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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神华宁煤集团3人分别因职务犯罪案和诈骗案被判刑,最高执行17年罚款35万

2017-11-21 宁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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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21日,灵武市检察院通报了一起神华宁煤集团煤矿领域的职务犯罪案和诈骗案。原神华宁煤集团王琪、王金明、薛晓敬分别被判刑。


  李某是神华宁煤梅花井煤矿的一名工人,2014年11月工伤后在家休息,李某伤后没有申报工伤,原因是怕影响采矿队一年一度的安全考核成绩,从而影响职工年底奖金。于是经协商,由采矿队报销了李某的医疗费用,并在伤假期间由采矿队向李某全额发放工资作为工伤补偿。


  一天,李某接到一位名叫王金明的人的电话,称:“我可以通过红石湾煤矿给你报工伤。”但条件是事成后要分一半李某的工伤所得。


  接到王金明的电话后,李某得知通过其他煤矿申报工伤不会影响所在煤矿绩效考核及奖金,便把相关材料交给王金明,并在2015年5月前往银川市某医院做了工伤鉴定。同年12月,李某拿到了工伤补偿款,按照约定,李某把补偿款中的3.6万元转到王金明的账户。


  2014年9月,王金明还曾为王某申报过工伤,但在王某不知情的状况下,王金明用王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办理了银行卡,私自占有了王某24956.75元补偿款。


  作为神华宁煤集团梅花井煤矿安全员的王金明如何有如此大的“本领”?


  据调查,王金明与神华宁煤集团红石湾煤矿人力资源科科长王琪相识。2013年,王琪被王金明说服,利用职务便利,为多名工伤矿工办理了工伤补偿金,并收取了好处费。但王琪不知情的是,王金明将矿工的部分工伤补偿款占为己有,还向矿工索要高额好处费。


  经灵武市检察院查明,2013年至2015年期间,二人为31名受伤职工申报工伤补偿。王金明非法占有5.9万余元工伤补偿款,共向受工伤职工索要好处费111.44万元,此外,给王琪5.5万元。


  违规为他人办理工伤补偿金的不止这二人。原神华宁夏煤业集团灵新煤矿人力资源科科员薛晓敬自2010年开始,违规帮助矿工办理工伤补偿款,并收取一定的好处费。经灵武市检察院反贪局查明,2010年至2016年期间,薛晓敬总共违规为36名受工伤矿工办理工伤补偿款,收受好处费49.8万元。


  2016年,神华宁煤纪委查出薛晓敬、王金明、王琪三人涉嫌违规办理工伤补偿金,向宁东公安分局报案。


  接到报案后,宁东公安分局认定该案涉及职务犯罪,便将线索移送灵武市检察院。


  2016年12月23日,灵武市检察院对王琪、王金明、薛晓敬3人向灵武市法院提起公诉。


  2017年7月13日,灵武市人民法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薛晓敬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四年,没收违法所得498020.63元。同年9月18日,灵武市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王金明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非国家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总和刑期18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其中因犯受贿罪违法所得1059441.12元、犯非国家人员受贿罪违法所得22000。没收用上述违法所得中的486823元购买灵武市某处住宅。诈骗所得594243.66元,依法予以退赔。被告人王琪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记者 乔素华)

来源:宁夏日报

责编:生产队长 编辑:小三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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