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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天极魅客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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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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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20)渝01民初755号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中路33号院6号楼6层0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51385082Q。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剑杰,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大双,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天极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财富大道15号财富二号A栋6楼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5YUN7N6M。

法定代表人:郭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进然,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咏,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小米科技公司)与被告重庆天极魅客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极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2020年8月13日,被告天极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作出裁定,驳回被告天极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被告天极公司不服并提出上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9日作出(2020)渝民辖终78号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依法适用普通民事诉讼程序,于2020年12月1日、2021年1月25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小米科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剑杰、刘大双,被告天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进然、颜咏到庭参加诉讼。庭审后,双方当事人两次申请和解,但最终未能达成和解协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小米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天极公司删除在http://www.yesky.com网站、微博、今日头条中发表的“一场,真正的,专业拆机,荣耀智慧屏对比小米电视”视频、视频片段及与该视频相关的文章,并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传播该视频、视频片段及与该视频相关的文章;2.判令被告天极公司在http://www.yesky.com网站首页、天极网官方微博、今日头条连续三十天发表致歉说明(内容需经原告同意并经法院审核后发布),以消除影响;3.判令被告天极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000万元(其中经济损失930万元,维权费用70万元);4.判令被告天极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诉前行为保全费。事实和理由:原告小米科技公司成立于2010年3月,是以手机、智能硬件和IOT平台为核心的互联网公司,是全球第四大智能手机制造商。2018年7月9日,原告成功在香港主板上市。原告从成立起至今先后获得“中国最受尊敬企业”、“年度最佳创业公司”、“年度中国最具影响力通讯品牌”、“中国信息化最具影响力企业奖”、“中国电子信息百强企业”、“CCTV中国年度品牌”等诸多奖项和荣誉。原告的核心商标“小米”商标先后在四起商标案件中分别被商评委和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原告及“小米”品牌具有巨大商业价值和商业信誉。“小米”电视是原告的核心产品之一。原告于2013年9月正式发布智能电视产品,并在短时间内迅速成为影响整个中国消费电子市场的明星产品。经奥维云网(AVC)、中怡康确认,2019年小米电视出货量、销售量稳居年度中国第一,出货量达到1046万台,全年销售占有率19.25%,成为首个中国年出货量破千万的电视品牌。小米电视4系列产品由原告负责品牌运营和产品销售,自进入市场以来获得“2017年创新产品奖”、“2017年优秀工艺设计奖”、“2017音画品质奖”、“2017年人工智能应用奖”、“2017年技术创新奖”、日本优良设计奖、德国红点奖等诸多奖项和荣誉,具有较高的商品声誉。被告经营的天极网为数码电子行业知名媒体,官方微博有130万粉丝,官方头条号有22.8万粉丝。2020年6月9日15时至16时55分,被告进行了一场名为“一场,真正的,专业拆机,荣耀智慧屏对比小米电视”的智能电视直播测评,直播平台包括其自身平台、B站、一直播,同时被告通过其官方微博对该场直播进行同步引流。被告在该视频中以自己主观的标准对原告的产品进行检测和评价,在阻燃测试、开机测试、画质评测、电路板比对等诸多环节,通过设置不公平比对条件、回避原告产品优点、突出竞品优点等误导性手段,让公众产生原告的产品相比于荣耀智慧屏X1存在偷工减料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等误导性认识,使相关消费者对原告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产生怀疑,尤其是在直播进行至1小时47分28秒左右时,被告进行了关于电视后壳(即视频中所称的“电视背板”的“阻燃测试”),被告选择错误的对比对象、采取不当的试验方法、未完整展示试验过程,且设置完全不公平的比较环境,严重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误认原告电视极度不安全。被告的误导性视频和言论,引起了社会媒体的广泛关注,让很多不明真相的消费者误认为原告产品质量不好,使得原告产品销售量急剧下降,且导致原告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遭受了难以弥补的重大损失。

庭审中,原告明确其指控的“涉案视频”是指被告官方网站、官方微博发布的名为“一场,真正的,专业拆机,荣耀智慧屏对比小米电视”的视频。“视频片段”是指被告官方微博发布的,发布时间分别为2020年6月7日12:00、6月8日16:18、6月9日11:05、6月9日14:54、6月9日14:58、6月9日15:18、6月9日21:09、6月9日22:23、6月10日9:00、6月10日10:30、6月11日10:00、6月11日11:21、6月12日17:41、6月12日17:41、6月1217:46、6月12日17:54、6月14日21:22共计16篇文章所附视频片段。“与该视频相关的文章”是指被告在今日头条网站,于6月11发布的《电视机内部PK荣耀智慧屏X1对比小米电视4系列》,6月11日发布的《画质音质PK荣耀智慧屏X1对比小米电视4系列》,6月10日、6月11日分别发布的《深度拆机报告:揭露大屏产品背后看不见的“成本与品质”》文章。

被告天极公司辩称:1.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故本案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就本案而言,原告经营的是“手机”、“电视”产品的设计、制造和销售,被告经营的是媒体,二者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2.被告不具有诋毁原告商品声誉的主观故意和过错。3.被告发布的涉案测试视频内容,针对原告产品和案外人产品在开机、画质、电路板、阻燃等方面进行对比测试,其对比测试条件对等,测试信息真实,以普通消费者为视角进行评判,测评信息与原告商品真实信息基本吻合,不构成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4.原告的涉案产品存在不符合国标的可能性,本案应对原告涉案产品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进行司法鉴定。5.即使涉案视频部分内容构成侵权,则针对未侵权部分的内容,原告无权主张删除。况且原告主张删除涉案视频的诉讼请求已经在诉前禁止令中予以执行,故原告主张停止侵权行为的主张不应得到支持。6.即使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于涉案视频已经在诉前禁止令中予以删除,侵权结果已经停止,故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侵权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过高,本案应当在法定赔偿限额内予以裁决。本案被告是IT产品的媒体,对于不同的产品进行评测是正常的行使电子产品的媒体监督职责行为,有助于消费者的知情权。被告和原告之间本身并不存在电视商品的竞争关系,原告和被告体量相差悬殊,其自身提供的大量证据显示原告本身就在实施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有证据显示原告产品本身商誉是毁誉参半,且其产品防火性能方面存在不符合公共安全的重大安全隐患,但原告在本案中采用高额不正当竞争诉讼方式,对于被告正常的对等的产品测评工作进行吹毛求疵的苛求,主张被告不得对其产品采用最低档次阻燃材料的事实予以披露,如果被告类似对等测评都被予以诋毁商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追责,将不利于类似媒体进行理性或良心发声,最终都被类似于原告的大型公司的高额诉讼所威慑,将不利于消费者最终知情权,反而导致正常的商业竞争被不当的限制。因此,对于被告实施的行为,只要其评测内容与客观事实基本吻合,即不应认定为侵权,而非苛以较高和严格的注意义务,按照专业技术对比的实验室对比条件的设置要求被告,对于直播过程中被告主持人可能不严谨和不全面的表述予以过高的法律要求,无异于扼杀类似有助于消费者知情权的媒体评测行为,且助长原告恶意诉讼的目的。据此,被告请求法院考虑到本案被控侵权行为的特殊性,综合考虑媒体和不正当竞争的复杂性特点,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本院查明如下案件基本事实:

