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享|安徽省刀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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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
(2021)京73民终39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刀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和平西路南侧亳州青年创客空间2号楼。
法定代表人:杨宝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延来,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琼飞,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黎直前,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政谈,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琳,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徽省刀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刀锋公司)因与上诉人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简称优酷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均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20)京0108民初2913号民事判决(简称一审判决),均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2021年12月10日,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刀锋公司的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优酷公司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优酷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一、优酷公司主张其享有本案不正当竞争权益基础的条款属于无效条款,在账号所有权归属于用户、虚拟财产应加强流通的司法精神下,在爱奇艺平台已经允许会员赠送会员时长的现实情况下,“一人一号”已经不再是一个无条件值得保护的行业惯例。一审法院认定相关条款并非无效,并贸然认定当前禁止账号转租的商业惯例,属于法律定性错误。二、刀锋公司已经就其属于中立的第三方平台进行了充分举证,设置专区等行为属于各大平台的通用做法,平台对专区内存在的海量商品及服务内容的注意义务程度同样也仅限于避风港原则,一审法院认为刀锋公司举证不足、仅凭设置专区等通用行为就否认刀锋公司的中立性,属于事实认定不清、法律定性错误。三、优酷公司已经采用技术手段对会员账号的使用作出严格限制,刀锋公司的商业模式并没有突破该等限制,不会对优酷公司的竞争利益造成任何影响。一审法院认为刀锋公司行为损害了优酷公司的竞争利益,属于事实认定不清、法律定性错误。四、优酷公司采用步步蚕食的商业维权策略,逐渐扩大其维权范围,导致一审法院逐步在案件定性上陷入路径依赖,不加区分地对自营平台和第三方平台施加同样的注意义务。刀锋公司已经履行了作为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者的全部义务。在共享经济模式下,刀锋公司的行为有效满足了市场需求,优酷公司在不能满足市场需求的情况下,试图借法律手段实施不正当竞争,打击良性交易生态,攫取超额经济收益。五、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当、适用法律错误,故刀锋公司提起上诉,诉如所请。
优酷公司的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刀锋公司赔偿优酷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人民币800万元;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刀锋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优酷公司认可一审法院认定刀锋公司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认定,但对于一审法院就经济损失部分的认定不予认可。一审法院未合理考量刀锋公司的用户规模、行业占有率、侵权情节、侵权数量等因素作出经济损失之裁判,背离了知识产权案件审判以填平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过低,不利于填平优酷公司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维护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秩序。具体理由包括:第一,刀锋公司每交易一次,优酷公司就丧失了一次本属于自己的交易机会和会员收入。根据优酷公司提交的证据(2019)沪静证经字第2075号公证书,安卓端应用“租号玩”显示优酷账号近期出租是45460次,近期按照30天定义,优酷会员单价15元/月,优酷公司单日经济损失就达到22730元,更何况刀锋公司侵权时间长达三年,远远超过优酷公司的诉请金额。第二,即便参考刀锋公司提交的证据,其2016-2019年关于优酷视频的订单金额为
