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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腾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等与惠州市淘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赢在IP
2024-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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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2020)京0108民初7028号
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锦丽,北京韬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昕滢,北京韬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燕翔,男,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员工,住公司宿舍。
原告:腾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奚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全伟,男,腾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蕊,女,腾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惠州市淘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
法定代表人:柯银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杰,广东诚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计算机公司)、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科技公司)、原告腾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北京公司)诉被告惠州市淘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卓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腾讯计算机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锦丽、李昕滢,原告腾讯科技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燕翔,原告腾讯北京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全伟、刘蕊,被告淘卓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及腾讯北京公司共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淘卓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立即停止提供、售卖腾讯视频VIP账号的行为;2.判令淘卓公司在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分别在淘卓公司运营的“寻租网”(http://www.xunzu.com/)首页显著位置,微信公众号“寻租网平台”显著位置就其不正当竞争行为发布持续时间不少于30日的公开声明,声明内容应先经三原告书面确认,为三原告消除影响;3.判令淘卓公司赔偿三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0万元,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57070元。事实和理由:三原告是“腾讯视频”的经营者,“腾讯视频”是国内领先的在线视频媒体平台,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与极高的品牌价值。三原告所建立的“腾讯视频VIP会员服务”是其增加用户量、维持“腾讯视频”运营的重要经营手段。在《腾讯视频VIP会员服务协议》中明确腾讯VIP会员用户仅可用作私人观看,仅可为非商业目的使用,并不得将享有VIP会员服务的QQ或微信账号以任何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包括但不限于转让、出租、借用、分享、出售等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被告为“寻租网”(www.xunzu.com)和微信公众号“寻租网平台”的运营主体,与三原告构成同业竞争关系。三原告发现被告长期在微信公众号非法分时出租腾讯视频VIP账号,使用户无需向原告付费即可获得腾讯视频VIP会员服务。