一、原、被告的基本情况

小米科技公司成立于2010年3月3日,注册资本18.5亿元人民币,经营范围包括:销售通讯设备、家用电器、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电子产品;手机技术开发;手机生产;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出版物零售;出版物批发;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电信业务等。小米科技公司是第8228211号“小米”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种类为第9类,包括手提电话、手提无线电话机、笔记本电脑等)、第8911270号“”图形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种类为第9类,包括手提电话、摄像机、录音器具等)的商标专用权人。

小米科技公司是小米网(http://www.xiaomi.com)的开办者,该网站中的小米商城经营小米品牌的手机、电视机、笔记本、家电、路由器等产品,其电视机产品包括小米电视4系列(包括4A、4C、4X),该系列产品上使用了“”商标,其制造商为北京小米电子产品有限公司。

2020年12月,北京小米电子产品有限公司出具《情况说明》:1.北京小米电子产品有限公司系XiaomiH.k.Limited的全资子公司,小米科技公司系XiaomiH.k.Limited实际控制的子公司,二者为小米集团旗下的关联企业。2.小米科技公司持有小米集团旗下包括手机、电视机、路由器、智能电器等商品在内的“小米”商标权,小米集团旗下在其他商品或服务类别上的“小米”商标,由小米科技公司申请注册、持有并管理使用,由小米科技公司以自己的名义授权包括北京小米电子产品有限公司在内的关联企业在生产手机、电视机等商品上使用“小米”商标。3.北京小米电子产品有限公司及其他小米集团旗下的关联企业,在相关“小米”商标及其商誉受到侵害时,由小米科技公司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提起诉讼和商务谈判。

被告天极公司成立于2018年4月18日,注册资本8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包括:计算机软硬件开发及销售;计算机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计算机系统服务、应用软件服务(不含医用软件);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外广告;商务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企业营销策划、会务服务;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按许可证核定的范围和期限从事经营)。

被告天极公司是天极网(http://www.yesky.com)的开办者,该网站的内容包括文章、视频、评测、新闻、图赏、导购、专题报道、发布会、自媒体等。根据该网站的相关网页介绍,“天极公司旗下拥有天极魅客、星拥月、天极畅娱、天极云服、上海极舜、天极移动、上海晓材。秉承专注、沟通、领先的媒体理念,依托强大的资源,天极面向IT商务人群、IT消费人群、IT技术人群、IT经商人群、IT手机上网人群和区域人群等各类精准受众,以资讯+导购+互动的方式提供包括整合、精准、互动、创新的全方位网络营销产品服务”,“天极网(www.yesky.com)于1999年成立,是国内最早的科技垂直门户之一,以引领数字生活为理念,致力于高价值的科技内容生产,以独家的原创和多元的内容,聚焦年经高知人群,圈层主流消费用户,引领广大消费者共享美好的科技生活。天极网拥有3500万注册用户,日均PV超过1.4亿,同时,头条/百家/微信公众号等平台的用户粉丝量超过500万”。该网站列明的合作伙伴包括小米、华为等品牌。

二、与被控不正当竞争行为相关的事实

(一)被控不正当竞争行为

2020年6月7日至2020年6月9日,被告天极公司先后在其官方微博上发布三则直播预告,其内容如下:6月7日12:00:“只打开背板,算不上真正的拆机,你们‘拆’来‘拆’去顶多处个评测。一场真正的专业拆机,要让消费者能够看见看懂智能电视内部原本‘看不见’的成本与品质。论拆机我们才是专业的,诚邀大家一起见证这场真正的,专业的拆机。直播时间:6月9日下午15:00。直播平台:B站,78440;一直播,89497546;手机百度,搜索‘天极网’”。该预告附有“一场,真正的,专业拆机荣耀智慧屏对比小米电视”的海报。6月8日16:18:“天极网特此声明:我们不怂,拆!拆机,我们只做专业的,这将是一场彻彻底底的拆机。6月9日15:00,不见不散!”6月9日11:05:“天极为大家承诺的专业拆机,今天下午就要‘一拆到底’了!提前给大家透露一下直播亮点,大家准备好瓜子花生。下午15:00,准时进入直播间,我们的专业拆机小队将一一为你解答。直播平台:B站,78440;一直播,89497546;手机百度,搜索‘天极网’。1.天极网家电群总监带领专业拆机小分队首次亮相;2.一拆到底,深挖两家零部件间毫米极差异:你知道电视的喇叭有多大吗?你知道电视主板有几层吗?你知道电视的光源在哪里吗?……3.你猜谁家在成本上动了歪心思?4.你猜谁家的品质会让人担忧?”

2020年6月9日下午,天极网对荣耀智慧屏对比小米电视的拆机进行了直播。同时,被告先后在天极网、天极网官方微博及今日头条上发布了前述直播视频以及介绍此次直播且含有直播视频片段或截图的文章。具体包括被告在天极网、天极网官方微博上发布的名为“一场,真正的,专业拆机,荣耀智慧屏对比小米电视”的视频,在天极网官方微博上发布的13段直播视频片段(发布时间分别为6月9日的14:54、14:58、15:18、21:09、22:23,6月10日的9:00、10:30,6月11日的10:00、11:21,6月12日的17:41、17:46、17:54,6月14日21:22),以及在今日头条网站发布的《电视机内部PK荣耀智慧屏X1对比小米电视4系列》、《画质音质PK荣耀智慧屏X1对比小米电视4系列》、《深度拆机报告:揭露大屏产品背后看不见的“成本与品质”》3篇文章。

(二)双方当事人就涉案直播视频及文章所产生的争议

被告在直播和相关文章中对荣耀智慧屏X1电视和小米4A、4C和4X电视进行了对比评测,评测内容包括开机、画质、音质评测以及拆机评测(内部布局设计,元器件、做工用料,音响,液晶模组、背光部分)。双方当事人的争议内容如下:

1.开机评测。直播视频中,工作人员先将荣耀智慧屏X1和小米4A、4C和4X四台电视置于待机状态,然后同时按下遥控器的开机键,结果显示荣耀智慧屏X1的开机时间约为2秒,而小米4A、4C、4X的开机时间约为24秒,其中小米4A有开机广告。被告在《深度拆机报告:揭露大屏产品背后看不见的“成本与品质”》中介绍并评价:首先把四台电视机打开,同时开机,小米三台电视开机速度较慢,有开机广告,需要等待一点时间。荣耀智慧屏X1开机速度相比要快,且无开机广告,无需用户等待。

原告主张,经公证测试,荣耀智慧屏X1电视的断电开机为21秒左右,与小米电视开机时间23秒左右接近,被告的前述比对不客观,容易让观众产生荣耀电视开机速度远高于小米电视以及荣耀电视性能显著领先于小米电视的误认。为此,原告提交了(2020)渝信证字第19338、19339号公证书以证明其前述主张。前述公证书记载: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剑杰在公证人员的见证下,从“华为商城”购买了一台荣耀智慧屏X1电视,并对该产品的开机进行了测试。开机测试的具体操作是:切断电源,将产品从关机状态到插电至显示主页进行了时间测算,开机时间为21.06秒。

被告对原告提交的前述公证书及其记载的内容无异议,但被告提出:原告采用的是“冷开机”,即先切断电源再通电然后开机,该开机方式与消费者的实际开机方式不符,故不具有科学性。而被告在直播中采取的是“热开机”,即电视在待机状态下开机,更符合消费者的实际开机方式,故更具科学性。

