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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承包经营权纳入不动产登记的关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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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5

背景

       2013年12月,中央编办在《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中对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职责进行了明晰而准确的规定,为与中央部署开展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做好衔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予以五年过渡期。

       2015年施行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明确将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统一登记过渡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016年原国土资源部(现自然资源部)制定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明确提出不动产登记过渡期内,农业部会同原国土资源部(现自然资源部)等部门负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统一登记工作,按照农业部有关规定办理耕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不动产登记过渡期后,由原国土资源部(现自然资源部)负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


承包权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基础与条件

       目前,县、市、省三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原房产登记和原土地登记的人员早已整合到位,各地成立不动产登记局,改造和完善不动产登记发证窗口,进行数据整合,建设不动产统一登记平台,对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进行颁证。不动产登记局的成立以及不动产登记平台的建设,为后期承包权的纳入提供了一定的基础。

       近年来,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进展顺利,全国整省推进此项工作的省份达28个,试点范围扩大至全国2718个县(区、市),3.3万个乡(镇)、53.9万个行政村。2018年是全国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收官之年。下一步,农业部将加强督促指导,确保各省份按时完成任务。今后重点将结合各省(区、市)实际,对遗留问题组织开展统一摸底调查,同时加快国家级确权登记数据库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息应用平台建设,推进农村承包地管理信息化。


承包权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关键点

       目前,全国各地尚未开展承包权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我公司与江苏省土地学会、不动产登记中心共同承担《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研究》课题编写工作,对承包经营权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进行了相关业务及技术研究,根据研究成果总结了以下几个关键点。



与其他权利之间的衔接

       部分地块在二轮承包时是作为耕地承包,因建设用地占用等原因土地用途发生了变化,导致承包地块与集体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数据、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存在矛盾,需要对矛盾处进行分析处理。



登记簿册管理方式统一

       承包经营权登记簿是以户为单位进行登簿的,一户为一簿,多个承包地块登记在一个登记簿上,不动产登记簿是以宗地为单位编成管理方式存在不一。

       可通过与当地农业、农村工作部门对接,提前衔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成果纳入不动产登记工作相关细节,从登记业务类型、登记薄册证书、单元代码对照挂接、数据标准等主要方面做好整合衔接。同时要重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成果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的衔接。



基础数据整合

       土地承包经营权坐标系、编码规则、数据库结构等与不动产统一登记存在较大差异,需要通过坐标准换、编码转换、数据库字段对照等手段对基础数据进行整合,以满足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要求。



基础平台衔接

       不动产统一登记基础平台尚未对承包经营权相关登记类型等进行整合,需要在后期的平台建设中根据承包经营权的日常工作需要进行基础平台的衔接工作。



本期供稿:石林曦

本期责编:金  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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