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人,身份证被冒用的事情在发生在你我身边!
2014年,南宁市民李女士不慎将身份证遗失,之后立马进行了挂失,并在媒体上刊登了遗失声明。
今年,因为一次偶然的机会,她发现,自己已挂失的身份证竟被人冒用,办理了很多银行账户。
李女士查询了工行、建行、农行等3家银行,竟发现自己名下多出的账户达21个,有些是在南宁本地开通,还有些在百色、横县等地开通。
唐先生住在南宁市兴宁区某村。他将支付宝绑定银行账户,常在网上购物。2015年8月中旬,他查询银行卡流水账时,发现有人通过他的支付宝转走32200元。
原来,7月中旬,朋友莫某从唐先生的妻子手上,骗走他的身份证复印件,在别人的帮助下补办了唐先生的手机卡。
之后,莫某利用唐先生的手机号和个人信息,登录其支付宝账号,先后两次共偷走3万多元。
10月1日,莫某因涉嫌盗窃他人财物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刑拘。
天津市此前即审理一起利用他人身份证骗领银行卡进行出售的案件。
据了解,通过“身份证交易黑市”,确实可以买到与自己体貌特征相近的“真身份证”。
现有侦破的案件中,一人持有多个身份证借以逃避抓捕的现象非常常见,如陕西房姐“龚爱爱”即持有多个身份证。
据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官方微博消息,近日,公安部等八部门发布《关于规范居民身份证使用管理的公告》。身份证新规10项条款,条条与你有关,小编特梳理如下:
①公民应当依法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②公民应当依法使用居民身份证,不得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
③公民应当增强居民身份证安全保护意识,妥善保管居民身份证,防止丢失、被盗。
④登记指纹信息的居民身份证可以有效防止被他人冒用。公民可积极主动到公安机关申请换领登记指纹信息的居民身份证。
⑤公民应自觉配合居民身份证核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⑥公民应坚决抵制擅自复印、扫描居民身份证或者扣押居民身份证的行为。
⑦可积极检举伪造、变造、买卖、冒用居民身份证以及泄露、窃取、买卖、冒用公民个人信息等违法犯罪行为。
5条红线
①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居民身份证核查义务。不依法履行核查义务致使公民合法权益或公共利益遭受损害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②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当场核查,不得擅自记录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
③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复印、扫描居民身份证,不得扣留或者抵押公民的居民身份证。
④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对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严格保密。
⑤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对于单位内部建立的公民个人信息存储系统,要严格设定查询权限,严格控制知悉范围;要强化技术防护措施,严防信息泄露或者被窃取。
1项机制
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要建立不良信用记录人员“黑名单”制度,对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的个人,要列入不良信用记录“黑名单”库,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时进行必要限制,推动落实联合惩戒机制。
1、看护好自己的身份证,谨防丢失。最好不要借给别人使用,如果请他人代自己办事,也要托付给信任的人。
2、身份证复印件要保管好,不用的或者作废的要处理好,不能随意丢弃。
3、使用身份证复印件办理事情时,身份证复印件要做标注,最好使用蓝色或黑色的笔书写。
4、标注要注明身份证的用途,以及“仅可使用一次,再复印无效”等语句。
5、标注最好分三行书写,每行的最后画一条横线,防止别人加上其他内容。
6、书写的标注最好和身份证的实际内容有接触的部位,但是不要压住身份证的关键信息。
来源:人民日报、南国早报、网络综合整理
编辑:梧小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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