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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欠条的“8”大法律陷阱,你造么?

2016-12-19 潍坊昌邑法院


借条

借条不是简单写几行字就行了,借条应该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且能够作为证据保护当事者的利益。那么,如何书写一张正确的借条?如何让借条更有法律效力?




打欠条的“8”大法律陷阱,你造么?




1

打借条时故意写错名字

案例

王某父子向朋友张宗祥借款20万元,并打下借条,约定一年后归还欠款及利息。想不到王某父子在借条署名时玩了个花招,故意将“张宗祥”写成“张宗样”。张宗祥当时也没有注意。到还款期后,张宗祥找到二人催要借款,谁知二人却以借条名字不是张宗祥为由不愿归还。无奈之下,张宗祥将王氏父子告到法院。尽管法院支持了张的主张,但张也因在接借条时的不注意付出了很大代价。

提示:打借条时不妨请借款人把身份证号写上去,这样即使借款名字书写潦草,也可以凭身份证号确定其人。



2

是己借款,非己写条

案例

王某向张某借款10000元。在张某要求王某书写借条时,王某称到外面找纸和笔写借条,离开现场,不久返回,将借条交给张,张看借条数额无误,便将10000元交给王。后张向王索款时,王不认账。张无奈起诉法院,经法院委托有关部门鉴定笔迹,确认借条不是王所写。后经法院查证,王承认借款属实,借条是其找别人仿照自己笔迹所写。

提示:借条书写现场完成、不得离开视线。



3

利用歧义

案例

李某借周某100000元,向周某出具借条一份。一年后李某归还5000元,遂要求周某把原借条撕毁,其重新为周某出具借条一份:“李某借周某现金100000元,现还欠款5000元”。这里的“还”字既可以理解为“归还”,又可以解释为“尚欠”。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周某不能举出其他证据证实李某仍欠其95000元,因而其权利不会得到保护。

提示:借条内容应反复阅读,不留歧义。


4

以“收”代“借”

案例

李某向孙某借款7000元,为孙某出具条据一张:“收条,今收到孙某7000元”。孙某在向法院起诉后,李某在答辩时称,为孙某所打收条是孙某欠其7000元,由于孙给其写的借据丢失,因此为孙某搭写收条。类似的还有,“凭条,今收到某某元”。

提示:写清借款原因,“收”“借”分明。


5

财物不分

案例

郑某给钱某代销芝麻油,在出具借据时,郑某写道:“今欠钱某芝麻油毛重800元。”这种偷“斤”换“元”的做法,使价值相差10倍有余。

提示:写明借款用途,事由列清。


6

自书借条

案例

丁某向周某借款20000元,周某自己将借条写好,丁某看借款金额无误,遂在借条上签了名字。后周某持丁某所签名欠条起诉丁某归还借款120000元。丁某欲辩无言。后查明,周某在20000前面留了适当空隙,在丁某签名后便在后加了“1”。

提示:金额的阿拉伯数字后面追加汉字大写,谨防篡改。



7

两用借条

案例

刘某向陈某借款18000元。出具借据一张:“借到现金18000元,刘某”。后刘某归还该款,陈某以借据丢失为由,为刘某出具收条一份。后第三人许某持刘某借条起诉要求偿还18000元。

提示:将借据遗失一事明确载明。


8

借条不写利息

案例

李某与孙某商量借款10000元,约定利息为年息2%。在出具借据时李某写到:今借到孙某现金10000元。孙某考虑双方都是熟人,也没有坚持要求把利息写到借据上。后孙某以李某出具的借条起诉要求还本付息,人民法院审理后以合同法第211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的规定,驳回了孙某关于利息的诉讼请求。

提示:事先明确约定,并记载于借条之上。



写借条,要注意这8点

1

应写清楚借款人和放款人的法定全名

2

应写清楚借款金额,包括大写和小写的金额

3

应写清楚借款时间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确的借款期限

4

应写清楚借款用途

5

应写清楚还款的具体年月日

6

应写清楚借款的利息,应有明确的年利率或月利率,最终应支付的借款利息总额(包括大写和小写金额)等约定

7

应写清楚借款本息偿还的年月日时间及付款方式

8

应有借款本人亲自签章、手印或亲笔书写的签字


  借条不规范的“四种”常见情况

1

借款文书不规范或干脆没有,导致文义含糊、不确切,利息约定不明确

2

借贷双方名字书写不规范

3

借条不是借款人本人亲自书写

4

还有碍于双方友好关系,干脆没有任何文书,借款事实存在与否都很难证明


 

这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借条↓↓↓




◎来源:法制日报(fazhiribaoxinwen)、人民日报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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