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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征求意见

湖州发布 2023-12-10




关于公开征求《湖州市桑基鱼塘系统保护规定(草案送审稿)》

意见的公告


  现将《湖州市桑基鱼塘系统保护规定(草案送审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意见建议,请于2023年7月26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到市司法局:


  一、通信地址:湖州市民服务中心4号楼湖州市司法局立法处(邮政编码:313000);


  二、电子邮箱:sfjzfc@huzhou.gov.cn ;


  三、传真:0572-2398995。


  附件:《湖州市桑基鱼塘系统保护规定(草案送审稿)》



湖州市司法局

2023年6月27日


湖州市桑基鱼塘系统保护规定(草案送审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湖州市桑基鱼塘系统的保护利用和传承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定义】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的桑基鱼塘系统的保护、挖掘、利用、传承及相关活动。
本规定所称桑基鱼塘系统是指“塘基种桑、桑叶喂蚕、蚕沙养鱼、鱼粪肥塘、塘泥壅桑”的循环农业模式,以及由此形成的生态农业景观和鱼桑文化。
第三条【基本原则】桑基鱼塘系统保护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职责】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桑基鱼塘系统保护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将保护资金列入财政预算,挖掘和利用桑基鱼塘在生产、生态、文化、教育等方面的价值。
桑基鱼塘系统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桑基鱼塘系统日常巡查等制度,依法做好桑基鱼塘系统保护工作,发展特色农业和乡村新业态。
第五条【部门职责】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桑基鱼塘系统保护利用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制定桑基鱼塘系统保护和发展规划,编制相关技术规范。
文化广电旅游部门负责桑基鱼塘系统保护范围内文物的保护工作,并依法组织对桑基鱼塘系统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工作。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桑基鱼塘系统保护的有关内容纳入中小学地方教材,规范研学基地建设及组织管理,支持学校开展与桑基鱼塘系统保护相关的实践教育活动。
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水行政、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桑基鱼塘系统的保护、利用和传承工作。
第六条【社会参与】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桑基鱼塘系统的义务,有权对损害桑基鱼塘系统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桑基鱼塘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桑基鱼塘系统的保护、利用和传承工作,依照法定程序将桑基鱼塘系统保护事项纳入村规民约。
相关种养殖行业协会和专业合作社等组织,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桑基鱼塘系统的保护、利用和传承工作。
鼓励各类组织和个人通过社会捐赠、志愿服务等形式参与桑基鱼塘系统保护、利用和传承工作。
第七条【褒扬激励】对在桑基鱼塘系统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褒扬激励。
第八条【保护范围】桑基鱼塘系统保护范围是指:
(一)经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认定的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核心保护区,即和孚镇荻港村塘东自然村和菱湖镇射中村谈家墩自然村的传统桑基鱼塘区域;
(二)经区县人民政府申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保护范围的本市行政区域内桑基鱼塘系统。
桑基鱼塘系统的保护和利用,应当符合桑基鱼塘系统保护和发展规划的要求,并与桑基鱼塘的历史、文化、景观和生态属性相协调,不得损害当地村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
第九条【保护范围的申报条件及程序】本市实行桑基鱼塘系统保护范围申报制度,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由桑基鱼塘系统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申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桑基鱼塘系统保护范围:
(一)桑基鱼塘连片面积在100亩以上;
(二)池塘面积与塘基面积比例约为6:4(7:3)。
第十条【保护义务】桑基鱼塘的所有权人和经营权人负有下列保护义务:
(一)保持桑基鱼塘系统的原貌不改变;
(二)保持桑基鱼塘系统传统生态种养殖方式;
(三)保护桑基鱼塘系统的生物多样性。
所有权、经营权分离的,由经营权人履行保护义务。
第十一条【禁止性行为】在桑基鱼塘系统保护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移动、遮挡、涂改或者损毁桑基鱼塘系统保护标志、围栏的;
(二)故意毁坏塘基桑树的;
(三)未按照桑基鱼塘系统保护与利用技术规范开展种植养殖的;
(四)破坏桑基鱼塘系统生物多样性的;
(五)未经批准填埋鱼塘或者开挖鱼塘的;
(六)其他破坏桑基鱼塘系统的行为。
第十二条【经济补贴】因桑基鱼塘系统保护导致桑地、鱼塘的所有权人或者经营权人合法收益受到损害的,应当给予一定的经济补贴。
补贴办法由相关区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在桑基鱼塘系统保护范围内建设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修缮、改造、新建民居或者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桑基鱼塘系统保护规划,不得影响桑基鱼塘系统的景观和生态环境。
第十四条【集约化经营】支持单位和个人通过转包、入股、租赁、合作等形式,依法取得桑基鱼塘的经营权,实行集约化经营,提高桑基鱼塘的经济效益。
第十五条【品牌建设】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相关单位和个人参与品牌建设,提升保护范围内农产品和农副产品的品牌竞争力。
鼓励相关单位和个人建立优良桑、蚕、鱼等种质资源库、基因库,开展种质资源收集保存、良种选育和示范推广等活动。
单位和个人在保护范围内生产的产品可以借助中国和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申报绿色食品、地理标志产品等官方认证,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桑、蚕、鱼等系列产品。
第十六条【休闲观光与对外交流】鼓励单位和个人利用桑基鱼塘资源,发展休闲观光、健康养生、文化研学等业态。
各级人民政府和组织应当加强国内外的交流与合作,扩大桑基鱼塘系统的社会影响。
第十七条【文化传承】支持单位和个人通过下列形式,展示传统农耕技艺、历史文化和民俗风情,开展鱼桑文化传承工作:
(一)对传统技艺、民间典故、传统民俗等进行挖掘、研究和整理;
(二)开展与塘鱼养殖、桑树栽培、养蚕缫丝相关的农业文化遗产的传习活动;
(三)通过展示厅、博物馆、主题公园、体验所等,普及桑基鱼塘知识。
(四)其他有利于传承鱼桑文化的活动。
第十八条【法律责任转致条款】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和省的地方性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责任】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项,擅自移动、遮挡、涂改或者损毁桑基鱼塘系统保护标志、围栏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二项,故意毁坏塘基桑树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三项,未按照桑基鱼塘系统保护与利用技术规范开展种植养殖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四项,破坏桑基鱼塘系统生物多样性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五项,未经批准填埋鱼塘或者开挖鱼塘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生效日期】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来源:湖州市司法局

编辑:童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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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制作:小茜投稿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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