被告将腾讯视频VIP账号作为商品经营,违反了《腾讯视频VIP会员服务协议》,损害了腾讯视频VIP付费会员制度,造成了腾讯视频VIP会员用户流失,增加了腾讯视频服务的运营成本和服务器运营负担,破坏了腾讯视频整体的运营环境和秩序。同时,被告的行为使原告丧失了可预期的VIP会员费收入,攫取了原告运营腾讯视频所应当获得的收益,给原告造成了直接的、巨大的经济损失。被告行为有悖于市场竞争的诚信原则与商业道德,妨碍、破坏了原告产品服务的正常运行,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窃取了本应属于原告的竞争优势及商业机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淘卓公司答辩称:第一,被告出售的“分时出租账号”等产品均是通过网络渠道购买,运营的网站也是合法合规。被告仅是赚取微薄的差价,售号平台对任何人都开放,只需要注册就可以订购,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支付工具完成付费并购买之后,在原告的服务平台上观看视频,享受相关的服务。第二,被告与三原告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第三,被告并没有侵犯三原告的合法权益。第四,三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主体资格。三原告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腾讯视频平台的运营方,仅以三个相关的独立法人主体合并提起诉讼,并没有明确原告三个主体与腾讯视频的关系。第五,被告从其他售号平台购入涉案账号,赚取微薄利润,艰难生存。综上,请驳回三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进行了举证质证,根据当事人的举证及当庭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一、关于当事人的主体情况
腾讯视频中《腾讯视频VIP会员服务协议》载明:腾讯计算机公司系腾讯视频VIP会员服务提供方。腾讯视频iOS端及网页端APP的供应商主体为腾讯科技公司,该公司企业信用报告中载明其经营项目包括从事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开发、计算机技术服务及信息服务等。腾讯视频安卓端、HD、iPad端APP的供应商主体为腾讯北京公司,该公司企业信用报告中载明其经营项目包括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开发、销售自行开发的软件,并提供相关的技术服务和信息服务等。三原告主张其共同运营腾讯视频。
腾讯视频的经营模式包括两种:一是“免费+广告”,二是“VIP会员”。在腾讯视频VIP特权介绍页面中载明,用户付费购买腾讯视频VIP会员服务后,可以享受多重权益,包括:院线新片、全球纪录片、赠观影券、1080P画质、杜比视听、自动跳过片头广告特权、全球纪录片、快人一步提前看热剧、演唱会直播获赠道具、演唱会直播打折等。VIP会员售价分为连续包月(首月10元,之后19元/月续费)、连续包季(首季40元,之后53元/季续费)、连续包年(首年158,之后208元/年)、12个月168元、3个月45元、1个月25元等几个档次。
《腾讯视频发布年度报告:付费会员规模人数突破1亿》的文章中称“腾讯视频全平台日均覆盖人数已超过2亿,付费会员规模人数突破1亿。”《腾讯视频会员数达到1.2亿》中称“2020年三季度,腾讯视频会员数量同比增长20%至1.2亿。”三原告提交腾讯控股有限公司2017年至2019年度财务报告,证明其2017至2019年度为内容采购支出的成本分别为281.77亿元、390.61亿元、483.21亿元。相关文章中也载明2018年腾讯为采购VIP视频内容花费250亿,腾讯视频三年拟投入1000亿内容预算。
三原告主张其腾讯视频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极高的品牌价值。《金瞳、校园奖项双双折桂,腾讯视频深入沉淀“不负好时光”品牌口碑》中载明:腾讯视频制作的多个网综和2016腾讯视频广告客户证言一举拿下5项大奖,充分展示了其打造黄金IP的内容实力和极具行业口碑的“鹅式营销”。腾讯视频获得“2016年度大学生喜爱的视频平台”荣誉,在年轻人心目中有优质视频品牌的地位。《腾讯视频斩获22项金瞳奖释放视频营销最强音》中载明“2020金瞳奖中,腾讯视频共斩获2项全场大奖,1个单项奖、5金、5银、7铜、以及两个平台特别奖——年度原创内容栏目出品方、年度网络剧集出品方两个团队嘉奖,共计22个奖项。”
淘卓公司成立于2013年7月4日,经营范围包括计算机软件开发;网络技术开发与技术服务等。寻租网(xunzu.com)为淘卓公司运营,其享有寻租网(电脑版)系统的软件著作权,该软件著作权发布日期为2016年6月5日,登记批准日期为2018年3月28日。
二、三原告主张被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原告明确其在本案中主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系被告在官方网站和微信公众号中提供VIP账号分时出租的行为,导致三原告交易机会和会员费受到巨大损失,且导致一个账号被多个人使用,导致观影人数、在线时长异常,导致用户信息泄露的风险,增加三原告的运营成本。三原告明确在本案中主张前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
