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享|毛巧仙与吉诗美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万事达商贸(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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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2015)普民三(知)初字第405号
原告毛巧仙,女,195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代理人董世博,浙江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关寿,浙江金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诗美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沙兰吉特兰德华利隆(SHARANJETHANANDVALIRAM),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万事达商贸(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田荣国,该公司总经理。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余浩,北京奋迅(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叶剑媚,北京奋迅(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毛巧仙与被告吉诗美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诗美公司)、万事达商贸(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事达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毛巧仙的委托代理人董世博、徐关寿,被告吉诗美公司、万事达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余浩、叶剑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毛巧仙诉称:2013年1月21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标局)批准,毛巧仙获得“Secretcharm”注册商标专用权(商标注册证号:XXXXXXXX)。原告授权义乌市庆鹏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庆鹏公司)在其商品上使用。通过庆鹏公司对该商标的推广及使用,大幅度提高了商标的知名度。2015年春节前后,原告发现被告吉诗美公司在上海来福士商场销售来源于被告万事达公司进口的带有涉案商标的化妆品,其涉案商品包括身体乳、香水喷雾、淡香水、身体霜、润体霜等多款商品。后原告对上述情况进行了公证证据保全,经查,涉案商品标签均标有“代理商:万事达商贸(深圳)有限公司”字样。原告认为,两被告进口、销售与商标核准类别相同商品标有的“”标识与涉案商标相比,在视觉上无差别,因此构成商标相同,其行为未经商标权利人授权,已涉嫌构成对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共同侵犯。另经原告调查发现,吉诗美公司在杭州萧山机场、广州天河城商城、广州太古汇商城、深圳益田假日广场等地均存在由万事达公司进口的带有被控侵权标识化妆品的展示及销售行为。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1.被告吉诗美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害“Secretcharm”注册商标的商品,被告万事达公司立即停止进口、销售侵害“Secretcharm”注册商标的商品,两被告停止侵权范围限定在除重庆市、四川省之外的中国大陆地区;2.被告万事达公司对进口、销售行为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人民币123万元,被告吉诗美公司在自己的销售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吉诗美公司、万事达公司共同辩称:不同意原告所有的诉请。1.在两公司进口、销售的被控侵权商品上使用被控侵权标识系基于维多利亚的秘密商店品牌管理公司(Victoria’,Inc.,以下简称维密公司)在先的合法权利的正当使用。维密公司对包含被控侵权标识在内的产品包装美术设计享有在先的著作权,且已被在先生效判决予以认定。在被控侵权商品上使用被控侵权标识是对维密公司在先权利的正当使用。2.原告主张的涉案商标系注册人通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犯维密公司在先权利而非法获得注册,其中并不蕴含原告的商誉或品牌价值,该商标系恶意抢注,原告系恶意诉讼,这种滥用权利的行为应予以驳回。3.