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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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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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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2020)京0108民初12709号

原告: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张利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钢,男,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公司宿舍。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维多,女,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公司宿舍。被告: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洪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戎朝,上海市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娇娇,女,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员工,住公司宿舍。被告: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周毅,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戎朝,上海市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上官凯云,上海市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字节跳动公司)诉被告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搜狗科技公司)、被告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搜狗信息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字节跳动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钢、王维多,被告搜狗科技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戎朝、宋娇娇,被告搜狗信息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戎朝、上官凯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字节跳动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二被告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2.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在“搜狗搜索”网页(sogou.com)、“搜狗搜索”极速版客户端显著位置(包括iOS端和安卓端)、“搜狗搜索”官方微博、“搜狗搜索”官方微信公众号连续三十天刊登声明、消除影响;3.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500万元。庭审中,原告认可涉案行为已经停止,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原告合法拥有和运营“西瓜视频”(ixigua.com)网站及其移动网站(m.ixigua.com)以及“西瓜视频”移动客户端(以上统称“西瓜视频”)。原告通过“西瓜视频”移动客户端举办“头号英雄”在线直播答题活动(以下简称“头号英雄”),是活动的举办方和运营方。“头号英雄”是一项全民在线直播答题活动。用户使用手机等移动设备通过“西瓜视频”移动客户端参与答题,答对全部12题的用户可参与平分对应场次的奖金,奖金为几十万元至几百万元不等。“头号英雄”活动自2019年12月14日上线以来受到了极大关注,在用户中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品牌美誉度,具有极高的商业价值。二、二被告向用户提供搜狗搜索的下载、安装、运营和相关功能的更新、维护,并对搜狗搜索进行宣传和推广,在互联网业务领域具有同业竞争关系。三、原告举办“头号英雄”活动旨在通过奖励积极参与活动,并通过自身知识答对问题的真实用户,提升自身产品及服务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推广西瓜视频产品。原告在《活动规则》的“法律声明”部分明确和用户约定:“用户不得以任何不正当手段及舞弊行为参加本活动”。作为一款知识竞技类活动,公平、公正、合理是其赖以正常运营并吸引用户使用的基础。四、“头号英雄”活动上线不久原告即发现,二被告在其开发及运营的“搜狗搜索”及极速版移动客户端中,未经原告同意,提供了专门针对“头号英雄”活动的“搜狗答题助手”功能。当用户打开“搜狗搜索”及极速版移动客户端时,其首页显著位置即显示“搜狗答题助手助力百万奖金”的推荐。进入“搜狗答题助手”页面后,页面下方详细介绍了“搜狗答题助手”的玩法。“搜狗答题助手”通过“小窗功能”,擅自在“头号英雄”活动答题页面增加“搜狗答题助手”悬浮窗。该悬浮窗会直接遮挡1/4到1/2的活动答题页面。当活动正式进入答题环节后,在系统规定的10秒答题时间内,“搜狗答题助手”页面会在主持人每次提问后,实时自动显示题目对应的答案内容。五、二被告未经原告同意,通过“搜狗答题助手”悬浮窗对“头号英雄”活动页面进行恶意干扰及遮盖,破坏了原告提供服务的完整性和良好用户体验,严重妨碍、破坏原告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及服务的正常运行。“搜狗答题助手”实时自动显示答案的行为,使得部分用户实际上采取了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作弊手段参加了活动,在未付出任何智力劳动的情况下,和其它正常参加的用户一起答题并平分了奖金。答对用户数量因此激增,每位用户平均分的奖金数额变少,其极大破坏了活动本身的公平性,必然导致用户对于“头号英雄”活动的公平性、透明度评价的降低,损害“头号英雄”活动的知名度和美誉度,进而降低“头号英雄”活动的用户参与数量,同时影响原告通过活动对“西瓜视频”产品的推广,严重损害原告的商业利益,遵守活动规则正常参加活动用户的合法权益也难以得到保障。六、2018年2月1日,二被告运营的另一产品“搜狗输入法”就因推出针对原告“百万英雄”活动的“答题助手”功能被法院作出行为保全禁令。二被告在明知涉案行为违反了法律和互联网行业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情况下,再次针对原告的“头号英雄”活动实施几乎完全一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通过官方公开渠道大肆进行宣传,鼓励、诱导用户下载“搜狗搜索”,使用“答题助手”功能,利用原告“头号英雄”活动的庞大用户数量及商业资源,诱导用户下载、使用二被告的“搜狗搜索”产品服务,获取不正当的市场竞争优势和利益,其行为具有极大的主观恶意。原告认为,二被告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并且妨碍、破坏了原告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及服务的正常运行,严重违反互联网行业公认的商业道德和公平、诚信的基本原则,不仅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也严重损害了用户利益,扰乱了互联网行业正常的竞争秩序,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搜狗科技公司、搜狗信息公司共同辩称:第一,本案存在必要共同参加诉讼的权利人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播公司)。原告提供的《答题规则》中称:“头号英雄”由西瓜视频和今日头条、抖音短视频、火山小视频联合举办。抖音短视频和火山小视频的开发商是微播公司,原告对“头号英雄”活动并不享有完整的权益。