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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江苏舍弗勒轴承有限公司、德国舍弗勒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舍弗勒(中国)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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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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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9)苏民终2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舍弗勒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新苑三路**。

法定代表人:许桂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华,江苏金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德国舍弗勒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旺角烟厂街**兴发商业大厦****法定代表人:刘安广,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庆,江苏金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舍弗勒(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苏省太仓经济开发区舍弗勒路**iv>法定代表人:张艺林,该公司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和秦,北京万慧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美丽,北京万慧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舍弗勒轴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舍弗勒公司)、德国舍弗勒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国舍弗勒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舍弗勒(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舍弗勒中国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5民初2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江苏舍弗勒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华,德国舍弗勒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庆以及被上诉人舍弗勒中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和秦、沈美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江苏舍弗勒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舍弗勒中国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由舍弗勒中国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1)一审判决将舍弗勒集团、舍弗勒大中华区与舍弗勒中国公司划上等号是错误的,根本不存在舍弗勒集团、舍弗勒大中华区的独立法人主体。(2)舍弗勒中国公司的企业名称不享有市场知名度,不为公众所知悉。(3)舍弗勒在德国是一个姓,不是舍弗勒中国公司所独创。(4)一审判决以相关微信公众号、微博、网站宣传内容中出现授权经销门店,判定江苏舍弗勒公司存在侵权事实没有依据,网络本身存在虚幻性。(5)舍弗勒中国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被控行为给舍弗勒中国公司的商誉造成了损害,故对商誉的损害不宜适用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6)舍弗勒中国公司并无实际损失,一审判决江苏舍弗勒公司赔偿300万元损失明显不公平。2.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舍弗勒中国公司指控的侵权行为发生于2018年之前,故本案应当适用1993年版的反不正当竞争法。

德国舍弗勒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舍弗勒中国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由舍弗勒中国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1)舍弗勒仅是德国的一个姓,舍弗勒中国公司无权禁止别人使用。(2)舍弗勒集团并不是法律上存在的一个主体,舍弗勒中国公司的投资企业在世界上知名的是“依纳”公司,而非舍弗勒。德国舍弗勒公司即便侵权也是侵害的德国企业的权益,不是侵犯舍弗勒中国公司的权益。(3)德国舍弗勒公司宣传德国舍弗勒轴承并不损害任何人的权益,即使在宣传上有一些夸大成分,也无证据表明给舍弗勒中国公司造成任何损失。2.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及程序违法。(1)德国舍弗勒公司成立于2018年之前,对照1993年版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并不存在任何侵权行为。(2)一审中舍弗勒中国公司提交两份起诉书,在第一份起诉书未被撤回的同时,一审法院就对第二份起诉书进行审理,且未给予其答辩期,径行开庭程序违法。二审庭审中,德国舍弗勒公司补充上诉理由:其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德国舍弗勒公司是在香港注册的公司,舍弗勒中国公司是否有权对其起诉,应当依据内地与香港签订的相关制度安排,在此安排未被确立存在时,一审判决缺乏程序依据。

舍弗勒中国公司二审辩称,1.一审判决认定“舍弗勒”字号属于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字号)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舍弗勒集团虽然并非法律上的主体,但是根据其关联企业的经营历史以及在轴承行业的影响,认定存在有舍弗勒集团符合客观事实和商业实践。2.舍弗勒中国公司在一审中提交的证据已经可以证明江苏舍弗勒公司、德国舍弗勒公司存在侵权行为,一审判决酌定其赔偿300万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3.本案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持续至2018年之后,适用新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并无不当。4.德国舍弗勒公司认为自己不是适格被告没有依据。综上,请求驳回江苏舍弗勒公司、德国舍弗勒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舍弗勒中国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江苏舍弗勒公司和德国舍弗勒公司:1.立即停止使用“舍弗勒”字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含有“舍弗勒”字号;2.在《人民法院报》刊登声明,消除因其不正当竞争行为给舍弗勒中国公司造成的影响;3.连带赔偿舍弗勒中国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300万元以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50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一、涉案企业名称及知名度情况

舍弗勒集团拥有160多年历史,旗下的FAG是现代滚动轴承的发明者,自1883年以来一直是一流滚动轴承的代名词。作为家族企业舍弗勒集团长期深耕于轴承工业领域,成就了全球同行业领导者的地位。1995年舍弗勒集团进入中国,在太仓投资设立舍弗勒中国公司。在案证据显示,1995年9月21日,德国IDS依纳轴承有限公司在中国江苏省太仓市投资设立依纳轴承(中国)有限公司(INABEARING(CHINA)CO,LTD.),投资总额4500万马克,注册资本3000万马克,公司经营范围为:生产和销售用于汽车、摩托车工业上的高精密度轴承,以及用于发动机内的高精密度液压挺杆。2002年4月5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依纳轴承(中国)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变更为依纳(中国)有限公司(INA(CHINA)CO,LTD.)。公司经营范围为:生产、加工、装配并研究开发汽车工业、摩托车工业及其他工业用的高精密度轴承、直线运动轴承和其他直线运动技术产品,液压挺杆及其他发动机零部件;生产、加工并研究开发电子通讯材料、纺织制品、电动工具、环保节能产品,并提供上述相关生产工艺的技术培训,销售自产产品。2004年7月23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依纳(中国)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变更为“舍弗勒(中国)有限公司”,即本案原告现名称。

随着二十多年深耕经营,舍弗勒集团在华投资规模和产值不断扩大,连续十多年保持两位数增长,在中国轴承制造行业形成巨大影响力。2013年《中国经济信息》报道称“舍弗勒集团进入中国……至今18年间,在中国成功整合了旗下的LuK、INA和FAG三大品牌,创设了1个研发中心、6个生产基地以及全国各地的20个销售办事处;现有员工约6800人。”2013年2月《太仓日报》、2014年12月、2015年3月《新华日报》等媒体先后报道表明舍弗勒中国公司2010年以来逐步成为太仓、苏州乃至江苏最大的德资企业,也是舍弗勒集团全球范围内最大的生产基地之一。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上海分所2017年、2016年针对舍弗勒中国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显示,舍弗勒中国公司2014年、2015年、2016年营业收入分别超过89亿、91亿、114亿。

