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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北京奇智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等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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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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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判决书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2019)京73行初6419号

原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D座112室(德胜园区)。

法定代表人:周鸿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庭基,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海东,北京市立方(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奇智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6号院2号楼B座2层、3层301-306室。

法定代表人:邢文馨,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柳叶,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小容,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博华,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明雅,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第三人:上海二三四五网络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700号85幢6楼。

法定代表人:陈于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胜祥,北京恒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原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北京奇虎公司)、北京奇智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简称北京奇智公司)因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9年2月19日作出的第3914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被诉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被诉决定的利害关系人上海二三四五网络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上海二三四五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2019年11月1日,本院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奇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庭基,原告北京奇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柳叶、邓小容,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博华、朱明雅,第三人上海二三四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胜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诉决定系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上海二三四五公司就北京奇虎公司、北京奇智公司拥有的专利号为201210506965.9、名称为“一种网络修复方法和系统”的发明专利(简称本专利)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所作出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在被诉决定中认定:

一、审查基础和法律依据

北京奇虎公司、北京奇智公司于2018年10月26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其中将权利要求4中有关修复模块以及服务器中的部分特征补入到独立权利要求1中,其补入的具体特征为:权利要求4倒数第5行的特征“并将所述网络异常检测的结果发送给服务器”以及权利要求4倒数第3行的特征“所述服务器,用于接收所述网络异常检测的结果并保存”以及权利要求4倒数第2行特征“发送所述多个网络异常检测程序的升级数据包”以及权利要求4倒数第1行的特征“供所述多个网络异常检测程序进行升级”。上海二三四五公司对上述修改无异议。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核后认为,北京奇虎公司、北京奇智公司所作的修改方式是在权利要求1中补入权利要求4中记载的多个技术特征,以缩小保护范围,而且该修改也没有超出原申请文本记载的范围,因此北京奇虎公司、北京奇智公司对专利文件所作的修改属于《专利审查指南》(根据第七十四号局令修正)中对权利要求进一步限定,其修改方式和修改时机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专利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故对北京奇虎公司、北京奇智公司提交的修改文本予以接受。因此,本案的审理基础是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的说明书、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以及北京奇虎公司、北京奇智公司于2018年10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

二、证据认定

(一)关于证据1

证据1为中国专利文献,北京奇虎公司、北京奇智公司对证据1的真实性和公开时间均无异议。经审查,专利复审委员会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本专利申请日为2012年11月30日,证据1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证据。

(二)关于证据3-5

上海二三四五公司在2018年9月5日以及2018年12月7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第4.2节“使用公开的证据简介”中记载了如下内容:

“(1)360断网急救箱独立版--PC下载站

该“360断网急救箱独立版”在PC下载站这个网站上显示更新日期为2011年12月13日,而且在该下载页面的下面有网友的留言,留言的时间最早的一条是2012年4月10日。”

“将该“360断网急救箱独立版”下载之后,查看其软件属性,可以看出软件的修改时间为2011年12月9日。而且查看该软件的数字签名,日期为2011年12月9日13时55分18秒。”

“其中证据5第(2018)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5811号公证书有对数字签名的具体介绍,供专利复审委员会参考,在此不再展开详细介绍。”

(2)360安全卫士正式版8.5.0.2002e简体中文安装版--系统之家

该“360安全卫士正式版8.5.0.2002e简体中文安装版”在系统之家这个网站上显示更新日期为2012年3月30日,将该“360安全卫士正式版8.5.0.2002e简体中文安装版”下载之后,查看其软件属性,可以看出软件的修改时间为2012年3月24日。而且查看该软件的数字签名,日期为2012年3月22日11时1分48秒。”

并且在上述第4.2节的第3)部分其他网站下载的统计表中也记载了证据3、4的内容。

综上,上海二三四五公司在意见陈述书中已经明确记载了如何使用证据3-5的相关内容,因此,对于北京奇虎公司、北京奇智公司认为“上海二三四五公司没有针对证据3-5陈述具体无效理由,故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主张,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支持。根据上海二三四五公司提出的上述意见陈述可知,上海二三四五公司未主张使用证据3-5作为单独的现有技术评述本专利的新颖性或者创造性,仅作为证据6的辅助证据来使用,证据5仅供专利复审委员会参考,证据3用于证明从其他网站下载的两个软件与证据4中的软件具有相同的功能,证据4用于证明证据6中软件的获取来源以及下载、安装、使用过程,鉴于证据3-证据5公证书的原件与复印件内容一致,在没有相反证据予以推翻的前提下,专利复审委员会对证据3-证据5公证书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三)关于证据6和证据4

上海二三四五公司主张其提交的证据6使用的是证据4下载保存的两个软件,一个来自系统之家网站www.xitongzhijia.net下载的软件“360安全卫士正式版8.5.0.2002e简体中文安装版”,上海二三四五公司主张其更新日2012年3月30日为公开日;另外一个是从CSDN网站https://www.csdn.net的“下载”版块中所下载的软件“360安全卫士_8.5正式版”的安装文件,上海二三四五公司主张其上传日2012年3月9日为公开日。

