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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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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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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最高人民法院


(2019)最高法知民终48号

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知民终4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林港路。法定代表人:王建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英强,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奕昌,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前山金鸡西路。法定代表人:董明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瞿淼,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承彦,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上诉人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的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力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7)粤73民初21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9年7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美的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英强、付奕昌,格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瞿淼、杜承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美的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美的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均由格力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1.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错误。(1)原审判决对PCB电路板的含义、被诉产品导光板的认定错误,PCB电路板应包括显示元件;(2)导光板本身不是涉诉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被诉产品的导光板是“显示”功能部件,不应认定为实现“紧贴”功能的部件,不应依据“紧贴”进行等同比对;(3)美的公司未在无效程序中放弃原审判决所认定的方案;(4)原审判决对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包含“面板与PCB电路板相对应位置的厚度为0.6mm-1.5mm”技术特征认定不妥。2.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具有与“PCB电路板紧贴面板内侧面”相同或等同的技术特征。(1)原审判决已认定“假如不存在可适用禁止反悔原则等限制等同原则的情形,则应认定构成等同特征”;(2)在涉案专利的无效确权程序中,专利权人不存在排除或放弃所谓使用显示窗、导光板实现间接紧贴的技术方案;(3)原审判决错误理解和适用了禁止反悔原则;(4)被诉侵权产品具有与“PCB电路板紧贴面板内侧面”相同或等同的技术特征。3.被诉侵权产品具有与“面板与PCB电路板相对应位置的厚度为0.6-1.5mm”基本相同或等同的技术特征。格力公司答辩称:1.原审法院对PCB电路板及导光板的定义认定正确,被诉侵权产品中紧贴面板的是“导光板”而非PCB电路板。美的公司上诉意见错误理解禁止反悔原则及其适用,美的公司在无效程序中已明确放弃“导光板紧贴面板”的技术方案;2.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相比,被诉侵权产品系导光板紧贴面板,而不是PCB板或显示元件紧贴面板。同时,被诉侵权产品的面板与PCB电路板相对应位置的厚度超过1.5mm,被诉侵权产品没有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请求依法驳回美的公司全部上诉请求。美的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格力公司:1.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专利号ZL20112007××××.2、名称“一种空调器的隐藏式显示结构”的实用新型专利权的空调产品(型号为KFR-35GW/(35592)NhAa-3),销毁库存空调产品及制造模具;2.赔偿美的公司含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500万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一)关于涉案专利权的相关事实2011年3月22日,案外人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申请“一种空调器的隐藏式显示结构”的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并于2011年9月28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12007××××.2。2013年12月11日,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变更为案外人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1月1日,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美的公司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约定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将涉案专利以独占许可的方式许可给美的公司使用,许可期限为2015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并约定在合同有效期内,如发现有任何第三方侵犯合同项下专利权行为的,美的公司有权单独以自己的名义采取法律手段以维护其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2017年8月31日,格力公司对涉案专利提起无效宣告请求并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案件编号第5W113292号。2017年11月16日,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将涉案专利原权利要求1中补入了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5中的“所述面板为整体式不透明面板”,以及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2中的“显示盒的腔体底面上设置有至少一个用于固定PCB电路板的卡扣”两个技术特征,同时将授权公告中的权利要求1记载的明显笔误“0”和授权公告中的权利要求5予以删除。