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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粮液酒窖产权纠纷案:八年抗争终以"不受理"落幕?

2018-03-22 李道演律师 道演说

落幕


五粮液16口明代酒窖产权之争,自五粮液公司2009年12月29日宣布不再续租开始,历经八年,最高院在2018年2月12日维持了“不受理”的原裁定,于全国两会闭幕的次日(3.21)送达给我们。至此,一边是尹家保护传世祖业、另一边是五粮液保护国有资产,这场被称为“蚂蚁与大象的较量”,在法律的舞台上还未开启就已落幕。


酒窖产权纠纷始末

宜宾市鼓楼街26、28号十六口“尹长发升”明代酿酒窖池,由尹氏祖先建造于明朝。解放后的1952年6月,宜宾市政府向尹家颁发土地证,酒窖没有经过国家经租,也没有纳入公私合营。自1952年11月12日开始,直至2009年12月31日,除了文革期间中断外,尹家与五粮液公司一直签署租赁协议,租金从月租35元到年租23万元。

2009年12月29日,五粮液公司单方宣布不再续签,理由是五粮液已经购买了酒窖上方的厂房和尹家自留房,所有酒窖产权也归五粮液所有。

 

2010年5月1日,见不续租的理由较为牵强,宜宾政府配合出具了撤销1984年454号文件的通知[2010]15号,以当年文件手写签注的“酒窖属于房主所有,由五粮液酒厂作价收买”内容属于错误签注,予以撤销。

由此,开始了一系列酒窖产权纠纷案!


01

民事侵权案

  1. 2010年06月20日,尹孝功等向四川高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五粮液公司停止非法侵占16口明代酒窖和18.17平方米房屋,并索赔1亿元;

  2. 2010年08月14日,四川高院不立案也不给答复,尹家向最高院提交诉状;

  3. 2015年05月04日,借全国法院立案登记制改革之际,尹家时隔五年后再次向四川高院提起民事诉讼,索赔金额3.08亿元;

  4. 2015年11月25日,四川高院以“原告对案涉酒窖的诉请,因涉及对酒窖权属历史遗留问题的审查认定,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范围”为由,驳回诉请停止使用并返还酒窖及支付酒窖使用费的起诉;

  5. 2016年01月05日,四川高院裁定中止审理18.17平方米房屋侵权之诉;

  6. 2016年03月04日,最高院二审立案,组建合议庭,由宁晟担任承办法官;

  7. 2017年04月28日,经尹家和律师多次申请开庭,最高院组织询问当面听取尹家和律师的上诉意见;

  8. 2018年03月21日,原本一个月的审查期限,最高院在历时两年后宣布驳回上诉,维持不受理的裁定。



02

撤销文件的行政案

  1. 2010年06月20日,尹家向四川高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宜宾政府[2010]15号文件;

  2. 2010年08月03日,四川高院将行政案抛给宜宾中院,后者以属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问题为由,裁定不受理。

  3. 2010年10月20日,四川高院以一审裁定理由虽有瑕疵,但不影响法律适用和裁定结果为由,维持原裁定。

  4. 2010年11月10日,尹家向最高院申请行政再审。

  5. 2011年12月13日,最高院在宜宾调查后,发文表示酒窖权属行政确认案转四川高院复查;

  6. 2013年03月26日,四川高院作出驳回申诉通知,在在最高院2011年要求复查时隔2年后,仍以宜宾市翠屏区政府颁布的(2010)第15号文件是对历史遗留问题的再处理为由,维持不予受理;

  7. 2015年03月13日,尹家再向最高院申请行政再审,至今无果。


03

撤销土地证的行政案

  1. 2011年11月14日,继撤销酒窖归尹家的文件后,宜宾政府继续扮演五粮液家丁的角色,给五粮液颁发鼓楼街24号土地证。

  2. 2012年5月15日,尹家向四川政府提请撤销土地发证的行政复议;

  3. 2012年8月30日,在行政复议维持后,尹家向宜宾中院提起撤销土地发证的行政诉讼;

  4. 2012年8月30日,宜宾中院以尹孝功等人与宜宾市政府颁发土地证的行政行为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为由,不予受理;

  5. 2012年11月12日,四川高院驳回上诉,维持不受理的裁定。


酒窖产权争议焦点

 法律适用问题?