被控侵权商品上使用的“”标识及“”标识系化妆品行业较为惯常和通用的图案,主要起装饰、美化被控侵权商品的作用,本身不具有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且蝴蝶结图案系维密公司在先创作并享有著作权的包装美术设计的一部分,目的是美观产品,不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性使用。4.被控侵权标识的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对产品来源的混淆。涉案蝴蝶结图案属于维密公司在先创作并享有著作权的包装美术设计的一部分,使用该被控侵权标识并不存在混淆的主观恶意,被控侵权商品使用的商标系极富盛名的“VICTORIA'SSECRET”,上述商品仅在专卖店或维密公司官网销售,不会产生混淆与误认。且原告涉案商标没有颜色,而被控侵权标识是有颜色的,两者不构成商标相同或近似。5.两公司只是销售商,所有被控侵权商品均来自维密公司,根据法律规定,如能证明合法来源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
一、关于“”商标的相关情况
2011年11月21日,毛巧仙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Secretcharm”商标,并于2013年1月21日获得该局核准注册,商标注册证号为第XXXXXXXX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化妆品、浴液等,该商标注册有效期至2023年1月20日止。
2015年5月27日,维密公司对毛巧仙享有的上述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2016年11月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作出商评字[2016]第XXXXXXXXXX号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主要认定以下内容:1.本案中涉案图形作品由带有几处不规则角度的长椭圆形线条以及该图形上方正中视觉效果为蝴蝶结造型的图形组成,维密公司该图形作品具有一定独创性,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中规定的受保护的作品。维密公司于2014年2月取得《著作权登记证书》,且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维密公司已将该图形使用于香氛商品包装上并公开发表。在无其他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维密公司对该图形作品享有在先著作权。毛巧仙作为化妆品领域的从业人员,具有接触该图形作品之机会。争议图形商标与维密公司图形作品相比较,在构图、线条、设计等方面完全相同,已经构成实质性相似。在未经维密公司授权的情况下,毛巧仙将该图形注册为商标,损害了维密公司所享有的在先著作权,违反了商标法“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规定。2.本案中维密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在先使用该图形商标,且该商标具有较强的独创性,争议商标与维密公司图形商标在构图、线条、设计上完全相同,难谓巧合。毛巧仙共申请注册的商标65件,除争议商标外,毛巧仙还先后申请注册了“THISWORKS”、“LAVANILA”、“MALLYBEAUTY”、“NORDSTROM”、“TATE”、“GRACECOLE”等众多与国外化妆品、服装等品牌文字相同的商标。毛巧仙作为化妆品行业的从业人员,对国外化妆品等品牌具有知晓的可能性,其名下众多商标与国外化妆品、服装等品牌文字相同,其行为难谓正当。据此,可以认定毛巧仙具有明显的采取不正当手段复制、抄袭及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该类不正当注册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且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最终该委对第XXXXXXXX号注册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二、原告主张被控侵权行为的相关情况
2015年3月23日,原告代理人董世博分别受庆鹏公司、毛巧仙委托向上海市东方公证处申请办理证据保全公证。当日,该处公证员黄欣、公证人员唐宋飞与董世博一同到达位于上海市西藏中路和福州路路口的“来福士”商场,董世博在该商场一楼门口有“VICTORIA'SSECRET”字样标识的商铺内分别购得12件和18件化妆品,当场各收到1张收银条。购物后,董世博分别将上述所购物品装箱密封,再由公证员加贴该处封条予以固定。在上述过程中,董世博对上述购物地点方位及所购物品等拍摄照片若干张。上海市东方公证处的公证员、公证人员监督了上述购物过程,并于当日出具了(2015)沪东证经字第4354号公证书和(2015)沪东证字第10435号公证书。