2010年以来《太仓日报》《新华日报》《光明日报》《人民日报》等多家官方媒体及其他媒体新闻报道等多次使用“全球领先”“世界一流”“世界轴承企业巨头”“龙头企业”“全球第二大轴承生产企业”“全球轴承和汽车零部件巨头”“汽车制造业中极负声誉的供货商”等指向舍弗勒集团、舍弗勒中国公司在全球轴承行业的地位。如,2010年6月《解放日报》、2010年11月2日《东方早报》报道“舍弗勒中国公司系世界第二大轴承制造商,……一直专注于生产汽车发动机零配件,实力很强”。2010年《机械工程师》杂志报道“舍弗勒自2005年进入中国风电市场,舍弗勒集团大中华区在中国风电轴承领域最早建立了专业的风电产品销售和技术服务团队,已与几乎所有主要的风机生产厂家和配套厂家建立了牢固的合作关系”。2010年9月《江苏经济报》报道称“舍弗勒的风电轴承广泛应用到风电领域,是全球范围内风力发电以及风力发电用齿轮箱生产商的重要研发伙伴”。2011年3月《人民铁道报》报道称“舍弗勒集团工业事业部是全球高速列车滚动轴承研发领域的重要合作伙伴”。2011年6月《新华日报》报道称“舍弗勒中国公司是全球领先的滚动轴承制造商和汽车行业供应商”。2011年8月《太仓日报》报道“1995年9月28日,舍弗勒中国公司领到了其在中国的第一张生产营业执照,由此舍弗勒这个来自德国的全球轴承巨头正式拉开进军中国市场的序幕。16年的精耕与细作,……舍弗勒连续十多年保持了两位数的增幅,太仓工厂成为舍弗勒集团在全球范围内最大的生产基地之一。……总部位于德国的舍弗勒集团是全球范围内生产滚动轴承和直线运动产品的领导企业,也是汽车制造业中极负声誉的供货商之一”。2012年1月、9月《江苏经济报》先后报道“舍弗勒集团是德国和欧洲最大的家族企业集团之一,是全球范围内生产滚动轴承和直线运动产品的领导企业,在中国投资生产的产品涵盖了工业轴承应用的各个方面”“舍弗勒有限公司专注于汽车发动机零配件的制造,其生产的滚针轴承为上海大众、一汽等企业配套,技术水平世界领先,是全球第二大轴承生产企业”。2014年7月《人民铁道报》称,“作为中国铁路车辆装备的重要轴承供应商之一,舍弗勒几乎参与到所有××××铁路先进水平的重大项目中”。2014年11月《中国工业报》报道称,“自1995年在中国投资生产以来,舍弗勒已经在中国建立起含生产、销售、研发和技术支持的全面用户服务体系,并与几乎所有汽车和工业领域的重要用户形成全面合作、共同发展的业务模式……和前几年相比,舍弗勒中国本地产品的开发能力得到很大提高,范围进一步扩大”。2016年12月《人民日报》报道称“世界最大的家族企业之一、全球领先的综合性汽车和工业产品供应商舍弗勒”等等。

舍弗勒中国公司及舍弗勒集团近十年来在中国屡获殊荣,其轴承产品具有极高声誉。2010年7月,舍弗勒中国公司获长安福特马自达汽车有限公司颁发的Q1奖。2011年舍弗勒集团入围“2010年度中国汽配行业十大国际品牌”。2011年1月舍弗勒中国公司被东风悦达起亚汽车有限公司授予“优秀供应商奖”。2011年舍弗勒集团获得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技术合作奖,2012年获2011年度金风科技公司优秀供应商奖。2012年舍弗勒大中华区董事总经理兼工业事业部总裁勾建辉先生获评中国经济十大新闻人物。2012年11月,苏州市人民政府认定舍弗勒中国公司为苏州市第四批企业知名字号。2013年7月舍弗勒公司入选商务部中国对外经济贸易统计学会“2013年中国对外贸易500强企业榜单”。2014年1月舍弗勒中国公司轮毂轴承产品获通用汽车中国“2013供应商质量卓越奖”。2014年舍弗勒大中华区工业事业部获得经纬纺织机械“优秀合作伙伴奖”、诺德(中国)传动设备“优秀供应商奖”、庞巴迪“战略伙伴奖”、南高齿“最佳质量奖”、日本村上精机“优秀质量奖”、润邦卡哥特科“优秀供应商奖”、河南科技大学“卓越计划”优秀合作单位、济南轨道交通“优秀供应商奖”、协富光洋“纳斯达成奖”、中国北车齐轨道装备“最佳技术合作奖”、上海机床厂有限公司“最佳合作伙伴奖”和三一重工“年度质量奖”等多项大奖。2014年舍弗勒中国公司入选江苏20**年纳税总额500强企业。2015年11月舍弗勒中国公司入选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第一批“中国出口质量安全示范企业”名单。2015年12月舍弗勒大中华地区被国际独立评估机构赋予“中国杰出雇主”称号。2017年3月《绍兴晚报》报道称,“舍弗勒是一家有着160多年历史的全球顶尖汽车轴承制造商,专为保时捷、宝马、奔驰等高端汽车品牌定制发动机、变速箱等核心部件精密轴承……舍弗勒质量体系以零缺陷为基准”。

另查,依据前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上海分所2017年审计报告,舍弗勒集团旗下遍布全球的关联企业达五十多家,包含舍弗勒中国公司在内的中国公司有七家,企业名称中均使用了舍弗勒字号。

二、被控侵权事实

1.2016年3月18日,江苏舍弗勒公司经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设立,登记住所为江苏省江阴市镇澄路**,系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均为牟叶,注册资本1000万元,经营范围为轴承、轴承滚子、钢球、保持器、其他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机械设备零部件的制造、加工;机器人、其他机械设备、五金产品、橡胶制品、塑料制品、其他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金属材料、日用品的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2017年3月7日经江苏省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江苏,江苏舍弗勒公司变更住所为江苏省常州市新**新苑三路**18年4月9日,江苏舍弗勒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许桂莲。

德国舍弗勒公司(ITED)于2017年1月18日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据香港《公司条例》注册为有限公司,设立时股本为10万港元,注册办事处地址为香港旺角烟厂街9号兴发商业大厦21楼01室。公司董事、股东为刘安广,其个人住址在江苏省常州市。

2.舍弗勒中国公司就江苏舍弗勒公司、德国舍弗勒公司具体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保全证据公证,并提交了(2017)沪徐证经字第21232号、(2017)沪徐证经字第21233号、(2017)沪徐证经字第21213号、(2017)沪徐证经字第20475号、(2017)沪徐证经字第20474号、(2018)沪徐证经字第1739号、(2018)沪徐证经字第233号、(2018)沪徐证经字第9604号、(2018)沪徐证经字第9605号、(2018)沪长证经字第6455号、(2018)京东方内民证字第11859号、(2018)京东方内民证字第11860号公证书。公证书中记载被控侵权行为及相关内容具体如下:

