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事儿|因为小区贴的一张公告,小区业主状告邻居索赔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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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工作中长期存在分歧,
绵阳一小区业委会主任张大爷
与部分业主的矛盾激化。
一纸诉状将邻居告上了法庭,
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抚慰金1元。
还有这操作???
小区张贴公告
“清退”业委会主任
张大爷所在的小区是涪城区一个老旧小区,该小区共有80多户居民,且大多是老年人。2012年开始,张大爷在该小区担任业委会主任,与小区业主何先生、秦先生同为业委会成员。在日常工作中,小区业主对业委会的诸多管理行为产生不满,并将矛头指向了业委会主任张大爷。同时,张大爷也与何先生、秦先生等人产生分歧,并在今年初因小区管理问题,导致矛盾进一步激化。
今年3月,何先生、秦先生等人起草了一份“清退”业委会主任张大爷的公告,并取得了小区多数业主的签名。随后,何先生、秦先生等人便将该公告复印后交给小区门卫让其张贴。按照何先生、秦先生等人的安排,小区门卫将该公告分别张贴在小区公告栏和各单元门口。公告中,使用了“暗中”“作祟”“清除”等不当词语。
认为侵犯名誉权
索赔精神损失费1元
看到何先生、秦先生等人张贴的公告后,张大爷气愤不已,找到对方理论,并因此大吵了一架。张大爷认为,何先生、秦先生等人张贴的公告内容不属实,严重侵犯了他的名誉权。随后,张大爷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向涪城区法院提起诉讼。
今年5月,涪城区法院依法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庭审中,张大爷提出,被告何先生、秦先生等人指使小区门卫在小区各单元张贴公告,冒充小区业主签名,公开张贴歪曲事实的公告,毁坏原告声誉,严重侵犯原告名誉权,造成原告在本小区信誉严重受损,威信下降,给原告造成极大的精神压力和伤害。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何先生、秦先生等人立即向原告书面公开道歉,挽回影响,并向原告赔偿精神抚慰金1元。
何先生、秦先生等人则辩称,案涉小区内的公告,是由60多户小区业主亲笔签名,不存在冒签的事实;张贴公告仅是对事实的描述,不存在夸大情况;其张贴范围仅限于小区内,仅是对小区管理人员的调整,对小区业主有约束作用,被告未恶意对外散布公告,对原告名誉未造成严重损害。
法院审理认为,名誉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对其品德、声望、才能、信用、作风等所体现出的社会价值要求给予公正的社会评价的法定权利。小区业主对张大爷在担任业委会主任期间的工作有意见,理应采取与张大爷沟通、提意见等正常的方式解决。而何先生、秦先生等人采用张贴公告的形式,且公告中使用了“暗中”“作祟”“清除”等不当字眼,确实给张大爷造成了一定困扰。但该小区业主受年龄、文化等因素的限制,其本意是想通过张贴公告方式告知小区业主,并无侵害原告名誉权之故意,且公告也是张贴在小区内,虽然小区内有部分租户,毕竟人员较少,并未造成广泛的社会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相关条例规定,何先生、秦先生等人张贴公告之行为并未达到侮辱、诽谤的程度,内容也是小区大部分业主知晓的,故何先生、秦先生等人行为并未构成侵害张大爷名誉权。该小区业主对张大爷担任业委会主任期间的工作多有不满,张大爷也应反省,改变工作方式,多与业主沟通,做好小区服务工作。
综上,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张大爷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张大爷未提出上诉。
记者/赵利宾 实习记者/王敏 编辑/叶子
值班主任/侯荣 值班编审/陈朝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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