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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出台!四川中小学校门外50米范围内不得确定为食品摊贩经营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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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中小学校食品安全
管理办法来了
办法规定——
学校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
学校校门外50米范围内不得确定为食品摊贩经营活动区域;
学校未落实食品安全民主监督机制、陪餐制度、同食堂购餐制度,违规将学校食堂对外承包的,将可能面临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针对供餐人数较少,难以建立食堂的学校,简单加工学生自带粮食、蔬菜或者为学生热饭为主的小规模农村学校,《办法》提出参照《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进行管理。
校长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
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实行预防为主、全程控制、属地管理、学校落实、社会共治的原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学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学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以及学校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学校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学校食堂禁止加工四季豆野生蘑菇
《办法》明文规定,学校除严禁采购、使用食品安全法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外,
还禁止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
禁止采购、使用散装食用油、散装食盐;
禁止学校食堂制售冷食类食品(水果除外)、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现榨果蔬汁;
禁止学校食堂加工制作四季豆、野生蘑菇、鲜黄花菜、发青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
以下情况将被处5000—3万元以下罚款
(一)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履行职责或履职不力,造成学校食品安全事故或重大负面影响的,依法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学校不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或执行不力的,依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民办学校举办者未保障学校食品安全投入、落实校长负责制、督促校长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四)学校未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经抽查考核不合格或未履行相关职责,未落实信息公开制度、明厨亮灶要求,违反食品采购贮存使用、校外供餐管理规定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五)学校未落实食品安全民主监督机制、陪餐制度、同食堂购餐制度,违规将学校食堂对外承包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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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四川省人民政府官网、川报观察
编辑/陈亚妮 值班主任/侯荣 值班编审/陈朝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