修改后的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内容为:“1.一种空调器的隐藏式显示结构,包括面板、显示盒和PCB电路板,其特征在于所述PCB电路板卡装在显示盒内,显示盒的腔体底面上设置有至少一个用于固定PCB电路板的卡扣,所述面板为整体式不透明面板,显示盒安装在面板的内侧面且使PCB电路板紧贴其上,面板与PCB电路板相对应位置的厚度为0.6mm-1.5mm。”2018年1月23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3475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决定在专利权人于2017年11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4的基础上继续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此外,涉案专利的说明书中包含以下内容:[0003]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设计合理、结构简单、成本低、不破坏空调室内机面板整体性的完全隐藏式显示操作装置。[0009]本实用新型采用了局部超薄设计的完全整体式面板结构,当空调器开启时,面板上超薄处对应的PCB电路板显示出相应的功能图案;当空调器关闭时,整机外观看不到显示操控面板。[0015]参考图1-图4,本实用新型空调器的隐藏式显示结构,包括整体式不透明面板1、显示盒2和PCB电路板3。美的公司主张以上述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作为本案专利权保护范围。在涉案专利的上述无效宣告程序中,格力公司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的若干证据中包括以下证据:1.公开日为2008年3月28日、公开号为KR10-2008-0027679A的韩国发明专利申请及其中文译本作为证据7(以下简称涉案韩国对比专利),该专利的权利要求1记载:空调器前面部具有半透明部,显示器配置于所述半透明部的后方,从半透明部的后方将空调本体的运转信息背光表示;控制部在空调本体运转时控制显示器,而空调本体的运转停止时关闭显示器。该专利说明书记载以下内容:[33]本发明的另一个目的是提供一种空调器,当空调器运转时,其前面部不仅具有一体感,而且还表示空调器的运转信息,当空调器运转停止时,通过前面部不能看到显示器,从而空调器的前面部和周边环境协调。2.公开日为2009年4月8日、公开号为CN101403513A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作为无效宣告程序中的证据3(以下简称CN101403513A发明专利申请)。CN101403513A发明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17内容为:如权利要求1至16的任一项所述的空调机的室内机,其特征在于将所述发光器件安装在显示基板上,同时,将该显示基板安装在具有显示窗的显示基板固定件上,由该显示窗的形状显示所述运转信息。说明书中记载以下内容:发明所要解决的课题[08]本发明以不受外观设计上的制约、在不亮灯时看不到显示部为目的。发明的效果[10]……所以在发光器件不亮灯时,在前面板的前面不进行任何有关显示部的显现,在发光器件亮灯时,才在前面板的前面显现显示内容。因此,没有由显示内容导致的外观设计上的制约,设计的自由度扩大。[17]发光器件9安装在显示基板14上,显示基板14保持在显示基板固定件15上。显示基板固定件15具有在发光器件9亮灯时形成希望显示的形式的显示窗16,如图4所示,由配置在背面侧的螺旋弹簧17在关闭前面板2时总是向前方加载,显示窗16能够紧密接触地被固定在前面板2的装饰层10上。显示窗16的大小,即显示在前面板2的表面上的一个文字或图案的大小在视觉上需要在4mm×4mm以上,但是上限最好采用在外观设计上不过分大的50mm×50mm以下。由此,在能够容易识别显示内容的同时,能够容易确保必要数量的显示部的设置部位。另外,由于根据显示窗16的形状确定显示的形状,所以能够容易得到高精细的窗形。3.公开日为2005年11月16日、公开号为CN1697898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作为无效宣告程序中的证据3(以下简称CN1697898A发明专利申请)。CN1697898A发明专利申请说明书中记载以下内容:[10]在分光板65的后面设置一个第一光导体67。发光二极管66的光通过第二光导体68和第一光导体67耦合到分光板65……如图4所示,第一、第二光导体67,68可以固定在印刷电路板62上,例如夹住或者粘住。2017年11月14日,涉案专利权人在无效宣告程序中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中包括以下内容:1.关于“显示盒安装在面板的内侧面且使PCB电路板紧贴其上”,PCB板为印刷电路板,一般需要在上面安装电子元器件后使用;权利要求1保护的是装配结构的关系,这里所用到的PCB电路板,必然是已经预先安装好电子元件的一个整体,不可能先装上PCB电路板后再在上面插接电子元器件,而为了实现空调器的隐藏式显示结构,必然是PCB电路板上的显示元件(例如LED组件)紧贴面板,这里的PCB电路板实际上是包含显示元件的PCB电路整体。因此,“PCB电路板紧贴其上”是实际上指PCB电路板上的显示元件紧贴面板,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权利要求书、说明书、附图可以毫无疑义、唯一确定得出的,因此是清楚的。2.CN1697898A发明专利申请的第一、第二光导体67、68与本专利的PCB电路板也不能对应,第一、第二光导体67、68从其术语本身已经清楚其作用仅仅是导光,并不具有光源,而本专利的PCB电路板在接收信号指令后能显示出不同的信息,两者的功能差距较大。在2018年1月9日无效宣告程序的口头审理中,包含以下内容:1.格力公司认为根据涉案韩国对比专利说明书附图7已经公开了显示器紧贴前面板的特征,即使涉案韩国对比专利没有公开“紧贴”的特征,为了显示清晰的目的显示器组件紧贴前面板也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涉案专利权人对此不予认可,并且引用CN101403513A发明专利申请为例陈述称:“但是实际上请求人(即格力公司)提供的CN101403513A发明专利申请的图4为了显示清晰并没有紧贴面板,所以请求人所说的为了照明清楚必须紧贴面板的逻辑是不正确的”。2.涉案专利权人陈述称“CN1697898A发明专利申请说明书第9页19-20段说的变光和导光装置不相当于本专利的PCB电路板,并没有给出将PCB电路板卡装在显示盒上的启示。CN1697898A发明专利申请中的65、67、68不是用来显示功能图案的PCB电路板”。专利复审委会员2018年1月23日作出的第3475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中包括以下内容:1.合议组认为涉案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当空调器开启时,面板上超薄处对应的PCB电路板显示出相应的功能图案;当空调器关闭时,整机外观看不到显示操控面板”。2.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的“所述PCB电路板卡装在显示盒内,显示盒的腔体底面上设置有至少一个用于固定PCB电路板的卡扣”“显示盒安装在面板的内侧面且使PCB电路板紧贴其上”“面板与PCB电路板相对应位置的厚度为0.6mm-1.5mm”彼此配合,构成了整体技术特征。3.