庭审中,本院对上述两份公证书所附封存的化妆品实物分别进行现场拆封,并进行比对。上述(2015)沪东证经字第4354号公证书公证封存包含“SHEERLOVE”润体霜1瓶、“SHEERLOVE”淡香水1瓶、“SHEERLOVE”香水喷雾1瓶、“SECRETCHARM”润肤霜1瓶、“SECRETCHARM”淡香水1瓶、“SECRETCHARM”香水喷雾1瓶、“COCONUTPASSION”身体乳1瓶、“COCONUTPASSION”香水喷雾1瓶、“COCONUTPASSION”沐浴露1瓶在内的化妆品共计12件。上述(2015)沪东证字第10435号公证书公证封存包含“PURESEDUCTION”润体霜1瓶、“PURESEDUCTION”淡香水1瓶、“LOVESPELL”润体霜1瓶、“LOVESPELL”淡香水1瓶、“LOVESPELL”身体乳1瓶、“LOVESPELL”香水喷雾1瓶、“AMBERROMANCE”润肤霜1瓶、“AMBERROMANCE”香水喷雾1瓶、“MANGOTEMPTATION”身体乳1瓶、“MANGOTEMPTATION”香水喷雾1瓶、“AQUAKISS”身体乳1瓶、“SECRETCHARM”身体乳1瓶、“STRAWBERRIES&CHAMPAGNE”沐浴露1瓶、“ENDLESSLOVE”沐浴露1瓶、“PUREDAYDREAM”沐浴露1瓶在内的化妆品共计18件。上述两个公证箱外均套有“VICTORIA'SSECRET”的专用购物袋,箱内各有收银条1张。
上述公证书封存的化妆品XXX计24瓶使用“”标识,依次为:
1.润肤霜及润体霜。取一瓶“SECRETCHARM”润肤霜,可见其瓶身整体为淡蓝色,正面由上至下依次标注:“VICTORIA'SSECRET”金色文字、“SECRETCHARM”加大加粗黑色文字(该组文字外框使用一个带有粉色蝴蝶结的绶带图形包围,并配以金色亮底。上述带有蝴蝶结的绶带图形与涉案商标一致)、“honeysuckle&jasmine”、“chèvrefeuilleetjasmin”等金色文字,整个瓶身正面背景图为一朵白色盛开的写意花朵。瓶身侧面亦标注“SECRETCHARM”金色文字。瓶身背面贴有中文标签,载明:维多利亚的秘密柔嫩润肤霜(神秘魅力),原产国:美国,代理商:万事达商贸(深圳)有限公司,以及使用方法、成分等信息。另有“SHEERLOVE”润体霜、“AMBERROMANCE”润肤霜、“PURESEDUCTION”润体霜、“LOVESPELL”润体霜各1瓶,除瓶身整体色调、花朵、具体商品信息不同外,其余在瓶身使用的文字、图案及其组合排列均与上述“SECRETCHARM”润肤霜基本一致。
2.香水喷雾。取一瓶“SECRETCHARM”香水喷雾,可见其瓶身为透明或带有淡蓝色,正面由上至下依次标注:“VICTORIA'SSECRET”金色文字、“SECRETCHARM”加大加粗黑色文字(该组文字外框使用一个带有粉色蝴蝶结的绶带图形包围,并配以金色亮底。上述带有蝴蝶结的绶带图形与涉案商标一致)、“honeysuckle&jasmine”、“chèvrefeuilleetjasmin”等金色文字。从瓶身正面可见底部背景图为两朵白色盛开的写意花朵。瓶身背面贴有中文标签,载明:维多利亚的秘密香水喷雾(神秘魅力),原产国:美国,代理商:万事达商贸(深圳)有限公司,以及使用方法、成分等信息。另有“COCONUTPASSION”香水喷雾、“SHEERLOVE”香水喷雾、“LOVESPELL”香水喷雾、“AMBERROMANCE”香水喷雾、“MANGOTEMPTATION”香水喷雾各1瓶,除瓶身整体色调、花朵、具体商品信息不同外,其余在瓶身使用的文字、图案及其组合排列均与上述“SECRETCHARM”香水喷雾基本一致。
3.淡香水。取一瓶“SECRETCHARM”淡香水,可见其瓶身为透明或带有淡蓝色,正面由上至下依次标注:粉色蝴蝶结图形(与第XXXXXXXX号商标一致)、“SECRETCHARM”加大加粗金色文字、“VICTORIA'SSECRET”金色文字。该瓶淡香水外带一个淡蓝色纸质包装盒,正面由上至下依次标注:“VICTORIA'SSECRET”金色文字、“SECRETCHARM”加大加粗黑色文字(该组文字外框使用一个带有粉色蝴蝶结的绶带图形包围,并配以金色亮底。上述带有蝴蝶结的绶带图形与涉案商标一致)、“honeysuckle&jasmine”、“chèvrefeuilleetjasmin”等金色文字。包装盒背面贴有中文标签,载明:维多利亚的秘密淡香水(神秘魅力),原产国:美国,代理商:万事达商贸(深圳)有限公司,以及使用方法、成分等信息。另有“SHEERLOVE”淡香水、“PURESEDUCTION”淡香水、“LOVESPELL”淡香水各1瓶,除瓶身及包装盒的整体色调、花朵、具体商品信息不同外,其余在瓶身及包装盒使用的文字、图案及其组合排列均与上述“SECRETCHARM”淡香水基本一致。
4.身体乳。取一瓶“SECRETCHARM”身体乳,可见其瓶身为淡蓝色,正面由上至下依次标注:“VICTORIA’SSECRET”金色文字、“SECRETCHARM”加大加粗黑色文字(该组文字外框使用一个带有粉色蝴蝶结的绶带图形包围,并配以金色亮底。上述带有蝴蝶结的绶带图形与涉案商标一致)、“honeysuckle&jasmine”、“chèvrefeuilleetjasmin”等金色文字,下部为一朵白色盛开的写意花朵。瓶身背面贴有中文标签,载明:维多利亚的秘密保湿身体乳(神秘魅力),原产国:美国,代理商:万事达商贸(深圳)有限公司,以及使用方法、成分等信息。另有“LOVESPELL”身体乳、“MANGOTEMPTATION”身体乳、“AQUAKISS”身体乳、“COCONUTPASSION”身体乳各1瓶,除瓶身的整体色调、花朵、具体商品信息不同外,其余在瓶身使用的文字、图案及其组合排列均与上述“SECRETCHARM”身体乳基本一致。
5.沐浴露。取一瓶“COCONUTPASSION”沐浴露,可见其瓶身为透明或带有淡金色,正面由上至下依次标注:“VICTORIA'SSECRET”金色文字、“COCONUTPASSION”加大加粗黑色文字(该组文字外框使用一个带有粉色蝴蝶结的绶带图形包围,并配以金色亮底。上述带有蝴蝶结的绶带图形与涉案商标一致)、“vanilla&coconut”、“vanilleetnoixdecoco”等金色文字,下部为数朵玫红色盛开的写意花朵以及椰子。瓶身背面贴有中文标签,载明:维多利亚的秘密沐浴露(热情椰香),原产国:美国,代理商:万事达商贸(深圳)有限公司,以及使用方法、成分等信息。另有“STRAWBERRIES&CHAMPAGNE”沐浴露、“ENDLESSLOVE”沐浴露、“PUREDAYDREAM”沐浴露各1瓶,除瓶身的整体色调、花朵、具体商品信息不同外,其余在瓶身使用的文字、图案及其组合排列均与上述“COCONUTPASSION”沐浴露基本一致。
