义】


二次供水是基础性民生工程,关乎广大群众饮用水安全。针对城镇居民二次供水安全隐患,检察机关深入调查核实,提出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切实整改,进行二次供水专项治理,保障城镇居民生活饮用水“最后一公里”安全。同时,针对二次供水普遍性问题和治理疏漏,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上级检察院开展专项调研、提出完善立法建议、参与立法工作、推动公益诉讼条款写入地方立法,将检察履职自觉融入社会治理工作。


案例二: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消”字号抗(抑)菌制剂违法经营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抗(抑)菌制剂  违法经营 


【基本案情】


“消”字号抗(抑)菌制剂是经卫生部门审核批准,取得卫生批号的外用消毒用品,有消毒功能,无治疗效果,不属于药品。根据相关规定,“消”字号抗(抑)菌制剂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标签和宣传内容必须真实,不得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


铜川市印台区同官路某药店销售的颜面佳青春无痘抑菌霜、樟都百草止痒膏、苗夫宁脚医生三款“消”字号抗(抑)菌制剂,外包装和说明书中主要成分或原材料含量标注不全。颜面佳青春无痘抑菌霜名称中使用“无痘”标注。樟都百草止痒膏使用方法中标注“涂抹于皮肤表面,涂抹后稍加按摩使其渗透吸收即可”。苗夫宁脚医生用量用法中标注“将本品涂于需要部位,并轻揉至吸收,每日1-2次,症状较重者3-5次或遵医嘱”。违反了禁止标注与药品类似用语、无检验依据的使用剂量、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等相关规定。该药店还存在销售人员将“消”字号抗(抑)菌制剂作为药品向消费者推荐的问题。上述行为误导消费者,存在安全隐患。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2年6月,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印台区检察院”)在开展“消”字号抗(抑)菌制剂公益诉讼检察专项监督活动中,发现本案线索并立案。办案中,邀请聘任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卫生健康部门两名特邀检察官助理,参与线索研判、调查取证、案件审查、提供专业意见,并通过现场走访、拍照摄像、询问药店销售人员、随机购买相关产品等方式调查取证,查明了本案事实。


8月11日,印台区检察院向某卫生健康部门提出检察建议,建议其对某药店违法经营“消”字号抗(抑)菌制剂行为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并对辖区消毒产品经营场所进行全面排查。


收到检察建议后,某卫生健康部门对涉案药店立案调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消毒产品作出下架处理,并作出罚款处罚;在辖区开展消毒产品专项整治活动,监督检查药店54家,查验消毒产品187种,下架不规范消毒产品81种,督促11家药店落实进货查验质检制度,作出行政处罚2起;针对部分药店销售人员将“消”字号抗(抑)菌制剂作为药品销售的问题,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对药店销售人员进行现场讲解,教育相关主体合法经营;印制《消毒产品相关规定》宣传彩页、“抗(抑)菌制剂的温馨提示”牌发放给药店和消费者,引导消费者正确购买、使用。


印台区检察院针对发现的“消”字号抗(抑)菌制剂生产环节标注不规范问题,将案件线索移送生产厂家属地检察机关。


【典型意义】


“消”字号抗(抑)菌制剂类型多样、使用广泛,但消费者普遍缺乏区分其与药品的知识。消”字号抗(抑)菌制剂标签标注不规范、违法宣传疗效等问题多发,可能误导消费者、延误疾病治疗,侵害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职能作用,通过提出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下架问题产品,开展专项整治,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加强法治宣传,引导群众正确购买消毒产品,体现了公益诉讼检察“预防性”“治未病”的重要价值。


案例三: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非法开展医疗美容服务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非法医疗美容  药品安全  专项整治  


【基本案情】


2020年至2021年12月,胡某某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网络购进肉毒素等药品,在其位于未央区凤城四路某小区的家中,为他人提供面部注射肉毒素等服务。经鉴定,胡某某使用的肉毒素为假药,使用后可能引起肌肉松驰麻痹,严重时可能引发呼吸衰竭、心力衰弱,危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调查和督促履职】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未央区检察院”)在办理一起生产销售假肉毒素刑事案件中,发现胡某某购买假肉毒素、非法行医的线索,遂于2022年6月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通过调阅刑事案卷、询问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询问涉案小区居民等方式,查明了案件事实。


6月27日,针对胡某某非法行医、注射假肉毒素的行为,未央区检察院向某卫生健康部门提出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查处涉案违法行为。收到检察建议后,某卫生健康部门对胡某某非法行医的行为,立即立案调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50000元。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美容行业诊疗服务,推动行业治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未央区检察院以该案办理为契机,与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召开圆桌会议,建议行政机关加强行业监管,整治无证开展医疗美容服务、医师到非医疗机构开展医疗美容服务、在居住场所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等问题,并与其建立了信息共享、线索移送、调查取证等协作机制。推动某卫生健康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辖区联合开展为期7个月的医疗美容行业专项整治活动,检查医疗美容、生活美容等机构162家,作出卫生监督意见4份,作出行政处罚,取缔无证医疗美容机构,没收违法所得8000元,罚款15万元。