2019年12月25日,腾讯计算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向北京市方圆公证处申请就查看相关网页、手机页面的过程办理保全证据公证。(2019)京方圆内经证字第32823号公证书载明:登录xunzu.com,页面显示“寻租网”“租号,就上寻租网”,寻租网产品包括影视会员、优惠券等。页面下方有二维码,载明微信公众号购买现在享受9折优惠,还不赶紧扫码关注?打开手机中微信APP,输入账号和密码通过验证后进入微信页面,点击页面内显示的“我”-“设置”——“账号与安全”,进入“影视会员”页面,页面内弹出二维码,扫描二维码,允许微信登录后,进入“寻租网”,扫描关注“寻租网平台”微信公众号,关注该公众号,查看其账号主体信息,微信号为xunzucom,账号主体为淘卓公司,注册于2017年11月10日。点击该公众号中“寻租商城”栏目,进入其中的“影视会员”,显示其中有多条【账号出租】信息,点击“藤讯会员2-3天”售价2.5元,拼团优惠低至5折,显示已售1179件。点击购买该账号,购买页面显示单买价3.5元,预估赚0.5元,2人团,使用说明:1.会员时间2-3天,售后包2天,介意勿拍;2.选择QQ登录-添加账号-输入账号密码登录;3.仅限一台设备使用,勿绑定手机;4.不支持平板使用。支付3.5元购买后,详情页面展示账号/激活码10位数字,密码10位字符。关于在售卖过程中使用的“藤讯”非“腾讯”字样,被告解释称系错别字。三原告主张使用“藤”字是为了躲避三原告的检测措施,体现出被告的恶意。关于“分享赚”,被告称如果邀请其他人购买、分享商品,则可以获得返利,其目的是想让用户介绍其他用户购买,为其网站赚取流量。
《腾讯视频VIP会员服务协议》中关于腾讯视频VIP会员账号管理及使用中载明“腾讯视频VIP会员服务,均仅限于您在腾讯视频平台内使用,任何以破解、转译、转录等非法手段将腾讯视频服务与腾讯视频平台分离的行为,均不属于本协议中约定的腾讯视频VIP会员服务。任何以盗窃、利用系统漏洞、通过任何非腾讯官方或授权途径获得的腾讯视频VIP会员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购买、租用、借用、分享、受让等方式获得)、恶意利用或破坏腾讯视频VIP会员活动获得的会员服务,均不获相关保护,腾讯有权取消及/或不予提供VIP会员服务,所有产生的损失及责任由侵权行为人自行承担。使用腾讯视频VIP会员服及/或参加相关活动时,亦应通过腾讯视频官方公布/授权的方式进行,用户通过其他任何渠道、任何途径、任何方式非法获取的腾讯视频VIP会员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账号、V力值、积分、积分商品、V币、钻石等)或参加活动获取福利(包括但不限于获得实体/虚拟礼品、会员服务、会员服务兑换码等),均不获保护。且一经发现腾讯有权立即就相关服务做出删除、取消、清零等处理,或采取其他如中止或终止对您提供服务等账号管理措施,所有因此产生的损失及责任由侵权行为人自行承担。参加会员活动时,应按照活动规则,以合法及不损害活动举办方利益的方式进行。利用系统漏洞、规则设置缺陷、系统设置错误、滥用会员身份等方式参加活动并获取相关福利的,均不获保护。”腾讯视频VIP会员服务是在用户遵守本协议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腾讯给予用户一项个人的、不可转让及非排他性的许可,用户仅可为非商业目的使用并仅可用作私人观看。用户不得将享有视频VIP会员服务的账号以任何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包括但不限于不得以转让、出租、借用、分享、出售等方式提供给他人作包括但不限于直播、录制、观看、上传、参加活动等使用。VIP会员服务是收费服务,用户可能也可以通过接受好友赠送等腾讯认可的其他方式享有、使用该服务。协议中还设置了登录限制,即同一个账号最多可以在五个设备(包括但不限于计算机及移动电话、平板电脑等手持移动终端设备)上登录;同一时间内同一账号最多在两个设备上登录;同一账号24小时内最多可以在五个不同城市登录。超过上述范围使用的,将会根据情况中止或终止服务,造成的损失由用户自行承担。关于“虚拟产品”协议中载明:基于虚拟产品的性质和特征,用户所获取的虚拟产品不能够进行退货、换货、兑换现金,亦不得用于商业领域,如买卖、置换、抵押等,一切通过非官方公布渠道取得的虚拟产品及其衍生服务均不获保护,腾讯有权单方收回并终止相应服务。协议中载明:用户不得通过以下方式为自己或他人开通服务:(1)以营利、经营等非个人使用的目的为自己或他人开通本服务;(2)通过任何机器人软件、蜘蛛软件、爬虫软件、刷屏软件等程序、软件方式为自己或他人开通本服务;(3)通过任何不正当手段或以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方式为自己或他人开通本服务;(4)通过非腾讯指定的方式为自己或他人开通本服务;(5)通过侵犯腾讯或他人合法权益的方式为自己活他人开通本服务;(6)通过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等方式为自己或他人开通本服务。