第二,原告指控的“悬浮窗”只存在于安卓系统中,并未在iOS系统中出现,故其指称的“恶意干扰及遮盖”与搜狗科技公司无关。第三,“头号英雄”活动本质是短期性的宣传推广活动,名为“游戏”,实为“广告”,并非“考试”,其未采取“实质、可行”的纪律约束防止他人寻求除记忆外的信息获取方式来获取信息,且有证据显示原告鼓励组团答题,故该活动不存在作弊一说。“头号英雄”活动关注的是如何在短时间内尽可能增加用户关注量,争取用户流量,达到更好的广告效果。该活动只持续了一个半月,即2019年12月14日至2020年1月31日。原告的利益损失不能按照网络游戏运营商以游戏长期运营为主的逻辑来进行判断。就本案而言,原被告之间是一种双赢关系。原告的广告目的因二被告的推广行为得到了更进一步的满足。游戏门槛的降低符合“弹性需求理论”的经典经济学理论,增强了用户答题的信心,增加了软件的下载量。通过数据分析可以清楚地看出搜狗答题助手对“头号英雄”的正效应作用,搜狗答题助手是推广的“施动者”而非“搭便车者”,不仅未影响反而增加了头号英雄活动的利益总量。因此原告提出的认为干涉正常运营的理由不符合“头号英雄”的广告活动属性本质,诉讼理由不成立。现代社会,信息的存量不如获取信息的能力。用户依靠人工智能获得答题优势不属于不正当之举。第四,二被告行为具有正当性。“搜狗答题助手”是一种处于发展期的人工智能技术,利用智能识别和大数据检索功能,同步识别问题,理解问题,省去了用户手动输入关键词检索题目的步骤,提高了获取信息的效率。将类似人工智能技术运用于实践中,有利于相关技术的发展和提高,对于科学进步而言具有极大的正向的社会价值,具有正当性。搜狗答题助手功能的实现,需要用户先打开“搜狗搜索”APP,进入答题页,点击“开启小窗”,然后再打开并进入“头号英雄”,才能进行使用。客观上“搜狗搜索”给“头号英雄”进行了引流。搜狗答题助手的人工智能本质上仍然属于智能识别+智能检索的工具,与人类通过视觉看到题目后进行观察,分析,再进行检索、得出答案这一过程并没有本质的区别。其识别题目的技术为图片OCR识别技术,辅之以语音识别、视频识别等,提取活动图像中给出的问题和答案中的文本信息。该过程不包括侵入原告软件或数据流技术,也没有进行任何干扰或破坏的行为,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规定的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等破坏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在通过检索得出答案后,二被告的软件也没有直接、自动选择答案或者修改答案,而只是告知用户认为准确的答案,点击选择答案的操作仍然处于用户手中。参与答题的过程中,“搜狗答题助手”给出的答案可能存在错误,目前人工智能技术还属于发展期,无法代替人类的水平。悬浮窗是安卓系统自带的功能选项,本就用于处理两个软件之间在同一界面的上下关系,不存在强制、恶意干扰的行为。第五,悬浮窗是根据用户的主动点击行为开启的,需要经过一系列的安卓系统授权,是经用户明确授权的正当行为。搜狗答题助手悬浮窗先于“头号英雄”打开,不存在原告所谓的被告“恶意干扰及遮盖的行为”。被遮挡的内容是次要内容,不影响活动开展,且悬浮窗给出了用户关闭的选择。第六,二被告的行为没有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其行为推动了其“增量”客户目标的实现,系双赢行为。并且降低了游戏门槛,增加了其对用户的吸引力。“搜狗答题助手”本身不是作弊软件,不能保证答对全部题目,用户仍会为了获得更多的复活卡分享“头号英雄”,不会影响用户对活动的分享。“搜狗答题助手”没有影响到原告通过用户进行推广的利益。数据实证分析证明:“搜狗答题助手”有利于提高原告获客率。“搜狗答题助手”上线期间两周内,平均获客率为0.839人/元,“搜狗答题助手”下线后两周内,平均获客率下降到0.827人/元,证明其对“头号英雄”的正向作用非常明显。数据分析证明,“搜狗答题助手”有利于降低原告获客成本。搜狗答题助手上线期间两周内,平均获客成本为1.25元/人,搜狗答题助手下线后两周内,平均获客成本上涨到了1.47元/人,证明搜狗答题助手有效降低了“头号英雄”的获客成本。且二被告的行为未损害用户的利益。1.搜狗答题助手并未代替用户选择答案;2.搜狗答题助手没有影响用户公平参与答题活动的过程。用户可以选择仅凭自己的知识储备答题,也可以选择向他人询问或者进行检索,选择何种方式是用户的自由,并不违反答题活动规则。用户使用答题助手产生的答题优势性质上是信息获取效率范畴内的具有合法性的优势,仍然处于公平答题的范围内;3.用户获得奖金的数目本就不属于可期待利益;4.数据实证分析:搜狗答题助手并没有影响活动的公平性。搜狗答题助手上线期间两周时间内,平均每场的通关率为0.16;搜狗答题助手下线后的两周内,平均每场的通关率为0.18。从数字上看,搜狗答题助手显然没有影响活动的公平性,更没有“答对用户数量因此激增”。原告所称的搜狗答题助手导致“答对用户数量因此激增”“每位用户平均分得的奖金数额变少”“极大破坏活动本身的公平性”,均被数据实证分析证伪。第七,原告主张的500万元赔偿没有任何依据。1.二被告并没有对其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2.原告没有提出赔偿方面的证据,并没有提出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也没有提出二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3.原告证据中作为赔偿的参考因素的相关信息或数据关联性较低。涉案活动由西瓜视频、今日头条和抖音联合出品,其中抖音APP的开发商并不是原告,“头号英雄”的知名度不能仅归属于原告一家。搜狗搜索移动客户端具有的高市场占有率和用户量,以及广泛的影响范围并不能作为赔偿的依据。搜狗搜索的前期宣传,且在主页推出答题助手的功能,事实上属于免费为涉案活动打广告,使得原告在事实上增加了大量参与答题活动的用户,直接增加了原告可以取得的商业利益,更谈不上作为原告损失的赔偿依据。4.原告根据易观千帆指数发布的搜狗搜索的日指数折线图及七麦数据官网发布的数据,认为搜狗搜索推出搜狗答题助手后用户量出现明显上涨,获得了不正当利益,关联性不足。数据上涨趋势有多种因素造成,并不必然得出原因就是涉案行为造成。此外,日指数与用户量没有直接的关系。5.原告根据360趋势24小时关注数据曲线图,认为搜狗答题助手和“头号英雄”在时间上呈正相关。然而数据呈现正相关并不能证明搜狗答题助手存在侵害性。即使搜狗答题助手对“头号英雄”产生了影响,也是正向的推动关系。6.原告根据百度指数曲线图,认为搜狗答题助手和“头号英雄”的关注数据呈正相关。同理,该指数曲线图并不能证明搜狗答题助手的侵害性,即使搜狗答题助手对“头号英雄”产生了影响,也是正向的推动关系。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全部的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了证据交换及质证,根据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及当庭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一、诉讼双方主体情况字节跳动公司系“西瓜视频”移动客户端软件的所有者和经营者,是西瓜视频网站的主办单位。字节跳动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计算机系统服务;数据处理;软件服务;信息服务业务;互联网文化活动;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和出版物零售等。搜狗科技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网络技术;电子出版技术;计算机服务;技术服务;技术进出口;文化用品、日用品等。搜狗科技公司系“搜狗搜索”iOS端开发者、所有者和运营者,以及“搜狗搜索”官方微信公众号、“搜狗搜索”官方微博的所有者和运营者。搜狗信息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技术服务;数据处理;软件服务;互联网地图服务;网络音乐娱乐产品业等。搜狗信息公司系sogou.com网站、“搜狗搜索”安卓端的开发者、所有者和运营者。“头号英雄”活动规则中载明“头号英雄活动由字节跳动系产品,包括西瓜视频、今日头条、今日头条极速版、抖音短视频、火山小视频联合举办”。二被告辩称本案存在应当共同参加诉讼的权利人,并提交了抖音APP下载页面截图。截图显示,在安卓应用商店抖音APP及抖音火山版应用详情界面,信息一栏中供应商信息微播公司。在华为应用市场抖音APP及抖音火山版界面,开发者一栏信息为微播公司。在AppStore中搜索抖音短视频及抖音火山版,开发者一栏信息为“BeijingMicroliveVisionTechnologyCo.,Ltd”。原告称其与微播公司联合在西瓜视频、今日头条、今日头条极速版、抖音短视频、火山小视频共同提供参与“头号英雄”的入口,抖音短视频、火山小视频仅作为“头号英雄”的网络入口。原告仍自始享有“头号英雄”节目所有的权利,有权独立的以自己的名义对任何侵犯“头号英雄”节目权利及权益的行为进行维权,并提交了字节跳动公司与微播公司共同出具的《情况说明》。