635570元,租号的单价普遍为1.2元/小时,可以推算出订单数量为529641.7单,每个订单造成刀锋公司会员费损失为15元起(一个租赁订单客观上会造成优酷公司至少一次会员费的损失,优酷会员定价为15元/月起),可以算出优酷公司的损失也达794.5万元。一审法院已认定刀锋公司提交的相关数据存在多处错漏,故实际上优酷公司的损失应远高于794.5万元。第三,与同类案件(2020)京0108民初2920号爱奇艺公司诉刀锋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相比,优酷公司存在的优酷账号数量和交易次数均比爱奇艺账号数量和交易次数超出几倍,但赔偿金额却低于该案中确定的赔偿数额。同时,值得注意的是,刀锋公司仅在安卓端的下载量就达2500多万,占据租号市场约80%的份额,为账号租赁平台中占据绝对市场地位的侵权平台,被上诉人的侵权范围非常广,侵权后果非常严重。因此,刀锋公司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优酷公司的合法权益。优酷公司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金额明显过低,无法弥补优酷公司所遭受的损失,故提起本案上诉,诉如所请。
优酷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刀锋公司赔偿优酷公司经济损失790万元及合理开支10万元(包括律师费9万元、公证费6000元、差旅费4000元)。事实和理由:优酷公司运营优酷视频网站和优酷视频App,用户付费后成为优酷会员,会员可以免广告观看视频或观看会员免费视频。会员付费制度是其网站固有的商业模式和维持相关视频业务的经营手段,也是优酷公司主要的收入来源。优酷网站的服务协议及会员服务协议中均明确约定禁止转租的基本原则。刀锋公司在其运营的苹果端“刀锋平台”、安卓端、PC端“租号玩”平台(简称被诉平台)中的影视专区提供优酷会员账号租赁服务,并从中获取高额利益,前述行为严重破坏了优酷公司的会员管理制度、商业利益及商业模式,给优酷公司造成了巨大的损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一、与优酷VIP会员制度相关的事实
优酷公司系优酷网(网址为www.youku.com)的运营主体,优酷公司亦是手机端优酷App的运营方,其在前述平台中提供网络视频服务。
优酷公司主张优酷会员管理模式和付费会员模式所获收益是其视频业务的主要收入,根据优酷相关用户协议的约定,用户在购买涉案优酷VIP会员后仅对会员帐号享有使用权。为证明上述事项,优酷公司提交优酷《用户协议》《优酷VIP会员服务协议》。优酷App《用户协议》3.4条载明,您的账户只限您本人使用,不得出借或分享他人使用。《优酷付费会员协议》第4条载明,任何以盗窃、利用系统漏洞、通过任何非优酷官方或授权途径获得的优酷VIP会员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购买、租用、借用、分享、受让等方式获得)、恶意利用或破坏优酷VIP会员活动获得的会员服务,均不受相关保护。未经优酷明示授权而销售、转让优酷VIP会员资格的行为属于非法销售、非法转让,优酷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优酷公司还主张会员帐号不得租借转让已经是视频行业通行的商业模式,并提交《爱奇艺服务协议》《腾讯视频VIP服务协议》、哔哩哔哩《大会员服务协议》予以证明。《爱奇艺服务协议》第3.5条载明,爱奇艺账号所有权归爱奇艺集团有所,用户仅拥有爱奇艺账号的有限使用权。用户需对其享有使用权的账号下所从事的所有行为承担责任,用户应妥善保管自己的账号、密码,不得将爱奇艺账号转让、租借、出租、售卖或分享与他人使用。《腾讯视频VIP服务协议》第2.3.1条载明,腾讯视频VIP会员服务,均仅限于您在腾讯视频平台内使用,任何以破解、转译、转录等非法手段将腾讯视频服务与腾讯视频平台分离的行为,均不属于本协议中约定的腾讯视频VIP会员服务……任何以盗窃、利用系统漏洞,通过任何非腾讯视频官方或授权途径获得的腾讯视频VIP会员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购买、租用、借用、分享、受让等方式获得)、恶意利用或破坏腾讯视频VIP会员活动获得的会员服务,均不获相关保护……”。第2.3.2条载明,腾讯视频VIP会员服务,是您在遵守本协议及相关法律法规前提下,腾讯视频给予您的一项个人的、不可转让及非排他性的许可。您仅可为非商业目的使用,并仅可用作私人观看。您理解并同意,您不得将享有视频VIP会员服务的QQ或微信帐号以任何方式提供他人使用,包括但不限于不得以转让、出租、借用、分享、出售等方式提供给他人作包括但不限于直播、录制、观看、上传、参加活动等使用。哔哩哔哩《大会员服务协议》第五条载明:不得采取出售、转让、盗用、租赁其他用户账户等方式进行大会员注册或通过出售、转让、盗用、转借其他大会员账户等方式享用大会员,一旦发现,bilibili将停封该用户账户或取消其大会员资格,且不给予任何赔偿或退还费用/会员积分。上述内容载于(2019)沪静证经字第2274号公证书中。