2.画质评测。直播视频中,工作人员以分频器作为信号源,把同一个HDMI信号源输入到四台电视,把四台电视的图像设置均设置为标准模式,各项图像参数均为50,背光强度100。主持人介绍并评价:小米电视的背光比较亮,天空的细节有些丢失;荣耀智慧屏X1的云朵层次比较清楚,而且云层的过渡跟天空的过渡比较自然;小米4C电视云朵偏白,小米4X的云朵不见了,细节的丢失可能跟调教有关系;小米4A可能因为调教的问题,画面纹理过曝。被告在《画质音质PK荣耀智慧屏X1对比小米电视4系列》、《深度拆机报告:揭露大屏产品背后看不见的“成本与品质”》中介绍并评价:播放背光测试视频时,小米电视4A、4C、4X相对表现较弱,黑色黑不下去,灯泡周围有一大片明显较亮的发光区域,荣耀智慧屏X1则看不出来,保持较好的黑色。其中,小米4C有较明显的整体发光不均匀现象。细节表现上,小米电视的灯泡边缘有光晕,过渡模糊,灯泡内很白,发黄渐变、灯丝的细节丢失;荣耀智慧屏X1灯泡边缘过度清晰、无光晕,同时保留了灯泡内的细节。在图片测试中,小米电视4A屏幕底部有一条较亮的光带,4X也有类似的表现,4C次之,荣耀智慧屏X1的屏幕边缘则没有明显的光亮区域带。HDR表现:播放一段BT.2020高色域HDR10视频。小米4A、4C、4X的亮度较高,因而亮部细节(云朵的层次感、建筑物表面的纹理)有所丢失,暗部细节能呈现;荣耀则亮部相对保持平衡。色彩表现上,小米电视在有大面积的单一颜色时会丢失细节,如窗外的树叶有一部分就模糊不清了……画质总体来看,小米电视4A、4C、4X有背光不均、画面过曝、细节不清晰、画面抖动有残影、肤色发白,对比度相对不足等问题。而荣耀智慧屏X1则表现不错,色域广,保留亮部细节、动态画面流畅等。

原告就此主张:1.不同画面调教风格适合不同使用场景,偏高亮度风格可以优化暗处表现,但在高亮度部分可能过曝,偏低亮度风格可以优化高亮处细节,但暗处可能因亮度过低无法展现,这完全是画面调教风格不同,各有优劣,不可能两全其美。小米电视在天空部分出现过曝,但在建筑物顶部和窗户黑暗部分的表现明显好于荣耀电视,主持人只强调小米电视过曝而未提及其在暗处表现比荣耀电视更好;2.背光亮度是厂家根据产品的需求和标准自行设置,故小米电视背光亮度100和荣耀电视背光亮度100不具有可比性。

被告主张:HDR是高动态范围图像英文全称的首字母简写,相较于普通图像,可以提供更多的动态范围和图像细节,其中亮部细节是测试重点。因此,被告在视频中也是以亮部细节作为重点,并采用评测中常用的白云效果进行对比。由于TCLHDR片源场较多,因此被告在该比对环节选择亮部细节进行对比。在后面的画质对比中,被告也有暗部细节的对比说明,并表示两台电视小米4C和4X比上面的电视4A和荣耀X1要好。被告在该比对环节的陈述及描述客观、公正。

本院核查了前述直播视频,在该视频的20分43秒至21分10秒,主持人提到:有一点我们也发现,在大沿帽旁边有一个黑条条,小米4A和荣耀X1的整体暗部细节就看不到了,但是下面两台小米就能看到毛发的细节。

3.透光孔。直播视频中,工作人员拆下四台电视机的背板并比较电视机的透光孔情况,主持人介绍:这些透光孔可能是一些螺丝孔或者是一些卡扣的孔,一般来说,如果把背板接上以后应该是看不到的,但是一些比较好的厂商会去把这些透光孔去遮一下,保护电视。小米4C的透光孔密密麻麻、非常厉害,另外两台小米和荣耀X1是比较正常的。被告在《电视机内部PK荣耀智慧屏X1对比小米电视4系列》中介绍并评价:拆下背光板后……打开电视,关上灯后,我们发现几台电视背后都出现了一些发光点,其中荣耀智慧屏X1较少,小米电视4C最多,几乎是“满天星”。这种现象我们猜测小米电视采用的是公版模具,公模为了兼容性会设计很多螺丝孔,这些螺丝孔就是透光的地方。一般厂商会把这些不使用的螺丝孔密封起来,因为孔多不密封会造成进灰尘、进小虫,会影响稳定、使用寿命(加上背板会好一些)。评测中我们发现荣耀智慧屏X1是专门设计的私模,小孔有做了密封处理,小米电视则没有。总体来看,小主注重成本控制,这样可以让消费者享受更低的价格。荣耀智慧屏X1电器设计、元器件选择上比较有诚意,可以保证整体的稳定性。

原告主张:透光孔对电视性能、质量没有影响,相关国家标准、推荐标准、行业标准都对此没有任何要求,此项对此没有任何意义,不能说荣耀开孔少就比小米开孔多要优秀。

被告主张:参考多份专利文件,电视机设计需要考虑密封和防尘,透光孔可能导致灰尘渗透到电视面板,因此,荣耀和小米另外两款产品都贴了一些,设计更优,贴掉透光孔保护电视免受灰尘侵入的效果好的表述是客观事实。为此,被告举示了三份专利说明书(200510045906.6“具有防尘及防止漏光结构的背投电视”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201921645326.4“一种电视机”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和200610024429.X“防尘超薄背投电视”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原告对前述三份专利说明书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其专利方案的防尘功能与电路板上的开孔无关。庭审中,被告承认,前述三份专利中并直接提到密封电路板上的开孔可以防尘。

4.电源电路PCB板。直播视频中,主持人介绍并评价:用电电路PCB板,荣耀智慧屏X1在面积上超过小米4A整个PCB板的2/3,用料多1/3,二者整体元器件的级别是一样的;荣耀智慧屏X1用料很有诚意。在相同的元器件的级别下,用料更多能保证电路的可靠性和稳定性,烧毁概率更低。被告在《深度拆机报告:揭露大屏产品背后看不见的“成本与品质”》中介绍并评价:我们发现小米4A、4C、4X只有一块电路板,荣耀有两块,小米把电源电路和主板都合为一张板,这样的做法可以降低成本,但牺牲了安全性和可维修性,因为一旦有一处损坏,就得更换整个电路板。荣耀智慧屏X1则可以只换一块板,而且两块电路板相距较远,可以避免相互之间的干扰。被告在《电视机内部PK荣耀智慧屏X1对比小米电视4系列》中介绍并评价:小米电源电路和主板合为一张板,这样的做法可以降低成本,但牺牲了安全性和可维修性,因为一旦一处损坏,就得更换整个电路板。

原告主张:电源板大更安全,供电会更稳定,烧毁概率更低没有依据。电路板只要满足设计条件,符合国标,就是合格产品,现代电子行业都是努力往更高集成度发展,相同功能条件下使用的电路板越小,越有技术含量,追求大面积电路板是开倒车,增加不必要的成本。另外,荣耀的电源板是单层板,按照后面“四层板比双层板优秀”的逻辑,小米的双层板要比荣耀单层板更稳定,更优秀。没有证据证明“分体设计”电路板比“三合一”电路板更优秀。故前述信息构成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为此,原告举示了北京理工大学副教授宋承天出具的专家意见:印刷电路板(PCB)越大可靠性越好的逻辑假设不符合电子科学发展的规律。PCB技术主要随半导体集成电路技术的发展而发展,集成电路(IC)技术日新月异,带动了PCB技术的不断演进。PCB作为IC的载体,整体也跟随微电子技术的发展而呈现出精密化和小型化的趋势。随着终端电子产品轻、薄、小的需求,高密度化和高性能化成为PCB技术的主要发展方向。所谓高密度化,主要是对PCB孔径大小、布线宽窄、层数高低等方面的要求,高性能化则是对焊接技术方面的挑战。在保证板卡性能的情况下,能够将板卡做得层数更低,面积更加微小才是符合行业发展的规律,更是技术能力的一种体现。综上,PCB并非越大可靠性及稳定性越好。