其中明确载明“头号英雄直播答题节目由字节跳动公司制作、运营,网络上线前,字节跳动公司作为唯一申报机构向北京市广播电视局进行了节目报备。抖音短视频、火山小视频仅作为头号英雄节目的网络入口,字节跳动公司自始享有头号英雄节目所有的权利、权益及维权权利。字节跳动公司有权独立的以自己的名义对任何侵犯头号英雄节目权利及权益的行为进行维权并获得全部赔偿。”二、与原告主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相关的事实原告主张二被告开发、运营的“搜狗搜索”提供“搜狗答题助手”功能,针对原告举办的“头号英雄”活动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一)关于“头号英雄”答题活动(2019)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9795号公证书载明:“头号英雄”的场次预告显示:“即将开始13:00”“今天21:00”“福利场13:00”“明天21:00”的奖金分别为50万、100万、50万、100万。页面中下方有“复活卡”“获得更多复活卡”“登录赢钱”等选项,页面底部有“获奖榜单”“活动规则”链接。“玩法介绍”界面中,插图之间有“每场12题,10秒内选出你认为唯一的正确选项”“超时未作答或者回答错误你将被淘汰”“复活卡可帮助你在1-11题答错后自动复活,继续答题”“答对12题瓜分本期奖金”字样的玩法介绍。“活动介绍”中载明:头号英雄是一款实时直播答题活动,答对全部12题,将平分该场活动的答题奖金。每场活动共12题,每题3-4个答案选项,参与者需要从中选出唯一正确的选项。每题答题时间只有10秒,超时未作答或者回答错误,则在该场活动中将被淘汰。如果参与者持有复活卡,在该场次1-11题回答错误后复活卡会自动使用,参与者可以继续参与答题,每场活动每个用户权限使用一张复活卡。整体活动范围及时间中“1、整体活动时间,2019年12月14日-2020年2月29日(本活动所有时间均以北京时间为准)”。该活动均为西瓜视频、今日头条、今日头条极速版、抖音短视频、火山小视频的注册用户登录后方可参与。用户获得的奖金金额可以在指定日期之前提现。”“法律声明”中载明“用户不得以任何不正当手段及舞弊行为参与本活动,一经发现,平台有权采取限制登录、限制参与活动、封禁账号、撤销活动资格、限制提现、限制领取奖品等措施,亦有权收回用户已领取的奖金及已领取的奖品、追讨已提现金额或与奖品同等价值的金额,并保留追究用户责任的权利。如因此给用户造成损失,平台不进行任何赔偿或补偿。不正当手段及舞弊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下载非官方客户端;使用模拟器、插件、外挂等非法工具扫码、下载、安装、注册、登录、赠与、领取奖金、提现、参与活动、冒充领取奖品;注册多个账号;篡改设备数据;买卖账号牟利扰乱平台秩序;作弊非法获利;使用插件、外挂、系统或第三方工具对平台及本活动进行干扰、破坏、修改或施加其他影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及平台认为的其他不正当手段”。原告主张“头号英雄”答动每场奖金金额为20万元至100万元不等。根据(2019)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9795号公证书所记载的内容,“头号英雄”整体活动时间为2019年12月14日至2020年1月31日,共49天、145场次直播答题节目。原告主张该活动期极短,时效性极强。为证明“头号英雄”上线以来获得极大关注,用户参与热情极高,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产品美誉度,原告提交了“西瓜视频”官方微信公众号、中国日报网、人民网、凤凰网等第三方媒体发布的文章网页打印件。文章标题为“全民互动知识直播答题《头号英雄》来了”“官方透题!今晚《头号英雄》人民日报专场200万大奖等你拿”“《头号英雄》人民日报直播答题专场,114万人同时在线答题”“《头号英雄》人民网答题专场带你了解澳门小知识”“《头号英雄》今日正式上线,康辉邀你参与央视新闻特别专场?”等。报道中称“头号英雄在12月16日晚上迎来了两场人民日报专场,当晚共有155817位英雄顺利通关,最高同时在线人数达到114万,成为《头号英雄》上线三日后首个同时在线人数突破百万的场次。”头号英雄与央视新闻、中国扶贫基金会、人民日报、新华社等多个机构合作,联合推出一些主题专场。(二)关于“搜狗答题助手”(2019)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9793号公证书载明:使用小米手机(安卓系统)下载并点击进入“搜狗搜索”APP,在搜索栏下方深色方框内有“搜狗答题助手助力百万奖金”字样的宣传标语。点击该标语,进入“搜狗答题助手”页面,标题下方浅色方框内有“头号英雄”的活动名称、图标、场次时间13:00场、奖金数额50万以及“点击进入”的链接按钮。方框下方载明“玩法如下:1.点击进入答题页,点击开启小窗或准备2台手机;2.打开并进入头号英雄答题APP,答题助手将自动显示答案;3.答题过程中请保持屏幕常亮,请勿关闭悬浮窗;4.眼疾手快,在答题APP中选择答案;5.所有答案源于搜索结果,仅供参考,若答题助手中未出现开启小窗入口,请点此下载最新版。适用答题平台:西瓜视频,今日头条,抖音,火山小视频”。页面右上角有“开启小窗”字样,点击后页面出现提示“您需要开启弹窗权限请前往设置为搜狗搜索开启悬浮窗权限”,点击“立即开启”,进入设置页面,将“显示悬浮窗”后面的权限点开。返回“搜狗答题助手”页面点击开启小窗按钮,再点击进入西瓜视频,搜狗答题助手以悬浮窗的形式出现在页面下方。悬浮窗内提示用户可以调整悬浮窗的高度或者移动悬浮窗,在悬浮窗出现问题时可以返回搜狗搜索继续搜索答案。原告公证取证时,一部手机显示西瓜视频正在进行的活动倒计时,页面下方为用户的评论,另一部手机开启了搜狗搜索的小窗功能,悬浮窗遮挡了用户的评论。点击链接进入尚未开始的“头号英雄”活动页面,在页面的下方为“搜狗答题助手”的悬浮窗,悬浮窗内显示“头号英雄”活动正在进行的题目及相应答案。在页面出现答题选项后,悬浮窗在页面底部进行答案提示。页面显示题目出现后,大概3-5秒左右,页面下方“搜狗答题助手”的悬浮窗内显示题目,在题目下方显示答案。在出现答题选项后悬浮窗依旧存在页面底部并进行提示。页面显示到第九题时,悬浮窗内显示“9.通常情况下我们在做菜时不可能用到以下哪种物质?”,题目下方显示“答案:氰化钠”。页面显示第十一题时,下方悬浮窗内显示“11.哪个选项不属于42式太极拳的经典招式?”题目下方显示“答案:黑虎掏心”。(2019)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9795号公证书载明:该公证书同时公证保全了使用2台手机分别进行操作的画面,使用苹果手机(iOS系统)下载并点击进入“搜狗搜索”APP,关于“搜狗答题助手”的相关页面与安卓系统中的相同,但在页面右上角没有“开启小窗”选项。在头号英雄答题开始后,刷新搜狗答题助手页面,出现正在答题的题目和相应的答案,大概在出题3-5秒左右。在出第二题时,搜狗答题助手中大概第3-5秒左右出现第二题题目和答案,答案下方显示题目答案的解析,右下方显示“搜狗搜索”。答题活动结束后,答题助手页面显示某场次已结束,提示下一场的时间,并显示“汪仔陪你一站到底”。原告认为二被告提到的“一站到底”节目流程设计与本案情况完全不同,并提交了“一站到底”节目简介、“一站到底”节目视频截图等。二被告还通过多个渠道对搜狗答题助手功能进行了宣传。2019年12月18日,在搜狗科技公司认证的“搜狗搜索”新浪微博中置顶的微博内容为“#搜狗答题助手#大家心心念念的直播答题助手来咯,今天晚上9点场,瓜分100万,马上就能用上!快戳链接,下载搜狗搜索APP,答题神器给你助攻!”下方配图中载明“搜狗答题助手超强AI问答能力秒出答案帮你奖金拿到手”,该微博主体有粉丝1893180个。2019年12月19日,在“搜狗搜索”微信公众号中,有文章《叮咚!你的答题助手已上线!》,其中称“你知道最近什么最火吗?当然是答题直播啦!沉寂了一年多,直播答题终于重振旗鼓来了。玩法依然和以前一样,答对12题,瓜分百万现金奖励。大家想要无障碍答题无非是满足以下三种情况:1.饱读诗书;2.有大神带;3.神器在手,如果前两个条件都无法满足,那第三个条件就可以由汪仔的搜狗答题助手来助攻咯。”文章还附有攻略——1.首先,赶紧下起来搜狗搜索APP,配图为搜狗搜索APP的下载二维码;2.在各个直播答题平台找到答题入口参与活动;3.打开搜狗搜索APP,首页找到搜狗答题助手,配图指明入口;4.在答题开始前,准备好两台手机,一台手机进入任一直播答题平台页面,另一台手机进入搜狗搜索APP的搜狗答题助手页面,安卓用户只要使用一台手机,开启小窗模式,就可以实现在一台手机上同时答题和看答案哦!5.开始答题时,同时打开答题直播平台和搜狗答题助手,你的助攻“搜狗答题助手”就会针对直播的问题显示出题目,并自动搜索快速提供答案及答案简介信息。文章下方有网友评论:速度真快!去年就用这个了,还寻思今年会不会有了,这就出来了!作者回复“夸我夸我”。在sogou.com官网界面显示标题“搜狗搜索”“搜狗答题助手”,宣传标语“超强AI问答能力秒出答案帮你奖金拿到手”以及“玩法介绍”。