被告辩称其出售的“分时出租账号”等产品均是通过网络渠道购买,运营的网站也是合法合规。为此,被告提交多份公证书、可信时间戳证书,证明其从小猴子网络平台、小C影视平台、西瓜工作室平台、昊天网络平台、飞凡发卡网平台等网络上购买了腾讯视频的激活码或者会员号,再将购买到的激活码或者会员号上架其寻租网平台进行销售。被告还提交了其与小C影视客服的微信聊天记录,聊天中,2020年1月8日被告方人员问“老板,腾讯那边是不是出问题啦”答“是,短期吗?”问“应该是出租号,投诉到我们公众号去了。”答“记录多了肯定冻。”问“现在账号不敢卖啦,只敢卖点激活码,其实激活码是不是不能卖的啊?”对方答“按照规则是不可以的。”被告辩称其出售的涉案产品,是通过其他平台购入,其没有收集原告的会员账号,没有利用任何技术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没有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
三、其他事实
三原告明确关于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诉讼主张,其确认被告网站及公众号中已经于2020年9月左右停止了会员账号的销售行为,但认为被告仍在网站中将腾讯视频作为产品介绍,故坚持要求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庭当庭进行了勘验,登录被告寻租网网站,点击“寻租网产品”其中包括“腾讯视频”,点击进入后为空白内容。
三原告主张其为经营腾讯视频支出了巨额内容采购成本,被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破坏了原告正当商业模式,妨碍以及破坏了原告正常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导致原告支出的巨额采购成本没有获得应有汇报,且导致用户信息安全风险,不正当地加大了原告的运营成本,给原告造成严重损失。关于三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计算方式,其认为根据腾讯视频VIP视频会员费损失进行计算,结合被告自认的销售量,其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持续时间至少为3年,甚至可能从2014年即开始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应原告交易机会的损失次数,乘以会员费年费金额,结合被告的侵权故意,认为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主张系数为5倍,共计主张500万元。如果将上述考量因素作为酌定赔偿的因素,也申请法庭以法定赔偿数额为准支持其诉讼请求。被告提交其自行制作的《统计利润表》,辩称其仅销售了腾讯会员2-3天账号,进货价格0.5元,销售价格2.5元,销售数量1179个。被告提交可信时间戳证书,证明原告公证保全的三笔交易的转账情况,进一步证明其销售数据的真实性。但关于被告向其购买平台购买相应账号的购买记录,被告称因相关平台的交易数据定期清除,故已经查询不到购买记录了。
三原告为证明本案的维权合理支出,提交1张金额为7070元的公证费发票、2张合计金额为15万元的律师费发票。
以上事实,有《腾讯视频VIP会员服务协议》、网页打印件、企业信用报告、财务报告、公证书、可信时间戳证书、发票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被告提交的门(急)诊病例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结合原告主张与本案证据所载明的事实,本案适用2019年修正的反不正当竞争法。
本案证据显示,腾讯计算机公司系腾讯视频VIP会员服务提供方,腾讯科技公司为腾讯视频iOS端及网页端APP的供应商,腾讯北京公司为腾讯视频安卓端、HDiPad端APP的供应商,在被告未提交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认定三原告共同运营腾讯视频,对与腾讯视频相关的商誉、商业利益等存在共同利益关系,是本案适格主体。三原告与被告均从事互联网相关行业,具有竞争关系。本案中,三原告主张被告在其运营的寻租网PC端、寻租网公众号中将三原告的VIP会员账号分时出租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违反了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对此本院认为:三原告对于与VIP会员账号相关的商业利益享有正当的竞争利益。免费+广告和提供付费VIP会员模式已经成为网络视频业务的主要收入,用户付费后成为腾讯视频VIP会员,并据此享有一系列专属特权。目前,网络用户已经形成了付费成为会员享受更多特权的用户习惯,VIP会员费的收入也已经成为网络视频行业的重要收入来源,三原告为了获取更多的付费用户,必然会花费高额的著作权使用费、宣传推广费用以及负担视频存储的服务器成本、带宽成本等。三原告运营腾讯视频并通过“付费VIP会员”模式所获得的商业利益,是其正当经营行为的结果,其通过此种经营策略获得的是合法的经营利益。VIP会员账号既是网络视频公司的盈利点,也是其重要的流量入口,因此从“腾讯视频”的经营模式来看,与VIP会员账号相关的商业利益是三原告享有的正当的竞争利益。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采取的是一般条款与列举性规定相结合的立法模式,一个行为只有既不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列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也无其他专门法对该种行为作出特别规定的情形下才能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条款。