被告主张:直播中主持人表述为“用料级别相同,更多的堆料能让供电电路更稳定”,并未表述“荣耀电源板比小米大所以荣耀的电源板可靠更强”。关于“分体设计”电路板比“三合一”电路板更优秀这一说法,阐述的角度是说在维修成本等方面可能带来一定的好处,一般来说整体更换会比单个部件更换更昂贵。被告关于电源板的用料越好,供电路越稳定,分体设计比三合一设计在维修方面更具有优秀的表述是客观的。为此,被告提交了其在网络上搜索的多篇文章和网友评论以支持被告的前述观点。

5.MOS管散热片。直播视频中主持人介绍并评价:小米4A有2根MOS管上没有贴散热片。荣耀智慧屏X1所有的MOS管上都贴有散热片,这样子能确保电路更加稳。《深度拆机报告:揭露大屏产品背后看不见的“成本与品质”》介绍并评价:小米电视有部分MOS管有贴散热片,有部分则没有,荣耀智慧屏X1基本上所有的MOS管都有贴散热片,保证散热良好,提升稳定性和可靠性。

原告主张:小米的MOS管元件本身的发热量比荣耀的MOS管发热量小,再加上小米的双层板可以用背面的电路本身起到很好的散热作用,无需加装散热片即可实现散热,符合国标对电路板运行温度的要求。而荣耀的电源板是单层板,背面没有电路,无法利用电路散热,只能在正面加装散热板。因此,被告的前述评价构成误导性信息。为此,原告提交了宋承天出具的专家意见:散热片是基于元器件散热能力的一种补偿设计,原则上,在元器件发热不高的情况下,没有安装散热片的需要。电子元器件安装散热片并非越多、越大越好,而是就应当通过元器件发热量的参数,设计符合散热需要的散热片,散热片的大小及多少和电路的稳定性并无直接因果关系,在集成电路元器件集约化、小型化的过程中,如何保证元器件在正常的工作温度范围内,也是电路设计需要考虑的因素。根据不同的元器件的材质和工作原理,不同的元器件发热的效率是不同的。集成电路设计人员,通过工艺、材质、封装、结构设计、布图散热均衡性设计等方式,追求在相同功能情况下,尽量减少元器件的运行温度。即使工程设计人员希望通过设计和工艺的优化,降低元器件的运行温度,但阶段性的受限于工程材料和工艺等技术瓶颈,为实现部分性能需求,工程设计人员还是会通过增加散热设备的方式,在无法控制单位元器件发热量的情况下,通过安装散热装置等补偿设计的方式,来辅助性的减低设备的温度,以保证运行温度处于可接受的正常工作温度范围。具体的散热方式包括静态散热片、风冷+散热片、水冷+散热片的方式(相同面积的散热效果:静态散热片<风冷+散热片<水冷+散热片)。例如,在计算机芯片领域,Intel基于Slotl框架的PentiumMMX处理器,其综合功效比优于AMD基于Socket7架构的处理器芯片,在相同性能的条件下,AMD处理器芯片的自然运行温度显著高于IntelPentiumMMX处理器芯片,在此背景下,为了维持正常可接受的工作温度,AMD的芯片就需要配置更大散热片和功率更大的风冷风扇,甚至配置水冷散热装置。综上,散热片的大小及多少和电路的稳定性并无直接因果关系。

被告主张:MOS管是发热元件,通常需要采用贴散热片甚至还要采取更多的散热方式进行散热。因此,MOS管贴散热片比不贴散热片更好和更稳定的结论与客观事实相吻合。小米未全部贴散热片能够满足散热要求,并不能否定上述贴比不贴好的结论,否则,小米的MOS管应该都不贴。

6.PCB层数。直播视频中,主持人比较了小米4A与荣耀X1的PCB板,其介绍并评价:PCB的层数越多,它能保证整个电路的走向更加宽裕,工程师可以更好地去布线,就能保证整个板子的可靠性、稳定性。当然,PCB的层数越多布线越多,成本就会越高。荣耀智慧屏X1的主板采用的是4层,三款小米4产品的主板采用的是2层。可能是荣耀的处理器要求会比较高一点。《深度拆机报告:揭露大屏产品背后看不见的“成本与品质”》介绍并评价:小米电视4A、4C、4X的PCB板有明显透光,是2层,荣耀智慧屏X1不透光,是4层PCB板。PCB板层数越高,需要更精密高端的电路设计,成本也更高。

原告主张:电路板选择2层板还是4层板,主要是满足设计指标,二者并无优劣,更不能说明4层板用料足,2层板偷工减料。荣耀选择4层板主要是因为其使用的芯片的管脚需要安装在4层板上。小米的芯片用2层板可以实现设计指标,完全没有必要增加额外的冗余成本。另外,荣耀的电源板用的是单层板,芯片部分用的是4层板,荣耀并没有将电源板用上2层或者4层板。为此,原告举示了北京理工大学副教授宋承天出具的专家意见:PCB层数越多可靠性及稳定性越好的逻辑假设不符合电子科学发展的规律。从原理上来讲,在每一层PCB内,电路设计的路径是不能相交的,当电路设计出现必须交叉的电路线路时,就需要增加电路板的层数。双层板就单层板而言,其电路的可选择路径增加了一倍,相应的,其可容纳的电子元器件的上限也增加一倍,其原理类似于市政道路和管线的规划和设计,在一个平面(一维)内的道路上所承载车辆是有一定上限的,当城市的理论通行数量需求超过设计上限时,就需要二维的立体空间(两层的立交桥)来增加城市的道路容量。从微电子设计的角度,出于集约化和小型化的趋势和需求,在功能相同的情况下,我们倾向于通过算法和集成电路布局布线设计优化的方式,将更多的元器件集成到层数更少、面积更小的电路板上。从PCB设计和制造领域看,PCB层数是基于设计功能的需求决定的。在实现相同功能的情况下,能够将更多的元器件集成到更小、层数更少的PCB板上,需要更高的电路设计能力。PCB层数增加其实是无奈之举,受制于尺寸的限制,双面布线不能满足设计需求才需要更多层数的PCB来支持。从工程设计的过程和步骤来看,设计能力决定了制作工艺和选材。在一个工程任务中,是由设计师根据功能需要和设计能力,决定使用2层板或者4层板,而非在确定使用4层板后,再设计电路布线。在设计行业中,工程师普遍形成了这么一个观点:能用4层板绝对不用6层板。PCB层数的多少对板卡实际性能影响并不会很大,甚至性能差距几乎可以忽略不计。而专业、经验丰富的设计师,会通过算法和布线优化的迭代,尽量使用更加简洁和极致的电路设计方案。通过更加简洁电路设计,实现相同的功能,或者通过相同面积和层数的电路设计,实现更多的功能,是集成电路设计能力和创新力的体现,因此在不必要的情况下采用过多的PCB板实际上是一种浪费。综上,PCB并非层数越多可靠性及稳定性越好。

