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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上路需登记上牌!和太原人生活密切相关的一批条例即将施行!

2017-12-05 太原新闻网

        12月1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二次会议表决批准了《太原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太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太原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太原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将于2018年5月1日起施行。《太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和《太原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将于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电动自行车上路需登记上牌


       《太原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共七章四十六条,对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管理,登记管理,道路通行等进行规范。《条例》中所指电动自行车,是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非机动车。市民在选择购买电动自行车时,需选择符合国家标准并准予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产品,不要选择不正规厂家的产品。销售商也应当向消费者承诺其所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已纳入产品目录,符合登记条件。2018年5月1日之后,市民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因未纳入本市产品目录不予登记的,可以要求销售者退货或者换货。


        《条例》明确规定我市实行电动自行车实名登记上牌制度。电动自行车车辆所有人应当自车辆购置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居住地所在辖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上牌手续。提供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购车发票或者车辆其他合法来源证明、车辆出厂合格证明。并规定初次登记上牌免费。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派出所、销售企业、居民委员会等设立电动车临时登记点,方便市民上牌。


        《条例》对驾驶电动自行车应遵守规定予以明确,如驾驶人应当年满16周岁;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可以搭载一名12周岁以下儿童。这些规定,为安全出行提供了法治保障。《条例》还对一些危险行为作出明确禁止。例如,为了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拼装电动自行车,不能在电动自行车上改装动力装置、改动电动自行车限速装置等技术参数。不能在电动自行车上搭篷、安装挂架、安装高分贝喇叭和音响等。


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太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共五章四十五条,对公民的基本行为规范、实施与监督、法律责任等进行规范。结合我市文明建设实际,立足于文明行为的促进,《条例》规定了公民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社会公德、文明礼仪等行为规范,倡导了12项文明行为:如,公共场所轻声接打电话;减少使用塑料购物袋、一次性餐具、一次性洗浴用具;在图书馆、影剧院等公共场馆做文明观众;积极参与楼院、社区的绿化、美化活动……另外,针对公民在公共环境、公共秩序、交通文明、社会文明等方面的不文明行为进行禁止:不得随地吐痰、便溺,随意倾倒、丢弃垃圾杂物;禁止在公共场所吸烟、不得在驾驶或乘坐车辆时,向车外抛掷物品;不得在集会、广场舞等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等发出超过国家标准的噪声、干扰周围居民生活……


        特别是《条例》针对当前养老问题较为突出的社会问题,如,有的赡养人不履行法定职责,有的虐待老年人等情况,对赡养老年人提出明确规定: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顾老年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鼓励对建筑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


        《太原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共七章三十七条,对我市建筑废弃物的产生、运输、消纳、综合利用等环节进行了立法规范。据悉,仅2016年我市运往东、西山地区消纳的建筑废弃物就达2600余万吨。如何规范清运、处置大量的建筑废弃物,已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话题。《条例》对建筑废弃物产生单位、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等责任单位和个人行为予以规范,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罚规定。


        《条例》最大亮点是,鼓励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对建筑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条例》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列入科技发展规划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优先安排建设用地,并在产业、财政等方面给以扶持。鼓励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工程项目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优先使用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


        《条例》的施行有利于促进我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和综合利用产业的快速、健康发展,对于实现资源的循环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转自:太原日报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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