北京奇虎公司、北京奇智公司认为证据6中使用的文件夹是证据4进行公证的,但是两个公证时间不连续,公证处的电脑不是封存的状态,仅靠公证员的备注无法证明没有更改过相应文件夹,无法认可证据4和证据6之间的关联性。并且认为证据4下载这两个软件的网站公信力较低,不认可真实性和公开性,网页承载的资源存在被修改的可能性,修改后不体现修改时间,因此,对于上述两个软件的公开日期不予认可。

(1)关于证据6与证据4的关联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根据证据6所记载的公证过程来看,证据6是2018年8月20日上海二三四五公司在公证处点击于2018年7月24日在该公证处下载所得的“20180724-2”文件夹中两个软件,分别安装使用的保全过程。第一个软件获取过程是:证据6在公证书的第4步骤中记载“打开文件名为‘20180724-2’文件夹,点击安装‘psetup128954’软件(此软件为代理人冯鹏雷于2018年7月24日在本处下载所得,具体详见05812号公证书),显示相关页面内容,对所显示的页面内容进行拷屏打印,打印结果见所附打印稿的第4-8页”。

第二个软件获取过程是:在证据6公证书第32步骤中记载“打开文件名为‘20180724-2’文件夹,打开名为‘306安全卫士-8.5正式版-CSDN’文件夹,显示相关页面内容,对所显示的页面内容进行拷屏打印,打印结果见所附打印稿的第45-46页”。根据上述记载可见,证据6中所安装使用的软件是代理人冯鹏雷于2018年7月24日在本公证处下载所得的“20180724-2”文件夹中保存的两个软件,即北京市国信公证处在(2018)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5812号公证书(证据4)中经过公证保全的文件。

上海二三四五公司同时提交了第05812号公证书(即证据4)和第05821号公证书(即证据6),用于证明证据6中软件的获取来源以及下载、安装、使用过程。虽然在证据4中公证处下载保存的文件与证据6中安装使用的文件在时间上存在一定时间间隔,但鉴于公证机构作为没有利害关系的中立方,其出具的证明应具有权威性。关于第一个软件,证据4所附附件第39-43页以及第72-75页显示软件的版本均为“360安全卫士8.5.0.2002”安装版本,证据6所附附件第5-7页显示软件的安装版本为“360安全卫士8.5.0.2002”,证据6所附附件第27-32页显示的“360断网急救箱”的主程序版本也是“360安全卫士8.5.0.2002”,可见,证据6安装的版本号与证据4中安装的版本号一致。另外,证据6所附附件第47-49页显示第二个软件的版本是“360安全卫士_8.5正式版”,这与证据4中所附附件90-112页中显示的软件版本“360安全卫士_8.5正式版”一致,且两者的版本号均为“360安全卫士8.5.0.2001”安装版。且证据6中清楚记载了所安装的两份软件是从证据4第05812号公证书中公证人员下载取得的文件夹“20180724-2”中保存的软件,没有证据表明公证人员有更改或篡改文件夹或文件的情形,因此在北京奇虎公司、北京奇智公司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在公证处保存的文件出现过更改的情况下,专利复审委员会认可证据6中安装的软件即为证据4中经保全下载取得的文件,证据6与证据4之间具有关联性,对这两份公证书的证明效力予以认可。

(2)关于证据6中第一个软件(从系统之家网站www.xitongzhijia.net下载的软件“360安全卫士正式版8.5.0.2002e简体中文安装版”)

对于证据6公证的两个软件,第一个软件使用的是证据4中名称为“20180724-2”文件夹中的‘psetup128954’安装软件,根据证据4公证书步骤6至10和所附附件第9-23页的描述,其记载了从系统之家网站www.xitongzhijia.net下载软件“360安全卫士正式版8.5.0.2002e简体中文安装版”(其被命名为‘psetup128954’软件,并保存在20180724-2文件夹中,具体参见证据4所附附件第22页)进行证据保全的完整过程。经核实,系统之家网站www.xitongzhijia.net属于专业的IT技术网站,目前也无证据证明该网站与本案双方当事人具有利害关系。在北京奇虎公司、北京奇智公司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证据4是可以不留痕迹进行修改的情况下,不能武断的认为证据4所涉及的内容不可信。故,基于现有证据并结合双方当事人的意见陈述,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对于在系统之家网站下载“360安全卫士正式版8.5.0.2002e简体中文安装版”软件的真实性以及该软件可供用户下载使用的事实予以采信。

关于该软件的公开日期,根据证据4公证书所附附件第27页的记载,文件夹“20180724-2”中‘psetup128954’软件的数字签名信息中显示签名人为360.cn,签名时间为2012年2月22日,根据证据4公证书所附附件第9页显示该软件的更新日期是2012年3月30日,下载5097次。由上述记载信息可知,该“360安全卫士正式版8.5.0.2002e简体中文安装版”软件已于2012年2月22日制作完成,于2012年3月30日在系统之家的下载版块上更新并可供用户下载使用。虽然北京奇虎公司、北京奇智公司质疑该系统之家网站的更新时间不代表该软件的公开日期,进而不能确定该软件的公开时间。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对于为用户提供下载软件服务的网站而言,其更新下载的软件后即提供给用户下载是大概率事件,而北京奇虎公司、北京奇智公司仅提出更新日期不代表公开日期的质疑却未进一步作出有效查证来支持其主张,就本案而言,该“360安全卫士正式版8.5.0.2002e简体中文安装版”软件的更新时间(2012年3月30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2012年11月30日)数个月的时间,基于现有证据并结合双方当事人的意见陈述以及本领域技术人员的一般认知水平,可以确定“360安全卫士正式版8.5.0.2002e简体中文安装版”软件在本专利的申请日前已上传到系统之家网站上并可供用户下载使用具有高度的盖然性,因此,该“360安全卫士正式版8.5.0.2002e简体中文安装版”软件已经构成了专利法意义上的使用公开。