三、维密公司“SECRETCHARM”等系列产品包装设计著作权的相关情况
2014年2月11日,维密公司向国家版权局申请作品登记,其创作的“SecretCharm产品包装设计”、“CoconutPassion产品包装设计”、“SheerLove产品包装设计”、“MangoTemptation产品包装设计”,经中国版权局版权登记,分别取得国作登字-2014-F-XXXXXXXX、7405、7401、7398《作品登记证书》。该证书载明作品名称为“SecretCharm产品包装设计”等,作品类别为美术作品,作者为维密公司。“SecretCharm产品包装设计”、“CoconutPassion产品包装设计”、“SheerLove产品包装设计”的创作完成时间均为2010年6月23日,首次发表时间均为2010年9月1日;“MangoTemptation产品包装设计”的创作完成时间为2010年12月10日,首次发表时间为2011年6月1日。
2014年4月29日,维密公司以庆鹏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巴巴公司)、朱庆为被告向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分别为(2014)杭滨知初字第248、251、252、253号],诉称其享有“SecretCharm产品包装设计”、“CoconutPassion产品包装设计”、“SheerLove产品包装设计”、“MangoTemptation产品包装设计”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并经中国版权局版权登记。而庆鹏公司未经其许可,在产品上使用与其上述产品包装设计几乎相同的作品,侵犯了其美术作品的署名权、复制权、发行权等著作权,阿里巴巴公司、朱庆从庆鹏公司的侵权行为中获取了直接经济利益,为庆鹏公司侵犯维密公司涉案作品著作权的行为提供了便利,是共同侵权人,故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庆鹏公司、阿里巴巴公司、朱庆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等。
2015年4月23日,该院分别作出四份民事判决书,认定如下事实:2009年6月-2010年6月间,维密公司员工分别创作了“SecretCharm神秘魅力”包装设计图、“CoconutPassion椰果激情”包装设计图、“SheerLove纯净的爱”包装设计图各四款;2009年12月-2010年12月间,维密公司员工创作了四款“MangoTemptation香芒诱惑”包装设计图,员工SandraMonteparo(莎多拉蒙特帕洛)声明系其管理的团队创作和设计了上述包装设计原图,著作权归公司所有。最终,该院判决庆鹏公司立即停止在产品上使用维密公司享有著作权的“SecretCharm产品包装设计”、“CoconutPassion产品包装设计”、“SheerLove产品包装设计”、“MangoTemptation产品包装设计”的包装图案,并删除相关网站上展示的使用上述图案的产品图片;赔偿维密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在相关网站首页刊登声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内容。一审判决后,庆鹏公司就四案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于2015年11月5日分别作出(2015)浙杭知终字第309、312、313、3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判决后,庆鹏公司就四案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该院于2016年7月26日分别作出(2016)浙民申1897、1900、1901、190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庆鹏公司的再审申请。该裁定书的“本院认为”部分并载明,“庆鹏公司作为维密公司的直接竞争对象,其必然密切关注维密公司的产品,并知晓其相关公开设计。庆鹏公司在具备了接触之实质要件的情况下,并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系独立完成被诉作品的创作设计。虽然庆鹏公司就被诉侵权作品所包含的部分图案及文字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被许可使用,但均不影响相关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判定”。
经比对,上述维密公司所作版权登记的美术作品及浙江四案判决所附维密公司产品图片可见“”标识,该标识与本案24款被控侵权商品上使用的“”标识一致。
四、原、被告及关联公司的相关情况
