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玲律师谈辩护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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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是最古老、最传统的一项律师业务。现代法治下,辩护律师基于指定或委托参与到刑事诉讼中来,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共同组成辩方,共同行使辩护权,与控方展开“平等武装”和“平等对抗”,从而保障了法庭等腰三角形结构的平衡,法庭得以“兼听则明”,最终实现国家刑罚权。
辩护成败直接关乎被追诉人的生命与自由。在刑事诉讼这场“战争”中,控辩双方为赢得“战争”的胜利,围绕证据、事实和法律展开全方位的较量。法庭上,辩护律师与检察官展开实力和智慧的大比拼,个人能力和魅力在对抗中展露无遗。也因为如此,刑事辩护被认为是律师行业中最为复杂的一门技艺,被称为法律王冠上最闪亮的明珠。
辩护律师不仅要具备深厚法学理论和实践经验、出色的语言表达能力,还要善于运筹帷幄,通过辩护策略来赢得胜利。目前,关于辩护策略的研究尚处在萌芽状态,国内相关著作、文章也寥寥。曾有学者撰文提及辩护策略,因缺乏实践经验,犹若纸上谈兵。很多优秀律师有着丰富的辩护经验,辩护策略运用娴熟,却鲜有将之提炼、梳理、归纳并形成文字成果者。本文尝试从策略角度谈辩护,努力探寻辩护策略的功能和运用,并以此文抛砖引玉,开启中国律师研究辩护策略的大门。
一、辩护策略概述
谈到“策略”,我们还会想到“谋略”、“计谋”,另外,还可用一个字来代替:“术”。这些词,指的是大智慧、大战略,而不是小花招、小伎俩。“术”,是人类高级智力活动,折射出人类智慧的光芒。
辩护策略,指在刑事诉讼中,为实现辩护目标,辩护律师制定并运用的辩护手段、方式和方法的总称。法律实践中,律师对策略的使用往往是相互交叉、灵活运用的,辩护策略和辩护经验、技巧相融在一起,很难割裂开来。一般而言,执业时间长、经验丰富的律师在制定策略时,往往能够眼观六路、耳听八方,审时度势,游刃有余,恰到好处,盖因熟谙辩护规律、世事通透、善于多角度考虑问题。
辩护策略如何获得?有没有一本类似《孙子兵法》能够让刑事律师在法庭上立于不败之地的兵法书呢?没有。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非逻辑。获得经验需要长时间实践和积累,辩护策略是建立在经验基础之上,汲取各种文化精华,将辩护经验提炼、升华而成。
人有千面,案件有万种。刑事律师接触的案件各不同,接触的当事人各不同。律师提供的是个性化服务,拿出的方案、策略应当“对症下药”。如果一味照搬他人策略、谋略,有可能东施效颦、弄巧成拙。中国俗语“一把钥匙开一把锁”,在个案辩护中,律师需要针对不同案情,针对性格不同的当事人,调动全部智慧,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具体对待,有针对性地制定、实施辩护方案,方能进行最好的辩护。
二、确定辩护目标,有的放矢
面对一个具体案件,做无罪辩护还是罪轻辩护,这是律师制定辩护方案时首先应确定的。
律师通过阅卷、会见、调查取证等获取案件信息,对案件有了基本认识,辩护方向、轮廓逐渐清晰起来。有的案件事实清楚,指控犯罪的证据比较充分,这时可以罪轻辩护为目标。罪轻辩护,是在认同控方有罪指控的前提下,以打掉部分犯罪起数、降低指控数额、论证性质改变较轻罪名、改变被告人排序论证各自作用等作为小目标来进行辩护。与此同时,辩护律师还可以积极收集当事人可从轻处罚情节的证据,主动出击,将积极辩护与消极辩护有效结合,说服法庭作出较轻的处罚。
罪轻辩护,因为同意控方指控大前提,对抗相对温和。辩护策略化整为零,划分板块进行辩护,同时开辟出几个“小战场”——或数额、或罪数、或罪责、或自首立功、或悔过态度等等,分而论证,向法庭展示出案件事实及当事人的另一面,客观上起到查漏补缺作用。罪轻辩护,以求同存异为核心,兼顾法庭、控方、当事人三方,更容易实现预期目标。
有的案件有罪证据不足,指控事实处于一种模糊状态,或者控方在法律认识方面存在错误——将无罪认定为有罪,这时可以考虑进行无罪辩护。无罪辩护,律师可以选择突破口,选择“打证据”、“打程序”,还是“打法律”。
近几年,随着法律共同体的形成,司法人员、律师对法律的理解和认识逐渐趋同,个案中的法律之争逐渐减少,争议焦点更多集中在事实认定上。证据是认定事实的基础,辩护律师可以运用证据规则、逻辑、经验法则等对控方证据体系发起挑战,必要时可以申请排除非法证据,这种釜底抽薪的方法,直接破坏了控方用证据建构的证据大厦,打破其所指控的事实。