(3)关于证据6中第二个软件(从CSDN网站https://www.csdn.net的“下载”版块中所下载的软件“360安全卫士_8.5正式版”)

第二个软件使用的是证据4中名称为“20180724-2”文件夹内的“306安全卫士-8.5正式版-CSDN”文件夹中的‘360安全卫士_8.5正式版’安装软件,根据证据4公证书步骤37至步骤62和所附附件78至第110页的描述,其记载了从CSDN网站www.csdn.net下载软件“360安全卫士_8.5正式版”(其被命名为‘360安全卫士_8.5正式版’软件,并保存在“20180724-2”文件夹内的“306安全卫士-8.5正式版-CSDN”文件夹中,具体参见证据4所附附件第94页)进行证据保全的完整过程。经核实,CSDN网站属于专业的IT技术网站,可信度较高,目前也无证据证明该网站与本案双方当事人具有利害关系。在没有相反证据证明证据4记载的内容不真实的情况下,应认定该网站上载的内容具有真实性。虽然北京奇虎公司、北京奇智公司质疑CSDN网站上“论坛”和“博客”版块的内容可以修改,但证据4是从CSDN网站下载板块下载的软件,其并不属于博客文章,而且北京奇虎公司、北京奇智公司也未提供直接证据来证明该下载版块所发布的软件是可以进行任意编辑或篡改的;至于下载该软件所需要的积分/C币发生过变化,只能说明该网站对于下载该软件的价格进行过调整,并不代表可以对该软件进行任意编辑或篡改。在北京奇虎公司、北京奇智公司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证据4是可以不留痕迹进行修改的情况下,不能武断的认为证据4所涉及的内容不可信。故,基于现有证据并结合双方当事人的意见陈述,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在CSDN网站www.csdn.net下载“360安全卫士_8.5正式版”软件的真实性以及该软件可供用户下载使用的事实予以采信。

关于该软件的公开时间,根据证据4公证书所附附件第99页的记载,文件夹“20180724-2”中‘360安全卫士_8.5正式版’软件的数字签名信息中显示签名人为360.cn,签名时间为2012年3月8日,根据证据4所附附件第85页显示该软件的上传日期是2012年3月9日,由上述记载信息可知,该‘360安全卫士_8.5正式版’软件已于2012年3月8日制作完成,并于2012年3月9日上传至CSDN的下载版块上。北京奇虎公司、北京奇智公司质疑该CSDN网站需要花费时间对于上传的软件进行审核,故该上传日期不代表该软件的公开日期,进而不能确定该软件的公开时间。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对于为用户提供下载软件服务的网站而言,对于上传文件的审核时间通常不会超过一个月的时间期限,而北京奇虎公司、北京奇智公司仅提出上传日期不代表公开日期的质疑却未进一步作出有效查证来支持其主张,就本案而言,该“306安全卫士-8.5正式版-CSDN”软件的上传时间(2012年3月9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2012年11月30日)数个月的时间,基于现有证据并结合双方当事人的意见陈述以及本领域技术人员的一般认知水平,可以确定‘306安全卫士_8.5正式版’软件在本专利的申请日前已上传到CSDN网站上并可供用户下载使用具有高度的盖然性,因此,该“360安全卫士_8.5正式版”软件已经构成了专利法意义上的使用公开。

综上,在没有足够证据否定证据6和证据4中“360安全卫士正式版8.5.0.2002e简体中文安装版”和“306安全卫士-8.5正式版”软件真实性的情况下,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上述软件在本专利的申请日前已上传到网站并供用户下载使用的事实成立,其构成现有技术。