案外人金华市斯科塞斯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科塞斯公司)成立于2014年7月21日,法定代表人为周璧华,经营范围为企业形象策划、商务信息咨询(除期货、证券等金融业务咨询)、图文设计(除制版)、服装、化妆品、日用杂品销售。案外人庆鹏公司成立于2001年11月23日,原法定代表人为朱庆,股东为朱庆、朱友明,监事为原告毛巧仙,主要经营范围为发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销售等。2014年7月22日,变更法定代表人为朱友明。庆鹏公司系家族企业,与案外人英国诗蜜儿有限公司(DEARBodyLimited,以下简称诗蜜儿公司)系关联公司。
在(2015)普民三(知)初字第401-403号案件中,斯科塞斯公司作为原告,提供庆鹏公司于2014年9月1日出具的《知识产权授权书》,该授权书载明:庆鹏公司授权斯科塞斯公司在其经营场所进行销售产品等经营活动时有偿使用庆鹏公司所拥有的所有的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等知识产权,并授权斯科塞斯公司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以斯科塞斯公司的名义针对侵犯其知识产权的行为提起诉讼、索赔或行政处理。授权期限自该授权书授权之日起至所使用知识产权失效之日止。在(2015)普民三(知)初字第404-406号案件中,原告毛巧仙诉称其授权庆鹏公司在其商品上使用“Mangotemptation芒果之魅”、“”、“”注册商标。
2001至2016年间,斯科塞斯公司、庆鹏公司、毛巧仙、朱友明、诗蜜儿公司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包括“Secretcharm”、“Sheerlove十分爱”、“Coconutpassion”、“Mangotemptation芒果之魅”、“”、“”、“维多密码”、“Victoria'scode”、“密情SUCHAFLIRT”、“爱之密INCREDIBLEDARING”、“SIMPLYBREATHLESS”、“舞夜私语TENDERWHISPER”等大量商标。2015至2016年间,商标局、商评委出具多份商标不予注册决定书、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其中商评字[2016]第XXXXXXXXXX号等四份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认定:庆鹏公司先后在第3类、第18类、第25类、第35类等商品和服务类别上共注册有近八百件商标,其中包括“ELLAMOSS”、“NOVAEPLUS”、“Cathycat”、“ESTELLEVENDOME”等与外国享有较高知名度的护肤品、香水品牌等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庆鹏公司作为从事个人护肤、洗浴用品的专业公司,对上述护肤品、香水品牌理应知晓,其复制摹仿行为明显具有误导公众,牟取利益的故意,同时其申请注册大量商标,已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且庆鹏公司在案提交的证据,无法对其在不同类别上大量注册商标的意图及相关商标的设计创作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上述行为已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构成“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故该委决定对于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被告吉诗美公司成立于2013年10月25日,经营范围为内衣、化妆品、香水、配饰、皮革制品、箱包等的批发、零售,佣金代理(拍卖除外),进出口业务并提供相关配套服务。被告万事达公司成立于2013年8月16日,经营范围为服装、个人护理用品(不含医疗器械、保健品及食品)、化妆品、行李箱等的批发、进出口等。案外人维密公司系一家设立于美国的公司,主要生产服装、饰品、化妆品、浴液、身体乳液和香薰等系列产品。
1997年5月58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维多利亚之秘目录公司注册了第XXXXXXX号“VICTORIA'SSECRET”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化妆品、香水等。2006年6月7日该商标经核准转让给维密公司,并于2007年6月12日办理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17年5月27日。
五、其他查明的相关情况
2010年10月20日,庆鹏公司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Secretcharm”商标,并于2011年10月28日获得该局核准注册,商标注册证号为第XXXXXXX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化妆品、香水等,该商标注册有效期至2021年10月27日止。2014年11月2日,维密公司对庆鹏公司享有的上述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2015年7月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作出商评字[2015]第XXXXXXXXXX号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对该商标予以维持。