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营企业家被控行贿25万元,一审获刑11年半
2023年6月19日,兴仁市人民法院一审判樊强犯行贿罪,处有期徒刑11年半,罚金150万元;同时,他还被判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处有期徒刑1年半,罚金2万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并罚金人民币152万元。
《刑法》规定:“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兴仁市人民法院认为,樊强的行贿造成了“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因此给予其有期徒刑11年半的判罚。
樊强不服,提出上诉。
他的二审辩护人,由两位知名刑辩律师——北京泽博律师事务所的创始人周泽律师和上海汇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沈亚川律师担任。
两位律师向二审法院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公开开庭审理的申请。不过截至2023年8月3日22时,该案二审是否将公开开庭审理,尚未确定。
而被一审法院认定的樊强案中的4个受贿者,来自兴仁市的三家政府平台公司,即:
时任贵州放马坪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放马坪旅投公司)董事长谭林波,时任贵州恒创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恒创投资公司)融资部负责人兰君,时任贵州东湖新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下称:东湖城投公司)董事会成员田茂胜、副总经理杨雯。
此4人中,目前公开仅见田茂胜被司法追责。
田茂胜的判决书显示:其被控收受包括樊强在内的8个人的贿赂共计60余万元,其中樊强给予其财物共计约8.9万元。
2022年12月20日,田茂胜被判犯受贿罪,处有期徒刑3年;犯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处有期徒刑6个月。两罪合并后,处有期徒刑3年2个月。
谭林波、兰君、杨雯三人,目前则仍是“自由身”。
工商资料显示,截至2023年8月3日,谭林波依然是放马坪旅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在樊强案中,谭林波是证人之一。在作证期间,他自称,“现任(放马坪)旅投公司副总经理”。
一审法院认定,谭林波收取了樊强给予的5万元现金,以及一辆价值5.7万元的二手车。
2023年7月25日至8月2日,经济观察报记者亦联系了兰君、杨雯和谭林波。兰君、杨雯表示,他们已经分别从恒创投资公司和东湖城投公司离职。谭林波的电话则没有接听。
谭林波、兰君、杨雯三人的事项,是否已由纪检监察机关审查调查结束?其涉案的线索,是否移送了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如果已移送起诉,三人的审理情况又是如何?
2023年8月3日,经济观察报记者就此联系了承办樊强行贿案和田茂胜受贿案的兴仁市人民检察院。
其中一位樊强案的承办检察官回应记者称,不便答复。另一位该院的工作人员则答复,没有在内部系统查到谭林波、兰君、杨雯三人案件的信息。
兴仁,地处贵州省西南部,位于滇、黔、桂三省区结合部,国土面积约为1785平方公里,总人口约52.8万。兴仁原为兴仁县,2018年撤县设市,为贵州省黔西南布衣族苗族自治州所辖县级市之一。
樊强,1975年4月生,兴仁人。2015年5月,他成立了坤灵汽车公司。
樊强的家人告诉经济观察报记者,坤灵公司的主要业务是销售二手车。从2018年前后,樊强也开始协助兴仁当地政府进行融资业务。
2021年3月2日,樊强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被刑事拘留,十天之后,他得以取保候审。
次年1月12日,兴仁市监委以樊强涉嫌犯行贿罪,将其留置。
兴仁市人民检察院在2022年和2023年做出两份起诉书,《兴仁检诉【2022】441号》和《兴仁检诉【2023】27号》,分别指控樊强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以及犯行贿罪。
对于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的指控,樊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
而行贿一节,兴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在2019年3月至2021年6月间,兴仁市政府为解决政府债务问题,找樊强帮助解决借款融资,并商议通过兴仁市的政府平台公司东湖城投公司、恒创投资公司、放马坪旅投公司接收借款并支付利息。为规避国家法律对融资高额利息的规定,采用签订居间合同支付融资服务费的方式实现融资的高额利息,后樊强与前述三家公司开展了10次融资业务,融资金额3.487亿元,为出资方谋取了融资服务费1.41亿元,其中樊强个人分得3055.43万元。
兴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樊强“为在融资过程中顺利开展融资业务,多次向时任贵州放马坪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谭林波,时任贵州东湖新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田茂胜、副总经理杨雯、贵州恒创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融资部负责人兰君等人行贿共计24.6万元及2瓶飞天茅台。”
这24.6万元实际上包括部分现金,也包括两辆二手车的折价。
具体而言:
2019年9月,谭林波收取了樊强给予的5万元现金;2021年年底,谭又收取了樊给予的一辆价值5.7万元的二手车。
2019年4月至2020年7月,田茂胜分7次收取了樊强给予的7万元现金,另有一次收取了樊给予的一辆价值1.9万元的二手车。
2019年2月,杨雯收取了樊强给予的1万元现金,以及2瓶飞天茅台酒。
2019年12月至2020年下半年,兰君分两次收取了樊强给予的4万元现金。
2023年6月19日,兴仁市人民法院在樊强案的一审判决中,对于检察机关的上述指控,基本全部予以认定。
兴仁市人民法院判决,樊强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处有期徒刑1年半,罚金2万元;犯行贿罪,处有期徒刑11年半,罚金150万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并罚金人民币152万元。
同时,一审法院还判决,樊强分得的3055.43万元融资服务费,是“犯罪所得”,“予以没收,依法上缴国库”。
《刑法》规定:“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多位司法界人士对经济观察报记者表示,尽管国家一直强调“受贿行贿一起查”的原则,但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更多的情况下仍然是重罚受贿者,而轻处行贿者,“对很多行贿者的量刑往往是有期徒刑一两年、两三年,更多的是缓刑,也有相当部分是没有移交司法起诉。”
“比如近日引起舆论热议的姚辉案,姚辉是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刑二庭庭长。法院判决认定向他行贿的人里,包括曾任深圳市律师协会会长的林昌炽、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种健君等29人。其中林昌炽行贿20万元,种健君行贿110万元,他们到现在还是‘自由身’,未被逮捕、起诉。而实际上,根据2016年4月18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就应该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上述一位司法界资深从业人士介绍。
为何兴仁市人民法院会如此处罚樊强?
