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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六旬老人不走人行道被撞身亡…法院这样判的!

绵阳晚报 2022-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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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有的人贪图方便

过马路常常不走斑马线

甚至随意乱闯

殊不知危险往往发生在不经意间

……

行人老张在过马路时没有走人行横道,结果不幸被一辆小型普通客车撞倒,后因抢救无效死亡。事后,老张的家人将肇事司机申某某以及案涉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院索要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近百万赔偿。


不走人行道被撞身亡家属索要近百万赔偿



2019年9月,申某某驾驶川B201AX小型普通客车由绵阳方向往梓潼方向行驶,行驶至国道108线2037KM+100M路段(前方不远处设置了过街人行道和红绿灯)时与正在过马路的行人老张相撞,造成车辆受损,老张受伤的交通事故。尽管第一时间被送往了医院住院治疗,但最终还是没能挽救回老张的生命。经查,老张死亡时年满60岁,已在梓潼县社会保障服务中心领取养老金。


针对此次交通事故,梓潼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委托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对案涉小型普通客车机件进行鉴定,鉴定结论认定该车转向系、制动系符合相关要求,左远光灯无工作效能,不符合相关要求,事故前行驶速度约45-49km/h。2019年10月,梓潼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责任认定,认定申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老张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在收到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当事双方均未申请复议。此外还查明,案涉车辆在梓潼某财保公司处购买了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限额为100万元)及不计免赔率,上述保险均在保险期内。


随后,老张家属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肇事司机申某某以及保险公司赔偿因老张死亡造成的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近百万元。


面对老张家人的诉求,被告申某某表示,车辆在5月份刚刚进行了验审,大灯都是新的,不存在在上路之前有安全隐患。且购买了相关保险,相关损失也应该找保险公司进行赔付。“我在本案中已经垫付了部分费用,原告应该出具谅解书。如果不出具的话,我多垫付的钱应该返还给我。”沈某某表示。


被告保险公司则主要认为,申某某驾驶的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路属于法律规定的禁止性行为,属于公司免赔事由,故拒绝赔偿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所有损失。


判决:行人需要担责20%




近日,梓潼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健康的,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本次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被告申某某在驾驶时未谨慎观察,小心驾驶,在发现老张横过马路时未及时减速慢行或采取其他应急措施所致。同时,事发路段系国道,车辆较多且速度较快,横穿公路本身危险性较大。老张未按交通规则走前方五六十米的人行通道,而自愿选择在无信号灯和人行横道的地方穿越公路,已将自己置于不安全境地,且事发路段有大货车停在路边,也阻挡了通行道路上驾驶员的视线,其在穿越公路时更应仔细观察,确认安全后再行通过,故对此次交通事故发生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其依法已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根据梓潼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责任划分,法院认定被告申某某承担80%的责任,老张承担20%的责任。


经查明,案涉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及不计免赔。虽保险公司辩称申某某驾驶的机动车机件不符合要求属于商业险免赔事由,但其并未提交相关的保险条款,且也未举证证明在购买保险时对免责事由进行了充分的说明和告知义务,故对其辩称法院不予采信,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和商业险限额内赔偿老张家属所遭受的损失,保险责任之外的损失部分由原告和申某某按责任比例进行分担。


经过认定和核算法院确定,保险公司还需赔付原告64万余元;被告申某某应承担的赔偿损失为1万余元,其已赔付3.7万余元,故本案中其不应再承担赔偿责任。多赔偿的部分,其可于与原告协商解决或另案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对原告老张家属的其余损失,应自行承担。


最终,法院判决由案涉保险公司在指定时间内赔付老张家属相关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64万余元。


不管是机动车、非机动车还是行人

都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

可以最大限度预防和

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行人如果不遵守交通规则

发生交通事故

不仅身体受到伤害

还要承担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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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日报社融媒体记者/邓勇

编辑/叶子  值班主任/侯荣  值班编审/陈朝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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