(2019)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9768号公证书载明:使用苹果手机(iOS系统)进入“搜狗搜索”APP,点击页面中深色方框内“搜狗答题助手助力百万奖金”的宣传链接,跳转到了标题为“搜狗答题助手”的页面,复制该页面的url地址到浏览器地址栏,跳转到AppStore“搜狗搜索”的APP下载页面。(2019)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9742号公证书公证保全了相同场次在安卓系统手机上的活动情况,前述公证书中原告代理人将搜狗答题助手中提示的答案填写到答题活动中,第十题出现了错误答案。“12.下列水浒传人物中,谁的绰号不带动物?”一题,两部手机中显示的答案选项不同,且“答题助手”给出的答案不在答案选项中。原告主张其投入人力和财力设置了多种反作弊措施,其中包括提供多个答案的题目,在不同用户手机上展示不同选项,“搜狗答题助手”给出用户手机上没有的选项。原告还提供了“搜狗答题助手”的页面截图,内容显示:题目“10.下列哪个文学角色不属于鲁迅小说《故乡》里的人物?”下方红色字体为“答案:杨二嫂或水生”。原告主张这说明“搜狗答题助手”已经突破了多答案题目和图片题目两项原告设置的反作弊措施。关于“搜狗答题助手”的技术逻辑,被告辩称其使用的是人工智能(AI)识别+检索的技术。首先使用图片OCR识别功能,识别答题板上的文字、图像等,然后提取文本信息,不需要实施任何插入链接、破坏原告APP运行等侵入行为。其次,模仿人类思考,将识别的文本信息经过语义分析、问题理解,对问题进行进一步的识别和分析。第三,运用大数据检索,从互联网和搜狗自身的问答知识库中选取相对正确的答案提供给用户参考。二被告提交2017年“一站到底”汪仔回答的题目,并辩称这种人工智能能够回答直白机械的设问题目,但在需要进行理解的题目方面还难以达到人类的水平。二被告提交第201810136733.6号专利文件,申请人为搜狗科技公司,为一种数据处理方法、装置和用于数据处理的装置。其中的方法具体包括:监听答题平台的问题;确定与所述问题相关的文本;从前述文本中抽取所述问题对应的答案、以及所述答案的相关信息;输出所述答案及其相关信息,可以提高答案的获取成功率,提供的相关信息可以帮助用户判断答案是否准确、以及使用户了解该答案相关的背景知识。在该发明的一种可选实施例中,针对预设的答题平台,获取对应问题的截屏图片,从所述截屏图片中识别所述问题的内容,即通过OCR技术识别上述截屏图片中所对应问题的内容。方法实施例二:问题可以源自直播答题平台,每次活动由一名主持人出题,一般共有12道选择题,每次出题会弹出画面,每个问题有10秒的回答时间,该发明实施例提供答案的时间可以在2秒左右。可以有两种场景:一种是用户可以通过第一终端上运行的直播答题平台APP显示答题界面、以及提交问题的答案;以及用户可以通过第二终端上运行的处理平台APP显示与所述答题界面中当前问题相匹配的答案及相关信息,用户可以通过两个终端实现快速答题。另一种是用户可以通过第一终端上运行的直播答题平台APP显示答题界面、以及提交问题的答案,以及用户可以通过第一终端上运行的处理平台APP的悬浮窗显示与所述答题界面中当前问题相匹配的答案及相关信息,即用户通过一个终端实现快速答题。步骤流程为:服务器端针对预设的答题平台,获取对应问题的截屏图片;从所述截屏图片中识别所述问题的内容;服务器端确定与问题相关的文本,并从所述文本中抽取所述问题对应的答案、以及所述答案的相关信息;服务器端向客户端发送所述答案及其相关信息;客户端对所述答案及其相关信息进行展示。在实际应用中,服务器端可以对预设的答题平台进行监听,若监听到某个预设的答题平台处于答题模式,则可以触发获取截屏的步骤。二被告辩称其已经将类似技术运用于实践中,在一站到底节目中,搜狗答题机器人“汪仔”现场答题,且有报道称搜狗搜索在OCR识别权威比赛ICDAR2019挑战中,刷新了三项纪录,具有文字识别领域的领先优势,在生活中也有广泛应用,如扫描录入、拍照搜题、拍照翻译、路标识别等。原告主张关于搜狗答题助手监听题目的技术手段,二被告更可能通过“单点突破、抓取数据”的技术手段,定制化的监听、识别“头号英雄”活动题目。二被告无法仅通过视频录制及OCR技术对“头号英雄”进行实时、准确的监听、识别。“头号英雄”是直播答题,其表现形式为视频直播流。但被告所称使用的OCR技术,无法对动态的视频进行识别,其仅能对静态的页面进行识别。同时OCR技术仅能识别图片中的文字字符,无法对图片内容进行识别。二被告突破了西瓜视频APP终端软件,抓取了“头号英雄”活动的后台数据文件,并从中获取结构化的题目信息,以实现快速高效的监听、识别“头号英雄”活动题目。三、与双方的诉辩意见相关的事实结合前述事实,原告主张二被告实施了下列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1.二被告针对原告“头号英雄”活动开发“搜狗答题助手”,并通过技术手段定制化的监听、识别“头号英雄”互动题目,并在10秒答题时间内通过网络向其用户提供题目答案的行为;2.“搜狗答题助手”安卓端通过悬浮窗在“头号英雄”活动页面上提供答案并遮挡“头号英雄”页面的遮挡行为;3.二被告通过搜狗搜索APP、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官网、通知功能等对针对原告的答题活动的“搜狗答题助手”功能进行大肆宣传,并通过网络技术提供下载、安装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及第二条的规定,且以上行为系二被告共同实施,二被告辩称原告指控的“答题助手”悬浮窗恶意干扰及遮盖问题并未在iOS系统手机中出现,故与搜狗科技公司无关。双方产生如下争议:(一)关于主观方面原告主张二被告行为具有极大的主观恶意,其在“搜狗答题助手”页面显著标注了“头号英雄”字样,并准确的注明了头号英雄当日最近答题场次的开始时间和答题奖金数额,指导用户使用,具有明显的针对性。原告还提供了相关邮件记录及(2018)京0108民初8720号民事裁定书。邮件记录显示:原告于2019年12月16日向AppStore和搜狗科技公司发送要求下架“搜狗搜索”APP的投诉邮件,于2019年12月19日向华为应用市场发送要求下架“搜狗搜索”APP的投诉邮件,邮件中原告明确主张搜狗搜索APP使得其APP用户实际上采取了不正当的舞弊手段参加“头号英雄”活动,该行为已经构成不正当竞争。“搜狗搜索”APP的iOS技术负责人于2019年12月19日回复AppStore负责人邮件的内容为“收到邮件后,我们马上将问题反馈给我司法律部门进行调查,排查可能有争议的内容,待得出调查结论后会尽快进行书面回复。同时也希望和字节跳动方保持沟通,了解贵方的诉求,争取早日解决争议问题”。原告主张二被告在收到原告投诉后,拒不停止在“搜狗搜索”中提供“搜狗答题助手”功能,侵权行为一致延续,主观恶意极高。装载了“搜狗搜索”移动客户端的手机屏幕和页面截图显示:“搜狗搜索”向用户发送了通知提示,内容为“今晚两场总奖金200万,搜狗答题助手陪你越战越勇。”和“汪仔答题助手上线,帮你躺赢百万奖金!更快更准更轻松,今晚20点,不见不散。”原告主张二被告通过其APP的通知功能,对针对原告“头号英雄”答题活动的“搜狗答题助手”功能进行推送和宣传,因此具有主观恶意。原告主张2018年2年1日,二被告运营的另一产品“搜狗输入法”就因推出针对原告“百万英雄”活动的“答题助手”功能被法院作出行为保全禁令,并提交(2018)京0108民初8720号民事裁定书予以佐证。二被告在明知涉案行为违反了法律和互联网行业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情况下,再次针对原告的“头号英雄”活动实施几乎完全一样的不正当行为,并通过官方公开渠道大肆进行宣传,具有极大的侵权主观恶意。原告提交搜狗网页中关于其产品与服务的介绍,其中移动端产品中包含了搜狗手机输入法、搜狗搜索移动客户端等。(二)关于被诉行为正当性与否的争议原告主张被诉行为不具有正当性,具体包括:1.原告主张二被告提供涉案功能属于网络黑产行为,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原告还提交了一直播《黄金十秒》官方微博截图、《黄金十秒》搜狗输入法网络热词专场网络报道、关于反作弊的网页报道、搜狗招聘反作弊产品经理、搜狗游戏用户协议、搜狗《蓝月传奇》反外挂脚本声明、搜狗《炎黄大陆》反外挂声明、搜狗《灭神》反外挂声明、《网易易盾:直播答题如何进行反作弊保护?》《艾媒咨询:艾媒报告|2018Q1中国直播答题市场研究报告》《同盾科技反欺诈研究院、FreeBuf研究院:【薅羊毛产业】报告》等,证明直播答题行业坚决抵制作弊工具、作弊行为,各主流公司均通过投入资金、人员、技术、进行商业合作等方式进行反作弊,因此在直播答题等互联网行业内,反作弊是普遍认可的商业道德,二被告提供作弊工具的行为属于网络黑灰产行为,破坏了直播答题行业的经营秩序,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原告主张“答题助手”的存在影响了“头号英雄”的公平性和用户体验。“头号英雄”官方微博中有网友评论称“一场抵几十场有点夸张了,也就最大的240几十倍,其他的都几倍,话说这几场题都不是很简单吧,问题难道不是答题助手超神么?