(1)(2017)沪徐证经字第21232号公证书记载,北京万慧达(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万慧达律所)委托代理人徐卫东于2017年12月26日至山东省烟台市取证,现场照片显示山东省烟台市G15沈海高速泰山路人行天桥(桥梁桩号K412+704)上设有一大型户外广告牌,广告牌上显示信息“舍弗勒轴承德国舍弗勒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运营中心”。

(2)(2017)沪徐证经字第21233号公证书记载,万慧达律所委托代理人徐卫东于2017年12月28日至上海取证,现场照片显示上海市呼兰西路100号永谊大厦2楼一办公场所墙壁、玻璃门等处张贴有“德国舍弗勒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应英文、“轴交所ZJSAPP.COM轴承供应链生态电商”等标识。(2018)沪长证经字第6455号公证书中2018年10月23日拍摄的现场照片显示,前述标识仍在使用。舍弗勒中国公司指称,该处系江苏舍弗勒公司、德国舍弗勒公司的经营地址,对此江苏舍弗勒公司称,曾经是其办事处,现在已经不是。

(3)(2017)沪徐证经字第21213号公证书记载,舍弗勒中国公司转委托代理人易智新于2017年12月28日就微博相关内容取证,证据显示名称为“德国SFAG舍弗勒轴承”微博中简要信息显示“德国SFAG舍弗勒轴承官方微博”,微博认证为“江苏舍弗勒轴承有限公司”,审核时间为2017年9月25日。置顶博文内容为“由中国机电产品流通协会轴承专业委员会和山东临清市人民政府主办,德国SFAG舍弗勒轴承承办的‘新时代中国轴承工业新经济探索之路’于2017年11月5日在杭州水博园举办圆满成功。”“德国SFAG舍弗勒轴承品牌形象片”文字内容显示“源于德国臻于卓越,一家专注于转动的国际化企业,这就是德国SFAG轴承……德国SFAG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全球范围内生产滚动轴承……德国SFAG舍弗勒轴承业务覆盖国内29个省和直辖市以及全球14个国家和地区,年销售额2.5亿美元,其中出口业务占10%。”一博文数张照片中显示大型路边广告牌,广告牌上显示信息“SFAG德国舍弗勒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运营中心”,显示一家经营门店,店招显示信息“舍弗勒轴承德国SFAG(舍弗勒)轴承O2O直营”“京津冀运营中心”等。博文“德国SFAG舍弗勒轴承山东直营店样品展示”数张照片显示一家经营门店及产品图片,其中经营门店店招整体风格与前述门店一致,亦包含“舍弗勒轴承德国舍弗勒轴承有限公司O2O直营店”“山东运营中心”等。

(4)(2017)沪徐证经字第20475号公证书记载,2017年12月28日舍弗勒中国公司的转委托代理人易智新使用一手机账号登陆微信,在搜索栏中键入舍弗勒,所获搜索结果中有一名称为“德国SFAG舍弗勒轴承”的微信公众号,账号主体认证信息显示为江苏舍弗勒公司,认证时间为2017年12月15日,功能介绍显示“致力于轴承的生产、销售和技术服务于一体的国际化专业化跨国集团公司”。公告信息显示“德国SFAG舍弗勒轴承官方网站××”,地址信息,地址信息显示上海市市辖区宝山区庙行镇呼兰西路**(永谊大厦)智力园******包含“德国SFAG舍弗勒轴承秉承品质立命、品牌利人,服务之上的经营宗旨……运用“互联网+轴承产业链”的运营思维,凭借先进稳定的技术、可靠适用的产品及专业周到的服务……SFAG舍弗勒轴承拥有一大批专业的工程师和顶级技术力量不断研制出无数新型精密轴承,也为满足世界各个领域的需求而不断开发和创新,更为世界轴承产业的发展和技术进步做出了惊人的贡献。目前在世界主要工业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有SFAG舍弗勒的总部公司、分支结构和销售代理商……SFAG轴承在机械制造业、军工产业链、航空航天技术、汽车制造、水力和风力工程行业、半导体行业、泵与风机行业、工业机器人及自动化行业、橡胶、塑料及化工行业、纺织行业、拖拉机行业中奠定了行业领导品牌之一的位置。”

微信公众号新闻报道“‘十九大后,中国轴承工业新经济探索之路’论坛成功举办”记载,“2017年11月15日,由中国机电产品流通协会、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政府联合主办,SFAG舍弗勒轴承有限公司承办的‘十九大后,中国轴承工业新经济探索之路’暨中国轴承高峰论坛在杭州成功举办,临清市政府相关领导以及来自全国各地近200名轴承行业老总、专家参加会议……作为轴承行业的代表,SFAG舍弗勒轴承有限公司董事长刘安广和总经理沈正卿介绍公司……公司是全球范围内生产滚动轴承和直线运动产品的领导企业,总部在德国,自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产品的创新,以满足客户之所需,并提供高质量的保证,使之成为全球滚动轴承首要供应商以及汽车制造商公认的合作伙伴。……SFAG舍弗勒轴承有限公司于去年成立轴承网络交易平台。……活动现场,还举行了SFAG舍弗勒轴承有限公司认筹签约仪式。”新闻中,有多张“SFAG舍弗勒轴承董事长和加盟商签约”的照片。文章“德国SFAG舍弗勒轴承品牌介绍”记载“德国舍弗勒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份正式落户上海宝山区,SFAG舍弗勒将响应市场的号召在轴承行业内首先推出“互联网+”的全新电商模式以及提升SFAG舍弗勒在工业智能制造、高端制造领域的地位……舍弗勒在十八世纪末德国的H.R.赫兹发表关于球轴承接触应力的论文基础上,在德国的…。进行了大量试验,对发展滚动轴承的设计理论和疲劳寿命计算作出了贡献。……SFAG舍弗勒轴承作为行业内的标杆,不仅有着多年制造业丰富的经验,在研发、解决方案和售后方面也有着一套完善的标准体系。目前在全国设有多处研发中心、运营中心、售后服务中心和设备精良的生产车间……”

(5)(2017)沪徐证经字第20474号公证书、(2018)沪徐证经字第1739号公证书记载,2017年12月22日、2018年1月30日舍弗勒中国公司的转委托代理人易智新登陆××以及德国SFAG舍弗勒轴承官方旗舰店淘宝店网站进行网站内容证据保全。