后维密公司对该裁定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0年10月21日,庆鹏公司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Coconutpassion”商标,并于2011年10月28日获得该局核准注册,商标注册证号为第XXXXXXX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化妆品、香水、浴液等,该商标注册有效期至2021年10月27日止。2014年11月3日,维密公司对庆鹏公司享有的上述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2016年11月7日,商评委作出商评字[2016]XXXXXXXXXX号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认定庆鹏公司构成“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对该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2011年9月2日,庆鹏公司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sheerlove十分爱”商标,并于2012年11月7日获得该局核准注册,商标注册证号为第XXXXXXX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化妆品、香水等,该商标注册有效期至2022年11月6日止。2014年11月3日,维密公司对庆鹏公司享有的上述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2015年7月30日,商评委作出商评字[2015]第XXXXXXXXXX号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对该商标予以维持。后维密公司对该裁定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1年6月30日,毛巧仙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Mangotemptation芒果之魅”商标,并于2012年8月7日获得该局核准注册,商标注册证号为第XXXXXXX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化妆品、香水等,该商标注册有效期至2022年8月6日止。2014年11月3日,维密公司对毛巧仙享有的上述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2016年11月7日,商评委作出商评字[2016]XXXXXXXXXX号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认定毛巧仙构成“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对该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2011年11月21日,毛巧仙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并于2013年1月21日获得该局核准注册,商标注册证号为第XXXXXXXX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化妆品、浴液等,该商标注册有效期至2023年1月20日止。2015年5月27日,维密公司对毛巧仙享有的上述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2016年11月7日,商评委作出商评字[2016]第XXXXXXXXXX号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认定毛巧仙将该图形注册为商标,损害了维密公司所享有的在先著作权,违反了商标法“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规定,并构成“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对该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2015年9月22日,维密公司出具一份《声明书》,其上主要载明以下内容:
我方,Victoria',Inc.(简称“VSSBMI”),一家根据美国法律规定注册成立的公司,其主要营业场所位于g,OH43068,theUnitedStates,在作伪证便受处罚的前提下特此声明、确认并澄清以下事实:
1.VSSBMI拥有并支配附着于“VICTORIA'SSECRET”品牌下的化妆品和/或身体护理系列产品的以下权利:
a)任何包装设计或者对外宣传资料(包括文本、图像、照片、美术品、音频、视频及其他)上的著作权;
b)任何装饰图案(作为享有著作权保护的包装设计的一部分)的著作权;
c)“VICTORIA'SSECRET”品牌或包装设计上的任何标识、符号、文本、设计和图像的商标权(只要根据相应法律规定可确认为商标);
d)受反不正当竞争法或一般民事法保护的产品包装设计的合法民事权利;以及
e)设计用于包装或宣传“VICTORIA'SSECRET”品牌下的化妆品和/或身体护理系列产品的任何文本、设计、图像、照片或绘画的任何其他法定权利或合理的商业利益。
