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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民买精装房发现实际与样板间有差异,能不能退款?法院这样判…

绵阳法治故事 绵阳晚报 2022-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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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都有这样的经历
买房的时候
看到样板间的装修
觉得还不错
然后开始缴定金准备买房

家住涪城区的刘英(化名)就遇到了这样的一件烦心事已经缴纳了定金和首付款却在后期签订购房合同时发现房屋实际装修和之前样板间所宣传的存在一定的出入那已经缴纳的钱还能要的回来吗?


1

 精装房装修标准约定不明

 致使合同未签订


经过多番考察,刘英看重了位于绵阳市经开区的一个楼盘。2019年9月28日,她和绵阳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置业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认购书》,并支付了购房定金2万元。2019年10月6日,刘英支付了购房首付款48万余元。可就在准备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她发现合同有些“问题”。


“条款明确装修水平为简装,且有关装饰装修材质及相关设备标准也存在约定不明的情况。这和售楼人员事先承诺的‘按销售中心展示的样板房间装修标准交接’并不相符。”


为此,刘英没有直接签字,而是在合同中补充了一条“该商品房装修质量标准按照销售中心预售展示的样板间装修标准执行”。对此,置业公司一方不予认同,并要求重新签订,刘英也不愿让步,致使《商品房买卖合同》一直未签订。


2

 要求退款被拒绝

开发商认为是自愿放弃购房 


2019年10月13日,购房无望的刘英向置业公司发出《退款通知书》:鉴于案涉房屋装饰装修及相关设备标准的约定不明,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而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要求置业公司退还已付定金2万元、购房首付款48万余元。


2019年11月19日,置业公司向刘英发出《通知》:依据认购书,刘英应于2019年10月7日与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支付房款,否则视为放弃购买该房屋,所付款项不予退还,我方无须通知,可另行处理案涉房屋。


无奈之下,刘英起诉到了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认购书,并要求置业公司返还已支付的50万余元并支付利息。


庭审中,置业公司辩称,刘英和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在房管局备案通过,不能擅自对条款进行变更。同时认为,自己已经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特别提示》、《关于无理由退房的重要提示》在其销售中心进行展示,且认购书中刘英的签字,也代表了其同意完全按样板条款签署合同,不签合同系刘英违约。




庭审中,置业公司辩称,刘英和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在房管局备案通过,不能擅自对条款进行变更。同时认为,自己已经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特别提示》、《关于无理由退房的重要提示》在其销售中心进行展示,且认购书中刘英的签字,也代表了其同意完全按样板条款签署合同,不签合同系刘英违约。


法院判决


涪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针对本案,首先,刘英向置业公司支付购房定金2万元作为担保,现在要求解除合同,那就应当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刘英已支付的购房款应予以退还,但主张的资金利息,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解除原告刘英与被告置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8日签订的《商品房认购书》,由被告公司返还原告购房款48万余元。


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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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与订金-

一般原则是订金可以退,定金不能退。但定金满足一定条件的可以返还,给付定金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取定金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目前我国的法律上,订金这个概念是不明确的,但在司法实践中,订金一般被视为预付款。交付或接受订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的,不发生丧失或者双倍返还订金的后果,订金仅可作损害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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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日报社融媒体记者/邓勇

编辑/叶子 值班主任/侯荣 值班编审/陈朝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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