优酷公司还提交了《中国网络视频行业经验状况研究报告(2018年)》,其中载明“免费内容+广告的模式还将长期存在……在视频企业不断投入资源采购和制作独家影视内容的背景下,用户付费的商业模式进一步发力,成为收入仅次于商业广告的网络视频重要商业模式”。优酷公司据此主张商业广告和用户付费是视频行业运营的基本模式和收益来源,广告费和会员费用属于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
二、与被诉行为相关的事实
本案中,优酷公司主张刀锋公司在其运营的苹果端“刀锋平台”、安卓端、PC端“租号玩”平台中的影视专区提供优酷会员账号租赁服务,并与出租方合作分成,上述行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构成不正当竞争。为证明上述事项,优酷公司提交(2019)沪静证经字第2031、2071、2075号公证书。
(2019)沪静证经字第2031号公证书(简称第2031号公证书)载明:2019年9月3日,在appstore搜索刀锋平台,点击进入刀锋平台App详情页面,显示开发者为刀锋公司,1.0版本发布时间为2年前,下载并打开刀锋平台,《租号玩用户协议》第八条载明租号玩服务内容主要包括根据会员需求发布交易信息、提供交易管理、提供客户服务等;第十一条载明租号玩将为会员提供银行卡认证、充值、代收/代付、取现、查询等服务;第十七条载明当会员使用租号玩服务时,租号玩会向会员收取相关服务费用。输入账号密码登录,点击刀锋平台首页的影视专区,进入相应页面,在搜索框中搜索“优酷”,搜索结果均为优酷会员账号租赁的商品,随机点击搜索结果进入商品详情页面,页面中显示商品价格、几小时起租、免押金、租赁次数等信息,并有“商”或“赔”的标识,租客商品评价中显示租客a499****82的评价发布于2019年9月1日,租赁单价为1.2元/小时。点击进入“包夜2.5【优酷黄金会员】…”的商品,商品详情显示有“商”和“赔”的标识,2817次交易共4386小时,时租1.2元,账号状态为待租,游戏区服为影视专区,租号条件为1小时起租、免押金,可租时段与时长为0:00-24:00;1-999小时,上号方式为明文账号密码。点击我要租,购买该商品1小时服务,成功支付后,订单详情中显示账号密码。进入优酷视频App,未登录用户账号场景下观看《扫毒2天地对决》,显示可试看6分钟,会员低至10元。观看6分钟后,自动跳转至开通VIP会员页面。输入上述已成功购买的账号密码,可以成功登录,搜索并观看《扫毒2天地对决》,可以完整观看该视频内容。优酷公司还提交了付款2元的支付宝交易订单。
(2019)沪静证经字第2071号公证书(简称第2071号公证书)取证了租号玩官方网站(www.zuhaowan.com)的情况,(2019)沪静证经字第2075号公证书(简称第2075号公证书)取证了通过华为手机使用安卓端租号玩App的情况,取证过程与相关内容与第3031号公证书基本一致,安卓端租号玩App及租号玩官网的运营者均为刀锋公司。第2071号公证书还载明七麦数据网显示安卓端租号玩App的总下载量为25705762次。
一审庭审中,优酷公司表示依据上述公证书,苹果端刀锋平台App中共存在141个与优酷会员账号租赁相关的商品,最近租赁次数共46505次;安卓端租号玩App中共存在260个与优酷会员账号租赁相关的商品,近期交易共45460次;租号玩官方网站中共存在180个与优酷会员账号租赁相关的商品,近期交易共
39677次,优酷公司据此主张上述三个端口的数据不通用。刀锋公司主张三个端口的数据大体一致,还表示一个优酷会员账号仅可以同时登陆两台设备。对于会员账号被租赁后在同一时间内该账号可否被再次租赁,优酷公司表示因在租赁后未返回查看,故对此不清楚。
(2019)沪静证经字第2274号公证书(简称第2274号公证书)载明,2019年9月23日,使用华为手机通过豌豆荚网站下载豌豆荚App,进入豌豆荚App搜索“租号玩”,进入租号玩App详情页面,显示共有295.8万次下载,应用描述中的图片中有“一元即享受VIP体验花一元即可观看全站大片”的内容,历史版本中显示租号玩v1.0的上线日期为2017年3月24日。下载、安装并打开租号玩App,公告详情页面显示“月入上万不是梦,加入代理速行动”。点击页面下方的“我的”,点击登录,输入账号密码进行登录,畅享卡中心页面显示租号玩畅享卡开卡仅10元有效期15天,专属7大权益包括低至8.5折、畅想专享价、下单得福利等特权。在每日精选中显示“优酷土豆VIP黄金会员QQ快捷登录授权界限免验证”的商品原价为1.3元/小时,畅享价为1.11元,以及多个与优酷会员账号租赁相关的优惠商品。在我的广告服务页面,显示有“货架”“短信”“限时货架”“喇叭”“置顶货架”等服务,点击进入购买货架页面,显示“用户基础发布账号数目为3个,购买货架可增加发布账号数量,永久有效”,一个货架的金额为88元。点击进入购买短信页面,显示“短信针对预约、账号、投诉等内容,会发送相应的信息进行提醒,每条短信收取0.05元”。点击进入置顶货架页面,显示“在置顶货架生效期内,可让您的货架排名提高到最前面”。游戏收费中显示影视专区未开启赔付订单手续费为20%,开启赔付订单手续费为15%;每笔订单最低收费标准为0.35元;提现仅支持支付宝,3%手续费。在账号升级页面显示升级为商户1个月150元、3个月400元、6个月750元,一年1200元,升级为分销商普通版1800元,高级版3600元,尊享版6000元,合伙人12000元。进入“我的”页面,点击页面右上角的“切换为号主”按钮,点击发布账号,进入填写资料页面,显示游戏名称为影视专区,大区名称及服务器名称均可以选择优酷会员,此外还有游戏账号、密码、角色名、等级、装备、账号标签、商品标题等栏目需要填写。
优酷公司主张根据被诉平台的交易订单,被诉行为自2016年11月就已存在,故其主张被诉行为的持续期间为2016年11月17日至2019年11月17日,侵权时长达1095天。刀锋公司认可苹果端“刀锋平台”App、安卓端“租号玩”App、PC端“租号玩”平台均由其运营,表示其于2019年9月删除视专区。
三、与刀锋公司抗辩相关的事实