2.VSSBMI已授权万事达商贸(深圳)有限公司和吉诗美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包括其全部分公司)在中国分销印有“VICTORIA'SSECRET”标志的正品。被授权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身体乳、润肤露、身体滋养霜、沐浴露、香氛喷雾以及其他身体护理系列产品或化妆品。
3.自2010开始,VSSBMI已经开发了一条名为“VSFantasies”的身体护理系列产品线,包括乳液、身体喷雾以及其他身体护理系列产品。这是“VICTORIA'SSECRET”品牌下,身体护理系列产品最大的一条产品线。仅在2010年秋季,VSFantasies系列产品在全球所创收益达到1,736,000美元。而在2011年秋季,这一数值达到187,115,000美元。
4.在“VSFantasies”产品线中,我们已经创作了大量独特的香型名称来形容我们所开发的香氛气味和/或风格。这些香型名称包括但不限于“COCONUTPASSION”、“MANGOTEMPTATION”、“SECRETCHARM”以及“SHEERLOVE”等等。
5.具体而言,
·名为“COCONUTPASSION”、“SECRETCHARM”和“SHEERLOVE”的产品于2010年6月之前创造研发,这些香型目前采用的包装设计至少从2010年9月即分布到全球市场;并且
·名为“MANGOTEMPTATION”的产品于2010年12月之前创造研发,该香型目前采用的包装设计至少从2011年6月即分布到全球市场。
6.每一个香型名称都是用作描述某款香型产品的特征,包括其所用原料、气味、功效、风格或化学特征。没有任何一个香型名称是设计用于代替我们现有的商标“Victoria'sSecret”,这是因为本质上,这些名称不是用于在我们和竞争者之间区分产品的来源,而是用于描述我们的不同系列香型线的产品的独特之处。我们在化妆品和/或身体护理系列产品上的商标一直是“Victoria'sSecret”标志或“VS”标识。
7.我们确认上述香型名称(例如,“COCONUTPASSION”、“MANGOTEMPTATION”、“SECRETCHARM”和“SHEERLOVE”)为VSSBMI原创。这些名称由我方文案创作团队创造,用于描述我方“VICTORIA'SSECRET”品牌下的产品的特征。
8.我方在作伪证便受处罚的前提下,声明下列图案也属于VSSBMI原创,至少在2010年6月之前已经用作享有著作权保护的包装设计的一部分。
(i)由一根短丝带和一个金色心形结构成的蝴蝶结图案:
(ii)由上述蝴蝶结图案和延伸丝带形成金色区域所构成独特形状的绶带图案,以便在其中列示香型名称,示例如下:
9.VSSBMI未曾授权下列实体和个人使用上述享有著作权保护的包装设计或香型名称:
·金华市斯科塞斯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义乌市庆鹏化妆品有限公司;
·诗蜜儿有限公司;或
·毛巧仙、朱庆、朱友明、朱鹏或者从属于义乌市庆鹏化妆品有限公司或与其相关联的任何人。
庭审中,原告确认其申请注册涉案商标时尚未使用该商标,上述所有被控侵权商品均来自维密公司,其对维密公司拥有上述产品包装设计的在先著作权并在相关产品上使用并无异议,认可维密公司在国外的上述使用,维密公司在国外生产销售使用上述包装设计的产品亦不构成商标侵权,原告主张的是两被告进口上述产品并在国内销售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
本案中,原告主张其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公证费、证据实物购买费、打印费,共计1,750元。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商标注册证、授权书、公证书及公证保全的实物、商评委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公证费发票、购物票据及打印费发票,两被告提供的工商登记信息、商标查询信息、商标注册证明、公证书、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行政案件受理通知书、商评委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商标局商标不予注册决定书、商评委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国家版权局作品登记证书、维密公司声明书,原、被告诉辩意见及本院审理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的事实部分原、被告并无大的分歧,双方主要的争议焦点为:两被告的行为是否侵害了原告主张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若两被告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则其应承担的相关法律责任。对于上述争议焦点,原告主张“”商标系合法注册的商标,应受法律保护,两被告未经授权进口、销售使用该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而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主张亦提出了在先权利的正当使用、非商标性使用、有合法来源等多方面的抗辩意见。
