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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伪造证据...如果警察做这几件事将被“零容忍”!

2016-03-03 建德发布

  从3月1日起,一大波新规来袭,你的朋友圈已被《反家暴法》刷屏了吧?其实还有一部新规,也正式开始实施,它叫《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通俗地说,公安部从严治警又发大招了!下面这几种行为,都将被“零容忍”!快来一起看看吧~


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新规“零容忍”
  大家都知道,警察是执法队伍。那啥叫执法过错?新规说:“本规定所称执法过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执法办案中,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的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违法处理决定等执法错误。”


  具体说,新规提出下面几种肯定是执法过错,要被从重处罚。

贪赃枉法、徇私舞弊


新规第19条规定:因贪赃枉法而故意造成执法过错的,应当从重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刑讯逼供


新规第19条规定:因刑讯逼供而故意造成执法过错的,应当从重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伪造证据


新规第19条规定:因伪造证据而故意造成执法过错的,应当从重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通风报信


新规第19条规定:因通风报信而故意造成执法过错的,应当从重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蓄意报复、陷害


新规第19条规定:因蓄意报复、陷害而故意造成执法过错的,应当从重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阻碍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新规第19条规定:阻碍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应当从重追究执法过错责任。此外,多次发生执法过错的,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也在从重追究之列。

这种情形会终身追责

  不论办案警察是升迁了、调离了还是退休了,新规“向自己人开刀”都不手软!这种情形就是——错案。


  新规第27条说: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错案,不受执法过错责任人单位、职务、职级变动或者退休的影响,终身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这里关键词有三个:故意、重大过失、终身追责。人的认知能力有限,错案不可能是零,但警察如果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错案,就会天涯海角地被追责——


  已升迁或调离的,追责决定会被通报至所在单位,并提出处理意见;已被开除、辞退且无相关单位的,追责决定里也会明确这位警察应当承担的责任。

公安处理执法过错形成“合力”

  遇到警察执法过错,向谁举报呢?

  ★新规说的几个责任追究机构,包括:发生执法过错的公安机关、上级公安机关。具体部门是:公安机关纪检监察、督察、审计、法制以及执法办案等部门。

  ★110电话、12389也受理警察违法投诉!
  一旦被认定执法过错,警察将受什么惩罚?按照程度从轻到重,分别有以下几种:(1)诫勉谈话;(2)书面检查;(3)取消评优;(4)通报批评;(5)停职;(6)降衔;(7)免职……(10)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公安部为了让警察正确履职、维护您的权益也是蛮拼的,不得不点个zan。但是,下面7种情形是不予追究责任哒!烦请记牢。

  (一)因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发生变化,改变案件定性、处理的;

  (二)因法律规定不明确、有关司法解释不一致,致使案件定性、处理存在争议的;
 
  (三)因不能预见或者无法抗拒的原因致使执法过错发生的;
 
  (四)对案件基本事实的判断存在争议或者疑问,根据证据规则能够予以合理说明的;

  (五)因出现新证据而改变原结论的;

  (六)原结论依据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七)因执法相对人的过错致使执法过错发生的。
PS:  新规正式实施以后,1999年发布的旧版《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同时废止。


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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