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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约3同伙来绵偷窃,无处下手索性强抢路人!藏了6年,结果…

绵阳晚报 2022-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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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他人共谋

从成都驾车前往绵阳来实时盗窃

然而“侦查”了许久

也没有找到“合适”的目标

登真某某等四人并不想就此摆休

一番商定后

四人决定改盗窃为抢夺

并最终对一名路人下了手

……


合谋盗窃未找到目标

改为抢夺路边行人



1989年出生的登真某某,甘孜县人,无业。曾因犯盗窃罪,2008年12月23日被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然而,登真某某并没有因此洗心革面,2013年4月27日下午,登真某某与其他三人(均已判刑或做另案处理)在成都市共谋到绵阳实施盗窃,遂驾车到绵阳市城区寻找盗窃目标。后因未找到合适的盗窃目标,决定在开车过程中抢夺路边行人。


当日22时许,四人驾车至绵阳市涪城区金菊街芳香茶楼外,趁路过的行人谭某某(男,41岁,本案被害人)不备之机,将其装有现金1.8万元和一部三星手机的手包抢走并驾车逃离现场,在逃离过程中四人进行了分赃。四人驾车逃至绵阳中学路口时,因车速较快导致车辆侧翻,其中一人随即被公安机关抓获,包含登真某某在内的三人逃离。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被抢手机与现金人民币6000元并发还被害人。


躲避六年自动投案

因犯抢夺罪获刑



在躲避了近6年之后,2019年4月1日,登真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赔偿被害人现金人民币7000元并取得其谅解。4月2日,其被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绵阳市看守所。


涪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登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驾驶机动车辆夺取他人财物,属于“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已触犯国家刑律,构成了抢夺罪,依法应予惩处。但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抢夺他人财物属“数额巨大”的定性不当,法院予以纠正。被告人登真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且积极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法院判决被告人登真某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同时责令退赔被害人人民币5000千元。


脚踏实地、努力工作

才能创造美好生活

心存侥幸、铤而走险的不劳而获

终究难逃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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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邓勇 编辑/叶子

值班主任/侯荣  值班编审/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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