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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沿丨人工智能法制问题摘编

2017-12-13 检察技术与信息化

转自:中南大知识产权研究中心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以人工智能为代表的新一轮科技成果已迅速进入人类生活。同时,人工智能的产生和发展也引发了诸多法律问题,这些问题既影响着我们对基础法学理论的研究,也影响到具体法律部门内容的发展,更对现有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带来一系列挑战。现摘选相关学术论文和时事新闻,以供读者思考研究。



人工智能与司法实践

刑事司法人工智能的负面清单

黄京平

摘要:人工智能在刑事司法领域的应用,必须有明确的禁区。以政策性调控措施明确禁区范围,是相对妥当的做法。受刑事司法规律的制约,案例规则及其调整,以及包含政策指引、改革试验和地方规范在内的非正式制度,是刑事司法智能系统的核心禁区。


智能型标准化,是案件质量分散保障机制的重要手段,但涉及刑事实体法的适用,智能辅助办案系统须满足相对性、可靠性、适度性、独立性和可控性的要求。


关键词:刑事司法; 人工智能; 司法判断; 规则; 数据;


来源:《探索与争鸣》2017年10期


司法裁判人工智能化的可能性及问题

吴习彧

摘要:人工智能(Artificial Intelligence,简称AI)的发展简史是计算机模型对人类认知能力和专业知识的分析和吸收过程,其在法律领域内的介入可概括为对法律推理和司法裁判的模仿历史。但值得注意的是随后的研究重心又转向为"决策辅助系统",多数文献对相关研究范式的转变都未曾提及或语焉不详。


本文试图阐释计算机在理解、识别案情等方面存在的"认知"缺陷来回答原委。司法裁判的人工智能化尝试,虽有益于重塑对司法智慧的构想,但设计者和支持者们忽视了系统的直接使用者(法官)的接受度问题:任何试图削减司法权的行为都有可能受到来自体系本身的抵触。因而智识上的挑战乐趣,未必会转化成实践的可能性和需求性。


关键词:人工智能; 司法裁判; 知识表达;


来源:《 浙江社会科学》2017年04期




人工智能与法律主体

人工智能有限法律人格审视

袁曾

摘要:现行法律体系下对于人工智能的法律人格规制缺位,造成实践应用缺乏法律价值指引,人工智能的法律地位与具体规制亟待明 42 34748 42 14732 0 0 7519 0 0:00:04 0:00:01 0:00:03 7516。人工智能具有独立自主的行为能力,有资格享有法律权利并承担责任义务,人工智能应当具有法律人格。但由于人工智能承担行为能力的后果有限,人工智能适用特殊的法律规范与侵权责任体系安排,其具有的法律人格是有限的法律人格,域外法律对此已有立法借鉴。


为调整适应人工智能有限法律人格的规制安排,必须明确人工智能归责原则,通过强制投保责任险、确立以人为本的监管体系、加速《人工智能发展法》立法等体系性安排促进人工智能在可控的范围内发展。


关键词:人工智能; 法律人格; 人权; 数据安全;


来源:《东方法学》2017年05期


论人工智能的民事责任:

以自动驾驶汽车和智能机器人为切入

司晓、曹建峰

摘要:随着自动驾驶汽车等智能机器人的自主性、学习和适应能力不断增强,一方面很难将其看作是人类手中的简单工具;另一方面伴随而来的可预测性、可解释性、因果关系等问题将使得证明产品缺陷责任等既有侵权责任变得越来越困难,可能带来责任鸿沟,使得被侵权人的损害难以得到弥补。面对可预期的责任挑战,侵权法、合同法等法律规则的不充足性和局限性将逐渐显现出来,对新的法律规则的需求也将变得越来越迫切。为此,欧盟、英国、美国等已经开始探索新的责任框架。


为了更合理、有效地对智能机器人造成的损害分配法律责任,严格责任、差别化责任、强制保险和赔偿基金、智能机器人法律人格等都是潜在的法律方案;但立法者或者法院最终选择何种方案,需要进行全方位的论证,以便实现法律的利益平衡目的。 


关键词:自动驾驶汽车; 智能机器人; 严格责任; 差别化责任;


来源:《法律科学》2017年05期







人工智能与知识产权

人工智能时代的制度安排与法律规制

吴汉东

摘要:人工智能是人类社会的伟大发明,同时也存有巨大的社会风险。它或是"技术—经济"决策导致的风险,也可能是法律保护的科技文明本身带来的风险,这一社会风险具有共生性、时代性、全球性的特点。


同时,智能革命对当下的法律规则和法律秩序带来一场前所未有的挑战,在民事主体法、著作权法、侵权责任法、人格权法、交通法、劳动法等诸多方面与现有法律制度形成冲突,凸显法律制度产品供给的缺陷。对于人工智能引发的现代性的负面影响,有必要采取风险措施,即预防性行为和因应性制度。


面向未来时代的调整规范构成,应以人工智能的发展与规制为主题,形成制度性、法治化的社会治理体系,包括以安全为核心的法律价值目标、以伦理为先导的社会规范调控体系和以技术、法律为主导的风险控制机制。借鉴国外经验,立足本土需要,当前应尽快出台"国家发展战略",及时制定"机器人伦理章程",适时进行机器人专门立法。 


关键词:人工智能; 社会风险; 法律挑战; 制度安排;


来源:《法律科学》2017年05期


论人工智能创造物的法律保护

梁志文

摘要:人工智能从辅助人类创造的工具逐渐发展到具有自主创造的能力。计算机辅助完成的创新成果体现了人类的创造性,符合专利或版权保护的条件;但人工智能创造物却遭遇了知识产权法只保护人类创造的理念和制度障碍。然而,它并非是不可跨越的制度鸿沟。


三十余年前,英国立法保护"计算机生成的作品",这表明知识产权法可以兼容人工智能创造物的保护。在理论上,构建以人类读者(受众)为基础,而不是以人类作者、发明人为中心的版权法和专利法理论,即可解决人工智能创造物的法律地位问题,其权利归属问题也同样可以在不与传统规则相冲突的方式下得到解决。 


关键词:人工智能创造物; 人类受众; 作者; 知识产权; 权利归属;


来源:《法律科学》2017年05期


人工智能创作物是作品吗? 