一审判决书中,兴仁市人民法院认为:“樊强与兴仁市政府平台公司开展多次高息融资业务,融资金额3.477亿元,为出资方谋取高额融资服务费人民币1.3772亿元,其中樊强个人分得人民币3055.43万元。兴仁市政府平台公司支付高额的融资服务费,导致了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由此,兴仁市法院认为,对于樊强的行贿行为,“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樊强及其二审辩护人北京泽博律师事务所周泽律师和上海汇业律师事务所沈亚川律师则辩称,樊强与兴仁市政府平台公司开展的总计3.477亿元融资业务,实际情况是:
“兴仁市委市政府(时任领导)数十次以防爆雷、扶贫、填仓等为由主动找到樊强和资金方业务对接人,为之不惜多次上门恳求、甚至以自然人身份直接签字担保,通过樊强进行资金短期拆借,以解决资金缺口燃眉之急……樊强案判决书中认定的十笔短期资金拆借,均是由时任兴仁市委市政府领导联系樊强或资金方,主动请求借款的。”
2023年7月,樊强的合作伙伴,贵州玖融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美玲告诉经济观察报记者,她和樊强是资金中介方,在樊强案判决书中认定的十笔短期资金拆借,都是兴仁市政府部门主动来找的樊强和她,“这些都属于‘过桥资金’,周期10-15天,利率在日息3‰-5.5‰,属于当时正常的‘行情’。又因为这是‘过桥资金’,所以利率水平不能按照一般的借贷利率水平来衡量。”
吴美玲说,正常情况下,3.477亿元的“过桥资金”绝不会产生1个多亿元的利息,而是因为兴仁市借款方多次违约、长期违约,并且还主动提出提高利率的结果。
“3.5亿的资金,全部按借15天的周期,5.5‰的利率算,利息也就2800多万,不到3000万。但是兴仁政府这边很多次违约,再三违约,有时候约定是借十天半个月,最长延到三个月才还,当然利息就很高了。作为我们资金中介方,并不愿意他们出现违约、延期的情况。因为我们还要给真正的出资方去做工作、去解释,甚至要自掏腰包把那些天的利息先给垫上。出资方同样不愿意借钱的人违约,这意味着资金已经产生了风险,也延缓了使用的效率。”吴美玲解释。
经济观察报记者获得的部分书面材料显示:
2019年4月,东湖城投公司通过樊强,借款5500万元,期限12天。到期无力偿还后,兴仁市政府出具专题会议纪要(仁府专议{2019}129号),同意延期归还,日利率由原3‰增加到5‰。
在律师会见时,樊强还表示,对于资金借用的期限多久,利率多少,兴仁的几家政府平台公司并没有决定权,全都是当时的市委市政府领导来定,甚至兴仁市级领导个人都要签署“连带担保承诺书”。
经济观察报记者获得的部分书面材料还显示:
在2020年6月5日,放马坪旅投公司获得的一笔4000万元借款中,时任兴仁市市委常委、副市长王绥鸿,就以个人名义签署了一份《不可撤销连带担保承诺书》。该承诺书内容显示:
“(王绥鸿)提供担保范围为借款本金(以实际出借金额为准)、利息、违约金及贵方(资金出借方,记者注)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诉讼费用及律师费用(按诉讼标的额3%计算)等”。
樊强及其辩护人,包括吴美玲等人的上述说法是否属实?彼时兴仁市的政府债务规模究竟有多大?造成这些债务的原因又何在?