合议组认为,根据CN101403513A发明专利申请公开的内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并不能直接、毫无疑义的确定基板和显示基板固定件之间的连接为卡装连接;并且,该发明申请也没有公开或者给出采用“显示盒底面与PCB电路板卡装使PCB电路板紧贴设置、相应位置处面板的超薄设计相配合的整体技术特征”的启示。4.合议组认为,CN1697898A发明专利申请采用分光板与面板直接连接的方式,也并不存在显示盒,因此CN1697898A发明专利申请没有给出采用“显示盒底面与PCB电路板卡装使PCB电路板紧贴设置”启示。(二)关于格力公司被诉行为的相关事实2017年6月28日,美的公司代理人甄淑贤在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公证处公证人员的见证下,在广州市新港中路丽影广场附近(苏宁易购丽影广场店旁)的格力全国连锁专卖店支付5398元购得格力牌品悦系列型号KFR-35GW/(35592)NhAa-3的空调两台,取得“格力空调旗舰店(广州市伟宏电器有限公司)收款凭证”两张,POS签购单一张,并约定同年7月份前开具发票。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公证处于2017年7月18日出具(2017)粤江蓬江第001620号《公证书》对上述空调购买过程予以证明。2017年7月6日,美的公司代理人甄淑贤向江门市蓬江公证处申请就其到上述空调购买店铺领取发票的行为及过程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并于同日与公证处工作人员一同前往该店铺,取得No.28939298的《广东增值税普通发票》一张,发票载明货物为“格力空调品悦”,型号KFR-35GW/(35592)NhAa-3,两台总价5398元等信息。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公证处于2017年7月18日出具(2017)粤江蓬江第001621号《公证书》对上述发票领取过程予以证明。2018年3月21日,美的公司代理人甄淑贤向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公证处申请办理国美网站上发布涉嫌侵权产品信息的网页证据保全公证,并使用公证处计算机登陆国美网站,搜索“格力品悦”并查看和打印“格力(GREE)1.5匹定频品悦冷暖电辅壁挂式空调KFR-35GW/(35592)NhAa-3(清爽白)”的产品详情及商品评价页面内容。2018年4月3日,该公证处作出(2018)粤江蓬江第000694号《公证书》对上述网页查看和打印过程予以证明,公证书附图显示国美网站上该款空调产品售价为3330元,累计评价2129个。2018年3月27日,美的公司代理人甄淑贤向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公证处申请办理苏宁网站上发布涉嫌侵权产品信息的网页证据保全公证,并使用公证处计算机登陆苏宁易购网站,搜索“品悦”并查看和打印“格力空调KFR-35GW/(35592)NhAa-3(清爽白)[品悦]”的产品详情及商品评价页面内容。2018年4月3日,该公证处作出(2018)粤江蓬江第000695号《公证书》对上述网页查看和打印情况予以证明。公证书附图显示苏宁易购网站上该款空调产品的售价为2684元,累计评价18414个。2018年4月2日,美的公司代理人甄淑贤向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公证处申请办理格力网站上发布涉嫌侵权产品信息的网页证据保全公证,并使用公证处计算机登陆格力网站,在“产品中心”链接中点击“品悦”并查看和打印“KFR-35GW/(35592)NhAa-3”的功能规格页面内容。2018年4月3日,该公证处作出(2018)粤江蓬江第000696号《公证书》对上述网页查看和打印情况予以证明。2018年7月3日,美的公司代理人甄淑贤向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公证处申请办理苏宁易购网站上发布涉嫌侵权产品上市时间的网页证据保全公证,并于同日在公证人员监督下使用公证处计算机登陆苏宁易购网站,搜索“格力品悦”并点击“格力空调KFR-35GW/(35592)NhAa-3(清爽白)[品悦]”产品链接查看商品详情,并对上述所查看的网页内容进行打印。2018年7月6日,该公证处作出(2018)粤江蓬江第001488号《公证书》对上述网页查看和打印情况予以证明。公证书附图显示苏宁易购网站上上述空调商品的上市时间为2015年9月。原审庭审中,美的公司提交了上述(2017)粤江蓬江第001620、001621号《公证书》中记载的空调实物两台,主张该两台空调即为本案被诉侵权产品。经双方当事人共同确认外包装完好无损后当庭予以拆封,格力公司确认两台被诉侵权产品是其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的,二者是同款产品,同意对其中一台进行拆封用于比对。(三)关于侵权比对的相关事实经审查,被诉侵权产品的空调器隐藏式显示结构实施的技术方案是:一种空调器的隐藏式显示结构,包括面板、显示盒、PCB电路板以及导光板;PCB电路板卡装在显示盒内,显示盒的腔体内设置有两个用于固定PCB电路板的卡扣;面板与PCB电路板之间有一个导光板,导光板通过卡扣安装在PCB电路板上,也可以从PCB电路板上拆卸分离;导光板上有“开关”图案和两位“8”字图案形成的缝隙,PCB电路板与导光板的上述图案对应的位置设置了贴片发光二极管,二者结合通电后光可以透过导光板的缝隙显示图案;面板为整体式不透明面板,显示盒安装在面板的内侧面时,PCB电路板通过导光板紧贴在面板上。此外,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由原审法院技术调查官对被诉侵权产品PCB电路板与面板相对应位置的厚度进行测量,测量时将显示盒覆盖面板的部分外圈横轴以数字1-15进行标识,每个数字间隔1cm,竖轴以英文字母A-H进行标识,每个字母间隔1cm,将横轴和竖轴的标识作为坐标从(A,1)至(F,15),划定的测量范围共有内外三圈,最内圈是PCB电路板显示元件与导光板对应的面积覆盖面板的区域,测量中该部分最外侧4个点的坐标为(C,5)、(C,11)、(F,5)、(F,11);中间圈是整块PCB电路板面积对应覆盖面板的区域,测量中该部分最外侧4个点坐标为(B,2)、(G,2)、(B,14)、(G,14);最外圈是显示盒面积覆盖面板的区域,测量中该部分最外侧的8个点坐标为(A,2)、(C,1)、(G,1)、(H,3)、(F,15)、(H,13)、(B,15)、(A,14),即PCB电路板盒。测量结果如下(单位均为mm):(A,1):1.98;(C,1):1.66;(E,1):1.88;(G,1):1.77;(G,2):1.65;(F,2):1.55;(E,2):1.33;(D,2):1.43;(C,2):1.31;(B,2):1.49;(A,2):1.76;(H,3):1.70;(G,3):1.45;(F,3):1.27;(E,3):1.24;(D,3):1.27;(C,3):1.26;(B,3):1.47;(A,4):1.92;(B,4):1.40;(C,4):1.26;(D,4):1.24;(E,4):1.24;(F,4):1.25;(G,4):1.39;(H,4):1.63;(H,5):1.71;(G,5):1.43;(F,5):1.25;(E,5):1.27;(D,5):1.25;(C,5):1.29;(B,5):1.40;(A,5):1.83;(A,6):1.88;(B,6):1.60;(C,6):1.31;(D,6):1.24;(E,6):1.26;(F,6):1.28;(G,6):1.41;(H,6):1.81;(H,7):1.65;(G,7):1.38;(F,7):1.27;(E,7):1.22;(D,7):1.22;(C,7):1.24;(B,7):1.48;(A,7):1.78;(H,8):1.72;(G,8):1.41;(F,8):1.26;(E,8):1.25;(D,8):1.23;(C,8):1.23;(B,8):1.38;(A,8):1.76;(A,9):1.78;(B,9):1.43;(C,9):1.25;(D,9):1.25;(E,9):1.25;(F,9):1.25;(G,9):1.35;(H,9):1.65;(H,10):1.66;(G,10):1.41;(F,10):1.22;(E,10):1.19;(D,10):1.23;(C,10):1.19;(B,10):1.48;(A,10):1.72;(B,11):1.51;(C,11):1.24;(D,11):1.20;(E,11):1.22;(F,11):1.18;(G,11):1.38;(H,11):1.53;(H,12):1.55;(G,12):1.48;(F,12):1.27;(E,12):1.21;(D,12):1.24;(C,12):1.27;(B,12):1.48;(A,12):1.75;(A,13):1.94;(B,13):1.71;(C,13):1.60;(D,13):1.51;(E,13):1.59;(F,13):1.53;(G,13):1.67;(H,13):1.76;(G,14):1.99;(F,14):1.96;(E,14):1.91;(D,14):2.01;(C,14):2.06;(B,14):2.13;(A,14):2.31;(B,15):2.47;(C,15):2.44;(D,15):2.36;(E,15):2.34;(F,15):2.40。