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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因交通事故去世,父母拿33万赔偿金被诉“不当得利”…

绵阳晚报 2022-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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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因交通事故不幸去世
其父母拿到保险公司支付的33万元
死亡赔偿金后
保险公司却以不当得利
为由提起诉讼
要求死者父母返还17万元
这究竟怎么回事呢?

第一次诉讼:

儿子交去世欠下37万余元治疗费

父母成被告       


1976年出生的左女士,原本有一个幸福的家庭,可这样的幸福却在2016年2月的一天戛然而止。2016年2月27日,左女士的儿子搭乘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与一辆小型客车相撞受伤,被送往三台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后因伤势严重,医治无效死亡。住院治疗期间共产生费用40余万元,扣除预交款3万余元,尚欠该院37万余元。


因迟迟未能交付相关欠款,2017年5月22日,三台县人民医院起诉到三台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法院判决左女士夫妻俩规定时间内在继承儿子遗产范围内,共同偿还三台县人民医院医疗费37万余元。在该案的审理过程中,依三台县人民医院申请,法院进行了诉讼保全,要求小型客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将应支付给左女士夫妻俩的赔偿款暂停支付。


第二次诉讼:

法院要求暂停赔偿

保险公司擅自支付


2017年7月18日,左女士夫妻俩就儿子死亡赔偿问题向三台县人民法院起诉。经过审理,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赔偿各类费用合计近33万元。因对一审法院判决表示不服,保险公司提出了上诉,最终,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然而,保险公司并没有履行法院之前作出的“暂停支付”义务,而是在2018年4月底,分两次将近33万元的赔偿金予以了支付。


2018年9月,三台县人民法院作出限期协助执行单位追回支付款通知书,大意载明:该案已在诉讼期间向保险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扣留(暂停支付)左女士夫妻俩应在保险公司领取的收入,而保险公司现未经法院许可擅自将所扣留的(暂停支付)款项予以给付。责令保险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如数追回已被支付的该全部款项。不过,保险公司并未追回该笔款项,而是于2018年11月分两次向法院案款专户转入近33万元。


第三次诉讼:

保险公司起诉死者父母

要求返还“不当得利”


2019年1月8日,保险公司与三台县人民医院在执行中达成一致协议:三台县人民医院从上述打入法院案款专户的款项中领取近17万元,剩余未执行的由法院继续执行,保险公司对其擅自支付出去的款项自行追偿。“给死者家属已经赔偿了近33万元,现在医院这边又支付了近17万元,相当于我们因为本次交通事故重复赔偿了近17万元。”随后,保险公司以“不当得利”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左女士夫妻返还近17万元,并承担相关利息。


面对保险公司的诉求,左女士夫妻俩则认为,自己得到的是由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该赔偿的33万元,并没有多得。且保险公司被医院扣走的近17万元,应该是保险公司和医院之间的纠纷,和自己没有关系。


法院判决:


三台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利益获得人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本案中被告左女士夫妻俩收到原告保险公司支付的款项后,本应向三台县人民医院及时偿还欠付的医疗费用。但其未履行该支付义务,致使在相关执行案件中保险公司承担了本应由被告左女士夫妻俩支付的医疗费,二被告构成不当得利,应当返还原告医疗费近17万元。但从根本上来说,是保险公司因不履行此前法院作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所确定的义务而导致了本次诉讼,故对其要求支付利息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由被告左女士夫妻俩在规定时间内向原告保险公司返还医疗费近17万元。


记者/邓勇  编辑/叶子

值班主任/侯荣  值班编审/陈朝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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