刀锋公司主张其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涉案优酷会员账号均为用户上传,刀锋公司及时删除了影视专区,尽到了注意义务。为证明上述事项,刀锋公司提交以下证据:
1.租号玩网站网页打印件,在“关于租号玩”中载明“租号玩成立于2015年,是一家专业为用户提供数字产品交易服务的电子商务平台……租号玩致力于游戏租赁产业”。
2.租号玩平台协议,协议第七条载明,租号玩服务内容主要包括根据会员需求发布交易信息、提供交易管理服务、提供客户服务等;租号玩服务的部分内容需要会员根据租号玩要求完成身份认证,未进行身份认证的会员将无法使用该部分租号玩服务。第八条载明租号玩为非会员提供信息的发布服务。第九条载明会员保证并承诺通过租号玩平台进行交易的账号来源合法,不侵犯其他自然人的合法权益。第十四条载明租号玩平台不对会员或交易提供任何担保,无论是明示的、默示的。会员应依赖于自身的独立判断进行交易,并对自身的判断承担全部责任。第十六条载明当会员使用租号玩服务时,租号玩会向会员收取相关服务费用。第十五条载明会员必须承诺不为任何非法目的或方式使用租号玩服务,并且必须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及一切使用互联网的国际惯例,遵守所有与租号玩服务有关的网络协议、规则和程序。
3.租号玩《不可抗力及免责声明》,载明租号玩不对任何信息的真实性、适用性、合法性承担责任。本网站不希望任何人利用本网站或因使用本网站而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但并不保证不会发生此类行为或类似行为……对于因此类行为产生的各类纠纷之任何责任和后果,由相关责任方承担,本网站及其所有者不承担任何责任和后果。租号玩依据注册协议约定获得处理违法违规内容的权利,该权利不构成租号玩的义务或承诺,租号玩不能保证及时发现违法行为或进行相应处理。
4.租号玩网站投诉/建议页面以及联系我们页面,其中显示共有8224条投诉记录,联系我们页面载明了投诉邮箱、电话、QQ等联系方式。上述内容均载于IP360取证数据保全证书或区块链保全证书中。
5.被诉平台在2019年9月3日至2019年9月4日间的用户信息表格打印件,显示了货架编号、发布时间、号主用户名、号主联系方式,该份证据未进行公证或电子证据取证,亦未进行现场勘验。
6.刀锋后台打印件,显示2019年12月20日,隐藏了影视关键字;2019年9月27日,隐藏了客户端首页影视专区。据此证明刀锋公司已删除了影视专区。
7.刀锋公司后台信息,该信息是与2031号公证书中优酷公司下单购买的201746977号订单相关的情况,其中显示租客用户名为zhw_49t01u0kcy0,货架内容为优酷会员,订单时间为2019年9月3日,货架账号为“授权微博登只有优酷会员178XXXXXXXX不会登陆看描述截图”,并有号主联系电话和身份证号。上述内容载于(2020)浙杭网证内字第8214号公证书中。
8.被诉平台在2016年10月2日至2019年9月27日间的后台交易记录打印件,显示订单编号、租号方、订单描述、下单时间、出租方、下单IP、用户手机号、身份证号、真实姓名、系统手续费以及号主所得的信息,其中2016年的交易订单共有3696条,系统手续费共计1316.58元;2017年的交易订单共有74263条,系统手续费共计22663.57元;2018年的交易订单共有129042条,系统手续费共计42966.2元;2019年的交易订单共有174118条,系统手续费共计63723.86元。上述交易记录载于(2020)浙杭网证内字第4758号公证书中。经统计,2016年至2019年的交易订单共计381119笔,系统手续费合计130670.21元。刀锋公司据此主张其获利数额远低于优酷公司的诉讼请求。
对于刀锋公司主张的用户上传的意见,优酷公司表示不排除存在用户上传的情况,但是被诉平台中的用户主要是专门从事账号租赁服务、与刀锋公司有合作关系、便于刀锋公司管理的主体。对于刀锋公司提交的后台交易记录,优酷公司主张刀锋公司提供的后台数据来源不明,不能证明该数据库与被诉平台存在对应性,且该后台数据极易被篡改,交易记录不真实、不完整。另外,上述交易记录中亦存在以下问题:1.根据优酷公司提交的第2031号公证书,租客a499****82于2019年9月1日作出评价,租赁单价为1.2元/时,在被告的后台交易记录中出租方昵称为a499738782的用户交易时间为2019年7月20日,订单金额为1.3元,时间和金额都无法对应。2.第2031号公证书中显示的存在实际作出评价的部分用户,在后台交易记录中无法找到。3.第2271号公证书显示,影视专区未开通赔付的订单手续费为20%,开通赔付订单的手续费为15%,手续费最低为0.35元,但在刀锋公司的后台交易记录中存在大量订单手续费为0或低于0.35元的情况。4.交易记录中亦存在号主所得相同,但手续费不同的情况。
刀锋公司主张优酷公司的用户协议及会员服务协议限制了用户的权利,应当被认定为无效条款,并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2019年12月30日生效、版本号为2019v1的优酷《用户服务协议》以及2020年3月2日生效、版本号为2020V1.0的《优酷VIP会员服务协议》,其中《优酷VIP会员服务协议》,第一条第(二)款第7条载明您理解并同意:为保护会员账户安全,避免共享密码或泄露被盗,优酷会员账号仅限个人使用,不允许转借或租赁他人;同一优酷会员账号只允许本人在最多三个小屏设备(手机、IPAD)上使用,且同一时间同一账号最多可以在2台设备上观影。如果在第3台设备上登陆同一个优酷会员账号并进行播放,该账号上的会员权益将暂时无法使用。第8条载明如果您超过上述范围使用VIP会员权益,优酷将会根据情况中止或终止对您的服务,造成的损失将由您自行承担,且优酷保留采取进一步措施的权利。2.《“<庆余年>超前点播”案判了!法院认定爱奇艺“超前点播”违约》的网络报道,载明法院认定关于“超前点播”的条款对原告不发生效力。