测量结束后,双方当事人确认测量工具没有误差。根据上述测量数据,最内圈的厚度均在0.6mm-1.5mm之间;中间圈和最外圈均有部分的厚度超出了1.5mm。根据以上事实,格力公司认为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存在三个既不相同也不等同的技术特征,并确认不存在其他争议特征。具体是:1.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没有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卡扣”特征。涉案专利中卡扣的作用在于固定PCB电路板并确保PCB电路板紧贴面板内侧,被诉侵权产品中的卡扣仅起固定作用,不能确保PCB电路板紧贴面板。2.由于涉案专利权人在无效宣告程序中明确了导光板紧贴面板的技术方案不是涉案专利所保护的内容,因此格力公司实施的是涉案专利权人在无效宣告程序中明确放弃的技术方案,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不具有与“显示盒安装在面板的内侧面且使PCB电路板紧贴其上”相同或等同的技术特征。3.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面板与PCB电路板相对应位置的厚度不在0.6mm-1.5mm之间,因此不具有“面板与PCB电路板相对应位置的厚度为0.6mm-1.5mm”相同或等同的技术特征。针对格力公司抗辩的三个既不相同也不等同的技术特征,美的公司作出以下陈述:1.涉案专利中卡扣只具有固定作用,确保PCB电路板安装位置的一致性和确定性,不存在格力公司所述的紧贴作用;2.根据机械工业出版社2017年11月出版的第2版《ProtelDXP2004原理图与PCB设计实用教程》记载,PCB包含各种用于实现电路功能的元器件例如芯片、电阻、电感、电容、晶体管等,每一个元器件都包含若干个引脚,通过这些引脚,电信号被引入元器件内部进行处理,从而完成相应的功能。涉案专利的PCB电路板包含能够显示图案的显示元件,PCB电路板的显示元件紧贴面板才有意义,至于PCB电路板其他部分是否紧贴无关重要。PCB电路板上的显示元件具有多种实施方式,被诉侵权技术方案采用的是导光板与贴片发光二极管组合构成能够显示图案的显示元件,单独的贴片发光二极管或导光板均不能实现显示图案的功能,二者应视为构成能够显示图案的LED组件整体,因此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具备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显示盒安装在面板的内侧面且使PCB电路板紧贴其上”的技术特征;3.根据美的公司于2018年11月15日向原审法院提交的《技术比对分析意见》,美的公司认为涉案专利的“面板与PCB电路板相对应位置的厚度为0.6mm-1.5mm”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面板与PCB电路板的显示元件相对应位置的厚度为0.6mm-1.5mm”(即测量中的最内圈厚度)的特征构成等同特征,理由是两者采用的技术手段和所要实现的功能、效果相同,仅在减薄位置的区域范围大小上存在差异,且该差异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此外,为证明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格力公司还向原审法院提交了以下辅助证据:1.2001年出版的《电子线路设计CAD实用教程》一书节选复印件,其中记载印制电路板(PCB)是要实现元器件引脚之间的电气连接;2.1989年出版的《非线性电路分析基础》一书节选复印件,该书第1页记载“器件具有两个或多个可对外进行电气联结的端子的物理实体,……元件具有两个或多个端子的理想化模型……”。格力公司根据以上证据1、2认为,在涉案专利没有给予PCB电路板特殊定义的情况下,根据上述教科书的定义,PCB电路板仅包括通过电气连接的元件和器件。3.(2018)京长安内经证字第6429号、第7751号公证书各一份,显示2018年2月9日,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的代理人在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公证员见证下,在京东网站上搜索“KFR-35GW/(35592)NhAa-3”并购买“格力(GREE)品悦定频舒适静音清爽白冷暖壁挂式空调KFR-35GW/(35592)NhAa-3”产品一台,并于2018年2月22日在公证人员见证下收取货物。公证书附图显示所购商品外包装有“分体热泵型壁挂式房间空调器KFR-35G(35592)NhAa-3系列名:品悦颜色:清爽白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等字样,并贴有“0135208北京市长安公证处2018年2月22日”字样的封条。4.北京智慧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2018]知鉴字第1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显示格力公司委托该中心就格力公司公证购买的型号为KFR-35G/(35592)NhAa-3的“分体热泵型挂壁式房间空调器室内机”的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5记载的技术特征是否相同或者等同进行鉴定。根据该意见书记载,格力公司提交的被鉴定产品包装箱封口处贴有“0135208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字样的封条,封条完整并印有该公证处印章,日期为2018年2月22日。该意见书还记载,打开被鉴定物的前面板可见一灰色盒体固定在前面板内右侧,通电后,灰色盒体相对应的前面板外侧显示光条,卸下灰色盒体可见其内设置有PCB电路板和导光板,导光板卡接在PCB电路板上并紧贴在前面板内侧面上,光透过导光板上缝隙可形成数字。将前面板对光进行观察,可见与灰色盒体相对应的前面板部位相对较薄可透光,导光板紧贴该前面板内侧面的削薄处,由于导光板覆盖在PCB电路板上,该削薄处即为PCB电路板相对应的前面板位置,通过深度测量仪测量该前面板位置的厚度为1.469mm~2.315mm(共测量50个点)。鉴定意见结论为:被鉴定物包含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一种空调的隐藏式显示结构,包括面板、显示盒和PCB电路板,PCB电路板安装在显示盒内,显示盒安装在面板的内侧面”这四个技术特征相同的技术特征,被鉴定物的“导光板卡接在PCB电路板上,导光板紧贴在前面板内侧面上,以及前面板与PCB电路板相对应位置的厚度为1.469mm~2.315mm”这两个技术特征则与对比专利权利要求1的“PCB电路板紧贴其(面板内侧面)上、面板与PCB电路板相对应位置的厚度为0.6mm~1.5mm”这两个技术特征既不相同也不等同。