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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刑7年!盐亭看守所嫌犯脱逃案一审宣判!出逃114天细节披露→

绵阳晚报 2022-04-27


2019年12月7日

羁押在绵阳市盐亭县

盗窃嫌疑人刘某从看守所脱逃

此前报道:

(盐亭一嫌犯从看守所脱逃!警方悬赏缉捕

(仍在逃,警方悬赏金额翻倍!


经过警方不懈努力

2020年3月30日晚11时20分许

刘某在盐亭县大兴乡雪垭村

被公安机关被羁捕归案

此前报道:

(盐亭看守所逃脱嫌犯,抓获!



近日,盐亭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刘某是怎么脱逃的
出逃的114天他躲去了哪里?
案件细节浮出水面


曾多次触碰法律红线


2019年12月7日,一条消息在绵阳人朋友圈炸了锅:盐亭县看守所一嫌犯脱逃,当地警方在各个主要路口设卡进行搜捕。随后,警方发布悬赏缉拿。据悉,脱逃的嫌疑人刘某,此前因涉嫌盗窃被警方抓获。
2019年7月14日晚,刘某进入盐亭县城云溪镇一小区,到达事先踩点的被害人家门外,徒手掰开防护栏进入家中,盗走卧室抽屉内的2200元现金及一根价值1240元的金项链。同年8月16日,当地警方在网吧将刘某抓获。
事实上这并不是刘某第一次触犯法律的红线
1988年出生的刘某,四川省盐亭县人。
  • 2005年4月21日,刘某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元


  • 2011年1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 2018年4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8月16日,刘某被刑事拘留,2019年9月18日被执行逮捕。


脱逃后友人劝他自首


2019年12月7日,被刑拘3个多月后,刘某从盐亭县看守所脱逃。
当天上午,刘某被管教民警带至看守所A门外右侧靠近厨房的地里锄草。刘某自称,因思念妻女,当天11时许,他趁看守人员不备,爬上停放在墙边的废旧面包车翻越盐亭县看守所围墙逃跑。
刘某脱逃后,引起各级高度重视。由绵阳市公安局牵头成立了“1207专案”追逃工作联合指挥部,抽调了绵阳市公安局指挥中心、特巡、刑侦、技侦、情报、网安等支队40余名警察及盐亭县90余名民警进行常态化追逃工作。
刘某脱逃后去了哪里?
据刘某供述,当晚,他在盐亭县城找了“大哥”(杨某某)要衣服,找朋友董某联系妻子,但被对方劝告自首后离开。
“大哥”在证言中表示,12月7日12点左右,刘某来到他开的茶馆,说冷得很想要件衣服。“我问他跑啥子,他说出都出来了,咋办?”


在茶馆待了不到两分钟,刘某就跑了。12月8日凌晨4点过,刘某又找到朋友董某。
“我问他是不是逃出来的,他承认了,还让我帮忙联系他的妻子。”董某说,当时他以时间太晚联系不到拒绝了刘某的请求,同时劝其自首,但刘某还是逃走了。


此后刘某就像人间蒸发了一样


出逃期间继续盗窃


出逃期间,刘某开始了边偷边跑的生活。


  • 2019年12月9日、12月22日、12月25日晚,刘某到盐亭县一游乐场三次翻窗进入小卖部,盗得女士羽绒服一件、不锈钢锅一个、香烟四盒及零食若干。


  • 2019年12月12日至12月15日期间夜里,他两次攀爬翻窗进入盐亭县金子山寺庙,在厨房煮面食用,并盗得面条和花生若干。


  • 2019年12月24日晚,他进入盐亭县两河镇白虎村一居民家,盗得面条、调味料等物品……


经查明,在逃脱的这段时间内,刘某多次进行盗窃,所盗之物除了食物,还包括现金、衣服、背包、手电筒、钳子等。


据刘某供述,被抓前几天,还进入他人屋内,盗走一女式挎包,包内有两三千元百元的现金和一个充电宝。
过了两天,再次进入该房屋二楼卧室,在主人熟睡的床边偷走一个手机和充电器;后进入另一户人家充电,盗得大米,还用剪刀剪了头发。


统计显示常态化追逃刘某共历时114天发布了通缉令组织民兵、群众进行搜山在关键路口设卡共发生追逃工作经费149.80万元
在抓捕过程中,刘某在盐亭县云溪镇高山公园、万安高速公路桥下、大兴乡金子山等多地与追捕的警察遭遇,民警曾经多次开枪警告,刘某仍然继续逃匿。
2020年3月30日晚11时左右刘某在大兴乡雪垭村被警察发现行踪后拒捕被警察开枪击伤被抓捕归案后被送往医院治疗

(抓捕现场)


刘某被抓时身上有3000余元现金、手机两部、老鼠药四瓶、头灯、手电筒、用于开锁的铁片、虎口钳、充电宝、弹弓、手表等物品。


审宣判 有期徒刑七年

2020年8月14日,盐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犯脱逃罪、盗窃罪,向盐亭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9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14次入户盗窃,两年内三次盗窃,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刘某触犯了盗窃犯罪规定的多种形态,应根据其作案次数、手段、金额综合确定其刑期。


被告人刘某违反监管秩序,因刑事犯罪被依法羁押期间从监管场所逃离,逃避刑事处罚,其行为已构成脱逃罪。刘某在刑满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构成累犯,应当依法重惩处。同时,刘某在脱逃期间,六次拒捕,经鸣枪警告仍不放弃脱逃,可见其主观恶性较深。为了将其缉拿归案耗费了大量人力物力,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被告人尚有一次抢劫、两次盗窃的前科记录,对其脱逃行为应酌情从重处罚。综上,被告人刘某在判决宣告以前,又犯新罪,应当依照相关规定进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


最终,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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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日报社融媒体记者/邓勇

编辑/曹雨婷 值班主任/侯荣 值班编审/刘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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