进行无罪辩护需边破边立,一方面打破控方的指控体系,另一方面建构无罪的体系,难度较大。是否选择无罪辩护,当事人作为事实亲历者,其意见至关重要,律师不能越俎代庖。有时当事人会纠结于无罪辩护还是罪轻辩护,举棋不定。此时,可以通过辩护分工来解决这个难题,即,当事人作罪轻辩护,而辩护律师为其作无罪辩护。这种战术上的分工,可以让律师有机会向法庭表达无罪的观点和意见,而当事人的认罪态度,为法院日后判决有罪提供从轻处罚的依据。
三、凡事预则立,充分准备
检察机关的起诉书决定了法院的审判范围。律师的庭前准备工作非常艰苦,不过,将军不打无准备的仗,细致全面的庭前准备决定法庭的成败。控辩双方对抗,律师处于防御一方。“知己知彼者,百战不殆”,辩护目标确定后,律师要善于用控方视角和思维思考,有针对性地准备辩护预案。
如何预测控方策略和方案?换位思考,站在检察官角度来思考。如果自己是检察官,面对这个案件,将如何组织证据,如何指控犯罪事实,如何构建严密的进攻体系,如何避开证据的不足和漏洞……律师以此为基础,构建己方防御体系。
辩护律师的防御体系是立体的、多层次的,犹如建筑设计图,有整体框架,有分体结构,有外观形象,有内在细节。庭审中的辩护可分三个板块:发问、质证、辩论。围绕辩护目标,发问、质证、辩论循序渐进,环环相扣,彼此呼应。庭审中的辩护自有其韵律和节奏在其中,律师以和缓的发问亮相法庭,辩点隐含在一问一答中,质证是控辩双方短兵相接,打打杀杀硝烟不断,法庭辩论可谓全场最高潮,律师直抒胸臆,灵活运用十八般武艺,努力说服法官。
法庭是多方诉讼主体共同参与的动态过程,辩护策略要随时、随势而变,要随机应变。法庭上,律师根据庭审走向和变化对庭前预案做相应调整,对突发状况果断回应。例如,在交叉询问中,公诉人对辩方证人发问步步紧逼,证人难以招架,此时律师不能坐视不管,要找寻公诉人发问之漏洞,看其有无违反庭审规则,有无诱导发问,有无威胁语言,如有,则果断出击,进行抗议,申请法庭制止,以“反守为攻”、“攻其不备”来扭转局势。
此外,法庭之上的律师和被告人的配合很重要,这就需要律师在庭前应当多次会见被告人人,沟通交流,彼此熟悉、了解,从陌生人变成熟悉人,培养出一定的默契。我国法庭现有格局下,律师和被告人在法庭上座位相隔较远,不能自由沟通,这种庭前培养的默契尤为重要。
还有一些细节,辩护律师也不能忽视,比如被告人出庭时的着装问题。服装能够传达信息和信号,正式服装体现对法庭的尊重,也传递出对抗精神,休闲服装往往表现出善意和柔和。庭前律师应当对被告人的着装提出建议,让服装语言和辩护策略相契合。
四、刑事和解与博弈
中国刑事诉讼呈线性结构,辩护律师在各阶段辩护任务不同,辩护策略侧重点也不同。有一些案件,如伤害案,过失犯罪案等,存在庭前和解的基础,选择和解不失为一种方法。一旦达成刑事和解,直接影响到法庭的量刑,甚至在庭前获得被害人谅解使之自愿放弃起诉从而终结刑事程序。
刑事和解,源自“和为贵”的传统理念影响,有着深厚的人文基础,是恢复秩序、重构和谐的重要方法。刑事律师参与和解,通过斡旋、调停,促成当事人形成合意。律师在各方当事人之间建起缓冲带和隔离阀,避免了双方当事人直接见面可能引发的冲突升级。
律师参与刑事和解,首先要先知晓己方当事人的底线,然后和对方当事人及其律师谈判,可以通过讨价还价确定一个各方均能接受的意见。其次,刑事律师应灵活运用谈判技巧,合理运用博弈手段,保持一种弹性状态,和则各方受益,不和也不要增加不满。
五、知天知地、胜乃不穷
审判阶段,控、辩、审三方同聚法庭,集中、公开、按照严格程序核实证据、认定事实、确定罪与罚。
随着法治理念的深入,法律人对庭审的认识也在悄然发生变化,控辩两方对抗不对立,法庭不再是一个剑拔弩张、拼争输赢的战场,而犹若一场专题会议——诉讼各方依据庭审程序和规则,一起寻找案件真相,探求最佳的法律解决答案。庭审参与者理性、冷静地阐述各自意见,共同努力探寻最公正最正义的结果。法庭上演的对抗趋于和缓,在理性、平和氛围下到达正义彼岸。
如果以“知己知彼,百战不殆”为起点再出发,继续修炼进阶,则抵达“知天知地,胜乃不穷”。辩护律师如果能够掌握事物发展规律,洞悉世间万象,读懂不同诉讼参与人的心理,熟悉不同人的思维,则能够冲破个体思维禁锢,跳出案件来审视案件,胜算把握更大。
我们祖先很早就认识到智慧的巨大作用,即使在冷兵器时代的战场,也不能仅凭蛮力进行肉搏,比拼的是智慧。《孙子兵法》和《三十六计》记载作战之术,其作用早已不限于战场上的应用,而是成为中华历史文化中的一部分,融入了人们的生活。
刑事律师是运用智慧的专业群体,法学理论功底、职业经验和辩护技能只是必要基础,还要进行长时间学习、实践,汲取各类社会知识,提升多种技能,才能练就一身好武功,才能在个案辩护中,有勇有谋,有胆有识,取得胜利,展示出高超的辩护水准和个人魅力。
【本文摘自中国法制出版社2019年出版《分光镜下的法治》,标题及部分文字有改动】
(作者刘玲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清华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联合导师,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