格力公司根据以上证据3、4认为格力公司自行购买并委托鉴定的与被诉侵权产品相同的产品实施的技术方案不落入涉案专利权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美的公司对格力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均无异议,对关联性均有异议。(四)关于美的公司主张的赔偿责任相关事实关于经济损失方面,美的公司主张按照“格力公司空调产品年度营业收入×(格力公司年度净利润/格力公司年度营业收入)×被诉侵权型号空调产品占全部空调产品的获利贡献比例”计算被诉侵权产品的获利,具体计算方式如下:1.关于被诉型号的空调产品占全部空调产品的获利贡献比例,美的公司主张其难以取得格力公司销售数量的直接证据,故根据格力公司官网信息计算被诉型号空调产品占全部空调产品的获利贡献比例,具体方式为:格力公司官网显示其空调产品分为家用和中央空调两大类,家用类是其主要业务,至少占据1/2,家用类空调又分为挂式、柜式和特种等三种,挂式至少占据1/3,挂式空调下有34个系列,其中品悦系列又设有4个具体型号,因此被诉型号空调产品占全部空调产品的获利贡献比例应为1/2×1/3×1/34×1/4。2.关于格力公司全部空调产品的获利和利润率,美的公司主张根据其提交的格力公司2016、2017年年度报告显示,2015年格力公司营业收入为97745137194.16元,净利润为12532442817.66元,由此推算格力公司2015年度营业利润率约为12.8%,该年度格力公司空调产品的营业收入为83717936071.67元,则2015年度格力公司全部空调产品获利至少为83717936071.67元×12.8%约为107.15亿;2016年格力公司的营业收入为108302565293.70元,净利润为154××××4990.94元,该年度营业利润率约为14.2%,该年度空调产品营业收入为88085431144元,则2016年度空调产品获利至少为88085431144元×14.2%约为125.08亿元;2017年度格力公司的营业收入为148286450009.18元,净利润22401576204.94元,年度营业利润率约15.1%,空调营业收入123409767128.48元,则2017年度空调产品获利至少为123409767128.48元×15.1%约为186.34亿;根据格力公司2015-2017年度获利情况可以看出,空调产品的获利是逐年增加的,因此可以估算2018年获利金额至少与2017年度的186.34亿持平,则2018年格力公司全部空调产品的获利可推算为186.34亿。3.关于被诉侵权型号产品获利,美的公司主张根据上述情况推算,2015年9-12月被诉KFR-35GW/(35592)NhAa-3型号挂式品悦空调获利至少为107.15亿元×4/12×1/2×1/3×1/34×1/4约为437.5万元;2016、2017年被诉KFR-35GW/(35592)NhAa-3型号挂式品悦空调获利至少为(125.08+186.34)×1/2×1/3×1/34×1/4为3816万元;2018年被诉KFR-35GW/(35592)NhAa-3型号挂式品悦空调获利至少为186.34亿×1/2×1/3×1/34×1/4约为2283万元,即被诉KFR-35GW/(35592)NhAa-3型号挂式品悦空调2015年9月至2018年12月的获利至少为437.5万元+3816万元+2283万元约为6536.5万元。4.关于被诉侵权产品的单价,美的公司主张根据其提交的(2018)粤江蓬江第000694号、第000695号《公证书》附图显示,被诉侵权产品在国美和苏宁易购网站上的售价分别为3330元和2684元,累计评价分别为2139个和18414个,则销售额分别为7089570元和49423176元,按照14%的利润率推算,该两个电商平台近一年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获利(7089570元+49423176元)×14%约为791万元,远高于法定100万元的赔偿数额和美的公司诉讼请求500万元的索赔数额。此外,美的公司为证明其为本案维权所支出的合理开支,还提交了公证费发票七张,金额合计11000元。格力公司认为美的公司主张的计算方法存在重大错误,涉案专利是空调器的隐藏式显示结构的技术方案而非整个空调器,不应将空调整机的单价作为显示面板的单价、将公司整体利润率当作显示面板的利润率,采取假设和估算的方式进行计算而忽略涉案专利对于空调显示面板的贡献率,第三方线上平台的评价数量与销售数量亦不存在任何关联。根据美的公司的申请,原审法院责令格力公司提交被诉侵权产品自上市以来至2018年8月的销量、单价、净利润率、涉案专利技术方案在被诉侵权产品中的贡献率等相关材料。格力公司未提交上述材料,并向原审法院提交书面答复意见称,被诉侵权产品并未侵害涉案专利权,且销售数据属于格力公司的商业秘密,美的公司与格力公司系直接竞争对手,如提交销售数据等资料,可能给格力公司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因此格力公司没有提交销售资料的必要性。另查明,格力公司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国有控股),注册资本601573.087800万元,1989年12月13日成立,经营范围为货物、技术的进出口;制造、销售泵、阀门、压缩机及类似机械,风机、包装设备等通用设备,电机,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家用电力器具;批发:机械设备、五金交电及电子产品;零售:家用电器及电子产品等。原审法院认为,本案属于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美的公司经涉案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授权许可,有权单独以自己的名义对涉案专利权被授予后发生的侵权行为主张侵权责任。结合诉辩双方的主张,本案主要审查以下问题:1.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2.格力公司的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侵害专利权行为;3.如果格力公司构成侵权,本案侵权责任应如何认定。(一)关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的问题。由于在本案诉讼期间涉案专利权人在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对权利要求进行了修改,将原权利要求1中补入了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2、5中的相关技术特征、删除权利要求5并修改相关笔误,其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也宣告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4的基础上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据此美的公司主张以限缩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来确定本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符合法律规定。将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进行比对,双方当事人存在三个争议技术特征,具体分析如下:1.关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包含“卡扣”技术特征的争议,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显示盒的腔体底面上设置有两个用于固定PCB电路板的卡扣,卡扣能使PCB电路板和显示盒实现位置确定的良好安装,因此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具有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显示盒的腔体底面上设置有至少一个用于固定PCB电路板的卡扣”的技术特征相同的技术特征。