被告主张:根据PCB板设计常识,PCB板层数越多,更能满足更好的布线需求,但成本更高,PCB层数是识别高中低端主板的惯常方法。从PCB层数角度,小米PCB采用2层,荣耀采用4层板设计,采用4层板比2层板更利于布线是客观事实,因此,案涉视频和文章的相关内容不构成误导性信息。

7.燃烧测试。直播视频中,主持人说道“我们的测试环节差不多到尾声了……每台电视的背板都要采取防火材料,这一点肯定是要的。如果不采用防火材料肯定就不符合安规,不能生产,通不过3C认证。但是导播说很多网友说,既然要PK,就PK到底,你又不烧。这点要说一下,天极网肯定有做过类似防火测试,但是我们这些防火测试全部在专业实验室来做,如果不是,相对来说没有这么专业……我要补充一点,现场烧肯定不专业,往后天极网会专门找到实验室,专门做这一块的测试对比。接下来交给我们的工作人员。”随后,工作人员进行了燃烧测试,具体过程为:(1)一名工作人员手持小米4A电视的喇叭后壳,另一名工作人员手持喷枪对喇叭后壳棱边末端进行了约18秒的火焰喷射,喷射过程中可见小米电视的喇叭后壳产生有焰燃烧,撤离喷射火焰后仍有余焰,工作人员立即将后壳移出镜头,未能看到后续燃烧和熄灭过程;(2)工作人员另取荣耀智慧屏XI后壳,另一名工作人员对其宽面进行了约12秒的火焰喷射,火焰喷射中及撤离喷射火焰后未见燃烧;(3)两名工作人员同时手持小米4A电视后壳和荣耀智慧屏XI后壳,对火烧部分进行局部特写对比,发现两款电视后壳都有灼烧变形的痕迹;(4)工作人员再次使用喷枪对小米电视后壳另一侧棱边进行了时长约9秒的灼烧,喷射过程中可见喇叭后壳产生有焰燃烧,撤离喷射火焰后仍有余焰,随即工作人员再次立即将后壳移出镜头,未能观察到后续燃烧及熄灭过程。

原告主张:1.在测试对象上,被告选取的是荣耀电视VO级电视背板,小米电视选取的是HB75级喇叭后壳,测试对象的抗火能力完全不同。被告将原告产品的喇叭后壳,与荣耀智慧屏X1后壳进行比较,然而,根据国家标准喇叭后壳未要求可燃性等级,电源板背面的后壳是需要达到较高可燃性等级要求,两者不具有可比性;2.被告测试方法不规范。涉案视频中被告采用的是压力燃料气罐配喷枪射出的火焰,而国标检测方法要求采用功率50W的标准试验火焰。国标中要求测试样品应当从最薄处裁出3条长约125mm,宽约13mm的标准样品块,被告未将测试材料裁切至同一尺度;3.被告未完整展示测试视频。国家标准用的是“阻燃”而不是日常用语中的“不燃”。“阻燃”,是为了抑制、减少或延缓材料的燃烧,向材料中添加物质或对材料进行的一种处理,HB75级别阻燃材料的具体含义是引燃源移开后,材料不再有明显的有焰火焰,如果材料继续燃烧,燃烧速率不超过75mm/min。被告在点燃小米电视喇叭后壳后立即将其移出镜头,不能让相关公众观测其燃烧速率和余焰熄灭时间,未向相关公众发展“阻燃”的客观效果,以此误导消费者;4.被告设置的对比条件不当。在火焰喷射的接触点上,被告对原告的喇叭后壳棱边末端进行了火焰喷射,而对荣耀智慧屏X1后壳则是对其宽面进行了火焰喷射,两者方式不同。在火焰喷射的时间上,被告对原告喇叭后壳棱边末端进行了约18秒,而对荣耀智慧屏X1后壳只进行了约12秒。在前述对比条件下,其测试结果极可能误导相关公众。

被告主张:1.关于对象选择。小米4A在背板采用两种不同材料组成,其中部分为VO级,部分为HB75。荣耀背板采用一种材料,为VO级。测试选择的材料均是电视下端长条形部位,燃烧位置均是长条形端部,即喇叭位置;2.关于燃烧时间。燃烧时间其中一次小米燃烧时间为9秒,仍被点燃,该时间早于荣耀电视持续时间12秒,基于两种选材的区别,存在阻燃效果的不同,是否点燃与时间长短无关;3.关于没有对比熄灭速度。根据燃烧测试标准,只有在被点燃的情况下,才进一步对比燃烧熄灭速度,荣耀电视未被点燃,无需进一步对比熄灭速度,换句话说即使展示熄灭速度,也不能否定阻燃效果差的结论;4.关于使用喷枪不专业。主持人已经阐明了非专业实验室对比,但对比条件对等,点燃位置均是电视对应位置,测试条件对等;5.根据提供的测试报告和参照相应标准,在作为公共产品的情况下,由于小米电视并未申明不能用于公共场所,因此,我们认为小米电视仍然存在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的情况,存在公共安全隐患。

(三)与涉案视频和文章相关的社会评价情况

2020年6月11日,原告向北京市国信公证处申请保全公证,编号为(2020)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3241号公证书的截图显示:微博用户“科技du”6月9日18:37发布微博,截图天极网视频,并配以“国货之光,真火了!哦不是着火了!”字样,引起用户发布“小米可以当柴火烧,多功能”“为发烧而生”等对小米电视及小米品牌的评论。微博用户“数码飞越”6月9日17:58发布微博,截取天极网视频截图,并配以“小米火了?小米电视为燃烧而生”字样,配文“小米电视火了,真的是火了,真正的为发烧而生”。引起微博用户发表了“垃圾”“这是真火了”等评论。微博用户“路飞科技说”6月9日17:27发布微博,截取天极网视频火烧背板截图,微博原文内容为小米沾火就着,与荣耀智慧屏存在差距,引起微博用户“差距好大,还黑小米不”“买小米电视送柴火不香”等评论。微博用户“路飞科技说”6月9日17:38发布微博,截取天极网视频火烧背板部分,并配文“天极网真会玩,最后放出大招火烧背板。不是说国标不防火不让出厂的吗?这熊熊烈火是怎么做到的?”,引起微博用户“小米:我们不是国标”“这真的是一言难尽,还争抢市场,自家产品都还没达标,还是荣耀好”等评论。微博用户“Ark咔嚓一下”6月9日17:33微博该用户发布微博,截取天极网视频火烧背板截图,微博原文主要内容为小米电视4X背板燃烧,安全性荣耀智慧屏XI胜出,电子屏漏光小米电视4X更加严重,用户在该微博后发表“谁在利用信息不对称赚钱”“坑爹米”等评论。微博用户“勇气数码君”6月9日17:21发布微博,截取天极网视频火烧背板截图,微博原文主要内容为小米电视4X背板燃烧,阻燃效果好坏关系到家庭损失,用户在该微博后发表“远离小米电视机就是远离了火灾隐患”“小米电视火了”等评论。微博用户“HW前HR”6月9日17:09发布微博,转发天极网视频截图,微博原文主要内容为不用好的抗燃材料,万一失火,毒烟熏倒可不是玩的,用户在该微博后发表“这种偷工减料看不出来,但是要命”等评论。微博用户“龙二Pro”6月9日16:57发布微博,转发天极网视频截图,微博原文主要内容为小米电视轻松点着,用户在该微博后发表“关键时刻我米还能当柴火用”等评论。微博用户“暨南数码”6月9日17:00发布微博,转发天极网视频截图,微博原文主要内容为小米电视轻松点着,用户在该微博后发表“脑残米火了”“看小米烧着了笑死了”等评论。微博用户“明晞十八”6月9日18:51发布微博,转发天极网视频截图,微博原文主要内容为荣耀智慧屏也想像小米电视这么火,奈何怎么都点不起火,用户在该微博后发表“家电都有阻燃设计要求的,小米这个明显不达标”等评论。微博用户“钢的王十二”6月9日19:02发布微博,原文主要内容为小米电视背板着火,等着工商局的罚单跟退市处罚通知书吧,用户在该微博后发表“北京市海淀区工商局有的忙活了”“哈哈……这下真的要火了”等评论。

