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检务说丨第③期:智慧检务的三个问题与三个建议——上海206系统建设思考
陈漫卿 上海市院侦监处
当接到组织安排参加这次检察大数据应用培训时,我的心情是激动、向往,几乎“足不出户”的我,太渴望零距离接触各兄弟省市信息化工作的经验和成果,与“内行”们碰撞思维,汲取灵感。当接到厅里安排我就206工程作交流发言的任务时,我的心情是忐忑、责任,一个信息化工作的外行,怎么样交出接地气、有启发的干货,是我接到任务后每天都在思考的问题。
这次的体会,我想从学习、交流中总结出的目前检察信息化建设面临的三个问题出发,谈一谈我对解决这三个问题的浅显的建议意见。
问题一:在公检法互联互通,构建统一办案平台已成发展趋势的情况下,如何转变模式,找到检察机关办案平台建设的可持续发展路径?
问题二:在司法改革、机构整合的背景下,如何稳定军心,打造一支检察信息化强军队伍?
问题三:信息技术部门如何应对自侦转隶的冲击,找到新的发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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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一:统一软件向平台转型,打造全生态链开发模式
1.发挥统一优势,在推进办案平台智能化建设过程中,探索创立“统一模式,分散研发”的新型开发路径
在学习中我感受到,目前各地重复开发的情况普遍存在,好的经验不能互相借鉴,各渠道项目会争抢热点研发问题,比如这次杭州市院的同步录音录像智能审查功能,被206系统采纳定位为一期建设功能。如何在公检法刑事办案需求高度重合的环境中,找到一条可持续前行的差异化道路,是我们要思考的问题。
我的建议是,明确检察核心需求,发挥统一作战能力,集全国力量研发建设。
实现路径是:
206系统中的证据模型,目前只能起到对证据收集、完整性判断方面的指引作用,在试用软件中,我们侦监、公诉的干警都感到证据模型不能解决我们检察环节最关注的定性问题,即对是否构成犯罪的审查判断,模型不能提供支持。
针对这一问题,我们在206二期检察特色功能中,申报了开发“定罪要素审查”功能,选择危险驾驶、信用卡诈骗罪这样罪状简单、证据种类较少的罪名,由业务人员梳理出在定罪、量刑及侦查活动监督中的审查要点,转化为机器校验规则,实现机器自动识别电子卷宗中的审查要点,人工简单复核后一键生成起诉书、量刑建议书等文书。
开发这个功能有三个原因:一是审查要点规则,与证据规则互为补充,能共同为案件办理提供指引,提高办案质量。二是危险驾驶和信用卡诈骗罪完成度较高,可以在较短时间内开发完成并总结出一套可复制可推广的业务梳理、规则制定、技术对接的开发模式。三是契合检察办案需求,承办人愿意用、渴望用,且有宣传亮点。
在上海检察总结出开发模式后,有三点建议:一是请高检院统一购买或开发基于电子卷宗的智能识别、智能阅卷功能,部署全国四级检察机关应用。二是将上海开发模式推广全国,各省市选择自己受案量最大或特色罪名,以罪名为任务单位,分别研发常见罪名的定罪要素识别功能及证据校验功能。三是开发一个,应用一个,并开放接口,各省市可根据地区实际对数据模型进行修改。
预期成效:一是统一部署,全国受惠。二是调动力量,发挥各自优势,避免重复开发。三是短时高效拿出高质量建设成果,为办案服务。四是探索打造以统一软件为平台,“半开放式”集体开发的新模式,构建检察开发生态链。
2. 开放接口,各省市开发符合工作实际的特色流程,满足办案、工作需求,并可开放给其他省市按需选择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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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二、打通职业流动途径,由信息技术骨干向检察信息化项目管理人转型
《法律人的明天会怎样》预测,人工智能时代下,法律人的新职业之一是“法律项目管理师”——即将任务单元分配给一群合适供应商,确保他们在预算内及时完成各自的任务,同时监控各单元的质量,监督服务的结果与送达,并把各个任务单元拼合成一项整体服务交给客户。
我认为,在目前的商业价值下,检察信息技术岗位对技术型骨干人才没有吸引力。而目前的检察信息化项目几乎都与企业合作进行,我们信息技术干部迫切需要提升的,不是技术能力,而是管理能力、协调能力,以及对业务流程的熟悉。
因此,培养既懂业务,又懂技术,能做好需求“翻译官”,同时管理信息化项目建设的人才,才是未来检察技术最需要的骨干力量。同时,这样管理能力突出的人才,也可以适应检察行政岗位需求,可以打通检察信息技术与其他部门之间的职位流动通道。
同时,建议在适当的时机,重构信息技术队伍结构,分为运维组和项目组,运维组仍然保持科室架构,负责系统日常运行。项目组由省院统一调配,按各单位业务需求进行项目团队化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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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三:检察技术资源重构,为监督主职主业服务
三十多年来,检察机关围绕辅助自侦部门办案,开发建设了很多信息化项目,培养了大批鉴定等领域的技术人才。这批人才、资源,不应因为自侦部门转隶而部分流失。
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但由于法律规定原则,以侦查活动监督为例,审前程序尚未建立普遍的程序性制裁,除非法证据排除外,侦查机关和侦查人员诉讼违法近乎零成本,纠正违法的效果依赖于侦查机关的自觉。监督长期存在“线索发现难、调查核实难、监督处理难”等老大难问题。
我认为,虽然法律并未赋予我们足够的“武器”,但是检察自侦工作长期积累下来的资源,可以转型为监督服务。比如,监督调查核实工作,长期停留在表层,业务部门无资源开展调查,依赖于公安机关配合协作,我们可以为调查权的行使,配上“自行研发的武器”。当检察机关不断在重大监督案件上有突破、有成绩时,监督的主职主业地位自然牢固,有作为,有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