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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了!全省首例!大快人心!
刚刚,
由南平市顺昌县检察院提起的
全省首例捍卫英雄烈士荣誉刑事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一审宣判。
被告人黄某犯寻衅滋事罪,
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
在国家级媒体上书面公开赔礼道歉,
扣押在案的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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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英雄先烈,应该承担何种责任?
2018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正式实施。根据《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六条,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需要检察机关提起诉讼的,应当向检察机关报告。英雄烈士近亲属依照第一款规定提起诉讼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绝不能让英雄流血又流泪
绝不能让英魂忠骨再蒙尘
他们的尊严与荣光我们共同捍卫!来源:南平团市委(ID:NPyouth 编辑:宝蓝),综合整理自微信公众号“闽北日报”“南平市广播电视台新武夷”“南平顺昌消防”“顺昌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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