2020年6月11日,原告向北京市国信公证处申请保全公证,编号为(2020)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3237号公证书的截图显示:百度搜索“小米电视着火”页面,检索文章数量大于3页。B站的“天极网拆机火烧电视壳,小米电视着火了”视频,截取了天极网视频火烧背板部分,用户发表了“小米电视坏了还能当柴烧物尽其用,真是有性价比,你荣耀行吗”等评论。虎扑论坛“小米电视火了!”主题贴,截取天极网视频火烧背板部分截图,及“龙二Pro”“勇气数码君”微博,用户在该贴后发表了“说明所谓性价比也不过是在你不注意的地方偷工减料”等评论。西瓜视频“路飞科技说”用户发布“火烧荣耀、小米电视背板,说好的防火材料,这熊熊烈火是咋回事”,用户在其后发表“天极网真会玩,最后放出大招火烧背板,不是说国标不放火不让出厂的吗?这熊熊烈火是怎么做到的?”。今日头条用户“秋叶援”发表文章“权威媒体拆机对比,发现了小米电视惊人的省料黑幕”,该文章主要内容为:小米电视会起火,存在安全隐患;体验处处挨打,偷工减料最拿手。今日头条用户“哀聊科技”发表文章“天极网再拆荣耀智慧屏XI和小米电视,结果却是小米电视火了”,该文章主要内容为:小米电视在画质、音质、音响、主板等方面均表现不佳,电视背板为节省成本,如遇电路问题造成的起火,小米电视4A和4X会烧得很快。

2020年6月17日,原告向北京市国信公证处申请保全公证,编号为(2020)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3311号公证书的截图显示:腾讯网发布文章,题为“小米电视偷工减料?直播火烧测试直接着火,质量被荣耀智慧屏碾压”,该文章主要内容为:小米电视宣传釆用阻燃材料,实际背板偷工减料能被点燃。用户在该文章后发表了“小米的所谓性价比其实就是偷工减料,感谢荣耀撕开小米的伪装”等评论。新浪科技发布文章,题为“竟用十年前者设计,专业拆机揭露小米电视低价本质”,该文章主要内容为:小米电视为节省成本使用三合一主板、扬声器没有音腔,画质也大打折扣,背板采用HB非阻燃材料存在安全隐患。凤凰网发布文章,题为“拆出真相比实力!这两款互联网电视彻底火了”,该文章主要内容为:小米电视画质、音质大打折扣,主板三合一套娃式设计,影响家电使用寿命;背板采用HB非阻燃材料,存在安全隐患。小米电视存在质量问题,偷工减料。

2020年6月18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通过可信时间戳认证方式固定证据,截图显示:6月10日,B站中名为“随风请叫我”的用户发布“荣耀智慧屏X1PK小米电视”文章,附完整涉案视频,该文章后有“这下大家都知道小米偷工减料了”等评价。6月9日,B站中名为“UplusTech”的用户发布“真正的专业拆机,荣耀智慧屏PK小米电视”文章,附完整涉案视频,该文章后有“这真没法比,荣耀良心太多。同样价格,差别那么大”等评价。6月10日,B站中名为“鹏鹏君驾到”的用户发布“【荣耀智慧屏VS小米电视】一场真正的专业拆机全程回顾”文章,附完整涉案视频,该文章后有“华为、荣耀带着诚意、野心进入电视行业比早进入电视行业的某米强太多了不论是技术还是素质”等评价。6月9日,B站中名为“主播玩史”的用户发布“华为荣耀智慧屏X1与小米电视元器件拆解对比,不能阻燃符合国标?”文章,附完整涉案视频,该文章后有“这小米就是个笑话,永远打自己脸”等评价。6月9日,B站中名为“外表看似小孩的柯南”的用户发布“天极网拆机火烧电视壳,小米电视着火了”文章,附完整涉案视频片段,该文章后有“小米电视坏了还能当柴烧物尽其用,真是有性价比,你荣耀行吗?”等评价。6月10日,B站中名为“一只健忘的猫”的用户发布“小米又火了,为了极致性价比,小米电视都做了哪5项成本突破”文章,附完整涉案视频片段,该文章后有“小米选择了好看的皮囊,荣耀选了有趣的灵魂,反正1699这价格也不可能我全都要”等评价。6月9日,西瓜视频中名为“小睡耍数码”的用户发布“家电防火很重要,小米电视PK荣耀智慧屏,小米为“发烧”而生”文章,附完整涉案视频片段,该文章后有“可以说国内的几个电视龙头企业熟料外壳几乎都不是阻燃材料,或者说只有特定的几款型号用的是阻燃材料大部分外壳都不是阻燃材料”等评价。6月10日,西瓜视频中名为“憨疯科技君”的用户发布“天极网直播片段:荣耀智慧屏和小米智能电视拆机PK”文章,附完整涉案视频片段,该文章后有“感谢拆机比较让我们看到了什么公司在我们普通人不了解的地方偷工减料”等评价。

三、与本案相关的其他事实

1.双方当事人认可,小米4A电视后壳分为电源板后壳和喇叭后壳,前者使用VO级材料,后者使用HB75级材料。荣耀智慧屏X1电视的后壳整块使用的是VO级材料。

2.国家标准GB8898-2011《音频、视频及类似电子产品安全要求》第20.1.4章表21“距潜在引燃源的额距离和相应的可燃性等级”中规定:从开路电压交流(峰值)或直流>50v~≤400v的潜在引燃源到零部件的最小距离不超过下方或者侧面13mm,上方50mm范围,该零部件需要满足HB75可燃性等级要求。

3.国家标准GBT5169.16-2017《电工电子产品着火危险试验第16部分:试验火焰50W水平与垂直火焰试验方法》规定,防火材料等级由高至低为垂直燃烧测试V0、V1、V2;水平燃烧测试HB、HB40、HB75。HB75级的材料应符合下列指标之一:引燃源移开后,材料不再有明显的有焰燃烧;如果引燃源移开后,材料继续燃烧,火焰前沿不超过100mm标记线;如果火焰前沿超过了100mm标记线,则线性燃烧速率不超过75mm/min。

4.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2001年第33号公告《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各种成像方式的彩色电视接收机属于该目录中第八类音视频设备类(不包括广播级音响设备和汽车音响设备),自2003年5月1日起,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加贴中国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产品不得出厂、进口、销售。

5.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优化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公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0年第18号)及其附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0)列明,各种成像方式的彩色电视接收机产品适用的国家标准为:GB8898、GB/T13837、GB17625.1。国家认监委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汇总(更新日期2020年12月)》列明,各种成像方式的彩色电视接收机适用的通用规则名称为CNCA-CO8-01:201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音视频设备。