证据显示,××网站主办单位为江苏舍弗勒公司,网页“关于我们”部分中包含了“德国SFAG舍弗勒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全球范围内生产滚动轴承和直线运动产品的领导企业,德国SFAG舍弗勒轴承自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产品的创新,以满足客户之所需,并提供高质量的保证,使之成为全球滚动轴承首要供应商以及汽车制造商公认的合作伙伴。……舍弗勒集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技能开发出无数新型精密的轴承,满足了世界各地用户的需求,为世界轴承产业的发展和技术进步做出了极大的贡献,已在机械制造业、矿山冶金汽车、工业和航空航天技术中的领导品牌之一……”等与前述微信公众号介绍文章中类似的宣传介绍。新闻中心栏目“德国SFAG舍弗勒轴承,为中国制造2025之崛起而转动”文章中,包含了“作为生产滚动轴承和直线运动产品的知名跨国企业,德国SFAG舍弗勒轴承业务遍及全球14个……”等与前述微博中形象片中内容类似的宣传文字;文章“新时代杭州高端轴承行业精英分享会”中包含了“目前在全国设有多处的研发中心……”等与前述微信公众号“德国SFAG舍弗勒轴承品牌介绍”内容类似的宣传文字。文章“德国SFAG舍弗勒轴承──‘中国好雇主’的原则”介绍“由知名国际评估机构公布的2017年’中国好雇主’认证揭晓,德国SFAG舍弗勒凭借其在资源整合方面的卓越优势,获得该殊荣。德国SFAG舍弗勒负责人表示:“作为全球领先的汽车和工业产品供应商……德国SFAG舍弗勒始终将人才资本视为最重要的人力资源财富……同时也为舍弗勒大中华区荣获‘中国杰出雇主’奠定了基础”。文章“SFAG舍弗勒轴承:有多大格局,就有多高的地位”介绍“德国SFAG舍弗勒轴承集团有限公司专注轴承产业链多年……”。文章“SFAG舍弗勒:驱动高效、智能滚动轴承助力未来新变革”介绍“德国SFAG舍弗勒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一个历史悠久、底蕴深厚的轴承品牌和全球工业零件供应商……”。网页“指定经销商名单”共包含12家,其中有“江苏舍弗勒轴承有限公司山东运营中心,山东省临清市烟店镇东环路28号”“京津冀地区授权经销商唐山德全轴承有限公司,授权证书编号SFAG-0029,授权书有效期2017年8月28日-2020年12月31日”“青岛地区授权经销商青岛骏驰精工轴承有限公司”以及山西太原地区、山东区域(烟台舍弗勒轴承有限公司)、河北邯郸地区(河北舍浮勒轴承有限公司)、哈尔滨区域、成都地区、重庆地区、杭州地区授权经销商以及徐工集团新产品开发授权、太原钢铁集团招标授权等。

德国SFAG舍弗勒轴承官方店”系淘宝企业店铺,该店经营者为江苏舍弗勒公司,店铺首页显示“SFAG官方旗舰店SFAG全球生产滚动轴承和直线运动产品的领导企业”,集团简介显示“德国舍弗勒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全球范围内……”等前文所述类似的宣传内容。店铺内陈列有“深沟球轴承”“调心球轴承”等七大轴承产品类别共11个产品链接。

(6)(2018)沪徐证经字第233号公证书记载,2018年1月4日舍弗勒中国公司的转委托代理人易智新使用一手机账号登陆微信,选择通讯录列表中名称为“挑战者”的微信账号查看其朋友圈,其朋友圈封面照片系一男子,与前文中微信公众号“德国SFAG舍弗勒轴承”的新闻报道“‘十九大后,中国轴承工业新经济探索之路’论坛”中刘安广照片相似。其2017年11月29日朋友圈中有多张前文所述的山东运营中心路边广告牌和天桥广告牌、京津冀运营中心门店、中国轴承工业新经济探索之路论坛合影等照片。2017年9月6日朋友圈内容“德国SFAG(舍弗勒)轴承项目于9月6日在北京会议中心成功刚发布”,所附会场图片显示背景PPT内容包含“江苏舍弗勒轴承有限公司出让51%股份,全国招募51位股东参与经营,每股100万元,占舍弗勒1%股份……O2O直营店(现有187家),运营中心(现有19个)……SFAG舍弗勒轴承所有O2O直营店可免费入住轴交所平台”。2017年7月18日朋友圈内容“德国SFAG舍弗勒(中国)营运中心落户上海”。2017年7月14日朋友圈内容“由德国SFAG舍弗勒轴承所积极倡导和推动的智能制造谷-轴承产业园项目正式扬帆起航,于7月14日在沈阳机床集团总部签订双向合作协议。”2016年6月7日朋友圈“江苏舍弗勒众筹邀请函”相应招商内容显示,江苏舍弗勒轴承有限公司对参与直营门店(全国仅980家)提供统一标识……并有相应直营店照片效果展示,项目优势中介绍“股东的收益预估,产品利润而言,正常情况下,轴承产品的毛利率30%左右,按中型区域代理商年销售额2-3千万计算,可实现600-900万年收益。”

(7)(2018)沪徐证经字第9604号公证书记载,万慧达律所委托代理人易智新于2018年8月3日至位于山东省青岛国际博览中心“JM2018第二十一届青岛国际机床展览会”S1馆内取证,证据显示现场有一字牌显示“青岛骏驰精工轴承有限公司”的展台,其标牌中有“舍弗勒轴承”“德国SFAG(舍弗勒)轴承O2O直营店山东青岛运营中心诚招加盟”等字样。展台现场陈列一授权书,系由德国舍弗勒公司出具,内容为“兹认定青岛骏驰精工轴承有限公司为SFAG品牌青岛地区授权经销商。”现场产品宣传册中文字记载“舍弗勒集团旗下拥有三大品牌:INA、FAG和LuK,是全球范围内生产滚动轴承和直线运动产品的领导企业,也是汽车行业知名度的发动机,变速箱、底盘应用领域高精密产品和系统的供应商之一。”

(2018)沪徐证经字第9605号公证书记载,万慧达律所委托代理人易智新于2018年8月3日至山东省青岛市正阳中路493号取证,照片显示该门店中营业执照显示为青岛骏驰精工轴承有限公司,其店招使用了“舍弗勒轴承德国SFAG(舍弗勒)轴承O2O直营店山东青岛运营中心”标识,店内背景墙使用“德国舍弗勒轴承运营中心骏驰精工轴承旗舰店”等字样。店内、仓库陈列堆放了较多外包装印有SFAG标识的轴承产品。现场取得的产品手册中文字记载“德国舍弗勒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致力于轴承的生产、销售和技术服务于一体的专业化集团运营公司。”

(8)(2018)京东方内民证字第11859号公证书记载,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房斌于2018年10月19日至河北省××号取证,照片显示该门店招牌使用了“舍弗勒轴承德国SFAG(舍弗勒)轴承O2O直营京津冀运营中心”,店内陈列堆放了较多外包装印有SFAG标识的轴承产品。店内陈列一授权书,系由德国舍弗勒公司出具,内容为“兹认定唐山德全轴承有限公司为SFAG品牌京津冀地区授权经销商,证书编号SFAG-0029,有效期2017年8月28日-2020年12月31日。”