无论是四川高院还是最高院,适用法律依据都是“参照最高院1992年11月25日法发(1992)38号文精神”认定本案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主管范围,即“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


  1. 该通知文件不属于司法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法发〔2007〕12号)第六条的规定:司法解释的形式分为“解释”、“规定”、“批复”和“决定”四种。而1992年的《通知》是以“通知”的形式发布,不在规定的司法解释四种形式之列,案件审理中不能以此作为裁判依据。同时,在最高院2015年的司法解释汇编中,也没有收录该通知文件。


  2. 该通知文件适用对象是房地产,而非酒窖。四川高院和最高院都承认酒窖是相对独立的构筑物,虽归属于不动产范畴,但在《物权法》及司法解释实施多年的今日,1992年仅针对房地产的通知文件怎可再被肆意扩大适用范围,更不能被“参照”文件精神适用。


  3. 该通知文件在司法实践中有被抛弃。沈阳中院认为只要纠纷双方属于平等主体,法院应予受理,对同属“历史遗留问题”的民事案件已开先河;北京高院明确个别问题须法院立案处理的,可逐案具体研究。


酒窖是否被国家经租?

国家经租的政策始于1956年,现在很多人包括法官都没有理解这一政策的概念。其依据是“对城市私人房屋通过采用国家经租、公私合营等方式,对城市房屋占有者用类似赎买的办法,即在一定时期内给以固定的租金,来逐步地改变他们的所有制”;其背景是城市房屋私人占有制与社会主义建设之间的矛盾日益尖锐;其目的是动员社会上的闲散空置私人房屋出租来缓解社会住房紧张状况;其做法是将城市里的私有房产分为自住房和出租房,超过一定面积的出租房由政府经租,并把租金的百分之二十到四十发给经租房的业主。

这种做法延续到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就不再发钱给经租房主。


通过以下这张图标就可以看出尹家酒窖并没有纳入国家经租的范畴。


正是因为作为生产工具的酒窖不是国家经租的对象,为了落实文革期间错误处理尹家房产和酒窖问题,宜宾市人民政府经过反复核查,并集体研究后报地委、省委部门同意,才出具了两份文件,其中一份签注“酒窖属于房主(尹伯明)所有,由五粮液酒厂作价收买”。 五粮液公司当时不愿意购买,这才有了连续几十年长期租赁。这两份文件是对酒窖及房屋权属的最终结论,意味着凡属经租政策的历史问题已经盖棺定论,并落实到位,不需要后期再落实的问题。


而最高院只看到尹伯明在申请经租文书“附属设备”上有写酒窖,却忽视宜宾市人民委员会的批复文件、原土地证上加盖“批准国家经租”方章、《宜宾市国家经租房屋清点登记册》上均未列明酒窖的事实,最高院均视而不见,令人遗憾。


酒窖是否被公私合营?

很多人对本案不抱期望,甚至认为如果尹家胜诉会否定当年私有制改造的成果,动摇当今社会主义公有制制度。其实,尹家之所以如此坚定不惜筹钱打官司,不只是靠十几份的租赁协议。明代“尹长发升”酒窖没有被纳入公私合营,是客观事实,也有其特殊原因。


据《宜宾市志》记载,1956年1月对全市商、饮、服务业全行业实行公私合营,是年内,基本完成了对私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该志第355页社会主义改造情况表中列举:商业总户数是2373户,其中未进行改造户数是29户,未改造户占1.22%。尹伯明家是其中之一。因为当时尹家的所有成员,没有一人在上述行业从业。尹伯明的酿酒窖池也从来没有与宜宾国营酒厂公私合营过。如果1956年已经公私合营了,那么1954年签订的三年期租赁合同到期后,就不会再1957年又续签,更不会有此后长达五十年的租赁。


通过下张图表对比也可以清楚了解酒窖没有纳入公私合营的原因。


尹家酒窖价值巨大

  1. 五粮液宣称的独有六大品牌优势之一:“独有的六百多年明初古窖”,“五粮液现存明代地穴式曲酒发酵窖,其历史已达600多年之久。正是这些窖池,奠定了五粮液辉煌史的基础。”所称“638年历史明初老窖”就是也只是尹家的酒窖。据官网称,五粮液品牌价值达875.69亿元。

