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残助学资助范围及标准为:
学前阶段每年每人资助1000元;
义务教育阶段每人每年资助400元;
高中阶段每人每年资助800元;
当年被各类高等和中等院校录取的残疾大中专学生,实行入学时一次性资助:
本科(含本科)以上每人资助4000元,
专科每人资助3000元,
中专每人资助2000元;
参加各类高等院校自考、函授学习,当年取得大专(含大专)以上证书的残疾学生,毕业后一次性资助3000元;
11月24日,记者从自治区财政厅了解到,为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保障残疾人受教育权益,2017年根据各市、县(区)各阶段困难家庭残疾人就学情况,我区安排扶残助学补助资金82万元,帮助困难家庭残疾人就学。
扶残助学资助范围及标准为:
学前阶段每年每人资助1000元;
义务教育阶段每人每年资助400元;
高中阶段每人每年资助800元;
当年被各类高等和中等院校录取的残疾大中专学生,实行入学时一次性资助:
本科(含本科)以上每人资助4000元,
专科每人资助3000元,
中专每人资助2000元;
参加各类高等院校自考、函授学习,当年取得大专(含大专)以上证书的残疾学生,毕业后一次性资助3000元;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盲人(视力残疾一级和二级),在原补贴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1000元。
资助资金采取分级承担的原则,具体补贴比例为:
自治区对银川市、石嘴山市辖区补助50%,辖区承担50%;
对其他川区县(市、区)补助80%,县(市、区)承担20%;
对山区县、区补助90%,县、区承担10%。
(记者 阎文华)
来源:宁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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