关于两被告的行为是否侵害了原告主张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问题。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的规定,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性,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同时,经营者在市场经营活动中应当秉承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本案中,两被告主张其在被控侵权商品上使用的“”系基于维密公司在先合法权利的正当使用,维密公司对于包含“”在内的产品包装美术设计享有在先的著作权,故上述使用并未侵犯“”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本院认为,商标法规定的“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不仅仅是申请注册商标时的要求,也赋予了一旦申请人注册成功之后,在先权利人的抗辩权,这也是诚实信用这一基本民事法律原则的必然要求。当事人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除法律另有规定之外,民事权利一律平等。当一方主张权利时,另一方享有在先权利,当然允许对抗前者的主张。虽然商标法并未对“在先权利”的种类予以界定,但从法理和司法实践来看,应该可以包括外观设计专利权、著作权、企业名称权等,本案两被告提出的“在先权利”抗辩就是对于包含“”在内的产品包装美术设计享有的在先著作权抗辩。商标权与著作权同属于知识产权范畴,但分别保护不同的法益,当两者产生权利冲突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在先权利等处理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维密公司系一家在美国设立的企业,中国和美国均为《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以下简称《伯尔尼公约》)成员国,故维密公司对其创作的作品享有的著作权亦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当事人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但并不等同于任何权利都是无条件地加以保护,商标权作为民事权利的一种,当然也是如此。本案中,被控侵权“”图形系由带有几处不规则角度的长椭圆形线条以及该图形上方正中视觉效果为蝴蝶结造型的图形组成,该图形具有一定独创性,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中规定的受保护的作品。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已有相关法院作出生效判决认定维密公司于2010年6月前完成“SecretCharm产品包装设计”、“CoconutPassion产品包装设计”、“SheerLove产品包装设计”美术作品的创作,于2010年12月前完成“MangoTemptation产品包装设计”美术作品的创作,上述包装设计美术作品所附图片可见“”图形,而原告于2011年11月21日才申请注册“”商标。因此本院认为,被控侵权“”图形系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将其使用在化妆品等产品的包装设计上具有一定创意,而维密公司创作使用在先,原告申请注册商标在后。此外,原告及庆鹏公司、斯科塞斯公司、朱友明、诗蜜儿公司还在2001至2016年间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包括“Secretcharm”、“sheerlove十分爱”、“Coconutpassion”、“Mangotemptation芒果之魅”、“”、“”、“维多密码”、“Victoria'scode”、“密情SUCHAFLIRT”、“爱之密INCREDIBLEDARING”、“SIMPLYBREATHLESS”、“舞夜私语TENDERWHISPER”等大量商标,其中部分商标在文字组成、排列顺序、呼叫或是构图、线条、设计上均与国外化妆品、香水、服装等品牌相同或近似,而又无法对其在不同类别上大量注册商标的意图及相关商标的设计创作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以上种种难谓巧合,其行为亦难谓善意。综上,根据诚实信用、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在先权利等处理原则,两被告的在先权利抗辩成立,其进口、销售维密公司使用上述美术作品包装的商品不构成对原告主张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至于两被告提出的其他抗辩意见,鉴于本院已经认定两被告的在先权利抗辩成立,故不再一一展开。
综上,如前所述,被控侵权商品上使用的“”系基于维密公司在先著作权的正当使用,两被告进口、销售维密公司使用上述美术作品包装的商品并未侵犯原告主张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对于原告要求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毛巧仙所有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870元,由原告毛巧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