(9)(2018)京东方内民证字第11860号公证书记载,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房斌于2018年10月25日至山东省临清市烟店镇东环路金玉路交叉路口取证,拍摄照片显示该门店招牌使用了“舍弗勒轴承德国舍弗勒轴承有限公司O2O直营店山东运营中心”。店内、仓库陈列堆放了较多外包装印有SFAG标识的轴承产品。现场取得产品手册一份,其封面载明“江苏舍弗勒轴承有限公司”;取得轴承价格目录手册一份,封底载明“德国舍弗勒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取得刘庆涛、张增臣名片各一张,名片上均印有德国舍弗勒公司字样。

三、维权合理支出事实

舍弗勒中国公司提供计算表表明其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620851.4元,其中公证费51000元,翻译费6431.4元,资料费3420元以及律师服务费56万元。本案中诉请主张50万元。经查,在案证据显示上海市徐汇公证处对应涉案公证书开具公证费发票共九笔总计51000元,上海学府翻译有限公司等两家开具涉案相应证据材料的翻译费发票金额总计6431.4元,上海图书馆等三家机构开具涉案证据材料资料费发票金额总计3420元。另,2017年12月15日,舍弗勒中国公司(甲方)与万慧达律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甲方舍弗勒中国公司针对江苏舍弗勒公司、德国舍弗勒公司提起的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委托万慧达律所代理。第四条律师费约定,甲方通过其全资母公司──舍弗勒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按如下约定向乙方支付案件一审程序的律师费及官费和杂费等。1.律师费共计人民币五十六万元,分三期支付:第一期36万元,第二期15万元,第三期5万元。2.乙方为代理本案垫付的诉讼费、公证费、样品购买费、差旅费等,由甲方另行承担。万慧达律所分两批开具服务费发票,2018年4月19日开具五张发票总计金额466319.7元,2018年6月5日舍弗勒投资(中国)有限公司向其转账支付466319.7元;2018年8月27日开具三张发票总计金额212000元。诉讼中舍弗勒中国公司代理人陈述称,发票金额中既包含律师费、亦包含律师事务所代垫付的相应杂费。

四、江苏舍弗勒公司、德国舍弗勒公司相关抗辩事实

诉讼中德国舍弗勒公司提交以舍弗勒作为关键词搜索获得的企业名称列表清单一份,涉及共计79家企业,表明不在同一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的企业可以使用近似名称,且在中国有较多企业使用舍弗勒字号。经双方当事人确认一致,清单中18家企业为舍弗勒中国公司有关联关系的企业或者办事机构,22家企业已经注销或吊销,或查无信息,或企业名称中已不再含有舍弗勒字样,剩余39家仍在使用舍弗勒字号且与舍弗勒中国公司无关联关系。另查明,前述39家企业的设立时间均晚于2009年。江苏舍弗勒公司另提交舍弗勒摩擦产品(苏州)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证明该公司享有舍弗勒字号的在先权利。经查,该公司成立于1997年5月9日,经营范围为生产各类汽车离合器摩擦产品、汽车变速器部件及汽车制造模具、工业摩擦产品以及用于制造离合器摩擦片的纱线、销售自产产品。该公司与舍弗勒中国公司系关联公司。

就江苏舍弗勒公司使用“舍弗勒”字号缘由问题,其申请证人徐某,4出庭,徐某,4当庭陈述,其具有德国留学经验,江苏舍弗勒公司法定代表人牟叶称想开一家汽车轴承相关公司,故其给予使用舍弗勒名称的建议,其知晓德文Schaeffler在德国汽车轴承行业具有很高知名度,并告知了牟叶,Schaeffler的中文翻译就是舍弗勒,但不知晓舍弗勒中国公司的名称。

另查,2018年11月24日,江苏金牌律师事务所代表德国舍弗勒公司,向唐山德全轴承有限公司和刘庆涛、张增臣分别发送律师函,称对方在其不知情也未授权情况下,对外私自以德国舍弗勒公司经销商的名义销售SFAG品牌轴承,并在公众场合以虚假的授权书对外宣传是德国舍弗勒公司的经销商,或自称是德国舍弗勒公司的山东运营中心。要求收到律师函后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同日,该律所亦代表江苏舍弗勒公司向刘庆涛、张增臣发送内容相似的律师函。

一审法院认为:

在案证据显示涉案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持续至2018年1月1日后,故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年修订)(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本案争议主要涉及三方面:一、舍弗勒中国公司企业字号是否构成该条所规定的具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字号;二、江苏舍弗勒公司、德国舍弗勒公司是否实施了被控不正当竞争行为;三、若侵权行为成立则民事责任如何确定。

关于争议焦点一: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和字号,系指经过经营者一段时间的商业性使用从而具备一定商业知名度,能够发挥识别商品来源作用的企业名称和字号等商业标识。知名度高的企业名称和字号往往凝结了经营者长期的品牌经营投入,承载了其精心培育的商品声誉,具有极大的商业价值。在案证据清楚表明,舍弗勒中国公司企业字号在我国已经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可依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获得保护。首先,舍弗勒集团1995年进入中国投资设厂,2004年正式更名使用舍弗勒字号已十余年。期间,舍弗勒中国公司先后获得苏州市第四批企业知名字号、入选2013年中国对外贸易500强、江苏20**年纳税总额500强企业等,至2015年已发展成为江苏最大的德资企业,2014、2015年两年产值均接近百亿,2016年更是突破百亿,舍弗勒中国公司也成为舍弗勒集团全球范围内最大的生产基地之一。可以说,伴随中国工业经济发展,舍弗勒中国公司十余年来不断融入中国市场、大力发展中国市场,实现本土化,在中国轴承行业特别是高端轴承市场逐步形成很高市场知名度。其次,舍弗勒集团作为家族企业历史悠久,长期深耕于轴承工业领域,旗下拥有遍布全球五十余家关联企业,被市场广泛誉为“国际轴承巨头”“全球第二大轴承生产企业”“全球范围内生产滚动轴承和直线运动产品的领导企业”等,具有很高的国际声誉和知名度。舍弗勒中国公司作为舍弗勒集团组成一员,承接并共享舍弗勒集团字号知名度。需要指出的是,伴随自身二十年来不断发展壮大,舍弗勒中国公司为舍弗勒集团在国际和国内市场声誉的形成亦具有重要贡献,故两者知名度不可分割、相互共享和促进。第三,舍弗勒字号承载着舍弗勒中国公司在轴承产品上凝结的优秀品质声誉。轴承产品属于高精密度工业品,特别是广泛运用于汽车、航空航天、高铁等工业领域的高端轴承产品,对于产品质量具有极高要求。在案证据显示舍弗勒中国公司轴承产品覆盖广泛、质量优异,多次获得各项产品荣誉,获得业界广泛认可,市场美誉度很高。综上,依据在案证据足以认定,舍弗勒中国公司的企业字号在我国相关公众中被广泛知晓,具有很高知名度,属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具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字号。江苏舍弗勒公司和德国舍弗勒公司诉讼中提交以舍弗勒为字号的企业清单查询证据,其中并无在先无关企业在持续合法使用相应字号,而存在一定数量在后使用相同字号更无法据此否定舍弗勒中国公司享有的企业字号权益,故江苏舍弗勒公司和德国舍弗勒公司认为舍弗勒中国公司不享有字号权益的抗辩主张不予采纳。