刀锋公司主张会员账号属于用户的个人财产,用户有权对外租赁,且市场上还存在大量账号租赁的情况,禁止账号租赁并非行业惯例,为此提交以下证据:1.“账号租赁”百度百科,载明账号租赁这个词,在国外已经能听到很多了,国外的租赁行业,特别是网络游戏的租赁已经是家喻户晓,但是在国内很少有玩家知道,主要就是把各种游戏的闲置账号(主要针对网络游戏)在互联网上进行对外出租或租用。2.淘宝网网页打印件。载明在淘宝网搜索“租号”,搜索结果中出现大量游戏账号租赁的商品。上述内容均载于IP360取证数据保全证书或区块链保全证书中。3.(2019)苏0508民初9469号判决书,该判决书显示法院认定游戏账号租赁合同成立且生效。4.关于“共享经济”的MBA智库百科网页打印件、光明日报发布《“共享经济”的经济学分析》文章,载明共享经济是指拥有闲置资源的机构或个人有偿让渡资源使用权给他人;共享经济以互联网为依托,以消费者之间的分享、交换、借贷、租赁等共享经济行为作为基本特征,成为当今创新经济发展的新潮流。5.刀锋公司与武汉奥拉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奥拉夫公司)签订的《租号玩与雷神加速器合作协议》,载明合作内容为奥拉夫公司在租号玩平台注册会员账号,发布奥拉夫公司加速器账号信息后,通过租号玩平台向刀锋公司最终用户提供加速器账号资源信息。据此证明其与奥拉夫公司就账号租赁建立长期合作关系。
刀锋公司还提交天猫、淘宝、京东平台、优酷视频的网页打印件,主张在平台中存在品牌及关键词的引导较为普遍,被诉平台对影视专区以及优酷会员的展现方式与上述平台基本一致,不具有不正当性。
四、与优酷公司主张的赔偿数额相关的意见和事实
优酷公司主张其经济损失的计算依据有如下三种方式:
一是根据第2075号公证书,租号玩安卓端中与优酷会员账号相关商品的近期总交易次数为45460次,优酷会员价格为15元/月,“近期”一般为30天,故优酷公司的每日损失金额为45460次*15元÷30天=22730元。被诉行为持续时间为2016年至2019年,即1095天,故优酷公司的经济损失数额为22730元*1095天=2488.94万元,上述金额为对安卓端租号玩一个平台的计算数额,已远高于优酷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是根据第2071号公证书,安卓端租号玩App的总下载量为2570万余次,假设只有10%的被诉平台用户使用优酷会员账号租赁服务,故优酷公司的经济损失数额为2570万次*15元*10%=3855万元。
三是根据刀锋公司提交的后台交易数据,其订单总计为
381119条,用户每在被诉平台上购买一次优酷会员账号服务,优酷公司就丧失了一次预期收入,按照优酷最低会员费15元/月计算,优酷公司的损失为381119次*15元=5716785元。
四是参考关联案件(2020)京0108民初2920号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刀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该案证据显示租号玩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文章载明被诉平台月订单数达到1500万,假设月订单的1%与优酷会员账号租赁相关,侵权持续时间为36个月,故优酷公司的经济损失数额为1500万*1%*15元*36个月=8100万元。
据此,优酷公司主张根据上述计算方式,其在本案中仅主张经济损失赔偿数额为790万元。除此之外,亦考虑刀锋公司在本案中的主观故意明显、侵权时间长、优酷公司所遭受损害巨大、刀锋公司侵权获利大且影响广泛,故认为其诉讼请求数额合理。
刀锋公司不认可优酷公司主张的上述损害计算方式,认为不能当然推定用户如不在被诉平台上租赁优酷会员账号就会购买优酷会员,一般租赁视频账号的用户购买能力较差,即使这些用户不购买刀锋公司提供的优酷会员账号租赁服务,也不会购买优酷会员。
五、其他事实
优酷公司为证明其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提交了上海市静安公证处向其出具的公证费发票三张,总计金额为6000元;未提交律师费的相关证据。
上述事实,有优酷公司提交的网页打印件、公证书、研究报告、发票,刀锋公司提交的公证书、网页打印件、后台交易记录以及本院庭前会议笔录、开庭笔录等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
一、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适用反不正当法第二条评判被诉行为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一是法律对被诉行为未作出特别规定;二是被诉行为因确属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而具有不正当性或可责性;三是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确因被诉行为受到了损害。本案中,被诉行为并非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特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故对于该项因素无需赘述;对于其他考虑因素,一审法院结合涉案事实分析如下。
(一)被诉行为是否具有不正当性
1.被诉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
