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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后,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都将被这个新机构“盯紧”!

2017-11-06 宁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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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根据党中央决定,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试点,为在全国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积累经验。


党的十九大作出新的重大部署,要求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将试点工作在全国推开,组建国家、省、市、县监察委员会,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


11月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将出台哪些措施,对公职人员工作将产生什么影响?

设立监察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规定:


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行使监察职权。


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监察厅(局)、预防腐败局和人民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相关职能整合至监察委员会。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


监察委员会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监督。


监察委员会是政治机关,不是行政机关、司法机关


充分认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确立中国特色监察体系的创制之举,明确监察委员会实质上就是反腐败工作机构,和纪委合署办公,代表党和国家行使监督权,是政治机关,不是行政机关、司法机关。


在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过程中,始终坚持把讲政治放在首位,综合分析政治生态整体情况,把握“树木”和“森林”关系,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把党的政策策略体现在工作实践中,不断增强反腐败工作的政治效果,推动形成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


监察覆盖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规定:


监察委员会按照管理权限,对本地区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实施监察。


为实现对本地区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试点地区将监察对象扩展到试点方案确定的六大类,并在此基础上作了深化探索。


这六大类人员包括:


第一,国家公务员法所规定的国家公职人员;


第二,由法律授权,或者由政府委托来行使公共事务职权的公务人员;


第三,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


第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体育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


第五,群众自治组织中的管理人员;


第六,其他依法行使公共职务的人员。


山西省将原由公安机关管辖的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行贿受贿、失职渎职以及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贪污贿赂、职务侵占等罪名调整为监委管辖;


浙江省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委派到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纳入监察范围。


监察委员会的职权与措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规定,监察委员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监督:监督检查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以及道德操守情况,


调查:调查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


处置:对上述调查结果作出处置决定;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为履行上述职权,监察委员会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措施。

来源:新华社、中国人大网、工人日报

责编:生产队长 编辑:小三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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