三、关于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一)关于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网络修复方法,证据6涉及360安全卫士产品的360断网急救箱应用(相当于一种网络修复方法),该软件的操作界面显示“360断网急救箱”,在图中可以看见“全面诊断”按钮,使用提示标注为“如果遇到打不开网页,登录不上聊天软件等无法上网的问题,建议您全面诊断网络”。该图中还有如下操作选项“网络硬件配置:检查网线是否插好,网卡及驱动是否正常工作等”“网络连接配置:检查网卡相关设置是否正确,IP地址是否配置正确”“DHCP服务:检查DHCP服务是否正常工作”“DNS服务:如果您能上QQ,但打不开网页,往往是DNS服务出现问题”“HOSTS服务:如果有些网页无法打开,往往是HOST出现问题”“IE浏览器设置:检查IE浏览器是否设置了代理服务器”以及“检查电脑能否上网:检查您的电脑是否可以访问网页,网络是否连接”。从图中可以看出,“360断网急救箱”可以分别对“网络硬件配置”“网络连接配置”“DHCP服务”“DNS服务”“HOSTS服务”“IE浏览器设置”以及“检查电脑能否上网”进行诊断检测(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网络硬件检测程序包括检测网络连接使用的硬件是否正常的程序和/或检测网络属性配置是否正确的程序”;“所述网络服务检测程序包括检测动态主机配置协议DHCP服务是否正常的程序、和/或检测DNS服务是否正常的程序、和/或检测HOSTS文件配置是否正常的程序”;“所述浏览器配置检测程序包括检测浏览器是否使用代理服务器的程序”以及“和/或检测浏览器是否能够正常访问网页的程序”以及“网络异常检测工具包接收网络异常检测命令,其中,所述网络异常检测工具包中整合有多个网络异常检测程序,所述多个网络异常检测程序包括以下至少之一:网络硬件检测程序、网络服务检测程序、浏览器配置检测程序”;和“网络异常检测程序为根据网络异常原因分类后设定的程序;”)。

证据6所附附件第11-13页还公开了,点击证据6所附附件第11页中界面中的“全面诊断”按钮,显示“正在进行全面网络诊断,请稍候…”,即进入证据6中所附附件第12页和13页所示的界面,开始进行网络异常诊断,按照各个检测项目依次进行诊断,并根据诊断结果显示“网络硬件配置选项检测正常”,的显示界面;以及“网络硬件配置”“网络连接配置”“DHCP服务”“DNS服务”“HOSTS服务”“DNS服务”“IE浏览器设置”“检查电脑能否上网”的诊断结果(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根据所述网络异常检测命令,按照设定规则调用所述多个网络异常检测程序进行异常网络的网络异常检测”)。

证据6所附附件第27页、第28页还公开了,界面显示诊断完毕后,当网络存在异常时,显示“发现4项问题,建议您立即修复!”提示,并出现“立即修复”按钮,证据6所附附件第29页中用户可以点击“立即修复”按钮,对异常网络进行修复(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使用网络异常检测工具包根据所述网络异常检测的结果对所述异常网络进行修复”)。证据6所附附件第30-32页还公开了,页面显示“部分项目需要重启后才能修复,如重启后仍无法上网,建议您尝试LSP修复”“Windows的网络连接可以由称为‘分层服务提供商LSP’的机制进行扩展,实现广泛实用用途。但这种扩展也经常被恶意软件利用,劫持LSP协议,干扰用户正常上网”(相当于所述网络异常检测工具包中还整合有第一修复程序,所述第一修复程序用于检测并修复LSP协议异常造成的网络异常)。

证据6所附附件第12-13页还公开了,“360安全卫士”这款产品在下载安装在电脑客户端之后会与“360云安全中心”(相当于服务器)相连接。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6中第一个软件(从系统之家网站下载的软件“360安全卫士正式版8.5.0.2002e简体中文安装版”)存在如下区别特征:1)检测浏览器FLASH插件是否正常的程序;2)所述网络异常检测工具包中还包括第二修复程序,所述第二修复程序用于进行将网络连接恢复到初始状态的网络异常修复程序;3)将所述网络异常检测的结果发送给服务器;所述服务器,用于接收所述网络异常检测的结果并保存,发送所述多个网络异常检测程序的升级数据包,供所述多个网络异常检测程序进行升级。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本专利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快速对网络异常作出处理。

对于区别特征1),采用浏览器插件FLASH来增强网页的可浏览性,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当网络出现功能异常时,增加对该功能的检测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特征2),证据6中第二个软件(从CSDN网站下载的软件“360安全卫士_8.5正式版”)还公开了360安全卫士中的“360断网急救箱”,同样公开了如下内容:“全面诊断”按钮,使用提示标注为“如果遇到打不开网页,登录不上聊天软件等无法上网的问题,建议您全面诊断网络”。该图中还有如下操作选项“网络硬件配置:检查网线是否插好,网卡及驱动是否正常工作等”“网络连接配置:检查网卡相关设置是否正确,IP地址是否配置正确”“DHCP服务:检查DHCP服务是否正常工作”“DNS服务:如果您能上QQ,但打不开网页,往往是DNS服务出现问题”“HOSTS服务:如果有些网页无法打开,往往是HOST出现问题”“IE浏览器设置:检查IE浏览器是否设置了代理服务器”以及“检查电脑能否上网:检查您的电脑是否可以访问网页,网络是否连接”,从图中可以看出,“360断网急救箱”可以分别对“网络硬件配置”“网络连接配置”“DHCP服务”“DNS服务”“HOSTS服务”“IE浏览器设置”以及“检查电脑能否上网”进行诊断检测。另外,从证据6所附附件第56-57页可以看出,界面显示“您的网络已恢复正常!如仍无法上网,建议您尝试强力修复”以及“您确认要强力修复吗?强力修复会把网络设置还原到Windows初始状态,需要您重启电脑才会生效”。可见,在“360断网急救箱”中集成有“强力修复”程序,且该“强力修复程序”用来把网络设置还原到Windows初始状态(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所述所述网络异常检测工具包中还包括第二修复程序,用于进行将网络连接恢复到初始状态的网络异常修复程序)。可见,证据6中第二个软件“360安全卫士_8.5正式版”的“360断网急救箱”应用给出了采用上述区别特征2)的技术启示。在上述技术启示之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实现权利要求1所述在网络异常检测工具包中整合第一修复程序和第二修复程序的技术方案。