关于争议焦点二: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不得恶意攀附他人商誉,实施仿冒他人商业标识的混淆行为。本案中,江苏舍弗勒公司和德国舍弗勒公司经营范围为轴承、机械设备零部件的制造、加工和销售,与舍弗勒中国公司属于同行业竞争者。江苏舍弗勒公司和德国舍弗勒公司明知舍弗勒中国公司极高的企业知名度,仍将完全相同的舍弗勒文字作为企业字号登记使用,在国内发展多家加盟商和授权经销商,在经营场所、授权经销商和运营中心门店、产品手册、名片、展会以及微博、微信公众号、官方网站、淘宝店铺等网络宣传中多处直接使用或授权他人使用舍弗勒字号,极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产品来源于舍弗勒中国公司或与舍弗勒中国公司及舍弗勒集团存在其他特定关系,损害了舍弗勒中国公司享有的企业字号权益。需要指出的是,江苏舍弗勒公司和德国舍弗勒公司在官方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淘宝店铺、官方微博乃至刘安广微信朋友圈等多处使用了“全球范围内生产滚动轴承和直线运动产品的领导企业,总部在德国,……成为全球滚动轴承首要供应商以及汽车制造商公认的合作伙伴”“在世界主要工业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有SFAG舍弗勒的总部公司、分支结构和销售代理商、奠定了行业领导品牌之一的位置”“获评由知名国际评估机构公布的2017年‘中国好雇主’称号”“作为一个历史悠久、底蕴深厚的轴承品牌和全球工业零件供应商”等一系列宣传用语,与舍弗勒中国公司及舍弗勒集团在新闻媒体报道中的描述用语近似,表明江苏舍弗勒公司和德国舍弗勒公司不仅事实上仿冒了舍弗勒中国公司的企业字号,更在经营过程中进一步从企业整体宣传等方面刻意模仿舍弗勒中国公司企业形象,加剧了相关公众对于两者之间关系的误认和混淆,其不当攀附利用他人声誉的侵权故意明显。尽管江苏舍弗勒公司和德国舍弗勒公司成立时间不长,但在案证据表明其期间不断发展运营中心(经销商)或合作商,据官网信息显示已达12家,舍弗勒中国公司现场实地取证的三家均具一定规模,其中青岛骏驰精工轴承有限公司还在会展期间宣称招商,德国舍弗勒公司更是于2017年底公然以其名义承办所谓“‘十九大后,中国轴承工业新经济探索之路’暨中国轴承高峰论坛”,并以此大肆招商,不当攀附利用了舍弗勒中国公司在先市场知名度及声誉,抢占了舍弗勒中国公司的市场关注度和交易机会。而在案证据亦显示,在舍弗勒中国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后,江苏舍弗勒公司和德国舍弗勒公司仍在其上海经营场所内继续使用相关侵权标识,具有持续的主观恶意。江苏舍弗勒公司申请证人徐某,4出庭陈述取名经过,无法表明其在使用相应字号时具有主观善意,不足以否定侵权行为的存在。