答题助手对就刷不下人,这几天答题助手几乎全对,甚至12题都对,前几天答题助手出错,题也不是英雄场,都二十多块三十多块”“所以钱少的最大问题我觉得是答题助手问题”“现在他们开心了,拿个2、3块钱,忙活半天。”同时,搜狗答题助手还吸引了大量作弊用户涌入头号英雄活动,并提升了其通关率,瓜分了大量的奖金,使得合规用户实际获得的奖金远低于其应当获得的奖金。被诉行为导致合规用户流失、减少,降低了原告可预期的广告转化收益、用户运营收益、平台生态收益。3.被诉行为破坏经营秩序,妨碍、破坏“头号英雄”活动的正常运营。“头号英雄”活动规则明确禁止使用作弊工具,二被告仍为用户提供构成不正当竞争。搜狗答题助手下线后,头号英雄百度搜索指数整体日均值下降34%,说明使用答题助手的用户一旦不能作弊获利,就会拔腿就走,符合“羊毛党”的特点。搜狗答题助手吸引的是“羊毛党”用户,对原告只有损害,毫无价值。“羊毛党”用户无法带来广告收入,还造成广告收入、用户运营收入、平台生态收入减少。且羊毛党用户不会留存为真实用户,与原告APP品质无关。被诉行为实施期间,搜狗答题助手使“头号英雄”的实际获客率降低,还提高了“头号英雄”的获客成本,使每获得一个客户平均多花1.05元。4.被诉行为损害了“头号英雄”的商誉及社会公共利益。二被告对其答题助手的宣传和提供,在广泛的范围内给“头号英雄”及原告的商誉造成了恶劣的影响,使原告目标用户及广告主对头号英雄及原告的商誉评价降低。被诉行为倡导了一种投机取巧、不劳而获的错误价值观,给社会公众造成了不良影响,破坏公序良俗,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5.被告遮挡页面的行为系通过HTML5网络技术,在搜狗答题助手页面,向其用户提供题目答案。并通过悬浮窗技术使H5页面始终处于屏幕最上层,方便其用户观看答案,遮挡了头号英雄的页面。严重破坏了头号英雄活动的公平性,损害了合规用户公平的获得物质奖励和精神享受。遮挡页面后,互动评论区被遮挡,被诉行为会导致活动的体验感降低。二被告辩称对于“头号英雄”原告本身就不具有合法权益,并提交了《广电总局通知答题活动整改》《直播答题复活?今日头条将上线头号英雄》,文章中显示2018年2月14日广电总局发布通知,要求对答题活动进行清理整顿,要求平台必须具有网络视听节目直播资质,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网络直播答题活动不得过度营销和炒作。二被告还提交了原告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查询结果,《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持证机构名单》、北京市《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持证机构名单,查询结果显示原告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等五项许可证,但不具有广电总局要求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二被告还提交了(京)文执罚(2018)第30205号、(京)文执罚(2018)第40575号、(京)文执罚(2018)第30187号处罚决定书,证明原告曾因不具有相关资质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而多次受到行政处罚。法庭当庭组织勘验,登录网络视听节目备案系统,查询直播服务备案信息,进入连续多场次直播信息查询,查看到原告的备案信息,包括节目名称、节目登记号、节目类型“答题”、提交时间、备案时间,原告主张其节目需要每周进行备案。二被告辩称“头号英雄”本质是广告,活动目的在于拉新,活动时间短,不以持续运营为业。二被告提交了《全国直播答题用户调研报告》,其中称“用户参与直播答题的主要动力为赚取收益、增长见闻、享受答题的刺激感以及通关成就感。所有答题用户中,83%为该APP的新增用户,拉新效率极高;66.7%的用户在APP上仅参与答题,不使用其他功能或服务,30.7%的用户卸载过答题APP。用户卸载直播答题APP的最主要原因是全答对概率太低,分不到钱,占46.7%,新鲜感过了和奖金太少也是主要原因。直播答题用户对广告接受度超过75%。”其他文章如《直播答题:撒钱狂欢能嗨多久》《<头号英雄>圆满收官,助力品牌主撬动亿级流量聚划算百亿补贴强强联手<头号英雄>,强势霸屏春节营销》《直播答题爆红题目内容引争议质疑隐含广告商套路》《陈礼腾:直播答题能以极低的成本来获取用户》《直播答题成为新风口?流量转化率低,撒钱狂欢能嗨多久?》《直播答题活动的商业逻辑及优化策略》《直播答题商业模式分析及优化策略》中也认为“直播答题是市场营销手段,主要目标是发展新用户”“直播答题活动获取用户流量目的在于高额广告费”“直播答题活动的目的在于吸引用户,再用吸引过来的流量换取广告收入,平台降低了流量成本,广告主完成了品牌输出,用户有机会获得更高的奖金,这是三赢的局面”等。百万英雄的百度百科中也载明“百万英雄存在广告专场,更说明了这种直播答题活动一直以来都是一种广告营销活动。”结合《广电总局发文:要求清理整顿网络直播答题节目》中所述内容,“头号英雄”答题活动事实上是一种过度营销,对网络传播秩序是一种损害。二被告辩称其行为具有正当性:1.答题助手及悬浮窗的运行以用户主动使用为前提,是用户意志的体现,悬浮窗是安卓系统的常用授权功能,并且已有判定悬浮窗正当性的案例。根据公证书载明的情况,悬浮窗的开启全程步骤复杂,具有先后顺序,且均需用户亲自完成,体现了用户主动求助于搜狗答题助手软件进行答案检索的意志,即答题助手及悬浮窗的运行以用户主动使用为前提,是用户意志的体现。二被告还提交了“多种软件安卓悬浮窗示例”“部分安卓机型悬浮窗授权步骤《软件使用帮助之打开悬浮窗》”以及另案民事判决书,证明悬浮窗是用户选择开启,不构成不正当竞争。2.搜狗答题助手并未自行选择答案。根据公证书载明的情况:搜狗答题助手宣传界面玩法如下中有“所有答案源于搜索结果,仅供参考”的内容。在“头号英雄”答题时,“搜狗答题助手”均未代替用户进行选择,选择答案的行为由用户作出。3.“搜狗答题助手”使用的技术为“图片OCR识别”功能,不存在原告认为的“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等破坏其正常运行的行为。4.被诉行为推动了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具有正向价值。二被告提交《图灵测试——机器是否有智能》《“图灵测试”、“反转图灵测试”与心智的意义》等文章,证明通过图灵测试,可以发现人工智能的缺陷和不足之处,搜狗答题助手的功能符合图灵测试,在识别题目之后,能够通过智能的语言理解和语义分析,检索出相对正确的答案并提供给用户。搜狗答题助手错题示例及部分错题统计显示出搜狗答题助手的人工智能存在缺陷和不足,需要在实践中调整和改进技术,因此用户不会放弃通过分享获得复活卡的机会,搜狗答题助手也没有影响原告通过用户进行推广的利益。二被告还提交了《AI——人类社会发展的加速器》《国务院关于印发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的通知》,辩称搜狗答题助手的人工智能技术可以提高人类获取知识的能力,符合国家对人工智能的发展战略。5.二被告辩称其与原告系双赢关系,根据经济学需求规律曲线,商品的需求量与其价值之间存在着反向的依存关系,答题游戏中,题目的难易程度就是价格,题目容易答对的程度越高,对用户参与答题活动的信息和积极性增加程度越大。因此原被告之间是相辅相成的双赢关系,而非“搭便车”,原告的目的因二被告的参与推广,得到了更加进一步的满足,游戏门槛降低符合“弹性需求理论”,增加了软件APP的销量,双方是一种正效应增进的双赢关系。二被告提交其与一直播“黄金十秒”的合作宣传内容,其中“音乐大冲关_黄金时刻”微博发布的活动宣传中有“用搜狗输入法,赢百万奖金”的标语,二被告认为这显示答题活动显然意识到答题助手的功能有利于降低用户的答题难度,从而增加参与答题的用户数量,并乐意与答题工具进行商业合作,可见答题助手的功能正向、正当、合理且有益于双方。此外,二被告辩称搜狗搜索的官方微博粉丝量有190万,可见搜狗搜索本身拥有大量的用户量和关注度,该宣传行为属于给原告引流,在微博平台上,“西瓜视频”和“头号英雄”的影响力小于搜狗搜索,根本不存在原告所诉的“搭便车”行为,而是互利共赢的关系。2019年12月16日至2019年12月30日,头号英雄的搜索指数整体日均值为2159,移动日均值为1333;搜狗答题助手下线后,2019年12月31日至2020年1月31日期间,头号英雄的搜索指数日均值为1419,移动日均值为935,二被告辩称在其答题助手下线后,头号英雄的搜索指数下降了三分之一,可见,搜狗答题助手的存在为头号英雄带来了巨大的关注量,具有强烈的正向作用。(三)关于原告主张的损害赔偿原告主张二被告涉案行为给原告带来巨大损失,并主张:第一,使用搜狗答题助手参与头号英雄答题的用户占比较高,造成的损失巨大。2019年12月26日,查看“头号英雄”“搜狗答题助手”关键词的360趋势24小时关注数据曲线图,曲线图显示,约7时开始“头号英雄”24小时关注数据曲线开始有明显波动,约11时开始“搜狗答题助手”24小时关注曲线开始有明显波动。