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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印发“基层之星”人才培养计划实施办法,免收培养费还有补助,快看你符合条件吗

2017-12-08 宁夏新闻网

  12月7日,记者从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获悉,为加强基层一线和贫困地区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工作,日前我区印发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基层之星”人才培养计划实施办法》(下称《办法》)。根据《办法》,每年将由市、县(区)党委组织部从市、县(区)及县(区)以下从事教育、科技、卫生、农林、水利、工程等专业工作的青年人才中,推荐一些有培养潜力、能够扎根基层的业务骨干,到自治区和银川市专业对口单位进行为期1年的研修(学校教师研修时间为1学期),全区每年安排100名左右研修名额。

  

《办法》指出

  选派对象应有较强的专业素质和科研能力,在教学医疗科研和生产一线岗位工作的学术、技术骨干;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医疗卫生类需持有执业资格证书);年龄45周岁以下,身心健康。研修采取全脱产方式进行,按照“导师+助手+课题”的模式,即一个研修人员安排一名导师,由导师指导研修人员承担或参与教学科研等核心业务工作,在实践工作中提高专业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


根据《办法》

  接收单位免收培养费。自治区按照每人每年2万元标准核拨(学校教师减半执行)研修补助,主要用于研修人员的食宿补助、导师工作补助、科研课题及调研经费,其中研修人员食宿补助1.3万元,导师工作补助5000元,科研课题及调研经费2000元。银川市及市辖区的研修人员不享受住宿补助,市辖区所属乡镇的研修人员减半享受住宿补助,其他不变。


《办法》要求

  研修人员在研修期间仍享受原工作单位的各项福利待遇,选派单位必须保障研修人员全脱产方式研修,不得安排其他工作。研修人员参加“基层之星”人才培养计划的学习时间可认定为继续教育专业课和公需课的学时,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参考;在研修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可作为其晋职晋级和实绩考核的依据。完成研修任务返岗工作后,各市、县(区)行业主管部门及用人单位要制定跟踪培养计划,加大科研项目和培养选树支持。自治区科技、教育、卫生等部门在科研课题方面给予研修人员支持。


  此外,参加“基层之星”人才培养计划的研修人员,研修期满后原则上3年内不得调离派出地工作,不重复申报参加“基层之星”人才培养计划。(记者 周一青)

来源:宁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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