刀锋公司作为被诉平台的运营者,在提供产品和服务时应当接受商业道德规范的约束,秉持善意、诚实守信,不弄虚作假、不欺骗他人。根据优酷公司提交的优酷、爱奇艺、腾讯视频、哔哩哔哩会员服务协议,可以确认视频网站用户账号一人一号、会员账号禁止转租、转借是现阶段视频行业的基本商业规则,视频网站基于其会员管理制度,进一步辅助其作出资源采购、广告投放等商业决策。
刀锋公司的被诉行为,一方面使得意图使用会员权限的用户假借别人之名,使用优酷网站的会员服务;另一方面,也促使出租方为了扩大租号收益而出现一人利用不同身份注册、囤积多个会员账号的情形。刀锋公司正是借助了优酷公司所具有的广泛会员用户和非会员用户基础,利用部分用户意图通过租赁账号来获取不当利益的心理,使被诉平台获得了大量用户专门从事会员账号租赁并据此牟取高额收益。即使最终的账号租赁由用户实施,但刀锋公司搭建被诉平台、设置影视租赁专区,为视频行业普遍禁止的账号租赁行为提供了条件,显然违背了视频行业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基本的商业道德。
2.刀锋公司的主观过错明显
被诉平台均以“租号”为主营业务,其不可能不知晓优酷公司的会员服务以及针对会员帐号设置的限制和规则,即会员帐号不得租用、借用、转让、分享或售卖,但其仍提供了会员账号租赁的平台。同时,还通过商户、分销商、赔付、保险、限时货架、小喇叭、畅享卡等服务项目,以此提高出租方实现账号租赁的交易机会,上述情形均表明刀锋公司显然具有主观过错。
刀锋公司虽主张其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涉案优酷会员帐号均系其平台中的用户提供。但其提交的证据或者不符合证据形式要求,或者仅提交了个别用户上传账号的情况,尚无法证明其平台中的整体情况。即便涉案优酷会员帐号为用户提供,亦不影响本案对被诉平台所实施的被诉行为性质的判断,故对于刀锋公司的该项辩称不予采信。
3.刀锋公司通过被诉行为直接获利
根据涉案公证书,刀锋公司通过在每笔订单中向出租方收取15%-20%的手续费(最低收费为0.35元)以及3%的支付宝提现手续费,可以从账号租赁交易中直接获取经济收益;同时刀锋公司还通过商户、分销商、赔付、保险、限时货架、小喇叭、畅享卡等服务项目,向出租方收取服务费,并通过上述服务扩大交易规模、吸引用户流量,进一步通过流量变现获得收益。故刀锋公司通过优酷会员帐号租赁服务,为自己带来直接收益或流量收益,取得了本不享有的竞争优势。
综上,一审法院认为被诉行为具有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不正当性。
(二)优酷公司的合法权益是否因被诉行为受到损害
1.优酷公司享有应受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
优酷公司作为互联网视频行业的经营者不仅需要投入高昂费用以获取优质视频资源,同时亦需负担视频存储所需的服务器、带宽等等其他成本用于经营。为持续向用户提供高质量的视频资源,优酷公司针对不同类型的用户采取差异化的经营策略。如本案证据显示,优酷公司制定了相应的会员标准和会员规则,成为会员后,会员可享受对应的特权。同时,优酷公司亦通过与用户的服务协议等约定,结合技术手段对相关会员帐号的使用范围予以明确限定,如不得出借或分享他人使用;通过任何非优酷官方或授权途径获得的优酷VIP会员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购买、租用、借用、分享、受让等方式获得)、恶意利用或破坏优酷VIP会员活动获得的会员服务,均不受相关保护。优酷公司正是通过前述正当经营行为,向用户提供付费会员服务或通过投放广告收取广告费,以获得相关的合法权益。这种合法权益为市场所需,亦符合市场的激励机制,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应予保护的合法权益。
2.被诉行为损害了优酷公司的合法权益
如前所述,根据优酷公司涉案服务协议的相关约定,会员用户显然指个人用户,且会员帐号以租用、借用、转让、分享或售卖等以商业为目的的使用形式均在禁止范围之内。优酷公司对于会员用户类型、使用场景等进行限制,既是其为经营活动得以顺利、安全开展而进行的必要设置,亦不会对消费人数和消费时间有限的个人用户所获得的在线视频服务产生根本影响。刀锋公司的被诉行为,一方面破坏了优酷公司基于经营自主权对会员帐号所做的限制,另一方面亦导致普通用户无需向优酷公司支付会员费用,或以观看广告为代价获取免费视频,而可以通过租赁帐号的方式获得优酷公司提供的会员视频资源,不仅破坏了优酷公司视频网站的运营模式和盈利方式,也使得优酷公司的交易机会、会员收入及用户流量等受到实质影响,即直接损害了优酷公司基于视频服务所产生的经营收益。从长远来看,被诉行为也将逐步降低市场竞争活力,破坏竞争秩序和机制,阻碍网络视频行业的正常、有序发展,并最终造成消费者福祉的减损。
关于刀锋公司认为优酷公司对用户使用账号的相关限制是格式条款的意见,一审法院认为优酷公司虽在协议中对使用主体、使用平台、使用方式和目的等方面进行了限制,但并未排除个人用户获得会员视频服务的主要权利,亦无加重此类用户责任之情形;且刀锋公司也无权据此否定其实施被诉行为的主观恶意,亦无法抗辩其行为合法正当。对于其该项抗辩,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刀锋公司的被诉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损害了优酷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构成不正当竞争。
二、刀锋公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优酷公司要求刀锋公司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优酷公司提出了四种计算方式;刀锋公司则认为应当以其提供的后台交易数据所反应的获利情况计算赔偿数额。
