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鉴定人出庭纪实05丨出庭公诉擎鉴定人出庭作证之坚盾

2017-05-18 赵猛 检察技术与信息化

不知不觉中,鉴定人出庭纪实已近迎来了第五期,一整周的陪伴,想必你对鉴定人的工作都有了全新的认识,是不是发自内心的想给他们点赞呢?今天快和小编一起来看第五期主人公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检察院赵猛的精彩故事吧!


※纪实文档05期※


该案件的办理充分体现了乐陵市检察院检察技术部门运用电子证据的高科技手段服务办案的优势,电子证据在检察机关业务办案工作中发挥了关键作用。尤其该案是山东省检察机关电子证据专业鉴定人出庭作证的首例案件,无论是在取证技术方面还是在鉴定人出庭作证方面都有很好的借鉴意义。


一、简要案情


2015年4月份,赵某某利用担任乐陵市看守所狱医的职务之便,通过手机短信联系的方式,帮助看守所在押人员向外传递信息,使多名犯罪嫌疑人逃避刑事处罚,并借机收取报酬。


该案是由德州市公安局在侦查一起涉黑案件时由所抓获的犯罪嫌疑人供认出的,后公安机关将这一线索移交乐陵市检察院刑事执行局办理。


二、办案过程


(一)自侦办案阶段


时任乐陵市看守所狱医的赵某某具备一定的反侦察能力,所购买的涉案手机是“山寨”品牌,购买了非实名制的手机卡,收发的涉案信息也随收发随删除,本人又拒不交代犯罪事实,当时掌握的证据无法形成证据链,不能直接指证其犯罪行为,办案干警希望通过电子证据突破案件。刑事执行局委托技术鉴定后,技术科干警利用该院建成的电子数据实验室进行数据恢复和提取,取证过程严格按照实验室流程,分别经过受理,预检,扫码,入库,领导审核等流程后,涉案检材进入实验室综合取证环节。


由于犯罪嫌疑人所持手机是“山寨”机,该手机为早期MTK平台,乐陵市院技术干警尝试分别使用美亚公司DC4500手机取证系统中的镜像取证功能进行镜像取证和瑞源公司XRY手机取证系统进行取证,但都未获得成功。时间一分一秒的过去,对犯罪嫌疑人的拘传时限也越来越近,办案部门所掌握的证人证言以及其他证据都无法指证其犯罪事实,利用电子证据突破案件成为了该案唯一的办法,犯罪嫌疑人不经意中流露出“胜利”的微笑。这邪恶的笑容像一把利剑刺痛了技术干警的心,更激起了他们的斗志。“决不能让罪犯逍遥法外!”技术干警都暗自下决心一定要让事实说话,让数据“开口”。 技术干警经过深入分析,考虑此款手机内存较小,再加上信息反复删除和覆盖,数据难以恢复和有效提取。遂改变思路,从提取手机SIM卡中储存信息入手。将手机SIM卡取出,首先使用取证大师对SIM卡进行数据恢复,然后再使用DC4500中的SIM卡取证工具进行取证,果然有所发现,恢复提取出删除有效电子数据上百条。技术干警经过逐一排查最终确定与前期公安机关侦破涉黑案件中的涉案手机号码有关的15条短信息,固定了赵某某的犯罪证据并出具了电子数据检验报告,办案部门以此作出了拘留的决定。得知这一消息,犯罪嫌疑人笑容一下僵住,额头溢出了冷汗,然后软软地低下了头。


经过两周的缜密侦查,办案人员围绕这15条涉案信息进行延伸证据的收集,最终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罪”移交本院原有公诉部门,自侦办案出师大捷。


(二)出庭公诉阶段


由于取出的这15条涉案信息为本案的主要证据,势必会成为该案控辩双方进行辩论的焦点。应该案审判长要求司法鉴定人员需要就涉案的技术性问题出庭作证,回答控辩双方提出的质证。开庭前针对公诉人、法官、辩护人可能要提问的问题,鉴定人做了大量准备工作,制定了多套出庭预案。