6.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信息中心官网查询,北京小米电子产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3日获得了编号为20180XXX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证书到期日为2023年8月1日。该证书载明产品名称为小米电视,认证标准和技术要求为GB/T13837-2012、GB17625.1-2012、GB8898-2011、GB/T9254-2008。

7.被告在庭审中主张,原告并未申明其产品不能用于公共场所,因此小米4系列电视产品标准应当适用GB20286-2006强制国家标准。被告认为小米4系列电视产品不符合该标准。据此,被告请求对原告小米4A、4C、4X电视产品是否符合前述标准进行鉴定。

8.2020年6月15日,原告通过顺丰速递(母单号为SF1024896360937)向被告发送《侵权警告函》,要求其立即删除相关视频和文章的链接。查询记录显示,被告于2020年6月17日签收了上述函件。

9.2020年6月22日,原告就被告在本案中的被控不正当竞争行为向本院提出诉前行为保全申请,并交纳了申请费30元。本院于次日裁定被告立即删除相关视频和文章。此后,被告删除了相关视频和文章。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原告的诉前行为保全申请出具了保函,原告为此支付保险服务费15000元;为本案诉讼以及之前的诉前行为保全申请,原告与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签订了《民事法律事务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律师费为60万元,原告已支付该费用;为本案取证,原告已支付公证费合计14585元。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是否适格;2.被告与原告是否具有竞争关系;3.被告制作、传播涉案视频和文章的行为是否构成商业诋毁;4.责任承担问题。结合本案查明事实,现分析评判如下:

(一)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是否适格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的规定,民事诉讼的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司、法人和其他组织。就本案而言,首先,被告制作、传播的涉案视频和文章涉及对小米4A、4C和4X电视的介绍和评价,能够影响消费者对该产品的认知和消费选择,进而对该产品的商标声誉和生产者的利益产生直接影响。因此,小米4A、4C和4X电视的生产者和商标所有者均是本案的直接利害关系人,有权提起本案诉讼。其次,根据小米4A、4C和4X电视的生产者北京小米电子产品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原告是小米4A、4C和4X电视的商标所有者,在相关“小米”商标及其商誉受到侵害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提起诉讼。基于此,本院认为原告是本案的适格原告。

(二)被告与原告是否具有竞争关系

被告认为,原告经营的是“手机”、“电视”产品的设计、制造和销售,被告经营的是媒体,二者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故本案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

本院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根本目的在于建立和维护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和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的竞争秩序,竞争关系的存在是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前提。随着市场经济与互联网的深度融合,竞争即可能发生在同业经营者中,也可能发生在非同业经营者中,前者称为直接竞争,后者称为间接竞争。当经营者的行为可能给其他经营者造成损害,或者经营者可能基于该行为获得现实或潜在的经济利益,即可认定该经营者与其他经营者之间存在竞争关系。就本案而言,原告经营的是电视机生产和销售,被告并未直接从事电视生产和销售,故其与原告之间不存在直接竞争。但被告经营的天极网的经营模式是“以资讯+导购+互动的方式提供包括整合、精准、互动、创新的全方位网络营销产品服务”,内容包括电视机评测、导购等,其服务的客户群体包括电视机供需两端,前者主要是电视机消费者,该客户群体与原告的客户群体具有高度的重合性,后者主要是电视机生产者和销售者,该群体则包括原告和原告的直接竞争对手。因此,原被告之间存在争夺电视机消费者客户群体的竞争关系。

(三)被告制作、传播涉案视频和文章的行为是否构成商业诋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根据前述规定,判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商业诋毁,其判定标准是该行为是否属于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商品声誉是否造成了损害。本院认为,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既包括了全部或部分事实虚假的信息,也包括片面陈述真实事实而容易引人误解的情形。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需要结合具体案情,根据日常生活经验,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以客观事实作为标准来评判该信息是否真实,是否片面、是否有歧义,从而是否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解。当该信息足以使相关公众对相关产品产生误解,降低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商品声誉的评价,进而影响消费者的决定时,即构成法律规定的商业诋毁。

本院注意到,本案诉争行为是被告制作、传播商品对比测试信息。商品对比测试,是通过测试的方式对两个或多个相关商品的材料、结构、功能、效果、质量等基本信息和效能信息进行对比分析,以呈现其异同或优劣。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商品的技术信息愈发复杂,基于社会分工的进一步细化,消费者面对诸多分属不同技术领域的商品,其获取、理解商品技术信息愈发困难,由此加剧了消费者与商品经营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一方面,在保证对比测试客观、真实及公允,即对比测试过程真实、立场中立、条件对等、方法专业和内容全面且有意义的前提下,商品对比测试能够直观地彰显被比较商品的异同或优劣,为消费者提供更多信息,提高其获取商品信息的效率,降低其获取商品信息的搜索成本,最终有利于消除或减少消费者与商品经营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进而促进其理性消费。同时,商品对比测试还可以提高市场透明度,激励商品经营者通过提高商品性价比来争夺竞争优势,进而促进市场的良性竞争。对此,司法应予鼓励和保护。另一方面,由于商品对比测试对消费者和经营者的重要影响,决定了其存在被经营者不当利用的可能。如果违背客观、真实和公允原则,编造、传播虚假或误导性的商品比对测试信息,则不仅将严重损害相关竞争者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亦会导致消费者对被比较商品产生错误理解进而损害其利益。对此,司法亦应予以规制,以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具体到本案,原告指控被告制作、传播的涉案视频和文章存在的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包括开机评测、画质评测、透光孔评测、电源电路PCB板评测、MOS管散热片评测,PCB层数评测,电视背板燃烧评测等七个方面。本院根据客观、真实和公允原则逐一分析如下:

1.关于开机评测。被告在对比测试中对四台电视在待机状态下的开机时间进行评测,其对比条件对等、内容真实,且在待机状态下开机更符合消费者的使用习惯因而对比内容有意义,故该评测具有正当性,其评测信息不属于虚假或误导性信息。原告关于在断电后再通电再开机的对比条件不符合消费者的使用习惯,其据此主张被告的开机评测信息属于误导性信息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2.关于画质评测。被告将四台电视机的图像设置均设置为标准模式,各项图像参数均为50,背光强度100进行画质评测,在评测中不仅对比了亮部细节,亦对比了暗部细节(尽管该内容相对较少),故仍可以认定该评测内容真实,条件对等,该评测信息不属于虚假或误导性信息。至于原告提到不同电视机的背光亮度等参数不具有可比性的问题,因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不予支持。

3.关于透光孔评测。本院认为,透光孔位于电视机的内部,安装电视机背板后并不可见,被告在相关文章中声称“孔多不密封会造成进灰尘、进小虫,会影响稳定、使用寿命”以及在相关视频中声称“一些比较好的厂商会去把这些透光孔去遮一下,保护电视”的说法缺乏证据支持,现有证据无法证明透光孔的存在会影响电视机的性能和质量,被告以此与功能、质量无关且无实质意义的标准作为评测内容有失公允,其评测结论可能误导消费者因而构成误导性信息,进而损害原告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

