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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检务说丨第⑦期:信息技术人员要做好信息化建设的“领路人”

2017-10-23 检察技术与信息化

本期分享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检察信息处高威与辽宁沈阳市人民检察院刘巍参加《高检院大数据、人工智能培训班》的学习和交流后,对智慧检务的思考。


来与这两位小伙伴玩耍吧~先看下他们对智慧检务有何“高见”?


在数字化革命的时代,

必须确保信息的自我决定

高 威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检察信息处 


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是重要的创新。它们具备巨大的潜能,能够催化经济价值和社会进步。以司法领域为例,从个性化的案件分析辅助到共性化的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直至发展为可持续的司法体制共享体系,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的的确确为我们司法机关创造了一个又一个的可能。然而,使用这些技术未来让司法人员失去司法行为能力是完全无法接受的,司法体系建设是人类几千年的精神文明结晶,民主与法制最终取决定性作用的还是人脑而非电脑。

 

在一个迅速改变的世界里,超级智能永远无法做出完美的决策。系统复杂性增加得比数据量更快,数据量又增加得比数据处理能力更快,而数据迁移速度是有限的。最终结果就是忽视局部知识和事实,而局部知识和事实对于得出好的解决方案是至关重要的。分布式、局部控制的方法经常优于集中式方法,尤其是在行为多变、几乎无法预测和不能进行实时最优化的复杂系统中。

 

人工智能领域确实正在取得激动人心的进展。尤其是人工智能对数据分析自动化的贡献。人工智能如今不是一行行写代码,而是能够学习知识,从而不断发展自身。让我们假设有一台超智能的机器,它拥有神一般的知识和超过人类的能力,我们会遵循它的指示吗?看起来有可能。但假如我们这么做了,那么埃隆•马斯克、比尔•盖茨、斯蒂夫•沃兹尼亚克、斯蒂芬•霍金和其他人之前表达过的警告就会成真,计算机会控制这个世界。我们必须清楚地认识到,超级智能也可能犯错、撒谎、追求自我利益或者受到操纵。尤其在于它不能与整个人类的分布式集体智能相提并论。用一个计算机集群替代所有公民思考的想法是荒谬的,因为那样会大大降低所达成的解决方案的多样性与质量。

 

助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需要收集个人和单位数据用于行为控制,这样的做法不仅与人权原则和民主原则无法相容,也不适合用来管理当代的创新社会。为了解决这个真正难题,在信息和风险管理的领域需要有更好的方法。我们现在能做什么?


>>即便在数字化革命的时代,公民的基本权利应当受到保护,因为它们是现代机能的民主社会存在的基础性先决条件。这要求创造出全新的、基于信任与合作的社会契约,不会将公民和客户视为障碍或者可以利用的资源,而是视为合作伙伴。为了这个目标,国家得要提供合适的监管框架,确保技术的设计和使用都在与民主相容的方式下进行。这样就要求必须确保信息的自我决定,不仅是理论上,而是要在实际中确保,因为这是我们以自我决定和负责任的方式生活的前提条件。



信息技术人员要做好

信息化建设的“领路人”


刘巍   辽宁沈阳市人民检察院


智慧是一种让人可以深刻地理解人、事、物、社会、宇宙、现状、过去、将来,并思考、分析、探求真理的综合能力。智慧检务简单的理解,就是借助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的应用,将人的这种综合能力赋予计算机,然后再人机结合,与检察业务深度融合,更深层次的探求检察业务的发展规律和真理。


智慧检务是检察机关顺应历史发展的必由之路,这条路的修建要依靠全体检察机关各业务条线人员的共同努力,信息技术人员做为各单位信息化建设的“领路人”更要在高检院技术信息中心的统一指引下,坚定不移的朝前走,既要保证达到目的地,又要避免走弯路。

 

所以作为基层检察机关,大胆地向高检院提出几点建议:

1.无论是大数据行动指南还是人工智能行动指南,都应在指引之外尽早明确哪些项目高检院准备统一建设,哪些项目地方自行规划?避免地方自行规划开始着手,甚至接近完成而造成的重复投资。


2.建议贵州、上海软件应用平台化,并明确可否全国推广?虽然有些“拿来主义”,但可以减少投入资金和时间精力,可以选择一些有能力的单位在应用平台的基础上进行拓展研发。


3.智慧检务正式开始实施之前,解决检察技术人员缺乏,流动性大的问题。虽然检察技术人员要依靠自身的不断努力刷“存在感”,但如果上级检察机关在机构体制、级别待遇上给予关心和帮助,基层检察机关信息技术人员也会多一些方向感,而不会感到无助和无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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