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啥情况?5年没回家,绵阳一业主的新房竟住进俩陌生男女…

绵阳晚报 绵阳晚报 2019-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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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赵女士在盐亭县城区

购买了一套住房并办理了产权登记,

随后便外出打工。

可当她5年后来到盐亭查看房屋时,

却发现里面竟住着2个陌生人,

且对方坚称房子是自己的。


购买新房未入住

5年后发现竟住着陌生人


2013年年中,射洪县赵女士在盐亭县城区某小区购买了一套住房,并于当年9月12日在房管部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根据产权登记信息,赵女士购买的房屋位于该小区C幢7楼1号,建筑面积为110.59平方米。


办完房屋产权登记相关手续后,赵女士便外出打工,直到今年5月才回到盐亭。5月22日,赵女士来到该小区查看自己购买的房屋,但眼前的场景让她大吃一惊。房屋不仅进行了装修,还有一对老年夫妇住在里面。而面对赵女士的质问,这对老年夫妇竟表示房屋是儿子陈某购买的,产权也是陈某的,并将赵女士赶了出去。


明明是自己购买的房子,

怎么却成了别人的?


赵女士当场报警求助。警方调查后告诉赵女士,陈某称该房屋是从开发商孙某处抵押所得,并出示的相关证据,且拒绝搬出该房屋,认定此案系经济纠纷,建议赵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查明

案涉楼栋一直未悬挂门牌


今年7月,赵女士向盐亭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陈某从案涉房屋中搬出,并将房屋回复原样。今年8月,法院依法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庭审查明,2010年6月25日,孙某曾与陈某约定将自己开发的该小区房屋卖给陈某,陈某向孙某支付了18万元购房款。因孙某没有按时交房,双方随后解除了合同,孙某退还了陈某5万元,下欠13万元。


2014年1月17日,孙某与陈某签订协议,双方约定:因13万购房款暂时无法退还,孙某将案涉小区C幢8楼1号房屋暂时抵押给陈某,如果2014年3月26日前不能还款,抵押房屋归陈某所有。协议签订后,双方并未办理抵押登记。因孙某没有按时退还所欠陈吉13万购房款,陈某于2014年5月对该小区C幢7楼靠右没有阳台的一间住房进行了装修,并安排其父母入住至今。


法院同时查明,该小区C幢至今未对住房悬挂门牌。该栋建筑一梯两户,上下户型一致,左右户型不同。面向建筑的左边房屋有阳台,面积为113.44平方米,右边没有阳台,面积是110.59平方米。右边无阳台的房屋在房管部门编号均为1号,房屋面积为110.59平方米。房管部门对该小区案涉楼栋的部分房屋编号与开发商签订售房合同编号不一致。


庭审中,陈某辩称没有居住在原告所起诉的某小区C幢7楼1号,而是居住的2号,原告起诉的排除妨害纠纷与被告无关,应当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认定侵权

判决限期返还案涉房屋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小区C幢是一梯两户,有阳台的面积为113.44平方米,没有阳台的面积是110.59平方米。陈某现在占有的房屋在7楼,没有阳台,可以确定其建筑面积为110.59平方米。原告购买的房屋在7楼,建筑面积也为110.59平方米。C幢7楼只有两套房,有且只有一处房屋面积是110.59平方米,故陈某占有的房屋应当是原告赵女士购买的房屋,也就是房管部门编号C幢7楼1号的房屋。被告辩称没有居住在原告所起诉的某小区C幢7楼1号,而是居住的2号,被告主体不适格的辩解理由与查明的客观事实不符,不能成立,不予采信。


原告赵女士通过买卖的方式依法获得了该小区C幢7楼1号房屋,并办理了物权变更登记的事实证实了原告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原告就依法享有对该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被告陈某未经财产所有权人许可擅自占用诉争之房,其行为已构成侵权,其侵权行为持续至今,原告请求被告停止侵害、返还占用房屋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以孙某未退还13万购房款为由进行抗辩,属于另一个法律关系,不属于本案审理范畴,可另行解决。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被告陈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返还占用原告位于该小区C幢7楼1号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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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赵利宾  编辑/叶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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