易继明

摘要:对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可版权性判断,应该以"额头出汗"原则建立起独创性判断的客观标准。虽然人工智能不是"人",但也不是"物"。不能因为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创作主体不是自然人,就否定其可版权性。将智能作品纳入传统版权分析框架,它实际上是一种人工智能对设计版权的演绎作品。


人工智能之"智能",将设计者之设计版权与智能作品上的版权区分开来。而对于智能作品上的权利配置,应该以所有者与使用者之间的约定优先,建立起以所有者为核心的权利构造,以鼓励投资人并促进人工智能技术的长足发展。 


关键词:人工智能; 智能作品; 自然人; 版权; 邻接权;

来源:《法律科学》2017年05期


论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在著作权法中的定性

王迁

摘要:如果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在表现形式上不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如计算机生成的无独创性数据库,当然不能作为作品受到保护。但如果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在表现形式与人类创作的作品类似,如机器人绘制的图画、写出的新闻报道或谱出的乐曲,则需要从其产生过程判断其是否构成作品。


迄今为止这些内容都是应用算法、规则和模板的结果,不能体现创作者独特的个性,并不能被认定为作品。在不披露相关内容由人工智能生成时,该内容可能因具备作品的表现形式而实际受到了保护,但该现象是举证规则造成的,并不意味着著作权法因人工智能而改变。 


关键词:独创性; 人工智能; 机器学习;


来源:《法律科学》2017年05期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认定

熊琦

摘要:人工智能在新闻和视觉艺术领域参与创作活动的现象虽然在如今已成常态,但如何认定由此生成内容的可版权性及其权利归属,在法律上却并未形成统一意见。作为非自然人和法人的人工智能首次成为内容来源后,如果将该内容认定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必将冲击传统著作权的客体认定标准和权利归属原则,引发权利变动和侵权认定规则的全面混乱。


作为激励"理性人"创作和传播的制度工具,著作权法无法脱离从移植自有体物财产权的制度体系和主客体不得互换的基本私法原理,因而围绕创作者和投资者构建的制度设计不应也无法因人工智能而被颠覆。作为遵循人工智能软件设计者意志创作的产物,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结果不但仍可由独创性判定标准来认定,权利归属也应借鉴早已存在且运作成熟的法人作品制度安排,将人工智能的所有者视为著作权人。

 

关键词:人工智能;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 著作权; 独创性; 作者;


来源:《知识产权》2017年03期


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法保护初探

刘影

摘要:根据人工智能创作过程对人的依赖程度,将人工智能生成物类型化为来自于人类的生成物(第一类生成物)和非来自于人类的生成物(第二类生成物)。


从解释论的角度来看,第一类生成物可以受到现行著作权法的保护,而第二类生成物不满足构成作品的要件。


从立法论的角度来看,应基于激励理论来考虑第二类生成物著作权法保护的必要性,但存在一些制度设计上的障碍。出于促进产业发展的政策考量,在人工智能技术成熟到一定阶段时,有必要打破现行著作权法的规定给予第二类生成物著作权法上的保护。 


关键词:人工智能; 人工智能生成物; 知识产权; 著作权法;


来源:《知识产权》2017年第9期


将法律作为修辞视野下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可版权性考察

王文亮、王连合

摘要:人工智能在写作、绘画等方面的技术实现已对人类创作行为提出了挑战。在从创作辅助者向创作直接承担者角色转变过程中,冲击了以人为中心构建的传统版权理论。这亟待法律对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属性与权利归属予以回应。法律逻辑与解释的方法因难以解决独创性表达中"人"的因素问题,出现了版权认定法律不能的图景。这需要重新审视法律方法。


将法律作为修辞的方法在法人作品制度中的有益实践为解决"人"的因素问题提供了新思路。通过裁减生活事实,进行法律修辞,赋予定性事实更多法律意义,以实现人工智能创作物属性与权利归属的明确。


关键词:版权; 独创性; 人工智能; 人工智能创作物; 法律修辞;


来源:《科技与法律》2017年02期


人工智能与人文发展

1.蔡恒进:《机器崛起是否意味着人文危机? 》,载《文化纵横》2017年05期

2.蔡曙山、薛小迪:《人工智能与人类智能——从认知科学五个层级的理论看人机大战》,载《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年04期

3.高良、朱亚宗:《关于人工智能的形而上学批判》,载《湖南社会科学》2017年03期

4.陈静:《科技与伦理走向融合——论人工智能技术的人文化》,载《学术界》2017年09期

5.孟令朋:《论维特根斯坦关于人工智能的基本观点》,载《山东社会科学》2012年05期


人工智能新闻选摘

1.於兴中:《当法律遇上人工智能》,载《法制日报》2016年03月28日07版

2.国务院发布《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载《人民日报》2017年07月21日 01 版

3.《沙特授予机器人公民身份,是惊喜还是惊吓?》,载《中国经济周刊》2017年第43期

4.《中科院发布新一代人工智能芯片》,载《人民日报》2017年11月07日01版

5.《霍金:人工智能或取代人类 演变成新生命形式》,载《科技日报》2017年11月07日01版

6.《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成立部属高校首个人工智能学院》,来源: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新闻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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