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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耕护田(二) | 耕地“进出平衡”的解读与建议

国图信息
2024-08-25




长期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始终高度重视耕地保护工作,要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要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保护耕地,确保18亿亩耕地实至名归。近年来,由于种粮收益低、违规占用耕地植树造绿、挖湖造景等问题日益突出,严重冲击着耕地保护红线,在一定程度上威胁了国家的粮食安全。在此背景下,党中央、国务院相继作出了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的决策部署。


2021年11月27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印发《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首次提出耕地“进出平衡”的概念,对一般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的,要实行耕地“进出平衡”,并要求各省市细化管制措施,全面实施耕地用途管制。从某种意义上看,这既是对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的拓展和补充,也是对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的细化、深化和强化[1]




“进出平衡”与“占补平衡”

差异与联系

























01基本概念

耕地“占补平衡”: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耕地“进出平衡”:除国家安排的生态退耕、自然灾害损毁难以复耕、河湖水面自然扩大造成耕地永久淹没外,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应当通过统筹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整治为耕地等方式,补足同等数量、质量的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图1)。


图1 耕地“进出平衡”概念示意图



02两者关系

耕地“进出平衡”与耕地“占补平衡”都是耕地用途管制制度的重要内容,都是为严格保护耕地而设立,本文从管制行为、管制对象、指标来源、耕地流向四个维度探讨两者的关系(图2)。
 


图2 耕地“占补平衡”与耕地“进出平衡”关系



耕地“进出平衡”政策解读





















依据《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江苏省林业局关于加强耕地保护严格耕地用途管制的通知》(苏自然资发〔2022〕178号)对耕地“进出平衡”责任主体、实施范围、指标管理、工作程序四个方面进行解读。



01责任主体

“进出平衡”由县级人民政府对耕地进出平衡负主体责任,按照年度在县域范围内落实,县域内无法落实的且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可在在市域内落实,市域内仍无法落实的,上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在省域内统筹落实(图3)。


图3 耕地“进出平衡”责任主体



02实施范围



“耕地转出”与“耕地转进”要求


“耕地转出”要求。“耕地转出”应优先选择不稳定利用、质量较低、零星分散、不宜集中连片耕作管护的耕地。


“耕地转进”要求。“耕地转进”优先考虑自身规模较大的地块,或与周边现状耕地布局集中连片、农田水利设施配套较好的地块(图4)。

 
图4 “耕地转出”与“耕地转进”要求



“耕地转出”与“耕地转进”范围


(1)“耕地转进”范围
 


图5 “耕地转进”范围


(2)“耕地转出”范围


图6 “耕地转出”范围



03指标管理

依据经批准的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耕地转进”项目实施完成后形成“耕地转进”指标,纳入耕地“进出平衡”指标库管理,“耕地转出”地块要按照“占多少补多少”的原则,扣除相应转进耕地指标,其中可将已有的耕地占补平衡、增减挂钩项目库中新增耕地指标,经申请同意后转至耕地“进出平衡”指标库使用(图7)。
 


图7 耕地“进出平衡”指标管理



04工作程序

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的编制并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程序:


(1)需求申报(1-2月)。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并取得县级相关主管部门同意,“耕地进出”实施主体向乡镇、街道申报需求并由后者审核,提出“进出平衡”方案上报县级人民政府。


(2)方案编制(2-3月)。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编制年度“进出平衡”总体方案,明确耕地“转进”与“转出”规模、质量、布局、时序和年度实施安排并建立县级耕地“进出平衡”项目库。


(3)组织实施(4-11月)。“耕地转出”地块按批准方案实施。“耕地转进”需确保数量充足、质量相当并纳入“进出平衡”项目库。“进出平衡”项目若有变化,要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调整方案,省级复核后进行更新备案,原则上每年可调整一次。


(4)验收备案(12月)。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耕地转进”项目初验,市、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项目新增耕地质量评定。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主管部门负责项目验收、核查,并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5)监督核查(12月-次年六月)。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日常监管。省、市相关主管部门开展动态检测,强化全流程监管,根据工作需要进行核查;对未完成指标的,省级将冻结补充耕地指标,督促整改补足,次年6月完成补足的解除冻结,未完成的将扣除补充耕地指标。



耕地“进出平衡”实施建议























(1)规划引领,优化布局


编制县级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方案。建议有条件的地区,结合耕地后备资源调查、“三线”划定要求,编制补充耕地专项规划。可在县乡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村庄规划)中统筹耕地保护与利用,设置耕地“进出平衡”引导区域,整体系统谋划区域内耕地“进出平衡”规模、布局、时序等[2]


(2)部门协同,稳妥实施


建议由省级政府层面制定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政策,市、县级政府出台地方配套政策,细化落实耕地“进出平衡”制度。建立健全由县级党委、政府为主导,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发改、财政、生态环境、水利等主管部门各司其职、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在耕地“进出平衡”技术协同、工程协调、标准通用之间达成共识、形成合力,在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下,审慎推进、稳妥实施,确保耕地“进出平衡”有效落地。


(3)厘清职责,落实审批


探索建立农用地内部用途管制实施路径。根据农用地内部用途管制“耕地转出”项目类型,构建农用地内部用途管制事项清单,明确农用地内部各项目审批依据、审批权限、审批流程、审核要求、申报材料等内容。针对农用地内部用途管制“耕地转进”项目,健全完善“耕地转进”立项、实施、验收、核定入库、后期管护等全程监管工作机制,确保“耕地转出”和“耕地转进”的实施有依据、有秩序、有监管的落实。


(4)数字化支撑,强化监管


打造耕地“进出平衡”备案监管信息系统,综合运用实地核查、卫星遥感影像监测、视频人工智能技术等手段,采取系统自动判读和人工比对等多种方式,强化地方日常监管和“全链条”信息化系统监管。同时,与土地卫片执法、耕地卫片监督、设施农用地备案监管等工作有效协调联动,构建常态长效监管机制。



结 语





















耕地“进出平衡”是对耕地“占补平衡”的拓展与补充,是对耕地用途管制制度的深化和细化,是守住耕地保护的创新之举。厘清耕地“进出平衡”责任主体、实施范围、指标管理、工作程序等内容,有利于保障耕地“进出平衡”方案有规划、有计划、有目标、有节奏的推进落实,进一步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除了要做好耕地“进出平衡”,也要做好耕地质量的提升和保障,后续国图信息还将从耕地质量的管理方面进行多角度分享,敬请期待!



参考文献:

[1]晓叶.从“占补平衡”到“进出平衡”[J].中国土地,2022(01):1.DOI:10.13816/j.cnki.ISSN
1002-9729.2022.01.01.
[2]黄文娟.耕地“进出平衡”实施路径探析[J].资源导刊,2022(06):20.


END



本期供稿:应用软件研发中心 吴云

本期责编:沈健 朱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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