【典型意义】


医疗美容行业非法行医、美容假药等问题普遍存在,侵害广大消费者生命健康权益。检察机关在依法打击销售假药犯罪行为的同时,积极挖掘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发挥诉前检察建议作用,督促行政机关对非法开展医疗美容服务、使用假药的行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同时,组织召开圆桌会议,推动相关监管部门协同履职,开展专项整治活动,规范辖区医疗美容机构经营行为,为群众“美丽”护航。    


案例四:府谷县人民检察院诉左某某、胥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食品安全  减肥产品  惩罚性赔偿


【基本案情】


2018年,左某某与胥某在未办理经营手续的情况下,合伙通过互联网购买亚克力瓶、定做印有“伊人瘦魔变牌减肥胶囊”(以下简称“伊人瘦”)名称的包装盒,通过微信向某微商购买18万粒来源不明的某减肥胶囊,自行包装为5000盒“伊人瘦”。两人通过微信群,进行虚假宣传和网络销售,以每盒100元至688元不等的价格,销往全国各地。左某某获利122000元,胥某获利96035元。经检测,“伊人瘦”含有西布曲明,属于国家明令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化学成分,食用后可能产生高血压、心率加快、失眠、头痛等副作用,危害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


【调查和诉讼】


2019年2月、2020年3月,公安机关先后逮捕左某某、胥某,两人分案处理。府谷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府谷县检察院)办理左某某、胥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件中,认为两人的行为侵犯了众多消费者身体健康权,遂于2019年5月26日、2020年3月5日以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刑事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府谷县检察院公益诉讼部门、刑事部门共同对两案证据进行审查,查明了案件事实。


府谷县检察院发布诉前公告,公告期满无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于2019年9月5 日、2020年5月14日,分别对左某某、胥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府谷县人民法院判令左某某、胥某在媒体向购买、食用“伊人瘦”的消费者公开赔礼道歉,分别支付销售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1220000元、960350元。


2021年1月6日,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胥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内禁止从事食品生产、销售以及相关经营性活动;支持检察机关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审查起诉阶段,胥某认罪认罚。判决生效后,胥某在《各界导报》公开赔礼道歉,全额支付了惩罚性赔偿金960350元。


2021年3月31日,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左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内禁止从事食品生产、销售以及相关经营性活动;支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审理期间,左某某认罪认罚,全额支付了惩罚性赔偿金1220000元。判决生效后,左某某在《各界导报》公开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西布曲明是一种中枢神经抑制剂,可能增加严重心血管风险,国家有关部门已明令禁止生产销售西布曲明制剂及原料药,更不允许添加到减肥产品等食品中。利用网络平台虚假宣传、违法销售添加了西布曲明的减肥产品,销售范围广,侵害了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严格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融合履行刑事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违法者承担了十倍惩罚性赔偿,让以身试法者承担重罚,警示潜在违法犯罪。


案例五:旬阳市人民检察院诉鲁某、王某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个人信息保护  电信服务  


【基本案情】


李某经王某居间介绍,得知鲁某有偿收购手机卡。2020年5月至7月,李某为牟取经济利益,以注册社交软件帐号涨粉需要手机卡为借口,联系旬阳市某电信运营企业的周某某等4名员工购买手机卡。周某某等人利用工作中掌握的90名客户身份信息,非法办理手机卡276张,并出售给李某。李某以每张手机卡80元至100元不等的价格向鲁某出售,鲁某再将手机卡转卖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经查询公安部电信诈骗案件侦办平台,涉案手机卡共造成10名被害人被骗182178元,相关案件正在侦办中。


【调查和诉讼】


旬阳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旬阳市检察院)在办理鲁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中,认为鲁某、李某、王某、周某某等7人的行为侵犯个人信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于 2021年10月27日以民事公益诉讼立案。通过查阅刑事卷宗、询问当事人、走访相关行政机关、查询公安部电信诈骗案件侦办平台等方式,查明了案件事实。
旬阳市检察院发布诉前公告,公告期满无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2022年4月24日,旬阳市检察院对鲁某等7人向旬阳市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依法判令鲁某、李某、王某注销其用于买卖手机卡的微信、QQ等帐号;鲁某等7人支付赔偿金,并在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2022年5月27日,旬阳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鲁某当庭认罪悔过,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鲁某等7人认可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并在人民法院主持下与检察机关达成调解协议。旬阳市人民法院判决鲁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协议内容经公告,已生效、履行,鲁某等7人在正义网公开赔礼道歉。
旬阳市检察院针对发现的监管漏洞,向某公安部门提出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反电信网络诈骗、个人信息保护监管。收到检察建议后,某公安部门依法对未达到刑事追诉标准的王某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组织开展了电信服务行业整顿专项行动,约谈辖区电信运营企业负责人,督促企业完善内部管理,严格员工实名制审核办理手机卡,规范代理运营点准入审查,开展法治教育,落实客户信息保护责任。电信运营企业对涉案工作人员作出了警告处分和经济处罚。
【典型意义】
随着信息化的发展,个人信息保护已成为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非法利用电信服务客户身份信息注册手机卡并倒卖的行为,危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检察机关灵活运用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提出检察建议方式,融合履行刑事检察、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统筹追究违法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同时,检察机关督促行政机关加强监管,完善辖区电信运营企业内部管理、落实客户信息保护责任,以法治力量守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
来源:陕西省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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