两条曲线于13时和21时左右同时达到波峰。原告主张根据该曲线图,“头号英雄”“搜狗答题助手”的24小时关注数据在时间上呈现明显的正相关性。13时及21时正是“头号英雄”直播答题活动整点开始时间。证明“搜狗答题助手”对“头号英雄”的侵害具有实时性。第二,搜狗搜索APP用户量大,其提供答题助手的信息流广告位能转化为大量的作弊用户,且在答题助手上线后,搜狗搜索APP排名阶梯式上升。原告提交了搜狗搜索官网的移动客户端介绍截图,搜狗搜索移动客户端右侧的介绍内容为“2014年发布以来增长迅猛,截至2019年6月,我国搜索引擎用户规模达6.95亿,手机端搜索引擎用户规模达6.62亿。目前,搜狗移动搜索市场份额为17.8%,紧随百度之后。……月活跃用户超过2.6亿。……截止2016年,搜狗移动搜索月活跃用户数达5.6亿,根据艾瑞专项调研显示,搜狗移动搜索品牌使用率高达76.7%,排名第二”。CNNIC《2019年中国网民搜索引擎使用情况研究报告》中显示“2019年国内搜索引擎品牌渗透率前三名依然为百度搜索、搜狗搜索和360搜索。数据显示搜狗搜索,渗透率为53.5%……”“三、手机端搜索引擎品牌渗透率与首选率:数据显示……其次为搜狗搜索,渗透率为46.5%……从用户首选率来看……搜狗搜索和神马搜索首选率分别为13.9%和10.9%。其他品牌的用户首选率均未超过10%”“四、手机端浏览器使用情况中搜狗浏览器渗透率为25.0%。”原告还提交了易观千帆指数平台的搜狗搜索的指数数据,以及QuestMobile《2019中国移动互联网秋季大报告》。显示“搜狗搜索”和“搜狗搜索加强版”的月指数分别为3071.3万和348.1万;日指数分别为895.6万和172.3万。搜狗搜索2019年9月MAU为2898.8万,排第44位。原告主张搜狗搜索移动客户端具有很高的市场占有率和用户量,影响范围广。原告提交了易观千帆平台的“搜狗搜索”移动客户端日指数趋势、七麦数据官网“搜狗搜索”移动客户端近一个月在iOS端的排名和Andriod端的下载量趋势以及QuestMobile“搜狗搜索”日活跃用户数量统计。2019年12月15日、12月16日、12月30日三天,“搜狗搜索”移动客户端日指数依次为878.4万、889.2万、900.8万。2019年12月15日前后“搜狗搜索”近一个月排名趋势上下浮动,2019年12月15日至18日“搜狗搜索”下载呈下降趋势,2019年12月18日至19日呈明显上升趋势。约2019年12月16日过后,“搜狗搜索”的日活跃用户数量有明显上升。原告主张“搜狗搜索”移动客户端在推出“搜狗答题助手”后(即2019年12月15日前后),用户量出现了明显上涨,二被告从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中获取了极大的不正当利益。2020年1月20日查看七麦数据官网中显示搜狗搜索累计总下载量572105971次,近30天日均下载量为339988次。第三,原告为“头号英雄”活动投入了巨大的成本。原告提交《头号英雄项目成本证明函》和《商户支付账户充值付款信息确认函》以及部分主持人合同及渠道投放订单,证明“头号英雄”项目成本包括固定成本和奖金成本共计280311747.45元,2019年12月15日至12月30日发放奖金总额不含税为40673953.53元。原告主张二被告给原告带来的损失包括头号英雄奖金及固定成本损失、可预期收入损失、破坏经营秩序损失、商誉损失等。其中头号英雄奖金及固定成本损失可精确计算,损失为1950余万元,其他损失无法精确计算,基于综合考虑,原告在本案中主张500万元的赔偿。1.奖金损失:根据使用搜狗答题助手用户能够通关的用户在整体通关用户中所占比例乘以奖金的金额,将46场加总,即是原告的奖金损失。2.固定成本无效损失:原告固定成本为了吸引合规用户,其认为羊毛党占比15%,计算估算成本损失。3.经营秩序损失:原告认为作弊用户干扰合规用户体验,有损答题活动的公平性,二被告在答题活动初期提供作弊软件,时长占答题活动的三分之一,估算损失500万。4.可预期收益的损失:原告活动不被干扰,用户增长应是正常状态,搜狗提供答题助手软件破坏公平性,导致原告合规用户流失及合规用户增长减少。原告根据搜狗答题助手下线影响消除后,最后两周的平均用户数乘以狗答题助手持续的期数,差值系减少的用户数,根据该部分用户数搜估算损失。5.商誉损失:系估算。具体的计算方式为:搜狗用户分得的奖金计算方式为:搜狗用户分得奖金=答题奖金X搜狗通关用户奖金占比=答题奖金X(搜狗通关用户数/总通关用户数)=答题奖金X【(总答题用户数X搜狗答题用户占比X搜狗用户通关率)/总通关用户数】,原告提交其全部头号英雄145场次视频文件。2019年12月15日至30日,“头号英雄”的奖金提现总额为45993039.7元,总答题用户数为27213782人,总通关用户数为4388201人。原告主张网络产品的用户数=关注人数X转化率。可以区分为有搜索行为的关注群体和无搜索行为的关注群体。原告提交2019年12月14日至30日,百度和360指数中的数据,头号英雄百度指数均值为2538、360指数均值为2304,搜狗答题助手的百度指数均值为837、360指数均值为469。根据statcounter,2019年12月百度与360的市场占有率分别为67.09%、1.91%,因此从上述数值计算出搜狗答题用户占比为(33%X67.09%+20%X1.91%)/(67.09%+1.91%)=32.64%。对于无搜索行为的群体转化的用户,头号英雄获客能力更强,综合两个渠道,在全部头号英雄答题用户中,搜狗答题用户占比应低于32.64%,原告估计搜狗用户答题占比15%。关于搜狗用户通关率,原告提交了“头号英雄”2019年12月14日上线至2019年12月23日的数据,主张“头号英雄”上线至今,受到“搜狗答题助手”等作弊软件的影响,答题成功呈上升趋势。数据显示,2019年12月14日至2019年12月23日共22场活动中,通关率依次为7.96%、5.41%、10.26%、3.92%、11.46%、17.08%、16.92%、3.93%、22.76%、10.65%、19.45%、13.49%、14.70%、12.02%、6.01%、11.59%、11.10%、24.04%、29.50%、6.69%、8.15%、24.05%,整体呈波动上升趋势。原告主张搜狗答题助手系从2019年12月15日上线至2019年12月30日停止运营,因此共计参加了46场次的头号英雄答题活动,二被告在本院组织的第一次谈话中,明确其答题助手从2019年12月15日上线,但在此后的谈话中又称其2019年12月15日仅是上线,并未实际提供该功能,是从2019年12月16日开始提供的,共计参与了36场,后又改称参与了44场次的答题活动。原告依照其主张提交了46场次的答题情况数据统计,包括每题的正确人数、复活人数、错误人数、未答题人数,据此计算出整体通过率。原告公证取证了2019年12月16日21:00场、2019年12月18日13:00场、2019年12月20日13:00场、2019年12月27日13:00场、2019年12月30日21:00场共计5场头号英雄活动的情况和使用搜狗答题助手时其给出答案的具体情况,原告计算搜狗五场的通关率为65.4%。原告推算46场搜狗用户通关率为66.99%,结合非搜狗用户通关率进行推算,原告将搜狗答题助手提升用户通关率保守估计为40%。依照前述公式,侵权期间头号英雄的奖金损失为17017424元。因为头号英雄固定成本的效用,全部体现在吸引多少真实、合规的用户上。只有这类用户产生的流量才能产生价值。使用搜狗答题助手的用户,是羊毛党单纯逐利。这些用户不但不会产生价值,还会破坏头号英雄的公平性、趣味性、话题性,影响真实用户的增长和活跃,是无效用成本。而固定成本无效用损失为侵权期间头号英雄固定成本分摊X固定成本无效用比例=2574413.7元,取整数为2574413元。因此,二被告行为给原告带来的损失总数为19591837元。本案中原告仅主张500万元。原告提交了关键词“头号英雄”“搜狗答题助手”的360趋势关注曲线图(2019年10月至2020年5月)和百度指数曲线图(2019年10月至2020年5月)。曲线图显示,“头号英雄”与“搜狗答题助手”的关注数据呈现正相关,2019年12月15日“头号英雄”上线后,“搜狗搜索”的关注度也随之提升。在“搜狗答题助手”停止该功能后,两曲线的正相关性消失。二被告辩称:1.关于搜狗答题助手用户比例:二被告认为搜索引擎的比例不能代替全网的比例。原告推算的依据是通过搜索引擎获知“头号英雄”和搜狗答题助手的用户数,但是获知该信息的渠道有很多,每个途径的用户转化率不同,原告只根据搜索引擎计算不合理。原告APP日活用户达到7.7亿,而百度的用户数8.9亿,原告通过自身APP只宣传其答题活动,该部分转化率极高。故原告估算不合理。且原告活动规定获得复活卡必须吸引新用户,大数定律理论只适用于存在一种渠道,原告答题活动的获客渠道众多,计算的根据不合理。2.关于通关率:原告计算公式错误,规则要求必须12题均答对才能赢取奖金,且用户选择复杂,被告并未代替用户选择答案,只是给出参考答案,无论搜狗答题助手给出的是正确、错误答案,用户答题均存在多种可能性,故而比例无法计算。搜狗通关率无法通过已知数据计算,通关率计算结果自相矛盾。原告只选取五场比赛,样本有限,不具有客观性。单场比赛存在或然性,应取平均值进行计算,原告比赛一共6周,用2周进行计算合理。原告称搜狗答题助手提升通关率40%,二被告认为其参与的场次比未参与场次的通关率降低,提升通关率的比例为“-2%”,即答题助手对原告答题活动无提升,证明原告计算公式错误。