2015年12月11日,乐陵市院技术干警赵猛代表德州市司法鉴定中心出庭作证。果不其然庭上,辩方律师所有的质疑都是围绕电子证据提取收集的合法性展开。首先律师提出提取该证据的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有司法鉴定资格,如何保证该电子证据的合法性,鉴定人员当庭出示了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司法鉴定资格证书,并指出整个取证过程从受理,预检,扫码,入库,领导审核,检验到报告的生成严格按照实验室取证流程完成,有FS2000实验室流程管理平台,对鉴定全过程可进行监管,另外实验室全部安装摄像头,可对鉴定全过程全程视频监控,保证证据的合法有效性。随后律师又提出,为何公安机关在涉案手机中提取到的接收赵某某的短信息,比检察机关提取的短信息多3条。对方手机收到18条短信息,则犯罪嫌疑人赵某某手机应发出18条短信息才对,而不应该是15条,怀疑鉴定人有选择的隐瞒了一些短信,质疑证据的公正性。鉴定人指出造成发、收双方短信息数不一致有两个原因:一是可能由于取证设备和方法存在差异,二是由于手机存储原理为“非线性”存储,犯罪嫌疑人赵某某使用过程中所删除短信息被后续数据覆盖所致。对方手机持有人到案后所持手机即关机封存,一定程度上也保全了电子证据,没有后续数据的覆盖;而赵某某的手机在案发后还使用了一段时间,一些新的数据存储在了删除短信息的位置,导致原有数据无法恢复。双方手机恢复提取的短信息数不一致,并不影响对案件事实的印证和对嫌疑人罪行的指证。法庭上鉴定人运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就涉案专业问题和取证程序方面回答了控、辩、审三方提问,并就鉴定意见中关键证据提取进行了分析阐述,证实了被告人赵某某的犯罪事实,使法院最终采纳了该鉴定意见。犯罪嫌疑人在电子证据面前低下了头,最终获刑一年半,出庭公诉完美收官。


三、经验总结


(一)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在案件的办理过程中,电子证据实验室的优势得到凸显。2015年10月份,德州市电子物证鉴定中心(乐陵)实验室建设完成。该实验室比照高检院二类实验室建设标准,投入300余万元,面积达101平米。实验室分为受理预检区、综合取证分析区、案件交流讨论区、介质存储室、实验室机房等功能区域;配备了功能齐全的各种电子取证设备,能够实现对手机、计算机硬盘、sd卡、U盘、光盘等常规各种检材进行数据恢复并分析,出具检验报告。实验室成功接入高检院检察技术信息中心搭建的“检察机关电子数据云平台”成为全国第二批六十家接入“云平台”的检察院之一。2016年8月被最高人民检察院授予电子物证鉴定资格。现正在积极申请实验室国家认可。


实验室的建成,突破了单种设备或单一品牌设备取证性能的局限性,可以多个角度、多种方法地进行电子证据获取,大大提高取证的成功率。


实验室的建成,使得取证过程更加规范,加强了流程监控,大大提高证据的认可度。


实验室的建成,搭建了良好的平台,使得鉴定人在实战中不断积累经验,大大提高了人员战斗力。


(二)眼观全局,举轻若重。办案过程中,往往更注重案件的突破,而忽视了证据的合法、有效地固定。对后期案件的诉讼和出庭质证产生不利影响。技术干警在办理技术案件过程中,要眼观全局,一开始就做好出庭作证的打算,严格按照操作流程规范,扎扎实实进行检察技术检验鉴定工作,为以后案件成功诉讼打好基础。


(三)精心准备,举重若轻。出庭作证,对鉴定人来说是一个不小的挑战。一是鉴定人出庭还处于摸索阶段,没有成熟的经验可循。二是鉴定人多数没有出庭经历,心里没底。这就需要出庭前作大量细致的准备工作,全面思考案情,多与公诉人交流沟通,准备多套方案,做到有备无患。一旦到了庭上,就要迅速调整自己的心态,举重若轻,放下思想包袱,轻装上阵。本案中证据看似存在瑕疵,由于鉴定人事先予以充分考虑,在出庭时做出了合理的解释,从容、自信地答对控、辩、审三方的提问,使法庭仍然予以采信。所以鉴定人出庭时的心态和精神状态也是一个需要不断提升的重要方面。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