至于江苏舍弗勒公司和德国舍弗勒公司辩称部分侵权行为并非其实施,经查,相关微信公众号、微博、官方网站、淘宝店运营方均为江苏舍弗勒公司,其宣传内容中均以德国舍弗勒公司名义体现,位于上海市宝山区办事处地址在江苏舍弗勒公司微信公众号中亦有所体现,江苏舍弗勒公司官方网站上列明了授权经销商门店情况,相关门店门头均显示德国舍弗勒字样、所持授权书中亦显示德国舍弗勒公司,故纵观全案,前述侵权事实相互关联和印证,足以表明涉案侵权行为系由两家公司共同实施。就江苏舍弗勒公司和德国舍弗勒公司证据表明其向相关经销商发送侵权警告函的事实,一审法院认为,位于河北省“京津冀运营中心”门店中清楚陈列由德国舍弗勒公司颁发的授权书,相应企业名称、授权书编号与江苏舍弗勒公司官方网站中信息一致,位于山东省临清市烟店镇的“山东运营中心”现场获取印有江苏舍弗勒公司和德国舍弗勒公司名称的宣传资料,该门店照片在江苏舍弗勒公司微博乃至刘安广个人微信朋友中均曾出现,该些事实相互印证足以表明江苏舍弗勒公司和德国舍弗勒公司曾授权相应案外人使用侵权字号,其再在诉讼阶段补发警告函的行为既不能否定实际实施了相关侵权行为,亦不足以使前述恶意侵权行为正当化,相应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江苏舍弗勒公司和德国舍弗勒公司未经许可使用了舍弗勒中国公司享有极高知名度的企业字号,恶意攀附舍弗勒中国公司企业声誉、刻意追求市场混淆效果、不当利用舍弗勒中国公司字号商业价值,构成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所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关于争议焦点三:江苏舍弗勒公司和德国舍弗勒公司实施了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关于舍弗勒中国公司诉请江苏舍弗勒公司和德国舍弗勒公司变更企业字号之诉请,如前所述江苏舍弗勒公司和德国舍弗勒公司无论是在江苏省亦或中国香港地区申请注册企业名称,均系出于不当攀附他人商誉之目的,相应企业名称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必然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侵权字号均应予以纠正、不得继续使用。但鉴于德国舍弗勒公司系在我国香港地区登记设立之商事主体,相应注册登记行为在香港地区实施、受该地区法律调整,本案中判令德国舍弗勒公司在中国内地范围内禁止使用其企业名称及舍弗勒字号足以达到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之目的,故对于舍弗勒中国公司诉请的德国舍弗勒公司在香港地区变更企业字号的请求不再支持。涉案侵权行为影响广泛、有造成市场混淆误认之虞,对舍弗勒中国公司企业声誉亦造成较大影响,有必要公开澄清、消除影响,故舍弗勒中国公司诉请江苏舍弗勒公司和德国舍弗勒公司在《人民法院报》刊登声明的诉请予以支持。就江苏舍弗勒公司和德国舍弗勒公司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舍弗勒中国公司因侵权遭受的损失、江苏舍弗勒公司和德国舍弗勒公司侵权获利均难以确定,酌情考虑以下因素确定赔偿金额:首先,舍弗勒中国公司企业字号在我国相关行业中享有极高知名度和美誉度,其中包含了舍弗勒集团及舍弗勒中国公司多年经营累积形成的巨大商业价值,相应认定前文已述,在此不再累述。其次,江苏舍弗勒公司和德国舍弗勒公司之设立即以不法傍附他人知名企业字号、实施“搭便车”为目的,且在成立短短两年内,侵权规模发展速度很快。纵观在案事实,2016年3月江苏舍弗勒公司成立,2016年6月刘安广朋友圈披露以舍弗勒名义开始加盟招商,2017年1月德国舍弗勒公司设立,其后快速发展壮大,2017年7月与沈阳机床集团达成合作、8月在上海设立办事处、9月在北京召开大型招商会、11月在杭州召开大型高峰论坛,期间又先后设立企业网站、开设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淘宝旗舰店等,线上线下同时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至2018年1月其官方网站披露经销商、合作商已达12家,而新闻信息“德国SFAG(舍弗勒)轴承项目于9月6日在北京会议中心成功刚发布”中所附会场图片PPT披露的相关招商细节显示,“O2O直营店(现有187家),运营中心(现有19个)……江苏舍弗勒公司出让51%股份,全国招募51位股东参与经营,每股100万元”等等,均表明江苏舍弗勒公司和德国舍弗勒公司在较短时间内大规模实施涉案侵权行为,且获益颇高。第三,在本案起诉后乃至经过两次开庭庭审后,江苏舍弗勒公司和德国舍弗勒公司仍在继续实施侵权行为,侵权后果持续扩大。第四,在案证据显示,舍弗勒中国公司为本案维权支出合理费用共计620851.4元。其中公证费、翻译费、资料费均提供相应发票等佐证,就律师服务费56万元而言,舍弗勒中国公司提供了相应授权代理合同、支付凭证等佐证,尽管截至本案第二次开庭时相应尾款尚未支付完毕,但该些款项系将来必然发生,且相应律师费约定并未违反律师收费管理规定,本案中舍弗勒中国公司代理人为本案诉讼亦先后前往山东烟台、上海、山东青岛、河北唐山、山东临清等地进行了十余次侵权证据保全公证,开展了大量调查取证工作,故一审法院对舍弗勒中国公司主张的合理费用在判赔额中予以充分考量。综上,综合考虑涉案企业字号知名度、江苏舍弗勒公司和德国舍弗勒公司侵权情节及舍弗勒中国公司在本案中的合理支出,一审法院依照法律规定最高限额判令江苏舍弗勒公司和德国舍弗勒公司共同向舍弗勒中国公司支付赔偿金额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300万元。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江苏舍弗勒轴承有限公司、德国舍弗勒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包含“舍弗勒”字号的企业名称,江苏舍弗勒轴承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其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舍弗勒”字样;二、江苏舍弗勒轴承有限公司、德国舍弗勒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舍弗勒(中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300万元;三、江苏舍弗勒轴承有限公司、德国舍弗勒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在《人民法院报》除中缝以外的版面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内容须经一审法院审核,如逾期未刊登,则由舍弗勒(中国)有限公司刊登,内容亦须经一审法院审核,费用由江苏舍弗勒轴承有限公司、德国舍弗勒轴承集团股份承担);四、驳回舍弗勒(中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34800元,由江苏舍弗勒轴承有限公司、德国舍弗勒轴承集团股份共同负担。

二审中,舍弗勒中国公司提交(2019)沪长证经字第1094号公证书作为新证据,证明在一审判决后,江苏舍弗勒公司和德国舍弗勒公司仍在其位于上海宝山区的办公地址继续运营,侵权行为仍在持续。

江苏舍弗勒公司对公证书内容不予认可,认为其中没有显示江苏舍弗勒公司的名称,该证据不能达到舍弗勒中国公司的证明目的。德国舍弗勒公司对公证书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其他情况不清楚。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予以确认。

二审庭审后,江苏舍弗勒公司提交如下两份新证据,证据1:承诺书一份,证明第一个使用舍弗勒字号的是舍弗勒亚洲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证据2:德雷斯顿银行抬头一份,证明没有舍弗勒集团存在,舍弗勒中国公司的投资人也仅仅属于INA德国集团的子公司。

舍弗勒中国公司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1.江苏舍弗勒公司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交证据,不应采纳为新证据。2.不认可该两份证据的真实性,第一份承诺书系复印件,未显示出处,第二份仅是一份翻译件,未提交对应原文,真实性无法核实。3.该两份证据与本案争议焦点无关,亦不足以支持江苏舍弗勒公司的证明目的。证据1中的舍弗勒亚洲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是舍弗勒中国公司全资控股公司舍弗勒投资(中国)有限公司的曾用名。本院认为,因上述证据均系复印件且未标明出处,故对其真实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

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均有相关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另查明:

2014年12月4日《中国工业报(数字报)》中报道:“2014年1-9月,舍弗勒集团实现营收90.2亿欧元”;2015年4月17日《中国贸易报》报道:“德国舍弗勒集团今日公布了其2014年财务报告……,去年舍弗勒集团营业收入同比增长8.2%,利润同比增长超过五成”;2016年10月12日《南京日报(数字报)》报道:“德国舍弗勒集团是全球最先进的轴承制造企业之一”。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1.德国舍弗勒公司的主体是否适格;2.舍弗勒中国公司的企业字号是否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具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字号;3.江苏舍弗勒公司和德国舍弗勒公司是否实施了被控不正当竞争行为;4.一审判决确定的民事责任是否适当;5.一审程序是否违法。

本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规定,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参照适用本规定。德国舍弗勒公司系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的公司,本案属于涉港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根据上述规定,舍弗勒中国公司请求对其企业名称权给予保护的地方是中国内地,故本案应当适用中国内地法律。

一、德国舍弗勒公司的主体适格

德国舍弗勒公司认为舍弗勒中国公司无权对其起诉,其主体不适格,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签署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但上述规定规范的是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判决的认可和执行问题,与确定本案法律适用及当事人主体资格均无关系,故德国舍弗勒公司以此为由提出其主体不适格的上诉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舍弗勒中国公司的企业字号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具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字号)

