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叉车事故交警不管谁来管?

2016-09-02 杨崇付 交通事故咨询

【要点】叉车属于质检总局列管的特种设备,不是交警管理的机动车,不能上道路行驶。叉车事故应当根据国家关于特种设备管理的法律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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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122:我朋友在路边被一辆叉车撞死了,当时叉车正在路旁装货往附近货车上搬运货物,报警后有交警到场拍照取证,后来交警队说这个事故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不归其职责处理范围,那么这个事故应当由哪个部门处理?

  答:这个事故确实不由交警队处理,叉车并不属于交警队应当登记管理的机动车,它在法律上被列为国家质检总局登记管理的特种设备之一,国家专门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对特种设备进行规范管理,所以交警队没有处理职责,更没有对叉车的处理权限。

     目前,特种设备的管理及事故处理机关是各地的质量技术监督局,全国统一电话为12365。

【交通事故咨询】提醒:

首先来认识一下什么是叉车。

百度百科对叉车的资料:叉车是工业搬运车辆,是指对成件托盘货物进行装卸、堆垛和短距离运输作业的各种轮式搬运车辆。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TC110称为工业车辆。常用于仓储大型物件的运输,通常使用燃油机或者电池驱动。

叉车在企业的物流系统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是物料搬运设备中的主力军,广泛应用于车站、港口、机场、工厂、仓库等国民经济中的各个部门。

公安部道路交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在《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相关解释中指出:鉴于外形和结构的特殊性,叉车不适于作为一种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和使用。 

那么我国对叉车在法律上是怎么管理的呢?

1、国家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2014年第114号)规定,叉车属于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种类下的机动工业车辆,代码编号为5110。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八条: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全国特种设备从业人员查询系统:http://hr.cnse.gov.cn/


3、根据现行国标文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7258-2012)的规定,叉车不纳入该标准中的“3.7轮式专用机械车”,也就是交警队不对叉车登记管理、不对叉车发放机动车号牌,叉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4、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139号令)附件中没有准驾车型包含叉车的驾驶证。

5、质检总局《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115号令)第九条:因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引发的与特种设备相关的事故,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经调查,该事故的发生与特种设备本身或者相关作业人员无关的,不作为特种设备事故。

6、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国家对特种设备在生产、销售、使用、检验各个环节上的管理非常严格,违反规定的罚款金额从几万元到几十万元,其中对操作人员无证上岗的罚款就是1万元至5万元。

对叉在使用管理上的违法行为,由各地质量技术监督局调查处理,全国统一举报电话是12365。

 所以我国法律对叉车管理的规定是明确的,叉车的主管机关是各地质量技术监督局。但是如果是在道路上发生的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要件的事故,事故处理部门还是交警队,由质量技术监督局配合,两个部门之间对事故处理主管上有争议的,一般应当上报给有权限的当地人民政府作出决定。

哪些叉车事故符合道路交通事故的要件?

1、事故是在道路上发生,道路以外的事故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但是交警队登记管理的车辆在道路以外发生的通行事故,交警队接报后可以参照道路交通事故进行处理。

2、事故要与车辆有关,事故中至少有一方是车辆,车辆包括机动车或者非机动车。如果事故与车辆无关,比如行人与叉车发生的事故,就不归交警队处理,但是交警到场后有救人抢险、保护现场等先期处置和疏导交通的职责。

叉车造成事故的过错原因,主要有无证上岗、超限装载、设备故障,人货混载、车速过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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