二被告认为对方不存在可预期收入损失。3.原告基础逻辑错误:“头号英雄”系通过奖金吸引用户的广告活动,二被告为原告拉来的用户仍为有效用户,搜狗答题助手未代替用户进行选择,用户仍然需要下载APP,浏览广告,故而头号英雄增加下载量、为赞助商提供推广的目的均已实现,原告已将流量变现,二被告未破坏经营秩序。用户的长期留存取决于APP本身品质而非短期推广活动。“头号英雄”系竞猜性质活动,与原告APP性质不同。反而二被告证据证明其为原告增加获客率,降低获客成本,系双赢行为。为此,二被告还提交了《今日头条CEO张一鸣:已有1.4亿活跃用户每天平均用76分钟》《爆料:今日头条活跃用户已达1.2亿》《抖音日活跃用户数已超4亿》《抖音日活跃用户破6亿》《西瓜视频-百度百科》《西瓜视频DAU破5000万用户日均使用100分钟》等文章及《微博月活跃用户达5.16亿,竞争壁垒依旧稳固》,辩称原告的APP上只会有“头号英雄”的宣传,且推广渠道为复活卡等精准获客渠道,这说明对于“头号英雄”的转化率将非常高,也就意味着来自本身APP转化而来的用户数量非常大,肯定会超过搜索引擎。故在“头号英雄”所有获客渠道中,来自搜索引擎的获客比值其实是非常小的,纯以搜索引擎代替全网的转化率并适用“大数定律”是完全错误的。原告忽略APP、微博等不同渠道的用户数,使得“大数定律”计算结果远远偏离正常值。二被告辩称“搜狗搜索”下载量增加系其在2019年12月13日和2019年12月19日进行的两次更新所致,并提交了“搜狗搜索”的版本更新记录。二被告还辩称2020年1月24日是除夕,13日左右是学校放假之日,临近春节假期会有更多用户,特别是学生群体有大量时间参与活动,这是导致“头号英雄”在1月13日之后出现高峰的重要原因,并提供了《2020全国高校放假时间来啦,你的大学放几天?》。四、其他事实原告曾向本院提出行为保全申请,2019年12月31日本院组织谈话,二被告当庭表示其于当天已经停止涉案行为,后原告撤回行为保全申请。原告主张其公证费用为维权的合理支出,并提交了共计17098元的公证书发票。以上事实,有公证书、电子邮件、公证书发票、网页打印件、网络文章、研究报告、145场次头号英雄截图及视频文件、确认函、信息统计、情况说明、用户协议、声明、《微观经济学》、判决书、裁定书、双方书面意见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结合原告主张与本案证据所载明的事实,本案适用2019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根据查明的事实,字节跳动公司组织“头号英雄”答题活动,并运营西瓜视频,搜狗科技公司运营搜狗搜索iOS端、搜狗信息公司运营搜狗搜索安卓端,二被告在搜狗搜索中提供“搜狗答题助手”。可见,原告和二被告的经营范围均涉及有关互联网产品及服务,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竞争关系。《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一)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二)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三)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四)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依据上述规定,本院认为,对于互联网环境下行为的正当性的判断应当以该竞争行为破坏了互联网环境中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从而引发恶性竞争或者具备这样的可能性为判断依据,具体的判断关键在于被诉行为是否使用技术手段对原告提供的产品或服务造成了直接影响,是否妨碍、破坏了原告网络服务的正常运行。本案中,原告为增加流量开展“头号英雄”答题活动,该活动是原告正当、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与该活动相关的经营资源均由原告合法享有。二被告辩称“头号英雄”活动名为游戏,其本质上是广告,并非考试的性质,且该活动过度营销,破坏网络竞争秩序。本院认为,原告开展“头号英雄”答题活动的目的是为了推广自身的网络产品,原告在活动过程中履行了相关备案的要求,因此“头号英雄”活动是原告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无论该活动是否为广告性质,均不影响原告在开展活动的过程中对该活动进行活动规则上的限制,此为原告的经营自主权。且从“头号英雄”答题活动呈现出的活动形式来看,该活动中本就有公平参加答题的应有之意,因此被告即使抗辩“头号英雄”为广告性质,亦不影响原告就该活动相关经营资源享有合法的竞争权益,并可以为该活动制定一定的规则,就其竞争性权益受损的事实提起不正当竞争之诉。本案中,原告主张二被告针对“头号英雄”活动开发“搜狗答题助手”,并通过技术手段识别“头号英雄”活动题目,在10秒答题时间内通过网络向其用户提供题目答案,原告认为二被告的该项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本院认为:第一,二被告利用技术手段实施了被诉行为。二被告在本案中认可其使用OCR识别技术和智能搜题等技术将原告“头号英雄”答题活动中的题目进行截屏,识别题目中的文字内容,再利用搜狗搜索的人工智能技术进行了大数据的搜索,再将题目的答案匹配好后展现在“搜狗答题助手”的页面上。原告虽主张二被告使用了“单点突破”的方式抓取了原告答题活动中的题目数据包,但未就此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且二被告提交的其使用的技术的相关证据更符合“搜狗答题助手”展现出来的实际情况,因此本院采信二被告的抗辩意见,并确认二被告确实利用技术手段实施了被诉行为。第二,被诉行为违背字节跳动公司的意愿并导致其合法提供的“头号英雄”活动无法正常运行。“头号英雄”答题活动通过提供奖金的方式吸引用户参与答题,原告在活动规则中明确规定用户不得以任何不正当手段及舞弊行为参加本活动,其中不正当手段及舞弊行为包括“作弊非法获利;使用插件、外挂、系统或第三方工具对平台及本活动进行干扰、破坏、修改或施加其他影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及平台认为的其他不正当手段”。可见,原告意图构建一个公平、平衡的网络活动,此亦为相关领域内的普遍认知。“头号英雄”答题活动的方式决定了活动组织者(即原告)与参与者之间、参与者与参与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应当保证合理平衡,如果这两种之间的利益关系不合理、不平衡,则该答题活动就无法有序开展。二被告运营的搜狗答题助手在识别题目后可以利用技术手段迅速给出题目答案,可见“搜狗答题助手”可以让使用者在极短的时间内获取到答案,这一行为必然使得参与答题活动的用户之间产生极大的不平衡性,包括奖金金额变少、答题公平性降低等,这种不平衡性严重干扰了其他用户正常参与活动,降低参与该活动的体验感,可能会导致部分用户离开。原告提交的研究报告或者网络文章中所述“奖金过少、显失公平是用户放弃答题APP的主要原因”等表述也可以印证这一点。搜狗答题助手确实可能使部分用户只为获取相应的答题奖金,而不以参加答题、使用原告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为目的,从而造成用户流失。而用户流失,也会使得参与者与活动组织者之间的平衡被打破,从而扰乱原告运营的“头号英雄”活动秩序,使之不能正常运行,因此二被告的被诉行为妨碍了原告的正常经营活动。第三,被诉行为给原告的合法竞争利益造成损害,具有不正当性。首先,原告的“头号英雄”活动具有极强的时效性,原告开展该项活动追求的是在短时间内获取较高的流量和用户,而搜狗答题助手,客观上为参与答题的用户提供了“作弊”帮助,在较大程度上降低了均摊在通关用户身上的奖金。其次,本案证据显示二被告的“搜狗答题助手”直接且仅针对原告的“头号英雄”答题活动,二被告通过网络宣传其涉案功能,还在涉案功能页面直接标注原告活动图标,并进行广泛宣传,指引用户使用,可见二被告积极开发答题助手功能,并与原告的答题活动适配的行为本身就有搭便车的主观故意。二被告的行为目的是借助原告活动的巨大流量给自己带来流量,即借助原告开展的活动来吸引用户下载二被告运营的“搜狗搜索”APP,从而借助原告为其活动投入的巨大成本,不劳而获地获取自身商业机会。因此,在主观上二被告具有损害原告合法竞争利益的故意。再次,二被告的被诉行为会增加用户中的“无效”用户,使原告为开展“头号英雄”答题活动所付出的成本无法全部覆盖其有效用户。被诉行为会诱使大量答题活动参与者使用,造成答题活动中“作弊”行为层出。而“作弊”答题的用户确实存在较大的可能性在答题后即不再使用原告提供的网络产品和服务,则原告想要通过其答题活动获取更多的用户的目的落空。原告为此支付的奖金等成本有部分使用在了该类“无效”用户上。