2023年8月2日上午,经济观察报记者就此分别联系了时任兴仁市市委书记方俊、时任兴仁市市长方先红、时任兴仁市委副书记冯子建、时任兴任市委常委、副市长杨睿、时任兴仁市委常委、副市长王绥鸿、时任兴仁市副市长王长贵等六位官员,予以求询。
至2023年8月3日22时,未获他们的回应。
此外,樊强及其辩护人还称,樊强被指控行贿的对象中,谭林波、田茂胜、兰君都存在向他索贿的情形。
一审判决书中引述的樊强的供述显示,“在与谭林波对接融资业务过程中,谭林波跟我说过上班工资低没有意思,我想谭林波是暗示我送钱。我就准备了5万元现金人民币,在2021年9月的一天中午,我将5万元现金送给了谭林波。”
“2021年年底,谭林波跟我说开他自己的轿车底盘矮了回老家不方便。我跟他说我公司里有一辆斯巴鲁森林人越野车,是四驱的,跑乡下可以的。谭林波说可以。快过春节,我把斯巴鲁森林人越野车修整好,然后打电话给谭林波,谭林波发了一个叫赵帆的名字和电话号码给我,叫我安排转在赵帆的名下。我按照谭林波的要求,安排公司员工去帮谭林波办理了斯巴鲁森林人的过户手续。之后,我就将车交给了谭林波。”
谭林波的证言则显示:
“2021年9月的一天,我和樊强一起聊天,我说这段时间经济有点紧张,想整点钱来转信用卡。樊强到我办公室送了现金人民币5万元给我。2021年底,我和樊强聊天的时候,我说开轿车回家不方便。他和我说他手里有一辆斯巴鲁越野车,跑乡下可以,等整修好拿给我用,我当时说可以。过几天,樊强打电话叫我去开车,我就安排赵帆去办理过户手续。手续办好后,我就去兴义把车开回来用了。”
这辆斯巴鲁森林人越野车事后被认定价值5.7万元。
樊强给予田茂胜的车,也存在类似的情形。
一审判决书中引述的樊强的供述显示:“2020年7月左右,田茂胜联系我,叫我找一辆二手车给他妻子练下技术,我把一辆买成1.5万元(的)丰田牌雅力士轿车整理好后送给了田茂胜。”
田茂胜的证词显示:
“2020年6月的一天,我跟樊强说,让他找一辆自动挡车给我媳妇练一下技术。7月的一天,樊强送我一辆二手丰田牌轿车(车牌号为贵ETD355)给我。”
事后,这辆丰田二手车被认定价值1.9万元。
樊强两次给予兰君人民币共4万元。一审判决书中引述的樊强的供述显示:
“第一次是2019年12月左右,兰君打电话给我,说她最近有点困难,想向我借5万元周转”,随后樊强转账2万元给兰君。
“第二次是2020年下半年,兰君多次打电话给我,说她很困难,希望我拿点钱借她。我就送了兰君现金人民币2万元。”
兰君的证词显示,她承认自己这两次是主动打电话给樊强,向樊强“借钱”。
根据《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同时,“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但是“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也“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不过时至2023年8月3日,被认定收受樊强贿赂的4个受贿人里,目前公开仅见田茂胜被司法追责。
2022年12月22日,兴仁市人民法院判田茂胜犯受贿罪,处有期徒刑3年;犯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处有期徒刑6个月。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2个月。
田茂胜被法院认定受贿的金额约为60.48万元,被认定向他行贿者共8人,分别是:贾紫燕18万元,罗瞻12万元,谢坤9.08万元,孙祥5万元,许天龙4.5万元,陈强2万元,王勋1万元,以及樊强的7万元和折价为1.9万元的二手车一辆。
而樊强案中的另外3个受贿者,谭林波、兰君、杨雯,迄今则仍是“自由身”。
此三人的事项,是否已由纪检监察机关审查调查结束?其涉案的线索,是否移送了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如果已移送起诉,三人的审理情况又是如何?
2023年8月3日,经济观察报记者就此联系了承办樊强行贿案和田茂胜受贿案的兴仁市人民检察院。
其中一位樊强案的承办检察官回应记者称,不便答复。另一位该院的工作人员则答复,没有在内部系统查到谭林波、兰君、杨雯三人案件的信息。
樊强的辩护人表示,为了加大对行贿行为的惩治力度,为此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但即使樊强的行为构成行贿罪,也应该与受贿行为的罪责保持基本的平衡。”
本报在2023年2月20日及3月16日报道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原“援青”干部(援助青海的干部)张标一案。
其中,张标在受贿罪一节,被判有期徒刑十四年半;两个张标的行贿者,肖国华、范国瑞,则均被判犯行贿罪,分别处有期徒刑10年、11年,其中肖国华被认定向张标行贿700万元,范国瑞被认定向张标行贿1435万元。
来源:经济观察报 记者:李微敖
值班编辑 徐文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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