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宁夏卫计委原党组成员、自治区人民医院原院长王炜受贿案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一审原判,王炜因受贿748万余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法院审理认定,王炜在2005年至2016年期间,利用其担任自治区人民医院院长的职务便利,在工程承揽、工程款支付、选择使用药品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共非法收受多家建筑公司、医药公司给予的房产及现金共计748万余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至2012年,王炜为宁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温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建设分公司在工程承揽、工程款支付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上述公司负责人马某所送房产及现金价值共计289万余元。2006年,马某在王炜授意下出资38万余元购买了银川市南苑康晨小区一套商品房,马某不仅为其交纳了该房的天然气入网费及物业储备金,并出资进行了装修及购买家具家电。2007年,马某出资为王炜购买了价值46万余元的两套公寓。2010年,王炜以其父亲名义购买价值730余万元的两套万达商铺时,马某为王炜交纳了200万元房款。
同时,2008年至2016年期间,王炜为杨某及宁夏瑞弘达医药有限公司代理的四川某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大输液药品能够持续在自治区人民医院使用提供帮助,先后17次非法收受杨某给予的现金270万元。
2006年至2009年,王炜为个体承包商郭某(另案处理)在承揽工程及工程款拨付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郭某所送房产及现金价值共计167.36万元。
一审宣判后,王炜提起上诉,称17次收受杨某的270万元是合法利息,不是行贿款。
经查,王炜非法收受杨某给予现金270万元的事实,是王炜归案后,在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情况下主动交代的。杨某给王炜送270万元是为了让王炜关照他的药品推销业务,使其代理的大输液药品能够持续在自治区人民医院使用,代理的其他药品也能够顺利进入自治区人民医院。此外,王炜和杨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自2012年至2016年期间,王炜先后以其父亲的名义借给杨某540万元,但这540万元和杨某送给王炜的270万元没有任何关系。法院认为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同时,法院还查明,为了对抗组织调查,王炜曾与马某两次订立攻守同盟。
自治区高院二审后,认为王炜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惩处。王炜到案后虽如实供述,并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不掌握的大部分不法事实,且退缴部分赃款,但其在审判阶段推翻了其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有罪供述,拒不认罪,故对其不再从轻处罚。最终,自治区高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董静怡)