同时,证据中显示,正是由于二被告对“搜狗答题助手”的运营模式并不直接自动选择答案,而是提供答案给用户,由用户来进行操作点选,这种行为则更加具有隐蔽性,使得原告无法对用户的“作弊”行为进行监测,不能确保其答题活动的公平性,从而使其为该活动所付出的成本无法全部覆盖其用户。可见,被诉行为会导致答题活动的投入与产出不能按照原告预计的经营成本进行推算,最终影响其产出效能。最后,被诉行为会使网络用户对原告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的评价与信赖降低,从而损害原告的运营利益和商誉。第四,被诉行为因扰乱市场竞争秩序且不具有提升社会整体福利等正当理由而有悖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中道德规则的法律化,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其更多的是以某一特定领域中的商业道德的形式表现出来。而某一特定领域中的商业道德,应当具有普遍性、公认性和抽象性。应结合反不正当竞争法既要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又要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以及特定商业领域中经营者普遍认同,且符合社会公共利益以及消费者利益的经营规范和道德准则,在个案中具体化相关行业的商业道德。禁止任何第三方为本案原告所开展的“答题活动”的参与者以作弊方式获取答题优势提供便利、维护答题活动规则的公平性是这一领域内的普遍的商业道德。被诉行为不仅在目的和理由上缺乏正当性,同时也损坏了这一活动的公平性,剥夺了参与活动的趣味性,进而使这一活动失去商业价值,被诉行为违反了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二被告辩称搜狗答题助手使用的AI识别和检索技术本身具有正当性,提高了信息获取的效率;搜狗答题助手对原告的“头号英雄”活动具有正向增利作用,对该活动起到了推广作用,二者是双赢关系。对此,本院认为,互联网领域中的被诉行为在给其他经营者利益带来冲击的同时,也往往因存在商业模式和技术的创新,而可能提升消费者福利或社会公共利益的保障水平。因此,在此种情形下判断被诉行为的正当与否,既要考虑对经营者合法权益的保障,还应当从更广阔的市场环境、更多的利益主体的角度,去考察该行为是否有助于消费者利益乃至公共利益。但技术本身是否有非侵权用途不能作为使用该项技术干预他人的抗辩事由。本院未否认二被告的涉案技术具有一定的创新性,但二被告将该项技术用于本案所涉应用场景下,妨碍了原告提供的网络产品和服务的正常运行,不具有正当性。且如前所述“搜狗答题助手”会使原告的部分用户流失,并非二被告所称的“双赢”关系。本院对二被告的辩称不予采信。综上,二被告运营的“搜狗答题助手”功能,既侵害了原告作为经营者的利益,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亦在涉案场景下不存在有利于提升消费者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正当理由,系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之行为。在适用前述条款足以解决本案纠纷的情况下,本院无需且不宜再行援引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对被诉行为进行评判。原告还主张二被告实施了遮挡页面的行为和宣传提供行为,对此本院认为,小窗功能由用户在安卓系统中主动授权开启,证据显示该悬浮窗可以关闭、拖拽并缩放。这一功能是安卓系统中较为常见的功能,在答题活动中虽然展现时“搜狗答题助手”的悬浮窗遮挡了“头号英雄”活动的部分页面,但并无证据证明因该种遮挡行为而使原告受到何种损害。同时,原告所主张的二被告实施的这两项行为均是二被告为实施提供答案之行为的手段之一和宣传推广行为,不应与原告所主张的前述提供答案之行为割裂开来予以分别评价。因此,本院对原告的这两项主张不予支持。二被告实施了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原告认可涉案行为已经停止,撤回关于要求二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诉讼请求,本院对此不持异议。原告主张消除影响,本院认为二被告在“搜狗搜索”网页(sogou.com)显著位置连续二十四小时刊登声明已经足以为原告消除本案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其带来的不良影响。关于经济损失的赔偿数额,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规定,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本案中,原告主张二被告给原告带来的损失包括头号英雄奖金及固定成本损失、可预期收入损失、破坏经营秩序损失、商誉损失等。其中头号英雄奖金及固定成本损失可精确计算,并提交了大量的计算方式作为依据。对此,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计算依据的基础是认为使用搜狗答题助手的用户分得的奖金均是其奖金损失。但首先,使用搜狗答题助手的用户量难以准确计算,原告以关注人数和转化率进行计算的方式并无相应依据。同时,使用搜狗答题助手的用户也并非完全是原告的无效用户,存在多种可能性,即原告的存量用户亦存在直接使用搜狗答题助手的可能性;使用搜狗答题助手的用户也可能最终成为原告的有效用户。因此,这一部分用户量存在客观上无法准确计算的情况。在此情况下,原告所谓的“奖金损失”并无事实依据。同理,原告主张的固定成本损失也无法准确对应该部分用户数量。因此,原告的计算方式存在明显的不合理之处,本院对于原告的计算方式不予支持。在双方均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原告的损失以及二被告的获利的情况下,本院考量以下因素对赔偿数额进行酌定:第一,二被告主观故意明显,本院曾于2018年就类似行为作出行为保全,且在本案中原告就涉案情况向二被告发送过邮件通知其下架,但二被告仍继续实施涉案行为,足见其主观故意明显。第二,二被告的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损害了原告的合法经营利益,而且影响了原告的用户体验,不正当竞争行为情节严重。第三,被诉行为持续时间占据“头号英雄”答题活动三分之一的时间,持续时间较长。第四,原告为开展答题活动,花费了巨大的成本,二被告的被诉行为获利较大。第五,原告的活动具有时效性、趣味性,其答题活动的参与者可能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因此并无证据证明二被告的被诉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用户流失数量,也无证据证明二被告给原告造成的实际无效用户量,原告的主张过高。综合以上情况,本院酌定本案赔偿额为50万元,对原告主张的过高部分不予支持。依照法律规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公证费有相应票据支持,本院一并予以支持。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共同在“搜狗搜索”网页(sogou.com)显著位置连续二十四小时刊登声明,为原告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消除本案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其带来的不良影响(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如未履行本项内容,本院将选取一家全国性公开发行的报刊,公布本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原告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以及合理开支17098元,以上合计517098元;三、驳回原告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68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自行负担6800元,由被告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4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长:刘佳欣

审判员:王栖鸾

审判员:尹 斐

二O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陈昱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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