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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副行长贺立仁受贿案终审宣判,获刑8年6个月

2017-11-13 宁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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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受关注的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贺立仁受贿案终审宣判了!记者11月13日从宁夏高院了解到,该院驳回贺立仁的上诉,维持银川中级法院一审判决,其犯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两案总和共判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7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8年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70万元。


  据了解,贺立仁所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30万元;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没收财产40万元。法院审理认定的贺立仁受贿案件共有20起,大部分是受受贿人请托,为受贿人的公司贷款提供方便。贺立仁所犯受贿罪分为两部分,法院认定他的非法院认定他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事实,主要是2004年至2013年8月,贺立仁利用其先后担任吴忠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信审批部总经理、公司业务部总经理、行长助理兼公司业务部总经理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和索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519.4525万元、港币2万元、手机二部;法院认定他的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事实,主要指2013年9月至2015年9月,贺立仁利用其担任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价值共计145.0485万元。


  今年6月,银川市中级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贺立仁在2013年9月至2015年9月期间,担任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多次收受贿赂,其身份为国家机关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且部分系索贿,应从重处罚;2004年至2013年8月,贺立仁担任吴忠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信审批部总经理、公司业务部总经理、行长助理兼公司业务部总经理等职务,多次收受、索取贿赂,数额巨大,在此期间,其身份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其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一审宣判后,贺立仁及其辩护人提出贺立仁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原判认定贺立仁犯受贿罪不当。


  宁夏高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国有参股公司,属于国家出资企业,领导班子由宁夏党委组织部管理。贺立仁担任该行党委委员、副行长职务,离不开党委组织部的决定、提名,其任职具有国家意志性,其管理行为与国家的意志行为具有关联性,负有监督国有资产、行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管理和服务职能。因此,原判根据相关规定,认为贺立仁自2013年9月被聘任为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时起,属于受国家机关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身份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其非法收受贿赂款物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并无不当。最后驳回贺立仁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原判。 (记者 董静怡)

来源:新消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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