对于区别特征3),证据1公开了一种网络故障检测的系统及方法(相当于一种网络修复方法),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当客户端的网络发生故障时,用户通常直接拨打运营商的服务号码上报故障,在运营商的远程指导下进行计算机的设置、诊断和测试。如果远程指导不能解决问题,运营商还要派维修人员上门解决问题,这将导致运营商的运营费用居高不下,并且解决问题的效率低下,给用户也带来诸多麻烦。

证据1还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本发明公开了一种网络故障检测的系统,该系统包括设置于PC机上的网络故障检测客户端(相当于客户端),该网络故障检测客户端包括:故障检测模块,用于接收到故障检测请求时对PC机的网络连接进行检测,在检测到故障后返回故障原因给用户界面模块;所述故障检测模块包括:物理层检测模块、链路层检测模块、网络层检测模块和应用层检测模块这四者中的任意一个或任意组合(相当于“接收网络异常检测命令”“其中,整合有多个网络异常检测程序”),且各个检测模块接收到故障检测请求时对自身对应的物理层、或链路层、或网络层、或应用层的网络连接进行检测,并在检测到故障时返回故障原因给用户界面模块。

证据1还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其中,所述网络故障检测客户端进一步包括:系统安全模块,转发来自用户界面模块的系统安全信息更新请求、或定时发送系统安全信息更新请求给所述集中管理服务器端(相当于服务器),从集中管理服务器端下载系统安全信息更新PC机的系统安全信息。其中,所述系统安全信息为:病毒库信息、或操作系统漏洞库信息、或网络故障检测客户端软件升级信息。

证据1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上段所述的网络故障检测客户端中,物理层检测模块、链路层检测模块、网络层检测模块、应用层检测模块、自动修复模块、系统安全模块的工作均是由来自用户界面模块的请求触发的,即被动触发。这些模块也可以采用主动触发的方式来工作,即按预先设置的周期来定时触发其各自的检测、修复等处理。

证据1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由于物理层检测模块、链路层检测模块、网络层检测模块和应用层检测模块分别对应的物理层、链路层、网络层和应用层为由低到高的四个协议层,因此最佳的检测方式就是从最低协议层开始由低到高逐一检测各个协议层。具体来说就是:首先由物理层检测模块定时、和/或在接收到来自用户界模块的故障检测请求时进行检测,当物理层检测模块未检测到任何故障时才发送故障检测请求给链路层检测模块;当链路层检测模块未检测到任何故障时再发送故障检测请求给网络层检测模块;当网络层检测模块未检测到任何故障时再发送故障检测请求给应用层检测模块;当应用层检测模块未检测到任何故障时不作任何处理、结束整个检测过程(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按照设定规则调用所述多个网络异常检测程序进行异常网络的网络异常检测”)。

证据1还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此外,故障检测模块中的各个检测模块也可以在检测到故障时发送故障修复请求给自动修复模块,指示其对物理层、链路层、网络层、或应用层进行修复(相当于“根据所述网络异常检测的结果对所述异常网络进行修复”)。

证据1还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故障检测模块上报故障原因统计结果给集中管理服务器端,从而运营商可通过集中管理服务器了解各个用户终端的网络连接故障情况,以便制定有效的网络连接故障解决方案(相当于“所述服务器,用于接收所述客户端发送的所述网络异常检测的结果并保存”)。

证据1还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集中管理服务器端根据接收到的系统安全信息更新请求,查询自身管理的网络故障检测客户端软件版本信息、或病毒库信息、或操作系统漏洞库信息等等,确定当前发送请求的PC机是否需要更新这些信息。当确定需要更新时返回系统安全信息给系统安全模块,该系统安全信息可以为:网络故障检测客户端软件的最新版本号、或最新病毒信息、或最新操作系统漏洞信息等等。步骤234:系统安全模块按接收到的系统安全信息对网络故障检测客户端软件进行升级、或更新PC机的病毒库、或更新PC机的操作系统漏洞库等等,完成系统安全信息更新过程(相当于网络异常检测程序的升级数据包)。

由此可见,证据1公开了上述区别特征3),并且其在证据1中所起的作用与上述技术特征在本专利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因此证据1给出采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的技术启示。在证据1中公开了从服务器端下载系统安全信息,系统安全信息中又包含网络故障检测客户端软件升级信息的基础上,从服务器中下载系统安全信息,则服务器中必然存储该系统安全信息,而系统信息中包含的软件升级信息自然能够为相应的软件升级,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设置。因此,在证据6的基础上结合证据1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二)关于权利要求2-3

在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专利复审委员会进一步审查认定从属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关于权利要求4-7

权利要求4-7是与方法权利要求1-3限定的步骤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基于与评述权利要求1-3相似的评述理由,权利要求4-7相对于证据6、证据1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也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鉴于权利要求1-7相对于证据6结合证据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成立,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其他无效理由和证据组合方式不再进行评述。

