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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访证据是记者身上的“保险绳”——新京报胜诉中曼石油2600万官司观察

2016-08-12 李晨 新京报传媒研究

text | 李晨

via | 新京报传媒研究(id:xjbcmjy)


去年年底,新京报发表了两篇有关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曼石油”)的调查报道,在半年之后突然被对方以侵犯名誉权为名告上了法庭。前不久,一审法院判新京报胜诉,驳回了中曼石油要求2600万元赔偿的诉讼请求。“中曼石油”没有继续上诉,现在该判决已经生效。

 

此事披露后,在金融界、司法界和媒体圈都引起了很大反响。尤其是上海浦东法院在判决书中对媒体舆论监督功能的肯定论述,赢得了媒体人的一片掌声。其实,在去年新京报终审胜诉世奢会的官司中,其判决也引发业界关注,该案写入今年两会最高法工作报告,并纳入北京三中院通报典型案例。


不过作为媒体从业者来说,如何能在这样的诉讼中毫发无伤,除了新闻理想之外,恐怕确实还需要有一定的职业水准。


可以说,新京报坚守媒体职业要求与专业水准,是打赢这场巨额诉讼的关键。

采访信息加以物化


在新京报和中曼石油的这场诉讼中,报道者之所以能够取得最后的胜利,采访中的取证环节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笔者看来,如果记者在做调查报道时需要一份“信仰”的话,那么尊重新闻事实就应是这个信仰的核心“教义”。报道中每一个被阐述的事实都应有足够的证据作为支撑。一名专业的记者在做这类报道时,手中掌握证据的扎实度,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也直接反映了他对这份职业心怀敬畏的程度。

 

具体来说,在采访中,记者在掌握事实的同时,需将得到的信息加以物化。这些被物化后的信息(比如电话采访时的录音,现场采访时的照片、视频,案件采访时的卷宗复印件等等)如果有一天需要在法庭上出示的话,它就是保护自身最有力证据。

 

取证这道工序对于记者来说,应是溶于血液中的一种“本能”。无数教训也证明,即使你报道客观真实,但如果在采访中缺少了这道工序,有时也会被打入假新闻的行列。

 

可以说,一个记者的个人荣辱就全系于其采访后手中所掌握的证据。

 

笔者常把做调查报道比作在迷雾中的走钢丝表演,证据就是系在表演者身上的那根保险绳。保险绳可能永远不会用到,不过一旦有意外出现,最终它会救你一命

 


在新京报对“中曼石油”的报道中,记者的每一次采访都进行了录音,而且一直细心保存着。现在回头来看,这就是做调查报道时应保持的职业水准。让报道者在时隔半年后突然接到法院的传票时仍能泰然自若,从容应对。


完整的证据链


做调查报道的职业水准还体现在对证据链完整性的要求上。在报道中,记者除了注意取证外,还需保证自己手中的证据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往往记者从某处获得信息后,就认为只要在报道中交代了信源如实报道(其实,目前调查报道中更常见的问题是连信源都没有相应交待),自己就没责任了。至于事情的真假,反正“话是他说的,说错了也与我无关”。这种报道态度会让记者不再去考虑其它可能性的存在,最终造成失实。

 

事后观察这场诉讼,在新京报在对中曼石油进行报道时,所依据的材料大部分是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及工商公示信息。在法律的证据效力排序中,书证是排在最靠前位置的,因此书证在大部分情况下,这部分信息是可以直接拿来使用的,没人会产生异议。

 

不过这篇报道中也有一些记者对新月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忠采访的原话引用。据记者朱星介绍,实际上这些内容只是他对张本人采访后所获得的很小一部分内容。而公开报道的这部分(报道中张的每一句话),又是经他在其他采访途径中获得了证实的。在后来的法院审理过程中,法官确实也审查了这部分内容的真实性问题。最终认可了新京报的这部分报道内容。

 

由此可见,记者在调查报道中,采用某一单一信源(证据)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周全考虑,将所有内容进行交叉认证,最终达到环环相扣才行。这也是法律要求媒体在刊载报道前所应尽到的“合理审查义务”之一。


平衡、平衡、平衡


最后需要注意的另一项报道中的合理审查义务,也是很多新闻教材中常讲的一项新闻报道原则——“平衡”。

 

 平衡报道,说白了就是要让新闻事件中的各方都有相同的发言机会,尤其是采访对立双方时。这条常被记者们挂在嘴边的新闻原则,在实际操作中,却会因种种原因常被“忽视”。这种忽视有时是无意的,很多时候却很可能是因为“偷懒”或是“怕拒绝后的难堪”等不职业的原因所造成。

 

职业的做法是,报道者需要在得到的各类证据中反复核实,用中立的立场如实反映事实。这也体现在新闻的证据原则中:各方提供的证据必须平等对待,不能因为一方看似有问题或是不愿提供配合,就在采访报道中屏蔽他的存在。

 


该案的主审法官在事后接受采访时说,在对中曼石油的报道过程中,“新京报社两次向对方发送了详细的采访提纲要求采访,中曼石油均以公司还处于静默期,不接受采访唯有予以拒绝”。在实际的报道过程中,记者朱星曾多次与中曼石油的董秘联系,告知了自己想采访的内容。这些过程也全被他细心地保存了下来。最终法院认为,“媒体已经尽到了向报道不利方核实的义务”。

 

这也很可能是新京报在这场诉讼中让对方最终无话可说,没有选择继续上诉的一个原因。


作者:李晨 新京报传媒研究院总监 资深调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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