2.关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包含“PCB电路板紧贴面板内侧面”技术特征的争议,分析如下:(1)关于PCB电路板的含义,第一,无论根据美的公司提交的2017年11月出版的第2版《ProtelDXP2004原理图与PCB设计实用教程》还是格力公司提交的2001年出版的《电子线路设计CAD实用教程》以及1989年出版的《非线性电路分析基础》等相关书籍,PCB电路板指包含各种用于实现电路功能的元器件,电信号通过引脚被引入元器件内部进行处理,从而完成相应的功能;第二,根据涉案专利权人在无效宣告程序中提交的意见陈述书,涉案专利权人也认为PCB电路板为印刷电路板,一般需要在上面安装电子元器件后使用;PCB电路板必然是已经预先安装好电子元件的一个整体,不可能先装上PCB电路板后再在上面插接电子元器件。综合以上两方面,由于导光板上没有任何电子元器件,并且导光板可以从PCB电路板上拆卸分离,因此导光板显然不属于PCB电路板的一部分,而是分属不同的部件。(2)在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虽然PCB电路板与面板内侧面之间多了一块导光板,令PCB电路板与面板内侧面并未直接接触;但在显示盒安装在面板后PCB电路板、导光板和面板这三者紧紧相贴,在空调运行时PCB电路板上发光显示元件的光透过具有图案缝隙的导光板,在面板上能显示出相应的功能图案,属于以间接紧贴这种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涉案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当空调器开启时,面板上超薄处对应的PCB电路板显示出相应的功能图案;当空调器关闭时,整机外观看不到显示操控面板”,达到基本相同的功能和效果,并且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因此假如不存在可适用禁止反悔原则等限制等同原则的情形,则应认定构成等同特征。(3)在无效宣告程序中,涉案专利权人首先在意见陈述书中称PCB电路板是包含显示元件的PCB电路整体,明确限定“PCB电路板紧贴其上”实际上指PCB电路板上的显示元件紧贴面板。结合前述PCB电路板不应包括导光板的认定,故此处涉案专利权人所述的PCB电路板上的显示元件(特别是涉案专利权人已明确显示元件属于PCB电路整体的一部分)紧贴面板明显不应包括通过导光板间接紧贴面板的情形。其次,涉案专利权人专门指出CN1697898A发明专利申请的第一、第二光导体67、68与涉案专利的PCB电路板也不能对应,第一、第二光导体67、68从其术语本身已经清楚其作用仅仅是导光,并不具有光源,而涉案专利的PCB电路板在接收信号指令后能显示出不同的信息,两者的功能差距较大。再次,涉案专利权人在口头审理中明确认为CN101403513A发明专利申请的图4的情形不属于“紧贴面板”。然而,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前公开的CN101403513A发明专利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包括“在发光器件不亮灯时,在空调前面板的前面不进行任何有关显示部的显现,在发光器件亮灯时,才在前面板的前面显现显示内容”,此部分与涉案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基本相同的,因此涉案专利相对于CN101403513A发明专利的创新应当是在解决基本相同的技术问题时体现出来的不同的解决思路和技术方案;而在CN101403513A发明专利申请的图4技术方案中,螺旋弹簧令安装在前面板背后的发光器件、显示窗紧密接触前面板内侧面,发光器件发出的光通过不属于发光器件的显示窗后,才能显示在前面板的表面,显现的内容是根据显示窗的形状所确定的,因此CN101403513A发明专利申请图4技术方案中上述关于“紧贴”的技术特征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使用导光板实现间接紧贴的技术特征基本相同。综上,涉案专利权人在口头审理中认为CN101403513A发明专利申请的图4的情形不属于“紧贴面板”的陈述,实质是将使用导光板、显示窗之类实现间接紧贴的技术特征予以排除和放弃,而该结论亦与涉案专利权人所述的“PCB电路板紧贴其上实际上是指PCB电路板上的显示元件紧贴面板”“CN1697898A发明专利申请的第一、第二光导体67、68与涉案专利的PCB电路板不能对应,第一、第二光导体67、68的作用仅仅是导光,并不具有光源,两者的功能差距较大”等内容前后呼应,足以证明这是涉案专利权人关于专利权权利范围一贯的、明确的解释。本案应当适用禁止反悔原则限制等同原则的适用,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不包含与涉案专利“PCB电路板紧贴面板内侧面”的技术特征相同或等同的技术特征。3.关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包含“面板与PCB电路板相对应位置的厚度为0.6mm-1.5mm”技术特征的争议,分析如下:(1)关于“面板与PCB电路板相对应位置”,结合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和说明书及其附图,为了解决“当空调器开启时,面板上超薄处对应的PCB电路板显示出相应的功能图案;当空调器关闭时,整机外观看不到显示操控面板”的技术问题,“所述PCB电路板卡装在显示盒内,显示盒的腔体底面上设置有至少一个用于固定PCB电路板的卡扣”“显示盒安装在面板的内侧面且使PCB电路板紧贴其上”“面板与PCB电路板相对应位置的厚度为0.6mm-1.5mm”属于彼此配合的技术特征,要达到的技术效果是:通过卡扣将PCB电路板卡装固定在显示盒内的确定位置,当显示盒安装在面板上时,使PCB电路板恰好落入面板上的厚度减薄区域(厚度为0.6mm-1.5mm),从而令两者紧贴并当空调器开启时面板上显示出相应的功能图案。因此,无论是从技术效果分析还是直接从权利要求的文义进行理解,关于面板与PCB电路板相对应位置的解释应为“整块PCB电路板面积对应覆盖面板的区域”(对应原审法院测量的被诉侵权产品的中间圈区域),由于原审法院测量的中间圈区域有部分厚度超出了1.5mm,因此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不包含与“面板与PCB电路板相对应位置的厚度为0.6mm-1.5mm”相同的技术特征。(2)美的公司提出涉案专利“面板与PCB电路板相对应位置的厚度为0.6mm-1.5mm”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面板与PCB电路板的显示元件相对应位置的厚度为0.6mm-1.5mm”(即测量中的最内圈区域厚度)的特征仅在面板减薄区域的范围大小上存在差异、应构成等同特征的主张,原审法院认为,首先,PCB电路板中某部分元件(如本案中的显示元件)所占的面积必然小于或等于整块PCB电路板的面积,如同一张纸上所记载的某部分内容所占的面积必然小于或等于整张纸的面积,这在涉案专利申请时应当属于所有领域(当然包括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普遍知晓并且显而易见的公知常识。其次,涉案专利申请人在申请涉案专利选择确定面板上应当减薄至0.6mm-1.5mm厚度的区域时,选择的是整块PCB电路板相对应的位置区域;相对于选择PCB电路板的显示元件对应的位置区域而言,涉案专利申请人在申请专利时的选择实质上缩小了保护范围,未将“面板与PCB电路板中显示元件以外的部分相对应位置的厚度”超出0.6mm-1.5mm数值区间的情形包含在内。再次,由于这种选择是涉案专利申请人在申请专利时明知“PCB电路板的显示元件所占的面积必然小于或等于整块PCB电路板的面积”而作出的意思表示,且不属于因专利申请时本领域的技术水平发展不足、认识障碍等制约导致专利申请人对于等同特征缺乏预见的情形,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不应认定“面板与PCB电路板的显示元件相对应位置的厚度为0.6mm-1.5mm”与“面板与PCB电路板相对应位置的厚度为0.6mm-1.5mm”构成等同特征。