据此,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被诉决定,决定:宣告本专利权全部无效。

原告北京奇虎公司、北京奇智公司诉称:一、被诉决定用以评述权利要求1创造性所使用的证据组合方式超出了本案第三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且原告并无陈述意见的机会,故被诉决定违反请求原则和听证原则,构成程序违法。二、证据6涉及使用公证处电脑上存储的两个安装程序,并非通过拆封证据4中的光盘获得相关程序进行操作,故证据6所涉软件的来源不真实。三、证据1并未公开被诉决定认定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6第一个软件的区别特征3),证据1亦未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在此基础上,其他权利要求也具备创造性。综上,原告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辩称,坚持被诉决定中的意见,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审查结论正确,原告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上海二三四五公司述称,同意被告意见,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查结论正确,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

本案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6年12月21日授权公告的专利号为201210506965.9、名称为“一种网络修复方法和系统”的发明专利(即本专利),申请日为2012年11月30日,专利权人为北京奇虎公司、北京奇智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有七项。

2018年8月6日,上海二三四五公司针对上述专利权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7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公开号为CN102064979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公开日为2011年5月18日。

2018年8月6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北京奇虎公司、北京奇智公司,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2018年9月5日,上海二三四五公司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1:公开号为CN1917454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公开日为2007年2月21日;证据2:公开号为CN102064979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公开日为2011年5月18日;证据3:(2018)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5811号公证书复印件;证据4:(2018)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5812号公证书复印件;证据5:(2018)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5813号公证书复印件;证据6:(2018)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5821号公证书复印件。

2018年9月13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了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上海二三四五公司于2018年9月5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的副本转送北京奇虎公司、北京奇智公司。

2018年9月20日,北京奇虎公司、北京奇智公司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书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上海二三四五公司提出的无效理由均不成立。

2018年10月26日,北京奇虎公司、北京奇智公司针对上海二三四五公司于2018年9月5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北京奇虎公司、北京奇智公司修改了权利要求1,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的修改替换页。将权利要求1中增加如下特征“将所述网络异常检测的结果发送给服务器;所述服务器,用于接收所述网络异常检测的结果并保存,发送所述多个网络异常检测程序的升级数据包,供所述多个网络异常程序进行升级”。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内容如下:

“1.一种网络修复方法,包括:

网络异常检测工具包接收网络异常检测命令,其中,所述网络异常检测工具包中整合有多个网络异常检测程序,所述多个网络异常检测程序包括以下至少之一:网络硬件检测程序、网络服务检测程序、浏览器配置检测程序;所述网络异常检测工具包中还整合有第一修复程序和第二修复程序,所述第一修复程序用于检测并修复LSP协议异常造成的网络异常,所述第二修复程序用于进行将网络连接恢复到初始状态的网络异常修复,其中,所述多个网络异常检测程序为根据网络异常原因分类后设定的程序;

根据所述网络异常检测命令,按照设定规则调用所述多个网络异常检测程序进行异常网络的网络异常检测;

使用网络异常检测工具包根据所述网络异常检测的结果对所述异常网络进行修复;

其中,所述网络硬件检测程序包括检测网络连接使用的硬件是否正常的程序和/或检测网络属性配置是否正确的程序;所述网络服务检测程序包括检测动态主机配置协议DHCP服务是否正常的程序、和/或检测DNS服务是否正常的程序、和/或检测HOSTS文件配置是否正常的程序;所述浏览器配置检测程序包括检测浏览器是否使用代理服务器的程序、和/或检测浏览器FLASH插件是否正常的程序、和/或检测浏览器是否能够正常访问网页的程序;

将所述网络异常检测的结果发送给服务器;所述服务器,用于接收所述网络异常检测的结果并保存,发送所述多个网络异常检测程序的升级数据包,供所述多个网络异常检测程序进行升级。”

2018年11月9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向上海二三四五公司发出了转送文件通知书,将北京奇虎公司、北京奇智公司于2018年10月26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所附文件的副本转送给上海二三四五公司。

2018年12月7日,上海二三四五公司针对北京奇虎公司、北京奇智公司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提交了意见陈述书。

2018年12月10日,北京奇虎公司、北京奇智公司面取上海二三四五公司于2018年12月7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并表示口头审理当庭进行意见陈述。

2018年12月25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口头审理过程中确认了以下事项:

1.上海二三四五公司当庭放弃2018年8月6日请求书提出的无效理由,并明确其理由以2018年9月5日和2018年12月7日提交的无效理由为准,放弃2018年12月7日提出的关于权利要求4不具备新颖性的无效理由。

2.上海二三四五公司对北京奇虎公司、北京奇智公司于2018年10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修改文本无异议,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核当庭告知双方当事人本次口头审理所依据的文本是:北京奇虎公司、北京奇智公司于2018年10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

