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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新闻搬运工”“洗稿”说不,新《著作权法》来了

社论 新京报传媒研究 2021-09-02

十年磨一剑的新《著作权法》,凝结了中国发达的互联网应用的发展成果,也寄托着构建知识产权大国的期待。


6月1日,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正式实施。这是我国知识产权领域的一桩大事,我们的日常娱乐、学习生活,无论是看新闻,还是看综艺转播,都会受到这部法律的深刻调整。


△ “十年大修”的新版《著作权法》,是根植于打造创新大国、互联网大国的一次立法调整。资料图。图片来源:新京报网


2020年11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著作权法》的决定。这是一次立法的“十年大修”,是根植于打造创新大国、互联网大国的一次立法调整。从去年的立法,到今年6月的正式施行,足足预留了半年的“准备期”,也从侧面说明这一次修法力度之大。

首先,新《著作权法》明确了惩罚性赔偿制度,通过经济杠杆鼓励著作权人积极维权,避免之前维权“得不偿失”的尴尬。新法明确规定,对于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适用赔偿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将法定赔偿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

与此同时,新法也针对性地调整了对侵权损失的举证责任,在侵权人掌握相关账簿、资料而拒不提供,或提供虚假账簿、资料等的情况下,可以减轻权利人的举证责任,甚至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确定赔偿数额”。这意味着,侵权方想通过藏账本、搞“糊涂账”来掩盖真实侵权所得,可能“聪明反被聪明误”,反而要赔得更多。

不仅如此,新《著作权法》还及时应对互联网+智力成果的纠纷,让中国走到了世界网络版权规范的前列,堪称一部互联网范儿十足的版权法。

新法将“类电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更改为“视听作品”,扩大了著作权法律覆盖的范围,能够帮助更多的作品进行维权。这既衔接了相关国际条约,特别是2020年生效的《视听表演北京条约》,又解决了视听产业发展中新类型作品的版权保护问题,为中国方兴未艾、创新不断的娱乐产业保驾护航。

比如,短视频、直播游戏等新型视听节目,之前法律地位一直尴尬,只能通过“类电作品”的概念来保护,不利于这些新兴行业的长远、稳定发展。新法即明确,“视听作品”只要满足“独创性”等法定作品特征,就可能获得版权保护。

这一开创性的立法保护,也体现出中国著作权保护前瞻性、包容性,是对于中国当下发达的互联网+应用的及时规范。

此外,新《著作权法》还明确规定新闻报道有著作权,让新闻机构吃了一颗定心丸,也是向互联网时代多发的“新闻搬运工”“洗稿”行为明确说不。

原来的法条表述是“时事新闻”不适用《著作权法》,现在改成了“单纯事实消息”不适用。“时事新闻到底有没有版权”这个老问题,终于在法律上得到了明确。那些一度炫耀“我只是新闻搬运工”的人,终于失去了底气:时事新闻报道就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创造性智力活动,它和只有基本的5W要素的“单纯事实消息”,不是一回事。这是法律对于“新闻报道”的尊重,也是让新闻报道成为媒体的核心资产。

“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关系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关系高质量发展,关系人民生活幸福,关系国家对外开放大局,关系国家安全。”一个强大的创新中国,有赖于知识产权的精细保护,既要保护既有的智力成果,也要保护未来种种创新的可能性。十年磨一剑的新《著作权法》,凝结了中国发达的互联网应用的发展成果,也寄托着构建知识产权大国的期待。


本文转自新京报App
本文编辑:刘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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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jbcmyj@bjnews.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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