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让车险“互碰自赔”成了“拒赔”
【要点】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互碰自赔”应当经过保险公司确认。因为各地规定不同,具体额度和条件有所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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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116:您好,我在一个没有信号标志的十字路口,自北向南与一辆自东向西的面包车发生猛烈碰撞,对方右前灯与我方左后门相撞。我方全险车损5000元,对方车损1300元。经交警调解,我承担主责,对方赔我1300元,适用交强险“互碰自赔”,剩下的让我到自己保险理赔;十天后我去修车,保险公司称:互撞自赔商业险不能用,我该怎么办??责任书还能改吗?
答:交强险“互碰自赔”仅适用于各车损失2000元以内的情形。你车的损失已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2000元。由于你事先未与保险公司确认商业险理赔方式,在调解协议中互碰自赔方式无法履行时,可以按法律规定方式重新处理。
根据你所述的事故责任和损失金额,你车损5000元、主要责任一般承担70%,那么你方可以获赔对方交强险最高额2000元,超过交强险部分对方再赔付你(5000-2000)×30%=900元。你方交强险应当赔付对方1300元,你自担损失(5000-2000)×70%=2100元(如有车损险可按合同约定理赔)。
这样计算下来,对方应当支付给你2000+900-1300=1600元,也就是说你还可以向对方索赔300元。针对交警队的简易程序事故认定书所导致的赔偿有争议时,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交通事故咨询】提醒:
交强险“互碰自赔”是全国通行的便民理赔方式(了解请点击☞你知道交强险“互碰自赔”便民规定吗?),但仅限于交强险责任限额(2000元)。虽然近年来各地在此基础上出台了一些商业险搭车“自赔”的便民措施,但各地规定不同,具体额度和条件有所区别。
比如目前在叠加商业险后,杭州车损在1万元以内、温州车损在5000元以内都可以适用“互碰自赔”,但因为这些措施并非法律直接规定,应当及时与保险公司进行确认,未经保险公司确认的,保险公司可以对不符合当地规定的部分不予承认。
所以不要随便同意“自赔”,特别是对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部分应当经过保险公司确认,甚至已出现了保险公司拒赔应赔部分还获得法院支持的司法判例。因为根据保险法律规定,当事人自愿放弃向第三者索赔权的,保险公司可以拒赔第三者责任保险金,而表述不详的“自赔”协议就成了当事人自愿放弃向对方索赔的书面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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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咨询 | ID:jtsgzx05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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