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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分享 | 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支大粉、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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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6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浙0110民初15740号

原告: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湖大道1699号。

法定代表人:薛伟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卓东东,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彬彬,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支大粉,女,198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佳伟,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琳,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莱公司)诉被告支大粉、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莱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卓冬冬、被告淘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佳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支大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罗莱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大粉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带有“罗莱”字样的侵权商品,并销毁全部库存侵权商品;二、判令被告支大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00元;三、判令被告支大粉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30000元;四、判令被告淘宝公司断开被告支大粉侵权商品的网页链接;五、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罗莱公司撤回了第一、四项诉请并变更第二、三项诉请为:二、判令被告支大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0元;三、判令被告支大粉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20000元。

事实和理由:原告是国内较早涉足家用纺织品行业并集研发、设计、生产、销售于一体的龙头企业。2009年9月,原告登陆A股市场,2010年入选“中国2010年福布斯最具潜力企业”,2005年至2015年间被相关机构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福布斯中国潜力企业”、“中国纺织服装行业品牌价值50强企业”,2004年至2014年间罗莱品牌被江苏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授予“江苏名牌产品”称号,2005年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授予“中国名牌产品”称号,2014年12月由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出具品牌价值证书认定品牌价值为人民币二十亿八千四百万元,2016年3月,中国商业联合会、中华全国商业信息中心出具两份荣誉证书称,原告罗莱牌床上用品系列、被子系列分别连续十一年(2005-2015)和十年(2006-2015)荣列同类产品市场综合占有率第一,2016年中国家具CEO峰会上原告荣获“2015年度中国家具产业影响力品牌”。目前原告拥有10多家子公司,原创品牌及国际代理品牌20多个,连锁店近3000多家,销售网络遍及全国。

2017年,原告发现被告支大粉在被告二淘宝平台上开设了店名为“情人罗莱厂家直销”的淘宝店铺,销售挂有“罗莱”字样的被子、枕套等产品,且销量巨大。2018年3月5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在浙江省温州市中信公证处工作人员的见证下,登入“情人罗莱厂家直销”淘宝店铺,浏览商品名为“情人罗莱正品羽绒被95白鹅冬季加厚冬被芯春秋被子单双人白鸭绒”的商品,显示价格为276-406元,累计评价4701条,2018年销量268件。另有其他商品如“情人罗莱羽绒被95白鹅绒冬季加厚冬被春秋被子单双人白鸭绒棉被芯”、“情人罗莱蚕丝被子空调被春秋被芯夏季夏凉被单双人冬被水洗棉夏被”、“情人罗莱磨毛天丝空调被子全面夏凉被芯春秋薄被子夏季单双人夏被”等商品售价几百至几千元不等,且销量与库存量巨大。为了达到虚假宣传的目的,被告支大粉在此类产品上自行添加天猫平台图标。委托代理人在公证人员见证下在该店铺内花费326元购买“情人罗莱正品羽绒被95白鹅冬季加厚冬被芯春秋被子单双人白鸭绒”商品一件,订单编号为13120011460542136,并由浙江省温州市中信公证处收货,但被告支大粉在2018年3月21日将货物发送至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单方面显示货物签收,并不予重新发货。

原告认为,被告支大粉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构成了不正当竞争,严重损害了原告产品市场知名度和美誉度,严重侵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健康和财产权益。被告淘宝公司为被告支大粉提供销售品台,应尽到相应审查义务,断开侵权商品链接。综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以及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故诉至法院。

被告淘宝公司答辩称,一、淘宝公司为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的服务提供商,并非涉诉商品信息的发布者,也不作为买家或是卖家的身份参与买卖行为,故未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二、即使涉案商家在淘宝上发布涉案商品信息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淘宝公司因没有过错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三、无论涉案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经行为,淘宝公司均没有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

被告支大粉未作答辩。

原告罗莱公司、被告淘宝公司围绕诉讼请求、抗辩理由向本院提交了证据材料。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及质证,被告支大粉未到庭、未答辩,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原告罗莱公司提交的证据1注册商标证书,因原告明确本案主张的是企业字号权,故该些证据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确认;证据2荣誉证书,其中涉及商标的荣誉证书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确认;其余涉及企业的荣誉证书符合三性原则,本院予以确认;证据3第1308号公证书符合三性原则,本院予以确认;证据4差旅费支出凭证,其中公证费发票及高铁票符合三性原则,本院予以确认,其中部分差旅费支出凭证为复印件,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本院不予确认,但鉴于原告起诉出庭是事实,必然支出相应费用,故对相应支出的差旅费本院酌情予以认定。对被告淘宝公司提供的证据,原告均无异议,本院均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罗莱公司成立于2002年5月23日,注册资本70490.55万元,类型为港澳台与境内合资的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家用纺织品、酒店纺织品、鞋帽;批发天然植物纤维编织工艺品、刺绣工艺品、地毯、挂毯、床垫等。2011年9月,经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第四届第一次理事会选举通过,罗莱公司为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第四届理事会理事单位。罗莱公司的“罗莱”牌床上用品连续多年被中国商业联合会、中华全国商业信息中心认定为同类产品市场综合占有率第一位。2014年8月,罗莱家纺股份有限公司荣获2014年度“最具市场价值家纺品牌”称号。

2018年3月5日,罗莱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彬彬向浙江省温州市中信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当日,王彬彬在公证员和公证处工作人员的监督下,使用公证处电脑在淘宝网搜索“情人罗莱厂家直销”进入会员名为“富安娜床上用品有限公司”开设的店铺名为“情人罗莱厂家直销”的淘宝店铺,其中店铺首页上方显示“情人罗莱厂家直销”,点击“所有分类”下“所有宝贝”下拉菜单里的“按销量”,显示14个符合条件的商品,其中9件商品名称中使用了“情人罗莱”字样,进入商品名称为:“情人罗莱正品羽绒被95白鹅绒加厚冬被芯春秋被子冬季单双人白鸭绒”的商品页面,显示售价276-406,交易成功100,累计评论4710,商品详情中注明品牌“情人罗莱”,之后王彬彬进行了下单等操作。2018年3月19日,浙江省温州市中信公证处出具了(2018)浙温证内字第1308号公证书。

另查明,taobao.com(淘宝网)由淘宝公司注册经营。在淘宝公司网站注册为用户均需同意淘宝公司制定的服务协议,协议规定用户不得销售或提供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其它合法权益的商品或服务信息。淘宝公司确认淘宝会员名“富安娜床上用品有限公司”开设的淘宝店铺“情人罗莱厂家直销”由支大粉注册经营。罗莱公司确认被控侵权商品链接已被删除。

再认定,罗莱公司为维权支出公证费820元及差旅费若干并委托律师出庭。

本院认为,罗莱公司主张被告支大粉在店铺宣传中使用“情人罗莱”字样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本案中,原告的字号为罗莱,且原告企业名称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与影响力,被告支大粉在店铺名称、产品名称中的使用“情人罗莱”完整包含了原告的字号,极易造使得相关公众误认为其销售的产品来源于罗莱公司或与罗莱公司存在关联,故被告支大粉的行为构成对罗莱公司的不正当竞争,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因依现有证据,罗莱公司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及支大粉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均难以确定,且罗莱公司明确主张法定赔偿,综合考虑涉案企业字号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罗莱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确定赔偿数额为20000元。

因罗莱公司已经撤回对淘宝公司的诉请,故对淘宝公司的责任本院不再评判。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支大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20000元;

二、驳回原告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原告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125元,由被告支大粉负担15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成文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王梦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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