这一条款的适用,须要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法律对该种竞争行为未作出特别规定;(2)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确因该竞争行为受到实际损害;(3)该种竞争行为因确属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而具有不正当性或者说可责性。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显示,被诉行为并非通过技术手段实施,也不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列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该行为具有不正当性,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一,被告实施的分时租号行为损害了三原告的竞争利益。
一方面被告售卖分时的账号,使得在被告处购买“账号”的用户可能不再选择成为三原告的付费用户。另一方面,用户如果成为付费VIP会员用户,则对于腾讯视频的粘性就越高,腾讯视频中的付费用户最低为按月,而被告通过实施分时租赁行为,使得用户可以仅购买2-3天的账号使用权,极大降低了腾讯视频的用户粘性,从而使腾讯视频的流量降低。因此,被告的分时租赁行为损害了三原告对腾讯视频VIP会员账号所承载和衍生的会员费和流量等商业利益,具有不正当性。
第二,被告的行为破坏了三原告的正常经营活动秩序。首先,腾讯视频的用户协议中明确禁止网络视频VIP会员账号非其官方途径的买卖、租赁等行为。其次,为了用户使用方便等经营考虑,腾讯视频中允许用户在不同的硬件设备上使用同一账号,但是该种使用存在一定限制,在腾讯视频的用户协议中,明确设置了登录限制,即同一个账号最多可以在五个设备上登录;同一时间内同一账号最多在两个设备上登录;同一账号24小时内最多可以在五个不同城市登录。并明确告知用户如果超过上述范围使用的,将会根据情况中止或终止服务。三原告之所以限制同一账号的使用方式,一方面是从经营模式上进行了自主权的决策,降低使用时的运营成本,另一方面也是出于对用户账号安全的考量。而本案证据显示,被告在实施涉案分时租赁行为时,明显知晓三原告不允许非官方途径的买卖或租赁账号等行为,且对账号登录进行了一定的限制,但仍然实施涉案分时租赁腾讯视频VIP会员账号行为,而该行为会导致一个账号被多个人使用,导致观影人数、在线时长异常,增加三原告的运营成本,亦系对三原告经营活动的破坏,具有不正当性。
第三,被告的涉案分时租赁行为不利于公共利益。分时租赁账号的行为不符合“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实名制管理规则。禁止账号非法买卖、分时租赁是我国互联网信息服务行业经营者普遍遵守的商业道德。庭审中,原告主张从被告处购买的2-3天的会员账号,是真实的用户账号,虽然被告辩称该账号系其从其他网络平台购买挂在自己平台进行销售以赚取差价,但是无法解释该账号的最终来源。因此,被告实施的分时租赁行为,很可能泄露相关账号的用户信息,包括观影记录、登录情况等。如果放任该种行为,将造成网络实名制管理的混乱,危害用户信息安全,于公共利益不利。同时也会使三原告在用户中的信任度受到影响,进而流失客户。
综上,被告运营寻租网和公众号,是网络行业的经营者,其在销售“分时租赁”的账号时,应当知晓腾讯视频的经营方式和盈利模式。被告通过实施涉案分时租赁行为获得了直接的经济利益及网络用户的流量,增加了自身的交易机会,主观上明显具有过错。而该项被诉行为违反了互联网领域的商业道德,并对三原告的正常经营和竞争利益产生损害,属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被告实施了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三原告认可2020年9月左右,被告在收到起诉材料后停止了会员账号的销售行为,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已经停止,虽然三原告主张被告网站中还有“腾讯视频”字样,但并无证据证明该行为持续,且经本院当庭组织勘验,确已无涉案行为,故对于三原告主张的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诉讼请求本院不再予以支持。
关于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考虑到被告的被诉行为可能给三原告带来的商誉损失及用户的信息安全风险,故对于三原告主张被告发布声明消除影响的予以支持。但消除影响的方式和范围应当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影响范围相适应,淘卓公司在其运营的“寻租网”(www.xunzu.com)首页显著位置及微信公众号“寻租网平台”置顶位置连续四十八小时发布声明,已经足以为三原告消除因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带来的不利影响。
