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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车相撞7人死亡,雅西高速“11.2”交通事故细节披露

凉山日报 2022-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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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2日16时30分许,G05京昆高速雅西段,一辆牌照为“赣C·0N112”重型厢式货车行至西昌至成都方向1981km处时(该路段为单幅双向通行的施工路段),与两辆重型货车发生刮擦后侧翻,又先后与对向行驶的6辆车发生碰撞,造成9车相撞,其中4车燃烧,7人死亡,12人轻伤。


10月29日,四川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六分局向四川在线透露这起轰动全国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前因后果和过程细节。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2018年11月2日,吴某驾驶赣C0N112“解放牌”重型厢式货车搭乘张某华,在西昌市兴盛乡载货(葡萄:31.6吨)后,于11时26分从西宁收费站进入京昆高速公路向成都方向行驶。



15时5分该车驶入京昆高速公路石棉服务区内停车休息,于15时21分换由张某华该车从石棉服务区驶往成都方向,16时30分许当车行驶至京昆高速公路1981km(单幅双向通行施工路段)处时,车辆越过分道线并撞毁双向通行区域用于分隔对向车流的交通锥,分别与对向车道内的豫HH6980“陕汽牌”重型仓栅式货车、同向车道内的川K68038“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拖挂川K7852挂)刮擦碰撞,赣C0N112号车向左侧侧翻。


侧翻过程中将对向车道的川TBF228“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压在车身下,连带该车继续向前滑行,又先后与川WGX287号“北京牌”小型普通客车、川T08643“俊风牌”轻型货车相撞,并继续推行至1980km+340m处并与川AK54J5“东风牌”轻型仓栅式货车相撞,致川AK54J5号车侧翻后又与川A324F6小型越野客车相撞,导致川TBF228、赣C0N112、川T08643、川AK54J5等4车发生燃烧。


造成7人死亡,12人受伤,8车及路产不同程度受损。


事故发生的原因及责任认定

事故直接原因


张某华无证驾驶赣C0N112“解放牌”重型厢式货车,因在长下坡路段(从泥巴山隧道出口至事发点连续15.7km长下坡,平均坡度-2.94%)频繁使用制动,导致制动器出现热衰退现象,制动效能下降(事发前的2分46秒内,车速由81km/h增加至最高时速122km/h),且在车辆制动效能出现问题时未采取正确的避险措施(未驶入位于1983km+550m处的紧急避险车道),与同向和对向的多车相撞,导致其中4车燃烧。


赣C0N112“解放”牌重型厢式货车的车辆技术状况存在安全隐患:第四轴右侧制动器未能有效制动,不符合国家标准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第7.2.1条的要求。


赣C0N112“解放”牌重型厢式货车实际车主吴某,驾车在长途运行过程中和在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未及时发现车辆安全隐患,并将机动车交给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的张某华驾驶。


事故责任认定

张某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在驾驶证被吊销后未重新考取机动车驾驶证,仍然驾驶机动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


吴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明知张志华的机动车驾驶证已被吊销,仍将车交给张志华驾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之规定。


张某华和吴某的违法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共同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暴露出问题:

相关部门和个人均存在隐患问题,具体如下:肇事车辆所属公司对驾驶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企业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不落实;高速公路营运公司对事发路段安全隐患整改不到位;部分驾驶人员安全意识淡薄,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且驾驶“病车”上道路行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内容来源丨四川在线


主编:蒋映春

编辑:沙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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