3.上海二三四五公司提交了证据3至证据6公证书的原件。北京奇虎公司、北京奇智公司对证据1至2的真实性和公开时间无异议;认为上海二三四五公司没有针对证据3-5陈述具体无效理由,因此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上海二三四五公司认为证据3-5在意见陈述书中已经涉及如何使用,因此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专利复审委员会当庭告知双方当事人,上海二三四五公司在意见陈述书中提及证据3-5,不能认为没有结合证据3-5具体阐述理由。北京奇虎公司、北京奇智公司不认可证据6的真实性和公开时间,北京奇虎公司、北京奇智公司当庭提交三份参考资料(2018)京长安内经证字第39971号公证书复印件、(2018)京长安内经证字第51559号公证书复印件及与公证书中的网站相关的修改上传日期的彩页截图,供专利复审委员会参考。证据6是在公证处电脑上使用证据4中下载的软件进行具体演示的过程。证据5是对证据3、4的辅助证据。上海二三四五公司主张证据6两个软件的更新时间和上传时间都在本申请的申请日之前,因此可以作为现有技术使用。

2019年2月19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被诉决定,并于2019年3月1日发文。

在本案开庭审理过程中,北京奇虎公司、北京奇智公司表示对被诉决定中除证据6以外的其他现有技术公开内容的记载以及权利要求1与证据6中第一个软件的区别特征的认定没有异议,但认为被诉决定使用的证据组合方式超出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被告违反听证原则和请求原则,且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另查,上海二三四五公司于2018年12月7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的《复审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中记载有:“虽然上述截图均来自对‘360断网急救箱’的操作运行后截屏得到,但是对来自不同网站的两个‘360安全卫士8.5’版本中所集成的‘360断网急救箱’操作后得来的,如果专利权人认为所得到的截屏是来自两个软件产品,那么退一步说,权利要求1相对于两个‘360断网急救箱’软件产品所公开的技术特征的结合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2)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6、证据1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再查,《口头审理记录》中关于创造性部分记载“以D6做最接近D6+公知”“D6+D1/D6+D1+公知”,其中请求人(即上海二三四五公司)均表示“同书面意见”,并提出“把两个版本结合也是可以评述创造性”,被请求人(即北京奇虎公司、北京奇智公司)对此陈述了意见。

以上事实,有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及修改后权利要求书、证据1、证据4、证据6、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复审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口头审理记录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被诉决定是否存在违反法定程序情形;二、证据6的真实性是否应当予以认可;三、本专利权利要求1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一、被诉决定是否存在违反法定程序情形

原告主张,本案第三人在无效程序中并未提出“证据6的第一个软件+证据6的第二个软件+证据1+公知常识”的证据组合方式用以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专利复审委员会亦未将这一证据组合方式告知原告,故被诉决定违反请求原则和听证原则,构成程序违法。

对此,本院认为,首先,关于专利复审委员会是否违反请求原则的问题。对于请求原则的概念和含义,相关法律法规并无相应规定,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所谓请求原则,是指复审程序和无效宣告程序均应当基于当事人的请求启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应当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和必要的证据一式两份。无效宣告请求书应当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并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本案系经请求人上海二三四五公司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所启动,且其结合提交的证据具体说明了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据此,专利复审委员会并未违反请求原则。其次,关于专利复审委员会是否违反听证原则的问题。所谓听证原则,是指在作出审查决定之前,应当给予审查决定对其不利的当事人针对审查决定所依据的理由、证据和认定的事实陈述意见的机会,即审查决定对其不利的当事人已经通过通知书、转送文件或者口头审理被告知过审查决定所依据的理由、证据和认定的事实,并且具有陈述意见的机会。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本案第三人在无效程序中明确提出了“权利要求1相对于两个‘360断网急救箱’软件产品所公开的技术特征的结合也不具备创造性”以及以证据6结合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证据组合方式评价权利要求1创造性的无效理由,在口头审理过程中,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上述证据组合方式(包括证据6第一个软件结合证据6第二个软件和证据1以及公知常识)进行了审理,原告也针对上述证据组合方式具体陈述了意见。因此,专利复审委员会并未超出无效理由进行审理,亦未违反听证原则。综上,原告关于被诉决定存在违反法定程序情形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证据6的真实性是否应当予以认可

原告主张,证据6和证据4的公证时间不同,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两次公证所使用的计算机相同,亦不能证明证据6中使用的软件就是证据4公证下载的软件,故证据6中用于安装和演示的两个软件不具有真实性,其公开日期无法确认,不能用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对此,本院认为,根据证据6所记载的公证过程来看,证据6是2018年8月20日上海二三四五公司在公证处点击于2018年7月24日在该公证处下载所得的“20180724-2”文件夹中两个软件,分别安装使用的保全过程。第一个软件获取过程是(公证书的第4步骤):打开名为“20180724-2”文件夹,点击安装“psetup1287954”软件,显示相关页面内容,对所显示的页面内容进行拷屏打印,打印结果见所附打印稿的第4-8页。第二个软件获取过程是(公证书第32步骤):打开名为“20180724-2”文件夹,打开名为“360安全卫士-8.5正式版-CSDN”文件夹,显示相关页面内容,对所显示的页面内容进行拷屏打印,打印结果见所附打印稿的第45-46页。并且,证据6安装的上述两个软件版本号与证据4中安装的两个软件版本号一致。因此,在原告未提交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认可被诉决定的认定理由和结论,即:对于证据6公证的两个软件,第一个软件使用的是证据4中名称为“20180724-2”文件夹中的从系统之家网站www.xitongzhijia.net下载的“psetup1287954”安装软件(即360安全卫士正式版8.5.0.2002e简体中文安装版),第二个软件使用的是证据4中名称为“20180724-2”文件夹内的“360安全卫士-8.5正式版-CSDN”文件夹中的从CSDN网站www.csdn.net下载的“360安全卫士_8.5正式版”安装软件,且两软件在上述网站的更新日期或上传日期早于本专利申请日,故上述两软件相应技术内容构成现有技术。原告上述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三、本专利权利要求1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网络修复方法,证据6涉及360安全卫士产品的360断网急救箱应用。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6中第一个软件(即从系统之家网站下载的软件“360安全卫士正式版8.5.0.2002e简体中文安装版”)存在如下区别特征:1)检测浏览器FLASH插件是否正常的程序;2)所述网络异常检测工具包中还包括第二修复程序,所述第二修复程序用于进行将网络连接恢复到初始状态的网络异常修复程序;3)将所述网络异常检测的结果发送给服务器;所述服务器,用于接收所述网络异常检测的结果并保存,发送所述多个网络异常检测程序的升级数据包,供所述多个网络异常检测程序进行升级。

