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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 | 能否依据反向工程获得的技术信息主张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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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6

导语:通过反向工程获得的技术信息,只要技术信息被采取保密措施并处于保密状态,仍具有相对秘密性,仍然符合不为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的商业秘密之要件,不因此丧失其秘密性。供稿:戴纯箴



判决书原文请戳(2016)沪民终47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反向工程获得的商业秘密,不认定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也就是说,被控侵权人通过反向工程获得的商业秘密,不构成侵范商业秘密的行为。

那么,相应的权利人所主张的商业秘密,能否是权利人通过反向工程获得技术信息?

在上海路启机械有限公司、曹坤等与优必选(上海)机械有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件中【(2016)沪民终470号】,权利人据以主张的商业秘密是将案外专利和对案外产品进行的反向工程相结合产生的技术信息,因此,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就是当据以主张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本身是反向工程获得的,该技术信息是否满足上述司法解释第九条关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构成要件,即有关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

上海高院二审认为,关于“优必选公司边测量边锯切的设计”技术信息是否系由优必选公司通过反向工程获得而丧失秘密性。对此,本院认为,根据案外人威迈公司与中国石油大学签订的《电脑优选横截锯研发》合同,约定由中国石油大学根据威迈公司提供的样机为原型进行仿制,但是该合同中也要求研发方完成包括机械(气动)设计、电控机软件设计和外型设计在内的设计。在该技术开发合同的附件中,在机械(气动)设计部分对于标识台、进料传送带、测量站等处均提出了自己的设计要求,尤其是在标识台部分,附件中明确载明“a)划线部分有原装的带传送改为前端一部分带传送,后面改为人送送料的惰轮机构”。因此,上述证据表明“MAXCUT系列电脑优选横截锯”系由案外人以德国样机为原型进行仿制,并在具体研发时进行了相应的自主设计。再结合该项技术的研发是在2008年3月31日以前,而本案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表明在2012年4月5日之前“优必选公司边测量边锯切的设计”技术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使得法院初步认定“优必选公司边测量边锯切的设计”技术信息在2012年4月5日之前处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事实状态,现四上诉人无法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边测量边锯切的设计”技术信息与德国样机所采用的技术信息相同或实质相同并已被该信息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的,故应由其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退而言之,即使优必选公司对德国优选锯样机进行反向工程,并仿制出具有与该样机完全相同技术信息的“MAXCUT系列电脑优选横截锯”,根据反法司法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优必选公司通过反向工程获得商业秘密亦不属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只要该技术信息被优必选公司和德国优选锯公司采取保密措施而处于保密状态,仍具有相对秘密性,仍然符合不为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的商业秘密之要件,不因此丧失其秘密性。故四上诉人关于“优必选公司边测量边锯切的设计”技术信息由于反向工程而丧失秘密性的上诉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编辑:任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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