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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文章 | 为数不多经过最高院再审的反向混淆大案,还不赶快来学习?!

杨宇宙 赢在IP
2024-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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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月9日,建发厂起诉迈克尔高司上海公司、迈可寇斯瑞士公司等长期生产、销售、宣传MK品牌箱包产品,侵犯其第1244366号商标专用权,构成反向混淆,请求判决迈克尔高司上海公司、迈可寇斯瑞士公司连带赔偿建发厂经济损失及其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9500万元等。该案经过一审、二审以及最高院再审,均认定迈克尔高司上海公司、迈可寇斯瑞士公司的行为不构成反向混淆。
反向混淆是指在后使用人对商标的使用已使之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以致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在前的商标注册人的商品来源于在后使用人或认为两者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反向混淆并不是传统商标法律制度中的概念,我国商标法并未对反向混淆有明确规定,“MK”案作为少有的经过最高院再审的反向混淆案件,其裁判规则对于反向混淆的认定和处理有指导和借鉴意义。最高院认为,在判断被诉侵权标识与注册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商标时,不仅要考察标识本身各构成要素的近似程度,而且还要考察是否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在判断是否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时,既要考虑被诉侵权标识的实际使用情况,还应结合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予以评判,在判断反向混淆时亦应如此。同时在反向混淆中,还应考察在后使用人的主观意图(是否有合理理由,是否有借用涉案商标商誉的意图)以及商标注册人的主观状态(是否有刻意接近、模仿被诉侵权标识,攀附被诉侵权标识商誉,主动寻求市场混淆效果的行为)。
供稿:秦琳编辑:任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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