本案中,被诉决定认定上述区别特征1)为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上述区别特征2)被证据6中的第二个软件(即从CSDN网站下载的软件“360安全卫士_8.5正式版”)公开,原告对此均无异议,但是,原告认为,上述区别特征3)并未被证据1公开,证据1并未给出结合的启示,故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对此,本院认为,第一,证据1说明书技术领域部分记载了“本发明涉及计算机网络技术,特别涉及计算机网络连接时的网络故障检测的系统及方法”,背景技术部分记载了“随着因特网(Internet)的普及,越来越多的用户需要使用拨号上网、或宽带上网业务。根据运营商统计的宽带上网用户的故障情况,客户端即用户侧发生的故障所占比例最高,约占40%以上。其中,约10%的故障来自远程终端单元(RTU),20%的故障来自线路,30%的故障来自网络设备包括:网卡、ADSL终端、网线连接、网络协议、操作系统、PPPOE软件等等”,发明内容部分记载了“本发明提供的网络故障检测的系统及方法,能方便用户排除网络连接时出现的故障,显著减少用户的故障上报率,提高用户满意度,简化运营商的运营工作,适于在城域网或企业专网中推广应用”,而证据1所述城域网或企业专网是互联网网络的一种,显然,在方便用户排除网络连接时出现的故障、显著减少用户的故障上报率方面,证据1技术方案实际上可以应用于包括城域网或企业专网在内的互联网领域,因此,本专利与证据1的技术领域和应用场景并无实质差异。

第二,证据1说明书公开了“各个网络故障检测客户端可对检测到的网络故障原因进行统计并上报给该集中管理服务器端,从而运营商通过集中管理服务器端能及时了解当前用户网络故障原因的分布情况,以便提供更有效的故障检测策略给用户。基于此包括网络故障检测客户端和集中管理服务器的网络故障检测系统,还可在网络故障检测客户端中增加系统安全模块,该系统安全模块可与集中管理服务器端进行交互以检测系统安全信息,当自身所在PC机的系统安全信息需要更新时,从集中管理服务器端下载系统安全信息并对系统安全信息进行更新”,还公开了“步骤223:故障检测模块上报故障原因统计结果给集中管理服务器端,从而运营商可通过集中管理服务器了解各个用户终端的网络连接故障情况,以便制定有效的网络连接故障解决方案……步骤233:集中管理服务器端根据接收到的系统安全信息更新请求,查询自身管理的网络故障检测客户端软件版本信息、或病毒库信息、或操作系统漏洞库信息等等,确定当前发送请求的PC机是否需要更新这些信息。当确定需要更新时返回系统安全信息给系统安全模块,该系统安全信息可以为:网络故障检测客户端软件的最新版本号、或最新病毒信息、或最新操作系统漏洞信息等等。步骤234:系统安全模块按接收到的系统安全信息对网络故障检测客户端软件进行升级、或更新PC机的病毒库、或更新PC机的操作系统漏洞库等等,完成系统安全信息更新过程”。

相对应的,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限定来看,其并未限定客户端发送异常检测结果的具体内容以及发送的时机,说明书中也没有关于客户端发送异常检测结果的内容以及发送的时机的记载,并且,本专利说明书记载“通过与服务器的交互,一方面可以及时升级客户端的网络异常检测工具包中的网络异常检测程序,另一方面将检测结果发送给服务器,可以使服务器对网络异常原因进行进一步分析和处理,对后续改善网络服务提供帮助”,可见,本专利所述客户端与服务器交互,是将检测结果发送给服务器以供其分析处理,或升级客户端的网络异常检测工具包中的网络异常检测程序。因此,证据1已经公开了上述区别特征3)。

综上所述,被诉决定认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6(涉及两个软件方案)和证据1以及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结论正确,依法应予支持。在此基础上,被诉决定进一步认定权利要求2-7也不具备创造性,亦无不当,在此不再赘述。

综上,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奇智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奇智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其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审判长 陈 勇

人民陪审员 张德志

人民陪审员 汤才捷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杜立津

技术调查官王**

书记员 王丹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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