关于经济损失的赔偿数额。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规定,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本案中,三原告主张经济损失计算方式,应根据腾讯视频VIP视频会员费损失进行计算,结合被告自认的销售量,其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持续时间至少为3年,甚至可能从2014年即开始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应原告交易机会的损失次数,乘以会员费年费金额,再结合被告的侵权故意。被告提交其自行制作的《统计利润表》,辩称其销售额少。对此本院认为,三原告的计算方式有一定依据,但不准确,被告虽然提交了可信时间戳证书,证明原告公证保全的三笔交易的转账情况,但相关交易情况无法与其销售数据一一对应,且被告抗辩因相关平台的交易数据定期清除,故已经查询不到购买记录的意见本院难以采信。从被告的商业模式上看,被告应当系长期从事账号的销售,根据证据距离原则,被告应当对自身网站中的销售情况进行充分的举证证明。在双方均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三原告的损失以及被告的获利的情况下,本院考量以下因素对赔偿数额进行酌定:第一,被告主观故意明显,从被告的经营模式和其与其他平台商沟通的内容来看,被告对“腾讯视频”的相关规则系明知,在此情况下,其仍然实施涉案行为,还在标题上通过修改“腾讯视频”名称的方式躲避监测,其主观故意明显。第二,被告的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较大。被告系长期从事涉案行为,被告辩称其销售的账号系从其他平台购入并进行销售,赚取差价,可见其销售的账号的具体情况并非一成不变,即使仅以被告提交的自行统计的表格来看,其销量也较大。同时,被告还通过组织团购的方式来扩大其自身网站和公众号等销售平台的影响范围,企图以此来获取更多的用户进行牟利,可见其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广泛。此外,如前所述,被告的涉案行为不仅对三原告的合法商业利益产生较大影响,而且对于三原告的其他网络用户产生影响,同时还破坏了互联网环境健康有序的竞争环境,扰乱了网络竞争秩序,故被告的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较大。第三,原告为运营其网络服务,必然要花费巨大的成本,被告的被诉行为给三原告造成损害,影响其竞争利益。故本院酌定本案赔偿额为30万元,对三原告主张的过高部分不予支持。
依照法律规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和公证费有相应票据支持,本院一并予以支持。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惠州市淘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其运营的“寻租网”(www.xunzu.com)首页显著位置及微信公众号“寻租网平台”置顶位置连续四十八小时发布声明,消除其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及原告腾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如未履行本项内容,本院将选取一家全国性公开发行的报刊,公布本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惠州市淘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惠州市淘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及原告腾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及合理开支157070元,以上共计457070元;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及原告腾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89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及原告腾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共同负担9899元(已交纳),由被告惠州市淘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8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惠州市淘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长:刘佳欣

审判员:王栖鸾

审判员:李莉莎

二O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陈昱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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