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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证据审查实践专题(二)|辽宁省院技术处开展技术性证据审查工作概况

2018-04-23 辽宁省院技术处 检察技术与信息化

作者: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处


导语

 

技术性证据审查是检察技术重点工作之一,本栏目将专题报道各地检察技术部门推进技术性证据审查工作的实践做法,重点探讨技术部门与业务部门之间的配合协作机制,以此推动技术性证据审查工作的发展。


自2006年以来,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处规范开展技术性证据审查工作,目前技术性证据审查工作已经作为检察技术的一项重要职能业务工作。案件来源从最初的公诉部门,拓展到侦查监督、刑罚执行、控告申诉、民事行政等部门,办理技术性证据审查数量占技术处办案数量的比重也不断增加。近五年,检察技术处共完成技术性证据审查案件600余件,其中省院独立完成175件,配合市级院完成约500件。为检察机关履行诉讼监督职能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撑和坚实的技术保障。


辽宁省院开展技术性证据审查工作的主要措施有以下几点:

一、较为完善的机制建设,从制度上保障技术性证据审查工作规范、有效开展

辽宁省院重视检察技术工作机制建设。2007年检察技术处与公诉部门联合出台技术性证据审查规范性文件,这是辽宁省第一个关于技术性证据审查方面的制度性文件。我们在总结之前约一年时间里,受理死刑二审案件技术性证据审查方面经验的基础上,针对当时全省死刑二审案件数量和技术人员、技术工作实际情况,提出当存在“技术性证据与其它证据之间存在明显矛盾且不能合理排除的”、“对于同一专门性问题存在两份以上技术性证据且相互之间存在明显矛盾的”等七种情况时,应当对案件中技术性证据进行审查,从制度上保证了对死刑二审案件技术性证据审查的范围,提升技术性证据审查的实效性。在办理我院公诉部门委托的“王某、王某军等故意杀人案”中,通过对涉案技术性证据进行审查,否定了原鉴定书关于致命伤的认定,并经重新鉴定明确致命伤,对于检察机关甄别犯罪作出重要贡献。其后,我院又先后出台了《辽宁省检察机关关于加强检察技术工作与检察业务工作协作配合的实施办法》和《技术性证据文证审查工作实施意见》,进一步保障了我院技术性证据审查工作的规范、有效开展。


二、实施送技术下基层战略,深入基层开展技术性证据审查工作

针对我省基层办理案件数量大,却几乎没有传统技术人员,同时部分市级院技术能力也有欠缺的情况,自2008年起,直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上线运行前,我们一直坚持实施送技术下基层。省院技术人员每年定期深入基层开展技术性证据审查工作,面对面直接为基层院检察官解决办案中遇到的技术问题。多年来,省院技术人员足迹遍及绥中、凌源、新宾、清源、昌图等辽宁较为偏远的县区,解决基层案多人少矛盾的同时,也为基层检察机关节省了办案时间和办案经费,有效提升了基层检察机关办案技术含量,保障办案技术性证据质量。


三、拓展技术性证据审查工作内容,更好满足检察办案的技术需求

传统技术性证据审查工作,主要从程序、实体两方面针对案件中技术性证据进行审查,辅助检察官对证据采信或者排除作出判断。但实际工作中,检察官针对案件中技术性证据所提出的疑问,不仅仅是该证据是否科学客观,还有一部分是原鉴定中没有涉及的问题,例如成伤机制、致伤物推断、死亡时间推断、复杂情况死因竞争等问题。对于这些问题,我们可以建议检察官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由侦查机关委托原鉴定人进行补充鉴定或说明。但实际情况是由于种种原因,以这样的方式很难使问题得到解决。因此,为了更好的满足检察官办案需求,使案件能够顺利办理,我们经过研究,决定采用技术性证据审查这种形式,对上述问题进行科学分析,客观推断,对案件原有技术性证据进行有效补充和完善。出具的此类技术性证据审查意见书,虽不能作为证据直接使用,但对于进一步强化办案检察官的内心确认,甚至强化审判人员的内心确认,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


四、多技术种类、多工作形式联合应用,保障技术性证据审查准确性

技术性证据审查是我们一项重要工作,但我们不认为这是一项独立的工作。将多个技术种类、多种工作形式联合应用于技术性证据审查工作,是我们保障这项工作准确性的重要手段。在对成伤机制进行推断的时候,结合心理测试技术;在对法医学技术性证据进行审查的时候,痕迹人员可以配合现场勘查,同时电子数据人员可以恢复监控录像。我院办理一件抗诉案件中,对于从一审被告人张某某家提取的一金属工具能否形成被害人头部损伤的委托要求,不仅法医技术人员从法医学的角度对被害人头部损伤形态特征及可疑金属工具进行分析比对,心理测试技术人员还结合案情对张某某进行了心理测试,综合两种技术工作结果出具了审查意见书,为案件抗诉提供有力技术支撑。


五、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技术工作职能,拓宽技术性证据审查案源

充足的案源是我们开展好技术性证据审查工作的前提和基础。为了促进检察技术在检察业务各领域的应用,拓展技术性证据审查应用的广度,强化技术性证据审查应用的深度,多年来,我们通过多种形式努力宣传技术工作。一是举办技术讲座。派遣有经验的资深技术人员到部分市、县院以讲座的形式讲解技术工作职能,介绍技术工作成果,强化检察官对技术工作的认识和理解;二是录制精品课件。组织法医、文检、司法会计、心理测试、电子数据等人员录制精品课件,在网络教育平台播放,进一步扩大受众范围,拓宽技术影响力。三是举办实验室开放日和在实验区走廊布置技术文化展板。组织检察人员对技术处实验室进行实地参观,结合技术设备、设施向他们介绍技术工作,使检察官对技术工作有更加直观的认识。通过上述方式,使技术性证据审查案源得到有效拓宽。


在技术性证据审查工作领域,我们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积累了一些经验,但也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不同专业领域开展技术性证据审查工作不平衡。多年来,我们的技术性证据审查工作主要集中在法医技术领域。文检、司法会计和电子数据专业由于检察办案部门缺少相关技术需求,完成的技术性证据数量极少,专业领域之间发展不平衡显而易见。相对于法医专业,文检、司法会计和电子数据专业该项工作发展极不充分,尚有巨大潜力可供挖掘,还需要我们认真分析原因,找出对策加以解决。


二是个别工作机制履行不到位。虽然我们技术性证据审查机制建设较为完备,但个别机制的出台,尚停留在文字上,缺乏可操作性,既缺少实际工作中检察官对技术工作的需求基础,也缺少约束办法,使之成为一纸空文,影响了工作的严肃性;还有的机制虽然在一段时间内对技术性证据审查工作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但随着时间的推移,特别是当前多项改革效应叠加时期,原有机制已经不适应工作发展带来的要求,却没有随之持续改进,丧失了应用的意义。上述问题需要我们积极调整、应对,加强新的机制制度建设来加以解决。


三是技术性证据审查作用发挥不充分。至今没有正式文件明确界定技术性证据审查工作范围和工作内容,特别是以技术性证据审查形式对原有技术性证据进行补正、补强的这一类工作,是否可以明确归为技术性证据审查范畴,还有待商榷。另外,技术性证据审查意见书的法律效力也不明确,影响了该项工作作用的充分发挥。这些问题,需要加强顶层设计,尽早出台相关工作规定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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