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医疗机构信用评价和自主管理!上海同日发两文
上海同日发布两个办法,强化医疗机构信用评价和自主管理。
作者|徐毓才
来源|看医界(ID:vistam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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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0日,《上海市医疗机构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用管理办法》)、《上海市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执业自查办法》)同日出台,对于推进医疗机构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类监管模式,落实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我管理主体责任,进一步提升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水平以及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意识具有创新意义。
实行医疗机构信用分级管理,落实激励与惩戒
上海市医疗机构《信用管理办法》主要适用于上海市医疗机构信用信息的归集、使用和相关管理活动,信息主要来自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组织,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可用于识别医疗机构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这些信用信息包括医疗机构基本信息、失信信息、增信信息以及其他信息。
基本信息主要包括:法人组织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注册信息;行政许可、备案、等级评审等政务服务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作为基础信息予以归集的其他基础信息。
失信信息就是减分信息,由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信息组成,根据本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产生,包括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事实的信息;违反信用承诺的相关信息;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卫生行政处罚信息;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信息或有违法违规行为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未改正的信息;拒不接受日常监督,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抗拒监督执法的信息;发生突发事件,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或者隐瞒、缓报、谎报、漏报,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信息;在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不服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调遣且拒不改正的信息;医疗质控督查中发现医疗机构存在违法执业行为并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实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信息;经认定违反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失信信息等九类。
增信信息就是加分信息主要包括参与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处置和救援以及其他活动,且获得国家、市、区级党委、政府或者卫生健康委等行政部门的表彰、奖励等信息;属于国家或者本市规定的在医疗卫生工作中有其他突出表现的。
其他信息由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信息组成,根据本市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管理办法产生。
《信用管理办法》根据这些信息对医疗机构进行评价并将医疗机构信用分为A、B、C、D四个等级。A级单位指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2分且无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异常信息;出现以下条件之一,为B级单位:①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6分且﹥2分;②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2分,且具有依法执业自查异常信息。而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12分且﹥6分即为C级单位;出现以下条件之一,为D级单位:①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12分;②列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推介的严重失信主体以及拒不履行司法裁决等失信信息的医疗机构。对于新建运营未满1年,或1年内停业歇业未营业或1年内未接受卫生监督抽查且不良执业行为记分≦6,列为M级单位。
对于医疗机构信用评价等级不是一成不变,而是实行实时动态调整,一旦归集的信用信息达到医疗机构信用评价标准界限值,医疗机构信用评价等级立即调整。信用等级可跨级下调但须逐级上调。对于评为D级的医疗机构实行信用等级主动公开制度。
用于医疗机构信用评价的信息有效性以一年为期,即以每条信息法定产生时间为准,之后一年内作为有效信用信息纳入信用等级评价,一年后该信用信息不再纳入评价。
为了发挥信用信息评价等级的激励惩戒作用,《信用管理办法》中设置了相应的激励措施和惩戒措施。如信用等级评价为A、B级且有增信信息的医疗机构,在评优评先、绩效考核、政府投入等方面给予激励或倾斜。信用等级评价为C级的医疗机构,在实施行政许可等工作中,列为重点审查对象,不适用容缺受理、告知承诺等简化程序;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随机监督抽查中抽查比例设置为不低于150%。信用等级评价为D级的医疗机构,不作为评优评先等推荐对象;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随机监督抽查中抽查比例设置为不低于200%。
建立依法执业自查制度,有利于夯实主体责任,提升依法执业意识
同日出台的上海市医疗机构《执业自查办法》)对于落实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我管理主体责任,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也是一个重大创新。
这里所说的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是指在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导下,医疗机构对本机构及医务人员在执业活动中遵守医疗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情况进行检查,并对发现的违法违规执业问题进行整改的自我管理活动。
自查活动实行分级负责,三级医院由市卫健委负责,二级以下医疗机构由区卫健部门负责。医疗机构承担主体责任,机构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办医主体负责督促工作。行业协会负责引导。
自查形式包括年度自查、许可后自查、专项自查三种。
自查范围包括十七种。在这十七种中,除了传统的医务人员资质以及执业管理等之外,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包括了政府办医疗机构投资管理,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收益分配管理;传染病等疾病预防控制、实验室生物安全、疫苗预防接种、医疗废物、消毒隔离管理;医疗服务收费管理。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规定国家对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分类管理。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坚持以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为补充。政府举办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在基本医疗卫生事业中发挥主导作用,保障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公平可及。以政府资金、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设立为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向出资人、举办者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收益。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坚持公益性质,所有收支均纳入预算管理,按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合理设置并控制规模。
而《传染病防治法》对医疗机构的法定职责也有明确要求,其中传染病发现、报告、实验室安全、医院感染、医废处置、医疗救治等都有严格的规定,因此纳入医疗机构自查非常重要非常必要。
而5月1日开始实施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明确要求,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诊疗规范提供合理、必要的医药服务,向参保人员如实出具费用单据和相关资料,……不得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而且从近两年打击欺诈骗保情况看,公立医院收费不规范问题比较普遍,因此本次
上海医疗机构《执业自查办法》将医疗服务收费管理纳入自查显然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还有一点值得注意的是,上海医疗机构《执业自查办法》明确规定了医疗机构“重大违法行为的”的标尺,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的违法行为;(二)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群体性健康风险或隐患的违法行为;(三)已经引起或者可能引起重大社会舆论或者社会稳定风险的违法行为。这也就是说,这三条是最严重的不可饶恕的行为,可能会被追究刑罚。(本文为《看医界》发布,转载须经授权,并在文章开头注明作者和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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