针对优酷公司的相关意见,一审法院考虑到:计算方式一中优酷公司使用的“近期”交易次数,虽然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交易次数的情况,但“近期”具体针对多长时间尚缺乏证据证明;计算方式二、四中优酷公司使用的10%、1%的比例数字为假设,缺乏事实依据;计算方式三虽具有一定合理性,但被诉平台的交易订单数量等同于优酷公司损失的交易数量缺乏证据支持。故优酷公司所提出的计算方式因缺乏事实基础而无法采信,亦难以据此确定其因本案被诉行为所受的实际损失数额。
针对刀锋公司的相关意见,刀锋公司提交的后台交易记录虽存在部分瑕疵,但是从交易记录反应的整体交易情况来看,该交易记录具有一定可参考性。根据交易记录,刀锋公司在2016年10月至2019年9月间获取的手续费共计130670.21元,如果按照该金额计算赔偿数额,将与被诉行为给优酷公司带来的经济损失明显不匹配,故无法依据刀锋公司的侵权获利来确定本案赔偿数额。
基于此,由于优酷公司的实际损失和刀锋公司的侵权获利无法确定,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如下因素酌情判定赔偿数额:第一,被诉平台以租号为主要业务,刀锋公司应当知晓优酷公司的会员服务以及针对会员帐号设置的限制和规则,但其仍提供租号平台用于营利,主观过错明显;第二,刀锋公司的被诉行为不仅造成优酷公司相关会员收入减少,也造成其流量损失;第三,被诉行为持续时间较长,且涉及苹果端刀锋平台App、安卓端租号玩App和租号玩网站三个平台,其中第三方网站显示安卓端租号玩App下载量达2570万余次;第四,刀锋公司围绕租号服务提供了多项收费服务;第五,苹果端刀锋平台App中共存在141个与优酷会员账号租赁相关的商品,最近租赁次数共46505次;安卓端租号玩App中共存在260个与优酷会员账号租赁相关的商品,近期交易共45460次;租号玩官方网站中共存在180个与优酷会员账号租赁相关的商品,近期交易共39677次;部分商品所含有的服务项目对交易次数有所影响;第六,刀锋公司提供的后台交易数据虽然存在部分瑕疵,但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刀锋公司的获利情况,具有一定参考性;第七,被诉平台亦提供其他视频网站的会员帐号、游戏帐号的租赁服务。综上,一审法院依法酌定赔偿数额为120万元。关于优酷公司主张的合理开支,对于公证费中的合理部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优酷公司虽未提交律师费相关证据,但考虑到确有律师出庭,且律师的参与对于本案诉讼顺利进行起到重要作用,故对于律师费部分酌情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十七条以及修订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一审法院作出判决: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安徽省刀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赔偿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20万元及合理开支3万元;二、驳回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修订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故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一、被诉行为是否具有不正当性
根据优酷公司提交的优酷、爱奇艺、腾讯视频、哔哩哔哩会员服务协议,可以确认视频网站用户账号一人一号、会员账号禁止转租、转借是现阶段视频行业的基本商业规则,视频网站基于其会员管理制度,进一步辅助其作出资源采购、广告投放等商业决策。刀锋公司的被诉行为,一方面使得意图使用会员权限的用户假借别人之名,使用优酷网站的会员服务;另一方面,也促使出租方为了扩大租号收益而出现一人利用不同身份注册、囤积多个会员账号的情形。刀锋公司正是借助了优酷公司所具有的广泛会员用户和非会员用户基础,利用部分用户意图通过租赁账号来获取不当利益的心理,使被诉平台获得了大量用户专门从事会员账号租赁并据此牟取高额收益。即使最终的账号租赁由用户实施,但刀锋公司搭建被诉平台、设置影视租赁专区,为视频行业普遍禁止的账号租赁行为提供了条件,显然违背了视频行业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基本的商业道德。
被诉平台均以“租号”为主营业务,其不可能不知晓优酷公司的会员服务以及针对会员帐号设置的限制和规则,即会员帐号不得租用、借用、转让、分享或售卖,但其仍提供了会员账号租赁的平台。同时,还通过商户、分销商、赔付、保险、限时货架、小喇叭、畅享卡等服务项目,以此提高出租方实现账号租赁的交易机会,上述情形均表明刀锋公司显然具有主观过错。