(3)关于类似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2015)民申字第740号民事裁定书中有以下认定:首先,应考虑等同原则与专利权保护范围之间的关系,以及专利法律制度规定等同原则的必要性。一方面,在专利侵权判定中,等同原则是对专利权利要求字面保护范围的扩张,是对专利权字面侵权的适当补充,等同原则的适用为专利权人提供了切实有效的法律保护,鼓励了技术创新;另一方面,专利制度本身又要确保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具有足够的法律确定性和可预见性,不应滥用等同原则致使专利权保护范围缺乏确定性而损害社会公众的利益。因此,等同原则既是专利权保护中一项不可或缺的重要原则和制度,但同时又必须对等同原则的适用施加必要限制,兼顾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既要保护专利权人在现有技术基础上作出的技术贡献,又促进科学技术的进步。其次,等同原则的适用须考虑专利申请与专利侵权时技术的发展水平,防止对专利技术方案中某些技术特征以专利申请日后新出现的技术进行简单替换而规避侵权的情况,合理界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孙俊义在申请涉案专利时将其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限定为进水套的上表面呈锥面,不是平面,而锥面或平面均是涉案专利申请时,该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普遍知晓的技术方案,因此,专利权人将权利要求中该技术特征限定为锥面是将平面排除在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之外。鉴此,在侵权判定时,不能将技术特征“锥面”扩张到“平面”予以保护,否则将有损社会公众对专利权保护范围确定性和可预见性的信赖,从而损害社会公众的利益,动摇专利制度的基石。……一方面,随着专利制度的进一步普及和发展,专利权人的专利文件撰写水平不断提高,专利行政部门对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要求更为严格,等同原则对于撰写水平较低专利的保护作用在逐级减弱;另一方面,人民法院对等同原则的认识更为深刻,对等同原则的适用也更为严格和谨慎。根据以上几方面的考虑,原审法院对于美的公司关于该项特征的主张不予支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不包含与“面板与PCB电路板相对应位置的厚度为0.6mm-1.5mm”技术特征相同或等同的技术特征。综上所述,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不包含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技术特征“PCB电路板紧贴面板内侧面”“面板与PCB电路板相对应位置的厚度为0.6mm-1.5mm”相同或等同的技术特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规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据此,原审法院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涉案专利权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二)关于格力公司的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侵害专利权行为的问题。本案中,结合公证书及实物等证据以及格力公司确认美的公司公证购买的被诉侵权产品是其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的自认陈述,足以认定格力公司存在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但是,由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因此格力公司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并未侵害美的公司享有的涉案专利权利,故美的公司在本案中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审法院均不予支持。综上,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于2019年2月28日判决驳回美的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6800元,由美的公司负担。二审期间,美的公司提交司法鉴定意见书(北京紫图[2019]知鉴字第08号)一份,证明被诉产品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格力公司的质证意见为:认可真实性、合法性,对关联性有异议。1.鉴定意见认为发光二极管与导光板共同构成PCB电路板上的显示器件属于事实认定错误;2.应当严格限定数值范围的等同,PCB电路板相对应位置厚度不构成等同技术特征。本院认证意见在下文一并阐述。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美的公司为涉案专利权独占许可使用权人,其合法权益应受到法律保护。结合美的公司上诉请求和格力公司答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具体而言包括两个方面:一、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具有“PCB电路板紧贴面板内侧面”相同或等同的技术特征;二、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具有“面板与PCB电路板相对应位置的厚度为0.6mm-1.5mm”相同或等同的技术特征。一、关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具有“PCB电路板紧贴面板内侧面”相同或等同技术特征其一,关于相应特征是否相同。被诉侵权产品的空调器隐藏式显示结构实施的技术方案是:一种空调器的隐藏式显示结构,包括面板、显示盒、PCB电路板以及导光板。PCB电路板显示方案为导光板上有“开关”图案和两位“8”字图案形成的缝隙,PCB电路板与导光板的上述图案对应的位置设置了贴片发光二极管,二极管所发出的光线一部分被导光板遮挡,一部分通过导光板的缝隙射出,从而形成与缝隙形状对应的图案。从连接方式上来说,导光板与PCB电路板以卡扣的方式安装,即,导光板与PCB电路板是物理上独立的。从电连接角度说,导光板并非电子元器件,并未发挥任何电气功能,即,导光板与PCB电路板没有任何电连接关系。在涉案专利未对PCB电路板给出特别含义的情况下,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角度理解,导光板与PCB电路板既没有电连接关系又是物理独立的,显然不属于PCB电路板的一部分。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因导光板从中阻隔,PCB电路板与面板内侧二者并非紧贴的关系,故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特征“PCB电路板紧贴面板内侧面”不相同。其二,关于相应特征是否等同。对比涉案专利“PCB电路板紧贴面板”的特征,被诉侵权产品采用“PCB电路板+导光板+面板”的技术方案。虽然PCB电路板与面板内侧面之间因多了一块导光板而未紧贴,但PCB电路板、导光板和面板这三者紧紧相贴,保证了PCB电路板上的发光二极管与面板距离较近,其所发出的光先通过导光板再射透面板,最终被使用者看见。