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动态 | 临时用房燃烧性能不达标?黔南这两家公司被依法查封
为持续做好社会面火灾防控工作,进一步排查和整治消防安全隐患,近日,独山、瓮安县消防救援大队分别对贵州恒鑫集团有限公司 、贵州飞讯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两家单位存在火灾隐患的部位实施临时查封。
3月21日,独山县消防救援大队消防监督员依法对贵州恒鑫集团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员工宿舍使用燃烧性能低于A级的泡沫夹芯板材搭建,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 版)第5.1.7 条之规定。独山县消防救援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四条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该单位员工宿舍实施临时查封。
3月31日,瓮安县消防救援大队消防监督员对贵州飞讯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厂房内房间隔墙采用芯材燃烧性能低于A级的金属夹芯板材搭建,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 年版)第3.2.17条之规定。瓮安县消防救援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四条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该单位厂房内使用芯材燃烧性能低于A级的金属夹芯板材搭建隔墙的房间实施临时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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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规范科普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3.2.17 建筑中的非承重外墙、房间隔墙和屋面板,当确需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应为不燃材料,且耐火极限应符合本规范有关规定。
5.1.7 建筑中的非承重外墙、房间隔墙和屋面板,当确需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应为不燃材料,且耐火极限应符合本规范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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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律法规科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五十四条 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应当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
(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
(二)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
(三)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四)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
(五)其他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
临时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临时查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仍未消除火灾隐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再次依法予以临时查封。那什么是“彩钢板”?
又为何成为引发建筑火灾的第一杀手?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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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独山县、瓮安县消防救援大队
编辑:申景彤
校对:汪 乐、谢忠云
审核:张 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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