刀锋公司虽主张其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涉案优酷会员帐号均系其平台中的用户提供。但其提交的证据或者不符合证据形式要求,或者仅提交了个别用户上传账号的情况,尚无法证明其平台中的整体情况。即便涉案优酷会员帐号为用户提供,亦不影响本案对被诉平台所实施被诉行为性质的判断,故刀锋公司的该项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涉案公证书,刀锋公司通过在每笔订单中向出租方收取15%-20%的手续费(最低收费为0.35元)以及3%的支付宝提现手续费,可以从账号租赁交易中直接获取经济收益;同时刀锋公司还通过商户、分销商、赔付、保险、限时货架、小喇叭、畅享卡等服务项目,向出租方收取服务费,并通过上述服务扩大交易规模、吸引用户流量,进一步通过流量变现获得收益。故刀锋公司通过优酷会员帐号租赁服务,为自己带来直接收益或流量收益,取得了本不享有的竞争优势。综上,一审法院认定被诉行为具有不正当性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二、优酷公司的合法权益是否因被诉行为受到损害
优酷公司作为互联网视频行业的经营者,不仅需要投入高昂费用以获取优质视频资源,同时亦需负担视频存储所需的服务器、带宽等等其他成本用于经营。为持续向用户提供高质量的视频资源,优酷公司针对不同类型的用户采取差异化的经营策略。如本案证据显示,优酷公司制定了相应的会员标准和会员规则,成为会员后,会员可享受对应的特权。同时,优酷公司亦通过与用户的服务协议等约定,结合技术手段对相关会员帐号的使用范围予以明确限定,如不得出借或分享他人使用;通过任何非优酷官方或授权途径获得的优酷VIP会员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购买、租用、借用、分享、受让等方式获得)、恶意利用或破坏优酷VIP会员活动获得的会员服务,均不受相关保护。优酷公司正是通过前述正当经营行为,向用户提供付费会员服务或通过投放广告收取广告费,以获得相关的合法权益。这种合法权益为市场所需,亦符合市场的激励机制,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应予保护的合法权益。
根据优酷公司涉案服务协议的相关约定,会员用户显然指个人用户,且会员帐号以租用、借用、转让、分享或售卖等以商业为目的的使用形式均在禁止范围之内。优酷公司对于会员用户类型、使用场景等进行限制,既是其为经营活动得以顺利、安全开展而进行的必要设置,亦不会对消费人数和消费时间有限的个人用户所获得的在线视频服务产生根本影响。刀锋公司的被诉行为,一方面破坏了优酷公司基于经营自主权对会员帐号所做的限制,另一方面容易导致普通用户无需向优酷公司支付会员费用,或以观看广告为代价获取免费视频,而选择通过租赁帐号的方式获得优酷公司提供的会员视频资源,这不仅破坏了优酷公司视频网站的运营模式和盈利方式,也使得优酷公司的交易机会、会员收入及用户流量等受到实质影响,即直接损害了优酷公司基于视频服务所产生的经营收益。从长远来看,被诉行为也将逐步降低市场竞争活力,破坏竞争秩序和机制,阻碍网络视频行业的正常、有序发展,并最终造成消费者福祉的减损。
因此,刀锋公司的被诉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损害了优酷公司的合法权益,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刀锋公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优酷公司要求刀锋公司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优酷公司主张的计算方式均难以确定其因本案被诉行为所受的实际损失数额,一审法院对此已进行论述,本院予以确认并不再赘述。至于刀锋公司有关根据其侵权获利计算赔偿数额的主张,刀锋公司提交的后台交易记录虽存在部分瑕疵,但是从交易记录反应的整体交易情况来看,该交易记录具有一定可参考性。根据交易记录,刀锋公司在2016年10月至2019年9月间获取的手续费共计130670.21元,如果按照该金额计算赔偿数额,与在案证据能够初步证明的被诉行为给优酷公司带来的经济损失明显不匹配,故无法依据刀锋公司的侵权获利来确定本案赔偿数额。此种情况下,由于优酷公司的实际损失和刀锋公司的侵权获利均无法确定,一审法院结合本案证据情况,综合考量多方面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其相关论述详尽,说理充分,本院认定其酌定的赔偿数额120万元和合理开支3万元尚无明显不当,故均予以确认并不再赘述。至于优酷公司上诉主张本案与其他案件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存在裁判尺度不一致问题,本院经审查认为,优酷公司所述的其他案件具体情况与本案并不相同,其裁判情况对本案并无当然拘束力,故对其该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优酷公司、刀锋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67800元,由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负担27800元(已交纳),由安徽省刀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75060元,由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负担59190元(已交纳);由安徽省刀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5870元(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刘义军
审 判 员:马兴芳
审 判 员:李 想
二O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麦 芽
书 记 员:范飞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