被诉侵权产品的方案是以间接紧贴这一基本相同手段,实现发光元件隐藏在面板背后显示的基本相同功能,达到“当空调器开启时,面板上超薄处对应的PCB电路板显示出相应的功能图案;当空调器关闭时,整机外观看不到显示操控面板”的基本相同效果。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知晓,以该领域最常见的数字显示元件七段式数码管为例,其最常见的物理结构是将类似于被诉侵权产品的“导光板”的遮光装置设置于构成8字形的七个发光二极管上方,与之集成为一体;而将这二者分开,将分离式的导光板设置于贴片二极管上方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因此,若不存在限制适用等同原则的情形,“PCB电路板紧贴面板内侧面”与“PCB电路板+导光板+面板”应认定构成等同特征。其三,是否适用禁止反悔原则。专利权人在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陈述,CN101403513A号发明专利说明书附图4为了显示清晰并没有紧贴面板,是否放弃了PCB电路板与面板内侧有一定距离的技术方案。本院认为,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权人是针对涉案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问题作出的上述陈述。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区别特征之一是“紧贴”,专利权人为了强调“紧贴”并非现有技术或公知常识、本专利具备创造性,在无效口头审理程序中陈述道,“证据3(CN101403513A号发明专利)的图4为了清晰显示并没有紧贴面板,所以请求人所说的为了照明清楚必须紧贴面板的逻辑是不正确的。”根据CN101403513A号发明专利说明书的记载,发光器件9发出的光在显示窗中的一部分中通过,显示窗16紧密固定在前面板上,显示窗16的轮廓(显示形状)不会模糊。可见,显示窗16相当于被诉侵权产品的“导光板”,即,允许发光元件发出的部分光通过的部件。专利权人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为了强调涉案专利与现有技术的区别,明确表示显示窗与面板的紧贴并非涉案权利要求1中的“紧贴”,即是从涉案权利要求1中排除了导光板与面板紧贴的方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或者无效宣告程序中,通过对权利要求、说明书的修改或者意见陈述而放弃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又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本案应当适用上述禁止反悔原则而限制等同原则的适用,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的“PCB电路板+导光板+面板”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PCB电路板紧贴面板内侧面”不等同。综上,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不包含与涉案专利“PCB电路板紧贴面板内侧面”的技术特征相同或等同的技术特征。二、关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具有“面板与PCB电路板相对应位置的厚度为0.6mm-1.5mm”相同或等同的技术特征其一,关于相应特征是否相同。美的公司与格力公司均认可原审法院测量厚度,原审法院测量的中间圈区域有部分厚度超出了1.5mm。美的公司也承认,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与PCB电路板对应的面板区域的79.5%范围厚度在0.6-1.5mm之间。因此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不具有与“面板与PCB电路板相对应位置的厚度为0.6mm-1.5mm”相同的技术特征。其二,关于相应特征是否等同。美的公司主张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涉案专利“面板与PCB电路板相对应位置的厚度为0.6mm-1.5mm”等同的技术特征,其理由为被诉产品PCB电路板上的显示元件相对应的位置区域面板厚度全部都在0.6-1.5mm之间,与PCB电路板对应的面板区域的79.5%范围厚度在0.6-1.5mm之间,仅约20%的区域厚度超过1.5mm。本院认为,在适用等同原则时,首先应考虑等同原则与专利保护范围之间的关系,以及专利法律制度规定等同原则的必要性。等同原则是对专利权利要求字面保护范围的扩张,同时,专利制度本身又要求确保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具有足够的法律确定性和可预见性。等同原则若被滥用则会架空权利要求的定界和公示作用,从而伤害社会公众利益。其次,等同原则的适用需考虑专利申请与专利侵权时技术的发展水平,防止对专利技术方案中某些技术特征以专利申请日后新出现的技术进行简单替换而规避侵权的情况。等同原则不应单纯用作扩大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工具。涉案专利权利要求记载“面板与PCB电路板相对应位置的厚度为0.6mm-1.5mm”中,“对应位置”区域为“与PCB电路板对应的面板区域”,并未限定为“与PCB电路板上的显示元件对应的面板区域”。其一,PCB电路板中某部分元件(如本案中的显示元件)所占的面积必然小于或等于整块PCB电路板的面积,这在涉案专利申请时应当属于所属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能够认识到的,不属于因专利申请时本领域的技术水平发展不足、认识障碍等制约导致专利申请人缺乏预见的情形。其二,专利权人将相应特征限定为“面板与PCB电路板相对应位置”而非“面板与PCB电路板的显示元件相对应位置”是明确向社会公众公示其选择了较小的保护范围。若将该技术特征的限定作用加以限缩,将“面板与PCB电路板相对应位置”等同于“面板与PCB电路板的显示元件相对应位置”则是无故扩大权利要求技术方案的保护范围,这将损害社会公众对专利权保护范围确定性和可预期性的信赖,损害权利要求的公示作用,社会公众会因权利要求内容不可预见的变动而无所适从。在专利申请之时不存在认知障碍、在后技术发展又未产生替代方案的情况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宜以其文字记载为准,权利要求的公示作用应当得到尊重。基于以上原因,本院对美的公司主张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具有涉案专利“面板与PCB电路板相对应位置的厚度为0.6mm-1.5mm”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主张不予支持。综上,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格力公司不侵权,不承担相应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美的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6800元,由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徐燕如

审判员刘晓梅

审判员詹靖康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赵云

书记员刘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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