首先,关于舍弗勒中国公司企业字号的知名度和影响力问题。一审法院从其字号使用时间、公司营业收入、公司产品质量及媒体相关报道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查明和认定,上述相关事实可以表明舍弗勒中国公司企业字号已经构成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具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字号)。对上述事实本院在此不再重复论述。其次,舍弗勒中国公司作为舍弗勒集团的一员,承接并共享舍弗勒集团字号的知名度。舍弗勒中国公司提供的大量新闻报道中提及“舍弗勒集团”,由此可以看出,虽然“舍弗勒集团”并非法律意义上的主体,但是在商业活动中,将与舍弗勒中国公司有较强关联关系或者控股关系的所有公司统称为舍弗勒集团,已成为该行业及社会中一种约定俗成的称呼方式。故一审判决据此认定舍弗勒集团及其具备的知名度,并无不当。舍弗勒集团作为德国和欧洲著名的家族企业集团及全球滚动轴承和直线运动产品的领导企业,其企业名称的知名度当然也及于其成员舍弗勒中国公司。再次,在一审过程中,江苏舍弗勒公司申请的证人徐某,4亦当庭陈述,其向江苏舍弗勒公司法定代表人牟叶推荐使用舍弗勒企业名称,也是因为其了解德国有一家Schaeffler公司在德国汽车轴承行业具有很高知名度,这从另一个侧面印证了舍弗勒集团及其企业名称的知名度。最后,舍弗勒(Schaeffler)在德国虽然是一个姓氏,但是经过包括舍弗勒中国公司在内的舍弗勒集团所有企业的多年的经营和宣传,已经使得“舍弗勒”字号与舍弗勒集团企业之间建立起较强的关联性,承载了舍弗勒集团中众多公司的商誉,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特别是在轴承和直线运动产品领域,相关公众对“舍弗勒”字号联想到的是舍弗勒集团及其关联公司。综上所述,本院认为舍弗勒中国公司的企业字号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具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字号)。

三、江苏舍弗勒公司和德国舍弗勒公司实施了被控不正当竞争行为

首先,江苏舍弗勒公司和德国舍弗勒公司的经营范围都包括轴承,与舍弗勒中国公司属于同业竞争者。其次,江苏舍弗勒公司和德国舍弗勒公司明知舍弗勒中国公司的企业知名度,仍在登记时使用完全相同的舍弗勒字号,并在经营过程中突出“舍弗勒轴承”及“德国舍弗勒”等字样进行宣传推广,其攀附舍弗勒中国公司知名度及声誉的主观恶意明显。再次,江苏舍弗勒公司和德国舍弗勒公司在大型户外广告牌、经营场所及其官方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官方微博、淘宝店铺乃至刘安广微信朋友圈等处进行了大量、广泛的宣传,舍弗勒中国公司在一审中提交了大量的公证书用以证明上述侵权事实的存在。上述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淘宝店铺的运营方均为江苏舍弗勒公司,且其中涉及的相关内容存在着关联及相互印证关系,如:在德国SFAG舍弗勒轴承的微博中有部分图片包括“德国舍弗勒轴承有限公司O2O直营店”“山东运营中心”等内容,而在刘安广微信朋友圈中,亦存在山东运营中心门头的宣传图片,上述门头图片与舍弗勒中国公司在(2018)京东方内民证字第11860号公证书中在山东临清市现场拍摄的门店门头一致。一审判决据此认定江苏舍弗勒公司和德国舍弗勒公司实施了被控侵权行为,并无不当。江苏舍弗勒公司和德国舍弗勒公司认为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并非其实施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四、一审判决确定的民事责任适当

首先,根据江苏舍弗勒公司和德国舍弗勒公司的宣传,其公司业务发展迅速,规模不断扩大。2017年7月其与沈阳机床集团达成合作、8月在上海设立办事处、9月在北京召开大型招商会、11月在杭州召开大型高峰论坛,期间又先后设立企业网站、开设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淘宝旗舰店等,线上线下同时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至2018年1月其官方网站披露经销商、合作商已达12家。同时,其宣传全国招募股东参与经营,每股100万元,其公司估值已达一亿元。虽然舍弗勒中国公司因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的损失不能具体确定,但是通过上述江苏舍弗勒公司和德国舍弗勒公司自己宣传的内容,可以证明江苏舍弗勒公司和德国舍弗勒公司通过不正当竞争手段获益颇高,一审判决酌定其赔偿舍弗勒中国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共计300万元,并无失当。其次,通过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可知,江苏舍弗勒公司和德国舍弗勒公司的宣传范围非常广泛,同时涉及线上线下,由此造成市场较大的混淆,使得相关公众误认为江苏舍弗勒公司和德国舍弗勒公司与舍弗勒中国公司存在某种特定关系,或者误以为SFAG轴承产品系舍弗勒中国公司生产或存在授权关系。在此情形下,考虑到涉案侵权行为影响广泛、有造成市场混淆误认之虞,一审判决江苏舍弗勒公司和德国舍弗勒公司承担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因该民事责任并非赔礼道歉,故江苏舍弗勒公司认为一审判决其承担赔礼道歉民事责任不当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五、一审法院审理程序并无不当

一审过程中,舍弗勒科技股份两合公司作为原告撤回了对江苏舍弗勒公司和德国舍弗勒公司的起诉,同时,舍弗勒中国公司亦撤回了有关商标侵权的指控,在此情形下,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有关不正当竞争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并无实质性变化,且不会对江苏舍弗勒公司和德国舍弗勒公司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性影响,故而继续开庭审理,并不存在程序违法。况且,对于是否继续开庭审理以及重新给予答辩期的问题,经过一审合议庭与德国舍弗勒公司代理人沟通,德国舍弗勒公司代理人在坚持需要答辩期的同时也表示愿意继续参加庭审并发表初步答辩意见。庭审小结时,合议庭明确同意德国舍弗勒公司提出的进一步举证的申请,并给予其一个月的举证期限,充分保障其相应的诉讼权利。故德国舍弗勒公司认为一审法院在舍弗勒中国公司诉讼请求的事实发生了变更,未给予其答辩期径行开庭,属于程序违法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至于本案法律适用问题,因本案涉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持续至2018年之后,故一审法院适用201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正确,江苏舍弗勒公司和德国舍弗勒公司认为侵权行为发生在2018年之前,应适用1993年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江苏舍弗勒公司和德国舍弗勒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800元,由江苏舍弗勒轴承有限公司、德国舍弗勒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袁 滔

审判员 史 蕾

审判员 张长琦

法官助理 顾正义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袁雨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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