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研究|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实施流程(四)—— 统一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过渡期”下的用地审批
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围绕“全域、全类型、全要素”管制对象,按照建设和非建设两类活动实施差别化管理,通过规划编制、空间准入、实施许可和监督管理四个环节具体运作。然而,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完善的保障制度体系落地之前,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处于“过渡期”,又逢国务院“放大招”——下放用地审批权限,在压实地方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的当下,自然资源部门的用地审批势必需要“叠加”原各部门用途管制制度,来提升用地保障能力。
今天推出“热点研究|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实施流程”系列推文的第四篇,梳理统一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过渡期”下的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对用地审批涵盖的审查项。
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内涵
引 言
机构改革前,各类资源分别由不同的行政机构管理,如城镇空间用途管制职能在住建部门,农业空间用途管制职能集中在原国土部门,生态空间用途职能散落在环保、农业、林业等部门。履行“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以来,自然资源部门对所有国土空间利用或功能提升开展管制活动,较原来的土地用途管制拓宽了空间管制范围,“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下的用地审批将覆盖山水湖田林草。
用途管制现状
用地审批放权
今年3月12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国发〔2020〕4号)》(以下简称:《决定》),试点下放用地审批权,旨在提高用地审批效率、压缩审批时间,但并没有降低审批标准。增效非增量,意味的绝不是城市可以“摊大饼”扩张。
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过渡期”下试行的用地管理审批下放、监管问责上移的前提是审批依然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建设用地规模、布局,以及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和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的管控要求,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要求。
《决定》授权内容小结
用地审批流程
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过渡期”手段主要包含计划管理、空间准入和监督管理等,其中空间准入是用途管制的核心,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必须严格按照国土空间规划所确定的空间用途和条件使用土地。而矛盾和难点则集中在建设占有审批上,具有涉及面广、权责交叉重叠和难以协调等特点。建设占用审批流程如图。
用地审批流程
用地合规性审查事项
“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背景下,在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生态保护红线评估调整工作完成前的“过渡期”,用地审查已然包含城镇空间、农业空间和生态空间,涵盖了山水湖田林草全域全要素国土空间,为厘清用地审批事项,依据用地审批相关的法律法规,特梳理用地合规性审查事项清单表(如表1)。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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