4.关于电源电路PCB板评测。被告对比了相关电视机电源电路板的大小,从其在相关视频和文章中的表述可以明确得出与小米4A、4C、4X相比荣耀智慧屏X1的电源电路PCB板面积大、用料多进而电路更可靠更稳定的结论。此外,小米4A、4C、4X的电源电路与主板合为一块,而荣耀智慧屏X1电源电路PCB板与主板分开设计,被告据此判断小米电视的前述设计可以降低成本但牺牲了安全性和可维修性。本院认为,根据常识,电路的可靠性和稳定性不仅受用料的影响,还可能受电路设计及制作工艺的影响,单凭用料多和电源电路板面积大尚不足以得出电路更可靠更稳定的结论。小米电视采用电源电路与主板合为一块的设计,被告关于该产品的可维修性不如分开设计的荣耀智慧屏X1的结论尚属公允,但被告据此判断前者的安全性亦不如后者则缺乏证据支持。基于此,本院认为被告关于荣耀智慧屏X1的电源电路比小米4A、4C、4X的电源电路更可靠更稳定的信息属于误导性信息。

5.关于MOS管散热片评测。本院认为,散热片的功能在于增强发热元器件的散热能力,以确保发热元器件的运行温度处于正常工作温度范围。发热元器件是否需要安装散热片以及安装何种面积的散热片,应当综合考虑发热元器件的发热效率、自身散热能力以及设计的正常工作温度等因素。如果发热元器件自身的散热能力即可确保其在正常的工作温度范围内运行,则无必要安装散热片。此外,根据原告提交的专家意见,散热片的大小及多少与电路的稳定性并无直接因果关系。就本案而言,在不清楚各MOS管的发热效率、自身散热能力、正常工作温度范围等参数的情况下,被告仅依据小米电视的部分MOS管未安装散热片而荣耀智慧屏X1的全部MOS均安装有散热片,即得出后者能提升电路可靠性和稳定的结论显然不能成立。被告关于MOS管散热片评测的信息属于误导性信息。

6.关于PCB的层数测评。本院认为,任何电路设计的目的均在于实现一定的功能,PCB层数的选择,不仅受电路功能复杂程序的影响,还可能受设计能力和制作工艺甚至选材的影响。在实现相同功能的情况下,电路的设计能力会影响PCB层数的选择。因此,并非PCB层数越多可靠性和稳定性越好。小米4A、4C、4X的PCB是2层,荣耀智慧屏X1的PCB是4层,在不清楚二者所要实现的功能、电路设计方案等信息的前提下,被告关于PCB的层数多就能保证整个板子的可靠性、稳定性以及PCB板层数越高需要更精密高端的电路设计的结论不能成立。该信息属于误导性信息。

7.关于对比燃烧测试。本院认为,就涉案视频所涉的对比燃烧测试而言,其对比对象选择、试验方法、实验完整性、对比条件等方面均存在问题。(1)测试对象选择不公允。被告选取的是小米4A电视的喇叭后壳。而根据本案查明的情况,小米4A电视后壳分为电源板后壳和喇叭后壳,前者使用VO级材料,后者使用HB75级材料。被告只选择其中防火级别低的喇叭后壳作为对比对象而不同时对比,其对比对象选择过于片面,有失公允;(2)测试方法不专业。被告采用的是压力燃料气罐装配喷枪喷射出的火焰,对比测试材料大小不一,与国家标准检测方法(采用功率50W的标准试验火焰、测试样品应当从最薄处裁出3条长约125mm,宽约13mm的标准样品块)相去甚远,测试方法难言专业;(3)测试过程不完整。完整的防火性能测试,不仅应测试其在特定条件下是否燃烧,还应测试其在引燃源移开后能否自主燃烧以及自主燃烧的速率。本案中,被告在点燃小米电视喇叭后壳后立即将其移出镜头,相关公众未能观测其燃烧速率和余焰熄灭时间,难以判断该材料的阻燃效果;(4)测试条件不对等。在火焰喷射的接触点上,被告对小米4A电视喇叭后壳棱边末端进行火焰喷射,而对荣耀智慧屏X1后壳则是对其宽面进行了火焰喷射。在火焰喷射的时间上,被告对小米4A电视喇叭后壳棱边末端喷射了约18秒,而对荣耀智慧屏X1后壳只喷射约12秒。在前述对比条件下,其测试结果极可能误导相关公众。基于此,本院认为涉案视频中的燃烧对比测试属于误导性信息。需要指出的是,本院注意到,主持人在介绍燃烧测试前说到该试验是应部分网友要求(“既然要PK,就PK到底,你又不烧”)所为,亦注意到主持人在燃烧测试中也强调“现场烧肯定不专业”。但本院认为,被告的前述说明不能增强其行为本身的正当性,亦不影响本院关于其属于误导性信息的认定。涉案视频的标题是“一场,真正的,专业拆机”,视频开始时主持人亦说到“我们是专业的媒体,我们要把他们拆透,拆无可拆,给大家带来更多的真相”,被告明知对比燃烧试验不专业仍继续进行,且未解释该不专业的测试可能产生哪些不科学的结论,使得不专业的社会公众很可能将该测试结果等同于科学、专业的测试结果,从而产生误导后果。况且,涉案对比燃烧测试对象选择、测试过程的完整性以及测试条件的对等性与是否在专业实验室进行并无直接关联。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被告关于透光孔评测、电源电路PCB板评测、MOS管散热片评测,PCB层数评测属于误导性信息,损害了原告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被告作为一家专业性媒体,其制作和传播包括前述误导性信息的涉案视频和文章具有明显的主观过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商业诋毁。

需要说明的是,被告曾以原告的相关产品可能不符合相关国家强制标准为由申请对该产品进行鉴定。本院认为,涉案商品对比测试视频和文章的内容并不涉及相关商品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的对比,故被告申请鉴定的事项与本案无关,本院对其申请不予支持。

四、关于责任承担的问题

如前所述,被告编造、传播误导性信息,损害了原告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构成不正当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关于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制作、传播包含误导性信息的涉案视频和文章,理应承担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民事责任。鉴于被告在本院送达诉前行为保全裁定后已经删除了前述视频和文章,即被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已经停止,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已经实现,故判决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已无必要。需要指出的是,尽管被告已经删除涉案视频和文章,但其在答辩中提到“即使涉案视频部分内容构成侵权,则针对未侵权部分的内容,原告无权主张删除”。本院认为,涉案视频和文章作为一个整体分别发布于相关网站上,其误导性信息与其他信息不可分割,故仍应予以整体删除。至于被告在整体删除后能否再次传播除本案已认定为误导性信息以外的其他内容,则需重新审查该内容是否会因其片面性而构成误导性信息,因该问题不在本案审查范围,故本院不予评判。事后双方当事人如有争议,可另案解决。

关于赔礼道歉和消除影响。被告编造、传播涉案误导性信息,引起诸多网友对原告的负面评价,损害了原告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原告据此请求被告承担消除影响民事责任的诉讼请求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至于消除影响的方式,根据行为与责任相当的原则,本院酌情确定被告应当在天极网、天极网官方微博和今日头条上连续三日发布声明(内容需经本院审核),以消除影响。关于赔礼道歉,本院认为,赔礼道歉通常适用于自然人精神权利受损的救济,原告系法人,不存在精神权利受损问题,故本案不适用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损失。由于本案原告未能有效证明其因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所遭受的损失,亦未证明被告因该不正当竞争行为所获得的利益,故本院综合考虑原告涉案商品品牌的知名度、销售规模,被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主观过错及后果,原告为制止被告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由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重庆天极魅客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续三日在天极网http://www.yesky.com网站首页、天极网官方微博、今日头条网站发表声明以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

二、被告重庆天极魅客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2000000元(包括原告为制止被告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三、驳回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800元,由被告重庆天极魅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赵志强审判员张琰

审判员 周 映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胡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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