  2. 尹氏酒业“长发升”是中国名酒五粮液的重要基业,明代窖池是我国现存并一直在使用的最早的地穴式曲酒发酵窖池。四川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长发升五粮液古窖池”是明代老字号“叙府尹长发升大曲作房”的宝贵财富,是中国名酒五粮液酒文化的源流。

  3. 酒都宜宾国际酒文化学术研讨会组委会主任,中共宜宾地委副书记袁承禧1992年11月《中国酒文化的先锋——酒都宜宾》:在这批宝贵遗产中,特别珍贵的是明代初期“鼓楼街老窖”(即长发升老窖)这正是驰名中外之五粮液基础的基础,精华的精华所在。

  4. 五粮液2001年公司资产置换的公告:“在白酒生产企业中国,窖池不同于一般实物资产,是一种特殊的生产设备,在基础酒生产环节中占及其特殊的地位,在生产中队产品质量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其价值不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减少,而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增值,窖龄越长其优质酒的出酒率越高,创造的效益越大。”

  5. 尹家酒窖是五粮液公司赖以宣传的核心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是申报联合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直接理由,是其历史渊源、酿造工艺、名酒地位、品牌价值的最重要载体。“窖泥贵如黃金”,“独特的古窖微生物发酵工艺”,16口明代老窖酿出的酒,80%都作为五粮液陈酿年份酒的基础酒储存起来,成为年份酒与调味酒的源泉。


酒窖产权影响深远

尹家与五粮液公司的酒窖产权纠纷自2010年提起诉讼起,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也受到“人民网”、“新华网”、“央广网经济之声”、“凤凰网”等全国性媒体及“环球时报海外版”、“纽约时报”等海外媒体的深入持续报道(有些报道因各种原因被毙)。社会舆论在关注本案酒窖产权之争的同时,也强调了本案的重大意义及对本案公正裁决的期许,认为“既是对最高院立案登记制度的落实,也是司法“去地方化”改革的一块试金石”。


部分摘录如下:

《证券日报》:五粮液镇宅之宝明代酒窖是租用,所有权出现争执

《法制日报》:五粮液酒窖产权之争的法律视角

《人民网》:发展市场经济需要契约精神

《新民周刊》:五粮液明代酒窖所有权之争,宜宾市两级政府介入

《央广网经济之声》:酒窖产权起纷争 五粮液遭尹家传人索赔3亿

《环球时报》:受司法改革鼓舞,尹氏家族着手向国企讨还600年老窖

《羊城晚报》:五粮液酒窖产权纠纷案现生机,成检验立案登记制试金石

《经济观察网》:五粮液被诉侵占明代16口古窖,5年前“死案”获受理

《纽约时报中文网》:五粮液酒窖产权纠纷考验中国司法



办案后记

      产权保护,任重道远

八年的时间可以改变什么?它让尹孝功老师步入了古稀之年,它伴随着我整个执业生涯,它也见证了四川高院院长、宜宾市市长、五粮液董事长的两任更迭,不变的是,法院大门依然紧闭,如同酒窖的大门对待它的真实主人。

 

八年的经历,总是带来一丝希望之后又让人失望。在行政案被裁定不受理后,最高院要求复查;在民事案提起五年没有回音后,最高院实施立案登记制改革,四川高院终于受理;在向最高院提起上诉无动静后,中央强调要保护私有财产、准确处理历史遗留问题。但最终,再曲折的过程,也没有换来理想的结果。

 

我们没有盲目的乐观,因为站在对面的是可以让地方机场冠名、可以在中央电视台报时警钟的国企,可以将我们的起诉扣上动摇社会主义公有制制度的帽子的被告。但我们得到了各方帮助,有网友的人情支持,有硕士发来毕业论文支持,更有法律的支撑。

 

我们也没有陷入绝望,毕竟酒窖没有被经租和公私合营是特例事实,当年经办的政府官员还在世,五粮液不愿购买只想承租的报告还清晰,国家保护私有财产的文件刚传达,总理说“不能把合同当废纸”的话语犹在耳边。

 

但此刻,法律的大门彻底关上了,就像它从未开启过!

 

律师执业时间长了,案件办多了,面对不如意的结果也可以理性接受,就像走出手术室的医生,冷静地对家属说:我尽力了。但面对尹孝功老师彻夜未眠后发来的短信“天理国法何在”,我只能在沉默许久,回了一句“注意身体”。

 

与大象的较量,我们都只是盛世下的蝼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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